imtoken官方网址下载|诈骗虚拟币算诈骗吗

作者: imtoken官方网址下载
2024-03-16 10:03:07

“中国人不骗中国人,我们都是骗外国人,这也构成犯罪吗?”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不骗中国人,我们都是骗外国人,这也构成犯罪吗?”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中国人不骗中国人,我们都是骗外国人,这也构成犯罪吗?”2024-02-01 19:02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更多法院资讯、立案查案小程序敬请关注!“杀洋盘”“骗U币”不构成犯罪?——诱骗境外人员在虚假投资平台进行虚拟货币投资,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前言“中国人不骗中国人,我们都是骗外国人,这也构成犯罪吗?”被告人许某在庭审中满是疑惑地对法官说。“杀洋盘”“骗U币”是近期出现的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许某等人诈骗案,就是以外国人为诈骗目标,通过引诱他人投资虚拟货币,骗取财物。基本案情被告人许某、李某等八人自2023年2月至3月间,在湖南等地冒充他人身份,利用WhatsApp等即时通信工具添加美国等境外人员为好友,之后以聊感情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到同案人掌控的投资平台进行虚拟货币投资,再通过控制网站后台拒绝被害人提现,将虚拟币占为己有,共计骗取5361个USDT币,折合人民币36871元。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李某等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八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李某等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八名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多,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以外国人为对象的诈骗行为也层出不穷,被称为“杀洋盘”。“杀洋盘”是“杀猪盘”的变种,虽然诈骗对象改变了,但是其利用电信网络诈骗的本质是一样的。“杀洋盘”的诈骗分子将目标瞄准外国人,假扮“白富美”“高富帅”,利用翻译软件、聊天软件与外国网友聊天交友,获取信任后诱导投资,骗取财物。境外并非法外之地,“杀洋盘”不仅侵犯了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和信誉,要坚决打击这种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网络安全,切勿急功近利参与诈骗行为或者帮助实施诈骗,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更不要轻信“骗外国人不犯法”的谬论,无论是诈骗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数字货币的财富聚集效应让虚拟货币的热度不断高涨,犯罪分子以投资新业态、新领域为幌子,通过搭建虚假交易平台打着“投资返利”的旗号实施诈骗,该类案件往往受害范围广、涉及金额多,隐蔽性强,危害极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通知及公告虽然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属于真正意义的货币,但同时也认定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虚拟货币是具有一定财产属性的物品,在市场上特别是国际金融市场上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交易价值。诈骗分子骗取虚拟货币的根本目的也是通过转移他人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取得虚拟货币带来的财产性利益,骗取虚拟货币的行为同样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此也要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理性面对高利诱惑,切莫轻信虚拟货币等假借高科技网络投资名义的投资平台,提高网络风险防范意识,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供稿部门:刑二庭撰稿:郑慧颖 黄仲谋▼原标题:《“中国人不骗中国人,我们都是骗外国人,这也构成犯罪吗?”》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关于防诈骗的心得体会范文5篇_防诈骗的心得感想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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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诈骗的心得体会范文5篇

小邱22分享

2021-08-02 18: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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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关于防诈骗的心得体会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篇给大家带来的关于防诈骗的心得体会范文5篇_防诈骗的心得感想范文大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防诈骗心得体会”相关文章推荐↓▼↓反网络诈骗文明上网主题作文10篇范文学校防骗教育活动方案模板五篇防拐骗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总结五篇防诈骗主题班会教案防止网络诈骗心得体会范文防电信诈骗心得体会范文关于防诈骗的心得体会(1)如今电信诈骗的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也日新月异,而且防诈骗往往滞后于诈骗手段的更新换代,因此作为银行一线的工作人员,在此通过一些逻辑小tip提醒广大群众,在接到不知名的电话时,应该这样做:1、 养成好习惯,如果接到陌生电话,首先看一下是否是外地的,尽量不要去接外地的号码,尤其是固定电话,如果手机是智能的,请安装类似360防诈骗的软件,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已经被举报过的诈骗电话。2、接到任何有公信力的机构电话声称您的账户或者邮件涉及非法事件的时候,请相信自己,没有做的事情无须为之担忧,更加不必相信对方为你着想的不良企图,任何机构在冻结或者扣划您的账户资金都需要有合法的手续去银行执行,不需要恐吓或者表现出一副为您着想的菩萨心肠,现在是法治社会,这些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相信自己就是最大的盾甲!3、接到亲朋好友或者师友的电话声称手术或者急需借钱的信息或者电话,请务必联系可以联系的熟人确认相关事项,诈骗分子往往利用遇到急事或者灾祸容易慌乱和担心的心理进行诈骗,遇事沉着冷静,不要轻易相信。4、伪基站的高度发达使得客户发生电信诈骗的几率大大提高,同时作为高度发达的诈骗手段,伪基站的行为往往防不胜防,在这里,如果收到这样的信息,一定要联系各大机构公示的客服电话,而不是去联系伪基站发过来的网址或者联系电话。 临柜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谨记:1、合规操作,保护客户,保护自己,善于观察,对于边打电话边办理业务的客户,要适时提醒客户,尽到工作责任和义务。2、定期检查防诈骗小提示是否放置醒目。3、对于汇往外地的客户尤其要多一个心眼,对于客户不能说清楚的业务,最好能让客户自己打一个电话当场确认。因为我们多一句提醒,客户就减少一个发生损失的概率,少则几百,多则上百万,花费提醒的时间不用两分钟,但是这两分钟如果有成效的话,减少诈骗的机会成本有可能高达几百万之巨。时刻心怀责任,心怀客户。关于防诈骗的心得体会(2)20__年5月6日,我们班开展了防诈骗观影活动。该影片介绍了我们有可能遇到的骗局以及应采取的对应防骗手段为主要内容,提高同学们的防骗意识。 诈骗不仅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它时刻屡次发生我们周围。因此,我们对这次班会的内容非常认真。我们观看的影片介绍了诈骗的定义和特点,并且详细地介绍了许多诈骗手段,如:atm机诈骗,网络诈骗等。面对这些各式各样的骗局,我们都不禁提出了疑问。而我们结合图文和自身收集到的案例向同学们解释其中的”技窍”后,大家头上的疑团才开始散开。诈骗可能不是每个人都遇到过的,但是人们在第一次知道这些诈骗手段时的反应还是比较惊恐的。高校诈骗案件的预防措施 。大学生受骗上当主要有以下原因: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贪图虚荣、遇事不够理智,有求于人、交友行事轻率,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因此大学生要做好对校园诈骗的预防就必须做到:1、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大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教育活动,多知道、多了解、多掌握一些防范知识,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便宜、不谋取私利,不要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家庭地址等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2、交友要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3、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在高校,大家向往着同一个学习目标,生活和学习是统一的同步的,同学间、师生间的友谊比什么都珍贵,因此相互间加强沟通、互相帮助,以避免一些伤害。4、服从校园管理,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并努力发挥出自己的应有作用。当前随着网络、电信技术的日益飞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电信等媒介实施各种诈骗活动,打击和防范诈骗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话题,一方面,警方要重拳出击,打击不法活动,另一方面,就要靠全校师生员工共同努力,提高基本的防范意识和识破诈骗的能力。特别是对于我们大学生朋友而言,要学习一定的防范诈骗的基本知识,提高防范诈骗的基本能力,遇到实际问题,忌盲目,多思考,千万不要被某些假象所迷惑。为了帮助大家识破一些网上和电信诈骗,我们在此整理了一些常见的诈骗类型,供各位大学生朋友们学习参考,实际上诈骗手段虽然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相信各位大学生朋友们,凭借着你们的聪明才智,一定能够识破这些诈骗伎俩。利用银行卡消费在现代大学生中已经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然而我们对银行卡的诈骗手段以及网上银行安全交易问题却不是很清楚,本次为我们介绍了防银行卡诈骗对策,安全刷卡消费技巧以及 如何确保网上银行安全交易,这些知识使我们对银行卡的使用有了更好的认识。我们都对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以及应采取的对应防骗手段对策有了一定的了解,提高防骗意识,因此我们在影片中都获益匪浅。关于防诈骗的心得体会(3)电信诈骗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诈骗不是每个人都遇到过,但是在校园生活中我们大学生经常碰到电信诈骗的情况。相信我们每个人都或多或少遇到过以下情况:骗子冒充朋友跟事主借钱,有短信黄成娱乐节目节目中奖了,让事主转账缴税,骗子冒充外地的公检法让事主转账等等。这些都是电信诈骗的案例。大学生受骗上当主要有以下原因: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贪图虚荣、遇事不够理智,有求于人、交友行事轻率,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因此大学生要做好对校园诈骗的预防就必须做到:1、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大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教育活动,多知道、多了解、多掌握一些防范知识,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便宜、不谋取私利,不要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家庭地址等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2、交友要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3、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在高校,大家向往着同一个学习目标,生活和学习是统一的同步的,同学间、师生间的友谊比什么都珍贵,因此相互间加强沟通、互相帮助,以避免一些伤害。4、服从校园管理,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并努力发挥出自己的应有作用。当前随着网络、电信技术的日益飞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电信等媒介实施各种诈骗活动,打击和防范诈骗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话题,一方面,警方要重拳出击,打击不法活动,另一方面,就要靠全校师生员工共同努力,提高基本的防范意识和识破诈骗的能力。特别是对于我们大学生朋友而言,要学习一定的防范诈骗的基本知识,提高防范诈骗的基本能力,遇到实际问题,忌盲目,多思考,千万不要被某些假象所迷惑。【简介】: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提防和惩治诈骗分子,除需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和法治以外,更主要的还是大学生自身的谨慎防范和努力,认清诈骗分子的惯用伎俩,以防止上当受骗.高校校园内发生的各类诈骗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作案手段:1、假冒身份,流窜作案.2、投其所好,引诱上钩,一些诈骗分子往往利用被害人急于就业等心理,投其所好、应其所急施展诡计而骗取财物.3、真实身份,虚假合同,一些骗子利用高校学生经验少、法律意识差、急于赚钱补贴生活的心理,常以公司名义、真实的身份让学生为其推销产品,事后却不兑现诺言和酬金而使学生上当受骗.4、借贷为名,骗钱为实.5、以次充好,恶意行骗,一些骗子利用教师、学生“识货”经验少又苛求物美价廉的特点,上门推销各种产品而使师生上当受骗.6、招聘为名,设置骗局,诈骗分子利用学生急于打工赚钱的心理,用招聘的名义对一些"无知"学生设置骗局,骗取介绍费、押金、报名费等.7、骗取信任,寻机作案.关于防诈骗的心得体会(4)今天晚上学院组织看防诈骗电影,影片利用动画片的形式用诙谐、生动的语言向我们展现了各种诈骗的案例。看完本影片,我深受影响,真切的感受到诈骗真的是无处不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就像影片中常说的一句话“切莫上当。” 诈骗形式主要有街头诈骗、网络诈骗等。诈骗人员很狡猾很“聪明”,他们的诈骗对象主要是妇女、老人这些弱势群体,他们无所不用其极,办作假医生,假出车祸者,假出差者,假老师,假朋友,假同桌的你,假女儿等各种身份,骗钱、骗物。他们触碰着道德的底线,直到达到他们的目的,否则他们不会放过你,他们最开始时用好听的语言劝告你,用你的家人的性命危机恐吓你,利用你的善良,你的担心,你的良知,做最没有良知的事情。其实,诈骗在学校也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每年大一新生来校之际,此时诈骗分子便会出来“觅食”,主要以大一新生为目标,利用他们对大学的不熟悉,以及对大学美好的憧憬,利用他们的善良。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骗取新生的信任,对其进行“洗脑”,进而诈骗成功。往事不堪回首,遥想当年,我青涩少女一枚,独自一人来武汉上大学。来大学第一天就被学姐学长骗,对我这个对大学充满幻想的小女生来说,是一件很残忍的事。记得当时刚来为自己买完生活用品回 寝室,一学姐自称是关心学弟学妹敲我们的门,她进来后就大谈她的大学生活经验,让我们好好学习、好好军训、不要想家之类的。我们当时都觉得学姐真的很好,觉得学姐很亲切。但是呢,当她讲完讲完这些后,就开始说让我们买英语资料,考四级、六级各种资料,推荐我们买。可是我们都不知道在我们学校大一是不可以考英语四、六级的。还有就是一份要200块钱,对我们来说数目还是很大的。都怪我们耳朵软,相信她,就买了她的资料,刚开始时,她还有给我们送几份报纸、一本词典,然后就杳无音讯了。学姐骗学弟学妹这种事虽然不是什么大事,但是也是一种变相诈骗行为。我认为这种行为和我们影片中看到的诈骗分子欺骗老奶奶、善良的路人、担心孩子的妈妈、怀念旧情的同桌的你一样,是很不道德的一种行为。被骗,在很大程度上是诈骗机关的人员太“聪明”,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为被骗人员的某种贪便宜的心理,软弱善良的心理。所以在生活中,我们要不被骗,就要练就防诈骗、反诈骗的自我保护心理意识,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对人对事,要擦亮眼睛,做到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关于防诈骗的心得体会(5)防诈骗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及总结 防诈骗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及总结 在现如今的社会,诈骗案件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至开学以来我校发生了多起学生被骗事件。犯罪分子利用一些学生的虚荣心、贪便宜、单纯等心理特点实施各种诈骗伎俩,使部分学生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为增强大家防骗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我班于20__年11月6日开展防诈骗主题教育活动班会。班会流程如下:一、介绍此次主题班会的内容二、观看幻灯片(有关诈骗案例、分析和提醒)三、本班同学讲述自己受骗或者防骗的亲身经历 乘火车上车时被盗的事例 、因同情心而上当受骗的事例、国家教育局困难补助等事例、网上购物非法链接等四、班主任发言:①乘车时应注意的防范安全;②网上购物应如何预防被盗情况;③同学或朋友之间借钱应注意的事项;④讲述有关发生在井冈山大学的被诈骗事件;⑤总结关于本次防诈骗主题班会的重要性和教育意义。总结:在许多大学生的精神世界里,学习生活和社会都是美好的,他们认为生活上只有快乐和幸福,没有意识到也存在着一些不安全的因素,也许就在他们放松警惕时,就可能给他们带来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他们会认为在社会上都是善良的,而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是复杂多样的,有些人只为利益而活的或为生存而活的,我们应该如何识别诈骗伎俩、如何防范诈骗手段。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因此我们得保持清醒头脑面对生活和社会。通过开展本次防诈骗主题教育班会活动,让我们懂得了如何防骗、如何辨别真伪、如何对待可疑人员,既有教育意义同时也提高了同学们防骗的警惕性。关于防诈骗的心得体会范文5篇相关文章:★ 关于防诈骗的心得体会范文5篇★ 防止网络诈骗心得体会范文★ 反网络诈骗文明上网主题作文范文5篇★ 防诈安全教育主题班会三篇★ 抗击疫情的英雄人物事迹心得体会5篇★ 2020大学生保卫部工作总结范文5篇★ 农村党员两学一做心得体会4篇★ 2021年国家安全教育日心得体会范文5篇★ 安全教育学习心得体会3篇★ 2020年个人安全工作总结范文最新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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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骗罪,你了解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关于诈骗罪,你了解吗?上律指南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他人,根据被欺骗者的处分行为取得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诈骗罪虽然是常见、多发型犯罪,但是司法机关在适用该过程中,遇到很多较为复杂的问题,例如,什么是欺骗他人使之陷入错误,骗取和盗窃如何区分,招摇撞骗和诈骗之间是何关系,诉讼诈骗行为以诈骗罪处理是否妥当等?下文是周光权教授关于诈骗罪的研究。一、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欺骗他人,并使之处分财物的行为(骗取),其基本构造是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他人由此实施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欺诈行为和财物转移的结果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时即为已足。(一)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虚构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可以是过去或者现在的事实,也可以是将来的事实。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已经陷入错误,有义务告知对方某种真实事实,而故意不告知,使对方在受蒙蔽的情况下“自愿”交付财物,例如隐瞒他人已履行债务的事实,再次接收他人财物的行为,或者隐瞒财产抵押的事实而将其出卖的,都可能构成诈骗罪。欺诈行为的手段、方式没有限制,可以是对事实做出虚假描述,也可以是对事物做出价值判断或者其他意思表示;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可以直接了当地实施,也可以间接、隐讳地告诉被害人。欺诈行为,原则上必须使一般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做出有关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是,明知被害人特别容易上当受骗,而进行欺骗,虽然一般人不肯被欺骗,但被害人因为贪图便宜,或者有过失而受骗并处分财物的,只要欺骗行为具有招致他人陷入错误的性质,就是欺诈行为。当然,在一般商业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对商品作夸张性介绍,而交易本身还有讨价还价余地的,不是诈骗罪中的欺诈,有成立虚假广告罪的可能性。虚假的宣传超越一般商业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且由此骗取他人财物的,则可以成为欺诈。本罪从开始实施欺诈行为时为着手,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不影响诈骗着手的成立。以赌博为名,设置圈套实施诈骗的场合,赌博行为开始就是着手,对方是否陷入错误并将财物投入赌博活动中,对犯罪成立没有影响;在诉讼诈欺的场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为着手。被欺骗者基于处分行为而交付财物,行为者领得财物的,构成本罪既遂。在不动产的场合,现实的转移登记终了时为既遂。着手实施欺诈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财物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处罚。(二)对方错误这里的“对方”,通常是财物的被害人,但是也不限于被害人,包括财产占有人或者所有人,以及其他在法律或者事实上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财产地位的人。换言之,从本罪的构成要件上看,被诈骗的人和遭受财产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是不同的人。这是因为诈骗罪的本质是基于他人的意思瑕疵而非法取得财物,所以,只要是具有基于处分权人的意思取得财物的事实即为已足,是否基于财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意思取得财物,在所不问。因此,受骗人和被害人并不同一的“三角诈骗”场合,仍然有成立诈骗罪的可能。欺骗没有财产处分权的人,不可能构成本罪,例如,欺骗登记人员,让其进行消灭抵押权的登记由于登记人员并没有处分抵押权的权限,所以,欺骗行为即使让对方陷入错误,该行为在刑法上也没有意义,就不可能诈骗。欺诈行为必须要使对方陷入错误,从而有处分财产的可能性。使对方陷入错误,包括使对方误认为:应当将其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者是自己的财物属于他人所有,应当归还他人;或者是将自己的财物转移他人后会产生更大的回报;以及将自己的财物转移后他人会按承诺时间返还。实施欺诈行为,但他人被骗以后并没有处分财产,行为人即使最终取得财物,也不是通过欺诈行为得逞的,就不应当构成本罪。例如,假扮顾客选购金银首饰时,对售货员诈称旁边另有顾客需要售货员帮助,待其离开后将财物放入怀中离开商场的,行为人虽然有欺骗售货员的行为,但对方错误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自愿交付行为都不存在,行为的实质是违反售货员的意思取得对财物的占有,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对欺诈行为是否使对方陷入错误的判断,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一般的经验法则从交易的性质、财产的种类、被害人的知识、经验、职业等判断。行为人知道对手特别容易上当受骗而加以欺诈的,或者知道对手谨小慎微不易上当而加以欺骗的,只要对方财产处分有错误感觉,就成立本罪的欺诈;此外,被害者是否有贪图便宜的心理或者其他过失,都对欺诈的成立没有影响。实施欺诈行为,但尚未使对方陷入错误,对方只是基于怜悯、不堪烦扰等原因交付财物的,或者为抓住诈骗者的把柄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欺诈行为和财物转移之间的因果关系欠缺,构成诈骗罪的未遂。欺诈行为必须对人实施,使人产生认识上的瑕疵从而交付财物,这才谈得上“对方错误”的问题。对机械实施欺骗行为,例如将金属片投入自动贩卖机的行为,捡拾信用卡后从自动取款机中取出现金的行为,都只构成盗窃罪。这说明诈骗罪一定是对“人”实施的犯罪。(三)处分行为学者指出:“处分行为是诈骗罪中没有记载的构成要素,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处分行为,是指被害人基于认识上的错觉而“自愿地”交付财物,或者处分财产上的利益。换言之,处分行为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使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或者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因此,将处分行为限定为被害人交付财物,是过于狭隘地理解了诈骗罪中“处分”的含义。与他人处分财产相对应的是行为人获得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人所有;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的债务。使用欺诈方法是自己缴纳应当缴纳的费用,就属于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的债务的行为,有成立诈骗罪的可能。例题,罪犯A在超市乘营业员不注意之机,打开不同价位白酒的外包装,置换商品,将5瓶价值高昂的“五粮液”酒放入价格相对较低的“郎酒”包装盒中,在超市交款台交少量现金给收银员B,骗得价值较高的财物的,是否成立诈骗罪?由于超市收银员B按照本单位规定对商品外包装上的条形码进行扫描,然后进行收款,其对处分的财物不是“郎酒”,而是已经被调包的“五浪液”酒的事实不知情,对正在处分的财物的特殊性缺乏认识,就谈不上具有“意识的处分行为”,将“五浪液”酒交付给行为人,属于无意识的处分行为,财物交付对于其按照超市规定进行工作的行为谈不上是被欺骗后交付财物,所以行为人只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取得财物的关键手段在于“调包”这种秘密窃取行为。成立诈骗罪,行为人取得财物和被害人的交付、处分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但欺骗他人使其抛弃、放弃财物,行为人由此取得财物的,是成立盗窃罪、诈骗罪还是侵占罪,理论上有争议。周光权教授认为,在使他人放弃财物的,而行为人能够立即捡拾的场合,仍然以成立诈骗罪为宜,因为被欺骗者的处分行为致使行为者的占有事实上成为可能,行为人事后立即取得财物,从整体上看属于骗取;财产交付并不绝对地以被害人亲手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为限。当然,欺骗他人,使之放弃财物,而行为人时隔很久才捡拾的场合,是否可以成立侵占罪,还值得研究。(四)财产损害比较形式化的观点认为,只要他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交付、处分财物,就成立诈骗罪,没有必要考虑诈骗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性损害。但是,这种观点属于少数说。通说认为,诈骗罪的成立要求有财产的损害发生。至于如何判断财产损失,则存在个别财产损害说和整体财产损害说的争议。个别财产损害说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就不会交付财物,财产占有就不会丧失,因交付而丧失占有就是财产损失的内容,即使行为人向被害人支付了相当的对价,也对诈骗罪的成立没有影响。整体财产损害说认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财物,被害人财产的整体并未收到损害,所以在此场合不成立诈骗罪。在司法实务中,对支付相当价值的财物后骗取财物的,原则上都不定诈骗罪,有必要以犯罪进行追究的,按照行为实际构成的罪名处理。例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明显具有欺骗性质,但其目的是获取非法利润,其行为特质是通过市场交易用提供一定商品的方式取得他人的财产,而不是无任何代价地占有他人财物,所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不构成诈骗罪。当然,单纯利用他人无知或者贪财图利心理,以价值极其低廉的物品冒充价值高昂的商品骗取他人财物的,既不存在实质的商品交易,也不属于向对方支付对价然后取得财物,属于典型的诈骗行为,例如以铝制品冒充白金饰品的,不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而只构成诈骗罪。二、对象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主要是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因为欺骗对方使之对不动产做出处分,行为人就可以取得不动产的占有权。欺骗他人,且直接侵害的是公共利益的,不构成侵害个人财产法益的诈骗罪,例如伪造账簿少纳税款、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分别构成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而不是诈骗罪。问题在于:基于欺骗人的行为而交付的财物是所谓的“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是否成立诈骗罪?例题,甲通过人事局长乙开后门,为丙的儿子安排了工作后,然后对丙诈称乙向其索贿1万元,丙无奈将1万元交与甲,甲迅速将该款消费,其是否构成诈骗罪?例题,A托B暗杀C,并约定事成之后给B现金5万元,B并未真正杀C,但数日后编造已杀C的事实,从A处拿走5万元现金,B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对类似问题,对财产罪保护法益的理解不同,在是否成立诈骗罪问题上就有不同观点,按照所有权说,交付者的财产处分行为被法律所禁止,应将其财产利益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从而惩治、取缔类似行为。同时,由于受法律所保护的财产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就无从谈起,财物交付者对这些财物都没有返还请求权,所以甲、B均不成了诈骗罪。按照占有说的立场,民法和刑法对占有权的保护应当持不同的态度,民法上不予保护的不法给付,在刑法上仍然可能成立对占有关系的侵害。如果没有甲、B的欺骗行为,丙、A都不会交付财物,虽然对方处分财物的动机本身不纯正,但是,财物处分者的动机如何,不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同时,欺骗行为实施以前,丙、A占有其财产的行为不具有任何违法性,所以行为人应成立诈骗罪。应该说,占有说是合理的。民法以保护平等主体的合法财产权为皈依,基于不法原因的占有,民法上难以进行保护。但是,刑法以保护法益为目的,认定是否成立犯罪要考虑有无法益侵害存在。在欺骗他人,使之为不法给付时,如果对方不受骗,就不会处分财物;正是行为人欺骗了对方,从而骗取不法给付物的,有欺诈行为,有对方交付行为,对方的交付导致其财产损害,从而侵犯了财产罪所保护的占有状态本身,所以,刑法要最终保护财产上的所有权和其他本权,就必须先对占有关系实施保护。所以,在基于欺骗人的行为而交付的财物是“不法原因给付”时,应当成立诈骗罪。三、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对于诈欺行为可能使对方陷于错误,从而处分、交付财物,自己或者他人取得对财物的占有必须有认识并积极追求。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需要结合案件具体判断。一般来说,在对方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就不可能处分财物的重要事项上,做虚假的陈述表示,就可以认为有诈骗故意。此外,诈骗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对于欺诈行为和财产交付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有认识,还要求行为人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目的犯),即希望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财物(积极利益的增加)或者使他人免除或者减少自己的债务(消极利益的减少)。四、认定(一)诈骗罪与其他具体特殊诈骗犯罪的界限首先,诈骗罪与其他各种具体诈骗犯罪(如合同诈骗罪、各种金融诈骗罪等)之间形成了法条竞合关系,一个诈骗行为同时触犯普通诈骗罪和刑法分则的其他特别条文的,应按照法条竞合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其次,诈骗罪与其他具体诈骗犯罪在构成条件上有区别。如后者有的以特定诈骗对象设立罪名,如骗取出口退税、保险诈骗罪;有的以特定方法设立罪名,如合同诈骗罪,信用卡、信用证诈骗罪等。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特殊诈骗行为,但又不符合特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以普通诈骗罪论处。例如,行为人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但银行未催收的,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刑法第266条所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后,刑罚处罚的对象可能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体不能构成本罪,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场合,对个人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书认为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主要理由在于:(1)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必须考虑法益侵害的事实是否存在。在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场合,不能说法益侵害不存在。(2)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立诈骗罪,在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情况下,没有以单位犯罪进行追究,自然谈不上违反刑法规定的问题。(3)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本身包含非法占为己有,以及非法占为第三人所有两种情况,在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场合,属于诈骗他人财物,归第三人所有的情况,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特殊诈骗罪中有一部分犯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如集资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二)在交易过程中利用对方的错误取得财物的,是否可以成立诈骗罪例如顾客购买商品时,发现对方多找自己钱,而不告知对方使对方承受财产损失的,其是否构成诈骗罪?有人认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顾客有告知商品销售者的义务,如果不告知,的确有可能不当地多得他人的财物,其保持沉默领受财物就属于不作为的诈骗行为。如果对方多找钱的事实当时没有发现,事后才发现但拒不返还的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其有返还的义务而拒不返还,所以是否构成侵占罪,即取得了自己偶然占有的他人财物,还可以进一步讨论。如果严格按照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对于这种“找钱诈骗”定为诈骗罪,并无不妥。不过,在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需要考虑,单纯利用对方的错误占有对方交付的财物的,不宜认定为不作为的诈骗罪。商品销售者的过错行为在先,顾客保持沉默领得财物,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与不作为欺诈有重大区别。不作为的欺诈是行为人有告知某种事实真相的法律义务而不告知,因而引起对方错误并处分财产,不告知是使对方陷入错误的原因。不过,在对方有错误的场合,不是单纯地对他人的错误保持沉默,从而占有对方实际交付的财物,而是有进一步实行欺诈以取得财物的积极身体动作的,自然可以考虑成立诈骗罪。(三)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界限诈骗罪和盗窃罪都是把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犯罪方法变为自己占有的取得型财产犯罪,但前者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后者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被害人是否基于有瑕疵的同意交付财物是诈骗罪和盗窃罪相区别的根本标志。这种区别看起来似乎比较明显,但是,实践中可能会存在比较复杂的情形。因为有的盗窃者为了掩人耳目,顺利窃取财物,会使用一些骗术,窃、骗结合。实践中,在认定盗窃和诈骗的界限时,容易出现的一种错误是只要犯罪行为中有骗的成分,就一律成立诈骗罪。例题,甲偶然闲逛商场时,发现商场正在销售的“吉祥鸟”西服(价值4000元)和自己家的一套西服(价值400元)特别相似。即于某日穿着自己的西服到了该商场。(1)假设甲在商场试好了衣服,骗销售员乙说:“我肾脏不好,尿急得厉害,上完了厕所马上回来交钱。”乙无奈只得同意。甲却穿着商场的西服逃出了商场。甲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2)假设甲试好了衣服,对乙说:“我很想买这件衣服,但身上只有1000元,我家就住附近,我把身份证押在这里,马上回去取3000元钱,10分钟内保证回来。要不我先将衣服穿上,换来换去太麻烦。”因为商场销售状况不好,乙不想失去这笔业务,在看到甲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的确就在商场附近时,就同意他留下1000元现金、身份证之后回家取钱了。但甲却“黄鹤一去不复返”。甲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在本案前一种情况下,甲假装上厕所但趁机溜走,其显然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因为尽管乙受骗了,但其并没有因为受骗而将西服转移给甲占有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社会一般观念也显然不会认为乙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甲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欺骗乙,使之允许自己将西服穿回家,实际上已将西服转移给甲支配与控制,这种处分行为又是因为受骗所致,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四)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诈骗罪是骗取他人占有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将自己业已占有的财物非法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行为。二者的界限一般而言比较清楚,区分的关键往往在于确定财物究竟是由谁占有。发布于 2017-08-18 16:3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赞同 34​​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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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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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237号

来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1〕237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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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国投资虚拟币合法吗?虚拟币诈骗如何定罪? - 知乎

我国投资虚拟币合法吗?虚拟币诈骗如何定罪? - 知乎首发于小朱专栏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我国投资虚拟币合法吗?虚拟币诈骗如何定罪?朱振亿想要什么样的生活

你就跟什么样的人接触

这是真理不是鸡汤导读: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指互联网上的一种虚拟金钱,即高科技中代替实体货币流通的信息流或数据流。近年来虚拟币和区域链被炒作得火热,但是虚拟币很容易滋生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犯罪,而且虚拟币投资一直都是高风险领域,然而很多投资者却误以为进入高收益、低风险的行业最后血本无归,大律师网小编今天要给大家带来“投资虚拟币”的相关内容,那么,我国投资虚拟币合法吗?虚拟币诈骗如何定罪?如何避免陷入虚拟币骗局?下面,一起去阅读了解吧。我国投资虚拟币合法吗?投资虚拟货币属于违法活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虚拟货币在我国交易和流通。该公告指出,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中明确,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以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  《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于代币发行融资行为进行了定性,将其定义为一种面向公众融资的行为。即通过发售代币,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属于一种面向公众的集资行为,这也意味着,数字货币发行,以及开设交易所提供交易平台,已经被有关部门联合通过发布这类规范性的公告文件禁止。  虽然禁止了ICO和交易所,但是,七部委公告并没有否定数字货币本身存在的合法性(以诈骗或者传销为目的的除外),但是对于个人的投资行为,七部委的公告是“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投资”。虚拟币诈骗如何定罪?  区块链币圈可能涉嫌罪名如下:涉嫌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嫌开设赌场罪、涉嫌洗钱罪、 涉嫌非法经营罪、涉嫌诈骗罪、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  目前,虚拟币引发的案件主要有两大罪名:一是诈骗罪;二是组织领导传销罪。  在智能币领域,一旦证实项目虚假或者没有可行性,请注意”虚假“的含义广泛不能仅仅解释为无中生有,还可以是移花接木等,则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在我国的法律渊源是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针对代投人在国内的一系列销售行为的法律判断。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渊源是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采取层级销售,人头奖励的销售智能币的活动,越容易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如何避免陷入虚拟币骗局?  1、投资者对超高收益的投资要保持戒心,不要被暂时的高利率所迷惑,切勿相信只挣不赔的“买卖”,避免落入网络投资理财诈骗陷阱。  2、不要向陌生个人账号汇款转账,向平台注资时要多方验证是否合法正规。一旦遭遇诈骗,保存好汇款或转账时的凭证并立即报警。  3、微信陌生人、微信上认识的朋友,荐股、释放所谓内幕消息之类的,都是骗子的惯用伎俩,其最终目的是通过他们搭建的非法理财平台、钓鱼网站,诱骗受害者在上面投资。  4、个别受害人会在前期获得短暂小额收益,一旦投资数额巨大,网站就会出现打不开的状况,或者网站背后的骗子卷款潜逃。  5、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和金融风险观,理性看待“区块链”“虚拟货币”这些看上去高大上的名称,切勿轻易相信高额投资回报的诱人承诺,避免盲目投资造成损失。如遇此类诈骗,请保留证据,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发布于 2020-03-12 13:42虚拟币传销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类骗局​赞同 8​​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小朱专栏自己看法,仅拱参考,如有疑

真实案例:诈骗虚拟货币构成诈骗罪 - 知乎

真实案例:诈骗虚拟货币构成诈骗罪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真实案例:诈骗虚拟货币构成诈骗罪币商刺客底层逻辑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声明:本文系转载文章,仅以学习交流所用原文:涉虚拟货币诈骗行为的认定出处:《中国检察官》2022/12下(经典案例)第二十四期(总第402期)作者谢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作者王涵寒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检察官一、基本案情被害人李某某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急需将 自己用比特币抵押后借得的 500 万个泰达币兑换为人民 币使用。2021 年 3 月 16 日,李某某向被告人陈某咨询 能否帮忙将 200 万个泰达币兑换为人民币,陈某允诺。两日后二人碰面,李某某将 200 万个泰达币(以当时 牌价折合人民币约 1200 万元)转入陈某的火币网账户 内并要求陈某在一周内兑换出来。同年 3 月 18 日至 3 月 23 日期间,陈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 仍将其中的 150 万个泰达币兑换成比特币,以加杠杆的 方式购买了大量比特币期货合约,后连续遭巨额亏损。 陈某又将其余的 50 万个泰达币以场外交易的方式兑换 为人民币 300 余万元,用于归还自己部分抵押贷款及 个人债务。与此同时,陈某虚构有买家需要大量买进 泰达币的事实,要求李某某继续投入泰达币。陈某还 谎称已将李某某先期投入的 200 万个泰达币全部卖出, 但卖出后资金账户被外地警方冻结,故无法将钱款向 李某某交付。为此,陈某伪造了相关的泰达币交易记 录、账户余额以及与警方的电话录音。二、分歧意见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坚称自己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 不构成犯罪并否认自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 故意,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某非法占有他人虚拟货币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不构成诈骗罪,应构成侵 占罪。该意见认为我国禁止虚拟货币流通,虚拟货币 也不受我国现行法律保护,因此虚拟货币不能成为诈 骗罪的犯罪对象。况且陈某在取得泰达币时没有虚构 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其所实施的欺骗行为发生在 取得之后,故陈某的行为非诈骗行为而是侵占行为。 陈某的犯罪金额也不宜以人民币 1200 万元认定,最多 将陈某实际变现所得的人民币 300 万元算作犯罪金额。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具有非法占有虚拟货币的主观故意,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该意见认为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的含义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不保护因虚拟货币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不能因此忽略虚拟货币本身的财产属性。虚拟货币同样可以作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结合陈某自身的财产状况以及对泰达币的处分方式,能够认定陈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被害人的虚拟货币投入虚拟货币期货炒作,依法构成诈骗罪。三、评析意见笔者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仍对被害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 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作为诈骗罪的 犯罪对象首先,虚拟货币本身具有财产属性。判断某一事 物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主要基于其是否有一定的价值。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无 差别的人类劳动。虚拟货币并非凭空产生,其生成和 获得需要通过解密一堆复杂的计算机算法,在庞大的 计算量中获得特解,该过程是人类抽象脑力劳动的凝 结,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同时诸如比特币之类的虚拟 货币可被自行交易,不受地域限制在民间流通使用, 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1] 虚拟货币的持有者通过 私钥对虚拟币享有绝对的、排他性的所有权。如比特 币持有者将比特币存放在比特币“钱包”(即地址) 内, 每一个地址对应一个私钥,不可删除重置、交易数据 很难篡改,获得了地址和私钥就等于控制了比特币。 另外,虚拟货币的持有者可以将所持有的虚拟货币转 化为现实的财富。比如比特币不仅可在国外众多交易 平台最终实现其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只要交易双方认 可,亦可用比特币购买虚拟或现实的商品及服务,零 售商、公司可自愿将比特币作为一种支付手段。 [2]其次,虽然我国禁止虚拟货币非法交易,但没有 否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2013 年 11 月,央行等五部 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 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禁止虚拟货币 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 年 9 月央行联合六 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 停各类代币发行融资,并随后宣布关停国内所有数字 货币交易所。2021 年 9 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 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又再一次明确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正确解读上述政策可知 :一是否认虚拟货币的法定货 币地位系因其没有国家信用背书,并非因为其不具备 价值 ;二是否认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具有同等地位,但 并未否认其具有商品属性 ;三是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 机构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但并未禁止其作为虚拟商 品在民间自由交易。总之,我国出于确保人民币法定 货币地位以及防范金融风险等目的而对虚拟货币采取 相应的金融监管措施,并不意味着虚拟货币的财产属 性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最后,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为 法秩序所认可。民法典第 127 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 定无疑认可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对虚拟财产 的保护方式不仅限于民法领域,更适用于整个法律体 系,这是基于法秩序的统一性得出的必然结论。“所谓 法秩序的统一性,是指由宪法、刑法、民法等多个法 领域构成的法秩序之间互不矛盾,更为准确地说,在 这些个别的法领域之间不应作出相互矛盾、冲突的解 释。例如,在某一法领域中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在 其他的法领域就不能认定为违法而加以禁止,或者不 可能出现与之相反的事态。”[3] 换言之,在法秩序统一 性下,各部门法对行为的指引总体上应当具有一致性。 即便有矛盾,也可通过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 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予以解决。具体到本案, 尽管刑法对于虚拟财产没有明文规定,但刑法与其他 部门法的规范指引应保持一致性。既然民法承认虚拟 财产的财产属性,刑法当然应将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 拟财产列入财产犯罪的对象。再者,我国刑法第 92 条 第 4 项以“其他财产”为现有刑法规定未能涵盖到的 财产类型留下了适用空间,将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纳入 “其他财产”之列没有超出刑法对“财产”一词的涵盖 范围。根据 2013 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款的规定,毒 品等违禁品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刑法尚且承认违禁 品的“财产”地位,更无外乎承认民法所保护的虚拟 财产的“财产”地位。(二) 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有虚 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李某某主动找到陈某并要求 陈某在一周内将泰达币兑换成人民币,陈某在收取泰 达币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虚拟货币的交易过程 中,陈某将泰达币兑换成比特币并购买相关比特币期 货,是陈某想利用时间差“借鸡生蛋”为自己牟利, 并非意在侵吞李某某的财物。后因虚拟货币市场行情 变化而造成的损失属于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不能完 全归因于陈某。本文认为,陈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 占有目的,要结合陈某具体行为来综合评判。首先,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主动要求陈某帮忙将 泰达币兑换为人民币,陈某可能事先不具有非法占有 目的,但从陈某之后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过程可以推 断,其见有利可图,为谋取个人利益即产生了非法占 有目的。正因为陈某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故私自变 更交易方式,将被害人的泰达币兑换为比特币,还以 加倍杠杆的方式进行“炒币”,企图获取高额回报。本 案涉及的 200 万个泰达币系与美元挂钩且价格较为稳 定,案发时可估值约人民币 1200 万元。而当时比特币 的市场价格波动剧烈,投资比特币有较高的风险性和 较大的不确定性。经查,陈某在收到李某某的泰达币 的当日及次日,即将泰达币兑换成比特币。在之后的 一周内,陈某以“日加十倍杠杆”的方式频繁买卖比 特币期货合约,直至血本无归。经陈某上述操作后, 原本估值约为人民币 1200 万元的泰达币剩下部分仅能 估值约人民币 200 万元。其次,陈某对被害人的损失不具备偿还能力。陈 某辩称自己有多套房产和商铺,即使比特币期货交易 失败也能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经调查,陈某的房 产均处于抵押状态,其个人及家庭债务也尚未清偿完 毕。综合陈某的资产情况,其显然无力补平“炒币” 的损失。最后,陈某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陈某在收到李某某转入的 200 万个泰达币后,未按约定抛售并换回人民币,而是隐瞒了其将上述 150 万个泰达币用作购买比特币期货合约以及将 50 万个泰达币兑换成人民币用于归还个人欠款的事实 ;还虚构自己找到了泰达币买家并伪造交割单、银行转账记录,企图让被害人信以为真。后陈某又编造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等理由,试图蒙骗被害人。根据上述一系列行为,可以判定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依法构成诈骗罪。(三)陈某的诈骗金额应以本案所涉泰达币全额予以认定本案开庭时辩护人当庭提出,虚拟货币交易不受刑法保护,故陈某的犯罪金额不宜以 200 万个泰达币所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1200 万元计算,最多可以根据陈某已变现所得的人民币 300 万元予以认定。笔者认为,本案诈骗金额应以上述 200 万个泰达币所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予以认定。一是被告人陈某始终未能偿还被害人损失。司法实践中,认定诈骗罪的具体诈骗金额以行为人实际诈骗数额计算,同时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本案被害人李某某将 200 万个泰达币打入陈某的账户,直至案发均未归还,故应当将上述泰达币予以全额认定并根据行为当时的人民币兑换比率计算具体诈骗金额。二是陈某私自炒作虚拟货币系出于一种不计后果的赌徒心态而进行的博弈行为,该行为风险理应由陈某本人承担。仅将陈某最终得以变现的人民币 300 万元认定为诈骗金额,显然是把陈某所应该承担的风险无故转嫁给被害人,有违公平原则。综上,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2022 年 3 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以陈某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4 年,剥夺政治权利 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连同骗取贷款罪、挪用资金罪等其他罪名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 19 年,剥夺政治权利 3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 万元。[1] 参见谢杰、张建 :《“去中心化”数字支付时代经济刑法的选择——基于比特币的法律与经济分析》,《法学》2014 年第 8 期。[2] 参见王熠珏 :《“区块链 +”时代比特币侵财犯罪研究》,《东方法学》2019 年第 3 期。[3] 王骏 :《违法性判断必须一元吗? —— 以刑民实体关系为视角》,《法学家》2013 年第 5 期。发布于 2023-07-09 18:33・IP 属地重庆虚拟货币期刊期刊论文​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利用虚拟货币诈骗上千万,这种情况会如何判? - 知乎

利用虚拟货币诈骗上千万,这种情况会如何判?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虚拟货币诈骗网络诈骗利用虚拟货币诈骗上千万,这种情况会如何判?关注者29被浏览17,640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添加评论​分享​25 个回答默认排序杨天意-经济刑辩​暨南大学 法律硕士​ 关注区块链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四十六):发行虚拟币涉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作者:杨天意律师,暨南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区块链领域、金融领域及新经济领域刑事辩护与合规业务。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广强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法律咨询方式见主页置顶)关键词: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修正后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非法集资解释》)中,增加了“虚拟币交易”作为非法吸收资金的方法之一。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与法定货币不同,其价值存在不稳定性。这也给此类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针对发行虚拟币涉集资诈骗罪案件的数额认定问题展开探讨。问题一:虚拟货币是否属于集资诈骗中的“资金”?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认为,虚拟货币不属于“资金”,但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否定虚拟货币等同于“资金”,是因为无论是“九四公告”或“九二四通知”,我国对于虚拟货币始终是否定其货币属性的,在法律上将其归入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非法集资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作为其犯罪对象的“资金”主要指由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而网络虚拟财产与法定货币显然不能划等号,虚拟货币也不能等同于资金。但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吸收资金的媒介或道具,可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对象。这是因为,无论是具有实际价值的主流虚拟币,或者是不具有实际价值的“山寨币”、“空气币”,虚拟货币在非法集资过程中起到的是价值载体的作用。这一价值载体的最大特点就是具备流动性与锚定性。一方面,虚拟货币流动性强的特点,可以让资金的价值附着于虚拟币之上在集资参与人之间流动,并最终流向集资者。虚拟货币在这一过程中兼具“价值符号”与“记账”的作用。另一方面,虚拟货币的锚定性,是指虚拟货币可以锚定某一法定货币的价格并最终以各种形式实现与法币的兑换。主流虚拟币或是“山寨币”、“空气币”,基本都会锚定一种“稳定币”以便于计量其价值大小。主流稳定币包括USDT、USDC、UST等,主要锚定美元;非主流的稳定币主要由平台自行发行,通常会锚定人民币、美元等法定货币。由此,虚拟货币锚定稳定币,稳定币锚定法定货币,虚拟货币的价值便可以通过法币予以体现,并最终可以兑换为法币。所以,法币是虚拟货币最终的价值形态,虚拟货币是非法集资过程中法币的价值载体,基于这一层关系,笔者认为,虚拟货币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的犯罪对象。问题二:以虚拟货币出入金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首先应当明确一个基本原则:犯罪数额的认定是以法定货币为价值计量单位的。即便虚拟货币本身存在实际价值,也不能直接以虚拟货币的价值来计算犯罪数额。以虚拟货币进行集资诈骗的案件,集资人通常会要求参与人使用虚拟货币出入金。而作为出入金的虚拟币,一般为USDT等主流稳定币或平台自发稳定币,也有部分理财类集资模式使用BTC、ETH等价值波动较大的主流虚拟币入金。问题在于,虚拟货币的价格并不是绝对稳定的,即便是USDT,其每日的价格也会因为美元汇率的变化而变化。这就导致,以虚拟货币出入金的,犯罪数额的认定没有一个绝对客观的数据。也就是说,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是一个转换、计算的过程。那么,这一换算过程应该遵循怎样的原则?这里我们就要明确犯罪数额计算的第二个原则: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虚拟货币价值的波动性,意味着司法人员在以法币计算数额的过程中,除非能够准确掌握每一笔交易时虚拟币的价格并以此进行逐笔计算,否则在价值波动的情况下计算的犯罪数额便是存疑的。按照每一笔的实时价格精准计算,在数量巨大的交易面前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而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数额计算存疑,则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方法进行计算。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是选择一段时间内虚拟币价格的平均数进行换算,二是选择一段时间内虚拟币价格的最低价格进行换算。笔者倾向于认为,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按照第二种方法进行换算。因为对于涉案虚拟币总数额的计算,不仅有“价”的因素,还有“量”的因素。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的价格是24小时实时变化的,假定在集资初期比特币处于低位,参与人大量买入比特币入金,此时“价”低“量”大;在集资后期,参与集资的人数变少,资金体量变少,但比特币价格处在高位,此时入金即“价”高“量”小。如果按照平均数进行换算,由于前期“价”低“量”大而后期“价”高“量”小,平均数乘以入金总量无疑会整体拉高入金数额,导致换算得出的金额大于实际吸收资金的数额,显然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有违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因此,笔者认为,集资诈骗犯罪以虚拟货币出入金的,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按照一定期间内虚拟货币的最低值,换算为法定货币以认定犯罪数额。问题三:以虚拟货币出入金的,哪些数额应当扣除?根据最高院《非法集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归纳为四点:其一,犯罪数额原则上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其二,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其三,成本费用不予扣除;其四,支付的利息不予扣除,可以折算为未返还的本金。这意味着,在发行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的案件中,集资人对于资金的不同处分,对犯罪数额的计算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在发行代币集资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回购,即以一定价格直接回收投资人手中的代币,回购的资金数额属于案发前归还给投资人的数额,应予扣除;如果是集资人在集资过程中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则只用于折抵本金,而不在犯罪数额中扣除。问题四:集资人用于“刷单”交易的虚拟币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这个问题实际上是非常容易被忽视的。在发行虚拟货币的集资项目中,大多数项目方为了提升平台的活跃度、交易量,或者为了影响币价的走势,都会采取自卖自买的方式进行“刷单”交易。刷单交易在自卖自买的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出金、入金,这部分资金是否计入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答案是否定的,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理由在于,集资诈骗罪作为财产型犯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刷单交易是行为人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自卖、自买的交易,这一过程中并没有发生被害人的财产被转移、占有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解释》规定的“实际骗取的数额”,应予以扣除。但在一些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司法人员在对犯罪数额进行计算时可能会忽略刷单交易这部分不存在诈骗事实的数额,如将这部分数额不加区别地计入犯罪数额,可能会不当地加重行为人的罪责。以上内容由杨天意律师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感谢各位读者的赞赏与支持。杨天意律师专业领域:1. 区块链业务领域:专注于虚拟货币发币、挖矿及交易,虚拟货币合约、期权交易,NFT数字资产,区块链游戏、元宇宙游戏等涉诈骗、传销、非法经营、帮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开设赌场等罪名的刑事辩护及合规审查。2. 金融业务领域:专注于私募基金、支付结算、外汇期货、“地下钱庄”、“套路贷”以及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诈骗、传销、洗钱等罪名的刑事辩护及业务合规。3. 网络传销业务领域:擅长化妆品、保健品等“新零售”电商平台,网络兼职平台涉嫌传销犯罪、传销行政处罚等案件的辩护及合规工作。发布于 2022-11-16 11:57​赞同 1​​1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量化机器人苏闻衫币圈外汇量化机器人、FIL联合存储。团队代理oem​ 关注能抓到的肯定重判前不久的一个新闻,三个95后利用数字货币诈骗涉案金额上亿,开豪车住豪宅这还是被抓到的,实际上很多利用数字货币诈骗的都直接跑路到国外,抓都抓不到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 @比特币苏闻衫 发布于 2020-08-28 18:06​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研究 | 虚拟数字货币刑事法律问题——诈骗篇 - 知乎

研究 | 虚拟数字货币刑事法律问题——诈骗篇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研究 | 虚拟数字货币刑事法律问题——诈骗篇庭立方​已认证账号作者:陆凤阳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区块链&虚拟货币领域发生了诸多事件非常值得我们关注,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较为猖獗,同时产生一类新的现象趋势和特点,国内监管政策直接影响虚拟币的犯罪形态,笔者已在《虚拟数字货币法律问题行政篇》中作了分析和总结。对于国内币圈来说,可谓是“一产海水一半是火焰”,2021年9月24日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表明将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金融违法活动,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知名交易所高管,甚至创始人纷纷被执法机关以诸多罪名带走调查。涉嫌诈骗类犯罪中,主要是以下三个罪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 大数据分析报告——虚拟货币犯罪概览涉罪类型与占比(如下图):常见罪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名占30%上海刑事犯罪数,2019年15件,2020年53件,2021年98件,合计166件,主要集中于诈骗类和信息网络类犯罪。具体为:诈骗罪79件,占48%。据2019年的数据统计,中国虚拟币犯罪占全球18%。在诈骗类犯罪中,涉虚拟币犯罪导致受害人损失的金额最高(如下图)。虚拟货币犯罪的普遍特征:金额巨大;地域分布广泛;种类和方式多样化(如下图)。二、参与发行加密货币被骗随着比特币依托区块链技术为货币插上腾飞的翅膀,各种加密货币喷涌而出,从区块链技术层面为每个人发行自己的数字货币提供了可能,人类的极客们创造了比特币及各种各样的虚拟货币。案例一:BU币诈骗事件简述2018年左右,虚拟币浪潮开始兴起,经常做一些投资的赵先生计划进行虚拟币投资,适逢钱某表示自己手上有一个虚拟币项目(BU币),前景很好,致力于建设下一代商用级基础公共区块链,旨在建立价值流通的信用网络,打造广泛数字信任、价值自由流通、大众共享应用的分布式商业生态。目前,正处于众筹阶段,征询赵先生有无意向投资,并向赵先生展示已有众多知名投资机构向其注资,且有众多基金大佬为其站台,赵先生遂跟投,总共出资5000个ETH(以太坊)用于支持该项目的发行。在开曼群岛签了股权协议,赵先生使用募集资金在北京注册了一家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发行了该虚拟币项目。后该项目2018年4、5月份上线,到2019年7月左右因为运营团队发生内部矛盾,发行人擅自修改虚拟币解锁规则将团队解锁时间提前,先于投资人大量砸盘导致币价暴跌,项目市值归零陷入停滞,后对BU币理事会进行重组并招募了新的团队,经过对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的调查统计,发现该发行人存在侵占公司资金以及私分注资ETH(以太坊)的情况。因为赵先生是众多投资人中投资最多的,因此拟报案追回投资款项,但是其他投资机构此时都保持缄默,并不愿追究此事,欲起诉,但却发现过了诉讼时效,赵先生怀疑这些站队机构或与钱某合谋,虚构事实诈骗他的投资款项,又不能证明5000ETH为股权投资的事实。赵先生损失二亿多元人民币,不知如何追回。案例二:诱导购买FCOIN网站产品跑路致多省人员受损自称:“2018年度最具有影响力数字资产交易所”张健,火币网技术副总裁,国内首家区块链查询网站“区块”创始人,国内首个基于多元技术的比特币钱包“快钱包”创始人。以工信部区块链专家委员会身份,接受央视采访《中国区块链技术发展迅速,将改变人们生活》。著书《区块链定义未来金融与经济新格局》。交易所介绍宣传理财产品:1、活期年化收益18%,每周结息;定期年化收益36%,每月结息,注:每月均可提现。2、主板A免交易手续费,买BTC(比特币)来换FCOIN,免手续费,还送FT。3、FCOIN平台手续费的80%每日分红,其他收入的利润分红,持有FT主板免手续费,100万FT即可开交易专区,孙先生在此交易所买有二千万产品,由于是交易所的大户,于是张健找到他,说可以成为股东,不仅有收益,且可以参与每天的分红,提出方案:参与平台共建的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参与社区重大决策的投提票。孙先生欣然接受,加大了投入,诚如张健的承诺,交易平台确实按约定支付收益,每日分红。然而不久之后,张健发出”FCoin真相“公告,把FCoin数千用户的人生径直推向了谷底。一夜之间,许多人数万资产被蒸发,孙先生也走向了破产的边缘。案件启示:笔者着力于刑事控告的研究,且多次开展讲座,面对以上二个案例的控告笔者深感困难重重。第一,虚拟数字货价格波动大,强制清退后遗症多,平台倒闭时有发生等等。第二,面对新生事物,立法、司法层面延迟响应,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是:法律行为定性困难、价值认定困难、证据收集困难等等。理性看待“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概念,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提高风险意识,以免陷入诈骗的圈套。三、国内发布典型诈骗案例及启示案例一2019年以来,李某等人在黄某海(绰号“龙王”,另案处理)带领下,在境外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针对每一个被害人建一个群,群内除被害人外均是被告人操控的微信号,设计诈骗专门话术,引诱被害人在“奥晶国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投资,待被害人尝到甜头大量投入资金后,再通过技术控制平台指数的涨跌,在短短二个月的时间内人为导致被害人亏损1700万元资金,进而非法占有被害人投资的钱财。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1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刑罚,并处合计罚金202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16.1231万元,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15.32万元。案例二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罗某杰在境外与诈骗分子事前通谋,计划将诈骗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泰达币”,并搭建非法跨境转移通道。罗某杰通过境外地下钱庄人员戴某明和陈某腾(均为外籍、另案处理),联系到中国籍虚拟货币商刘某辉(另案处理),共同约定合作转移诈骗资金。同年2月15日,被害人李某等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口罩被诈骗分子骗取人民币110.5万元后,该笔资金立即转入罗某杰控制的一级和二级账户,罗某杰将该诈骗资金迅速转入刘某辉账户。刘某辉收到转账后,又迅速向陈某腾的虚拟货币钱包转入14万余个“泰达币”,陈某腾扣除提成,即转给罗某杰13万个“泰达币”。后罗某杰将上述13万个“泰达币”变现共计人民币142万元。同年5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罗某杰,并从罗某杰处扣押、冻结该笔涉案资金。案件启示案例一:诈骗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利用微信聊天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诱使被害人在网络平台投资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近年来,网络诈骗呈现出跨地域、团伙作案、精准诈骗等特点。案例二:利用虚拟货币非法跨境转移资金,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应当依法从严惩治。虚拟货币因具有支付工具属性、匿名性、难追查等特性,往往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利用,成为非法跨境转移资金的工具,严重危害正常金融秩序。专门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转移通道,形成较为稳定协作关系的,应以诈骗罪共犯认定。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多是内外勾结配合实施,有的诈骗犯罪分子在境外未归案,司法机关难以获取相关证据,加大了对在案犯罪嫌疑人行为的认定难度。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全面收集行为人与境外犯罪分子联络、帮助转移资金数额、次数、频率等方面的证据,对于行为人长期帮助诈骗团伙转账、套现、取现,或者提供专门资金转移通道,形成较为稳定协作关系的,在综合全案证据基础上,应认定其与境外诈骗分子具有通谋,以诈骗罪共犯认定,实现罪责刑相统一。区块链技术已以摧枯拉朽之势呼啸而来,生活在区块链、大数据的互联网文明中,人的一生,就是数字化的一生,而暗黑世界于普通人而言,既遥不可及,又触手可及。作者简介:陆凤阳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顾问,上海政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知名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导师,被诸多媒体誉为最受欢迎的律师。三十年法律实务经验,承办近千起案件,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刑事风控、刑事控告业务。所办案件先后被中央一套《今日说法》、《新闻三十分》、《上海卫视》、《法制日报》等百家媒体争相报道。陆凤阳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其优质的服务深受当事人的信赖与赞誉。原文链接:研究 | 虚拟数字货币刑事法律问题——诈骗篇发布于 2023-02-14 10:11・IP 属地四川刑法数字货币虚拟货币​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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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237号

来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1〕237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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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又一起虚拟币投资诈骗案破获!涉案1700余万元,抓获24人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

拟币投资诈骗案破获!涉案1700余万元,抓获24人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又一起虚拟币投资诈骗案破获!涉案1700余万元,抓获24人央视新闻客户端2021-12-26 14:52金改实验室 >字号12月26日记者从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获悉,近期,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破获一起投资理财诈骗案件,涉及金额17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4人,依法扣押作案电脑、手机10余部,受害群众广布多个省份。90后投资理财被骗受害人摇身变成加害人2021年6月8日,四川眉山彭山区公安分局受理了一起投资理财诈骗案件。该案以投资理财为噱头,将群众投资钱财转换为虚拟币,然后在该团伙制作的平台上将虚拟币以比例1:1兑换成“PTC虚拟币”,安排专人负责平台后台操作,以控制涨跌及K线走势。该“投资理财项目”一投入市场,其“低风险高收入”的形式便瞬间吸引了来自四川、云南、贵州、山东、河南、江西等地众多受骗上当者。经过前期侦查,警方发现该起案件的主犯系户籍地为四川眉山仁寿的一对无业情侣。由于前期两人在网上投资“BTCC虚拟币”被骗几十万后,衍生出了用类似手段诈骗别人的想法。1991年出生的胡某和其1999年出生的女友杨某纤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受害人变身加害人,采取了相同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殊不知,正是因为这样的举动两人走上了一条“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道路。筹备阶段,胡某和杨某纤在网上搜寻了各类数不胜数的投资平台,先是找到“志同道合”者成立了“成都嘉荣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然后找到“沈阳创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了一款以自动投资交易和手动投资交易为操作模式的“盛大合约”App。和正规理财投资模式不同的是,“盛大合约”App的跌涨起伏有操盘手,也就是胡某二人高薪聘请的技术人才杨某和敖某洋。平台打造好了,如何让别人心甘情愿的投资,推广平台和吸引投资人成了决定“成败”的关键。投资十万,保本十万,个人账户由自己保管和使用,不定期分取红利……听信了该团队“保本净赚”信誓旦旦的宣传,其诱人的发财机遇瞬间吸引了一批又一批波及多个省份的受害人。返现利益实为本金,跌涨盈利背后暗箱操作将投资人吸引进来,接下来的事情就是怎样最大限度地骗走投资人的钱财。为扩大影响、增加“保险”,胡某二人将最初的2人团队拓展到了二十余人的团伙,每个人分工明确,互不干扰,只负责其中一环工作。有的人在网上发布消息充当宣传员骗取投资人,有的人以“真实体验”者出现充当吹鼓手降低受害人的防备意识,还有的人在背后操作……在成功规避了参与人员的权限问题的同时,又大大降低了两人被曝光的风险。被骗人入驻平台,既有自己申请的账号,又有自己才知道的密码,其钱财什么时候在神不知鬼不觉已被转走,这是广大受害群众至今仍不明白的一个问题。只要受害人将钱投入平台,紧接着就有特定工作人员立即将钱转到其他渠道,但受害人个人账户上仍旧会显示与其投资金额相匹配的数字,即“USDT虚拟币”,所以不容易发现已上当受骗。为了让受害人感觉正规合理、投资有保障,第一次转换的虚拟币在他们平台又被转换成了“PTC虚拟币”。所谓的返利其实就是一个拆东墙补西墙手法,将后期加入投资人的本金拿一部分反馈给前期投资者,让新进人员感受到返利的真实,以此循环,在无形间成功打消了投资者疑虑,让投资人加大了筹码继续任人宰割。这一操作模式下,所有投资者个人账户里的“钱款”只代表一串毫无价值的数字,也是广大受害者稀里糊涂被骗仍被蒙在鼓里的关键所在。钱在第一时间被转走了,剩下的事情就是如何让这些所谓的“PTC虚拟币”以“正当的理由”逐渐减少。据介绍,投资人在“盛大合约”App上需要缴纳15%的仓位费,购买平台仓位后由平台设定程序自行为客户下单,购买某种货币的跌涨来盈利。前期无数受害人尝到了甜头,但随着时间推移,在返利期限未到、平台维护等借口下,受害人账户里的虚拟币变得越来越少,直至清零。如果亏损了,钱就名正言顺进入骗子口袋;如果盈利了,想要提现就十分困难,因为这是从诈骗团伙的口袋里掏钱,他们会以各种理由拖延提现时间或者提高提现门槛,不会轻易让受害人拿到钱。一切的背后都是有人在操作K线走势,是涨是跌全是平台运维人员说了算。大部分投资人根本不知道这种情况,以为就是行情波动。在该平台,所有受害人的账户作案团伙能随意进入,随意消耗虚拟币,恶意导致投资人亏损。伴随着时间推移,尤其是后期提现遭遇各种阻拦,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发现“稳赚不亏”只是一句空话。为了追回本金,投资者经过交流组建维权群在平台上讨要结果。但是,从最开始了解、投入、亏损,这一切都是在网上进行,而平台背后究竟是一群什么样的人他们不能得知,更找不到有力证据要求平台返还本金。作案手法新颖少见,边学边打寻找突破口主犯人员第一时间在平台将投资人钱转走后,找到一些虚拟币商,用虚拟币形式将钱洗白,然后将钱转存至多个不同的钱包地址账户(胡某事先注册绑定的钱包地址),最后再将不同账户的钱汇聚在一起转走(通过多次层级转账转移到胡某协商好的币商提供的钱包地址内)。在种种成熟的证据链下,公安民警在成都将胡某和杨某纤2人依法逮捕。经过多次、反复地审讯,成功拓展线索,将从犯杨某、敖某洋等6人,制作“盛大合约”App公司相关负责人杨某良、朱某兵2人,虚拟币商3人及若干涉案人员共计24人全部捉拿归案。目前,相关人员已被依法移送起诉,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警方提醒:虚拟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不要参加无法验证资质的外汇、期货、黄金、虚拟币等投资。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止损,切勿趋利避害继续注资留有幻想。网络投资需谨慎,投资理财一定要选正规途径。如遇诈骗,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原题为《四川眉山警方破获一起投资理财诈骗案件 涉案金额达1700余万》)责任编辑:郑景昕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理财诈骗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数字货币刑事案件,到底如何区分诈骗罪和传销犯罪?_腾讯新闻

数字货币刑事案件,到底如何区分诈骗罪和传销犯罪?_腾讯新闻

数字货币刑事案件,到底如何区分诈骗罪和传销犯罪?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今日头条财经领域年度最具影响力创作者,网贷之家年度优秀专栏作者、清华五道口金融研究院未央网年度优秀作者,其带领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P2P融资中介、私募基金、传销、非法经营类非法集资案件,力求以专业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

曾杰律师

专注于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

作者: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卢捷培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未经曾杰律师本人许可,不得转载)

诈骗罪和传销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当前很多带有传销模式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在数字货币领域(主要发生在算力售卖和交易所吸引会员的行为中)或者一些消费返利类案件中,对于警方刑事立案的罪名会有一个并不少见的现象,即警方最开始以诈骗罪刑事立案并对相关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期检察院介入,比如在审查逮捕环节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又变更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发生此种情况的原因并不复杂。因为从行为模式上来讲,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都属于一种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犯罪,只是具体的实现方法和行为手段存在明显的差别。而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最开始的办案机关,其收集的证据一般来说还处于比较初步和基础的阶段,前期对案件的定性几乎都偏向于诈骗。后期则通过更全面的侦查,在检察院的案件审查或者法院阶段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更加客观的定性是并不超出常理的。

真正值得研究的问题是:这两个罪名在这种案件中到底如何区分和定性,关键点在哪里?

第一,判断欺诈财产的手段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所谓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就是指一种诈骗手段,这种诈骗手段在刑法中是要做比较限定的解释。它并不包含所有的欺诈行为,比如一些普通的民事欺诈就不在此列,只有那些足以导致被害人在处分财产的根据和对价上陷入错误的欺诈行为,才能构成诈骗罪意义上的客观构成要件。

但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间的欺诈行为,定义则可以更加宽泛。根据2013年传销犯罪的司法意见,传销中间的欺诈手段包括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的盈利前景、掩盖计酬返利的真实来源,都可以认定为传销中间的欺诈。

比如说张三为了获得李四的信任,虚构自己公司的经济实力和商业前景,在自己的办公室挂满了自己和一些政商界人士的合影,或者虚构附近某一个楼盘就是自己公司投资的,其目的是为了彰显自己虚假的经济实力,从而获得李四跟他进行商业合作。在这种情况下,张三的确做了很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是商业合作本身并不一定就存在欺骗。如上文所述张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李四的订单,张三也的确有工厂并且可以为他生产,那他收取的订单费用的行为就不能称之为诈骗罪中间的诈骗手段。刑法作为最后的监管手段,设置诈骗罪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人们在财产交易中的全部信任问题,而是仅仅保护财产交易中最核心的即是当事人在支付对价上不受欺诈。

但是在传销案中,如果张三的目的是将你发展成下线,比如为了鼓励李四购买相关数字货币的算力,然后采取了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项目的盈利前景等等行为,则会被认定为传销犯罪活动中的骗取财务行为。

第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实现手段也存在区别。

在诈骗罪刑事案件中,行骗者骗取他人的财物,更多是通过直接的骗取行为。例如在套路贷类诈骗案中,放贷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恶意垒高非法债务并收取非法的佣金或手续费。或者在通过签订商业合同类的诈骗案中,诈骗分子会虚构某项事实来骗取受害人直接交付财产给自己或者他人,实际上受骗的财产最终实际上还是被行骗者掌控,这种案件从资金流向上来看具有直接性。因此诈骗类案件中会呈现一个很大的特点,即受害者被骗的金额与行骗者实际诈骗的金额时常会具有很强的对应性,甚至是一致性。

但是在传销类案件中,传销行为人会设置一套层级性的返利系统和金字塔结构。他们通过下线人员不断发展人头,骗取他人加入并缴纳入门费,或者是购买相关的商品和服务,新的加入者在支付相关的资格费用后,传销平台会对相关推荐者及其上线人员进行奖励,这种奖励的金额甚至会是整个金额中的大头,传销平台本身反而只拿小头。从资金流向上来看,虽然有的传销案也有直接性,即投资者直接通过平台支付入门费或者购买资格费用。但是在平台收款后,还会有一个结算并支付返利给推荐者的过程,此种支付会导致传销平台不会实际占有这部分奖励资金。

当然,随着数字货币传销案的增多,也有一些特殊形态逐渐出现。比如在数字货币内传销案中,有的平台是以出售虚拟货币的矿机或者算力作为传销的商品,下层参与者在花费人民币购买相关算力之后,传销平台会以算力或者数字货币的形式返利给相关推荐者,并不是以直接的现金或者实物财产进行返利。但是这并不影响推荐者获得相关财产性利益,比如获得算力之后会产生出相应的数字货币,然后在相应的交易市场兑换成usdt或人民币。

正是因为传销类案件中这种层级性返利的特征非常明显,相关获利人员不仅仅包括传销平台的发起者,还包括所有通过拉人头业绩获得了返利的参与者。因此这类案件在打击力度和范围上,相对于传统的诈骗罪而言也会更大更广一些。

第三,相关案例:

对于传销和诈骗如何区分的典型案例,如在(2020)黑0125刑初56号案中,10名被告人因开展了两个项目被当地公诉机关指控构成诈骗罪,但是法院最后对两个项目进行了性质区分。

对于第一个“正宇项目”,其基本模式是以最少投资500元至最多投资10000元成为会员,每周按照投资额的百分之十返利,两个半月就能把投资的钱赚回来,也就是说投资越多赚得越多,并且可以将返利再次复投到项目中,推荐会员还会获得推荐费,数额为会员投资额的百分之六。“正宇项目”的架构分为会员、站长、主任等,主要模式是“发展一定数量会员升为站长,站长再发展一定数量升为主任”。

第二个项目“以太贸易”是以编造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通过“以太贸易”电商平台购买“拉菲红酒”等产品可以获得积分,积分能够在平台上购买车票等产品。参与投资最少数额为10000元,投资10000元后将在平台获得20000积分,1积分相当于1元钱。然而平台积分不能进行一次性全部提现,会被分为55周释放积分,即每周释放360积分,在积分累计到1000时才可以提现,而发展一个新会员加入项目就可以提前释放二周积分,相当于提前得到720积分也就是720元。

对于这个案件,法院认为第一个项目可以定性为比较典型的传销项目,因为其设置了基本的发展会员的入门会“最低500元”,还设置了开放式的金字塔会员结构,并且层级间设置了层级性的奖励(推荐费是会员投资额的百分之六)。因此认定为传销符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

而对于第二个项目,虽然也设置了入门费(投资数额10000元),但是金字塔结构却并不如第一个项目那样明显,层级性返利的模式设置中也并不是直接的给予奖励,而是提前释放积分。因此法院认定该模式为诈骗而非传销更加符合事实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律师、核心律师卢捷培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规则的相关归纳与整理,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多交流)

曾律师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因篇幅有限,仅列举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以下当事人皆为化名)

1.北京L某涉数字货币诈骗案,成功取保

2.广东H某涉网络诈骗案,成功取保

3.广东花某涉公司出资引发的诈骗案,成功取保

4.东北H某某数字货币传销案,涉案金额2.3亿(轻判五年)

5.湖南Z某某涉非法集资案(缓刑)

6.涉案近 8 亿、涉案范围在全国 20 多个城市的集资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7.Z某某金融诈骗案(检察院指控三罪名,量刑建议20年起,成功打掉两个罪名,获得十年以下判决)

8.MM理财传销犯罪案(轻判三年)

9.广东中山杨某集资诈骗罪一案(成功打掉集资诈骗罪名)

10.公安部指定管辖的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金融犯罪案(缓刑)

……

更多内容:

《到底何为传销组织,何为传销犯罪?》

《收取了砍头息就一定是套路贷中的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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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021年09月24日18:10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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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24日电 (黄盛)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该《通知》。

《通知》明确,要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具体来说,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要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责编:崔元苑、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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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骗 | 当心!骗子盯上虚拟币买家!警察教你如何避坑!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当心!骗子盯上虚拟币买家!警察教你如何避坑!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防骗 | 当心!骗子盯上虚拟币买家!警察教你如何避坑!2021-12-12 11:50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来源:大田县人民法院转自:大田县人民法院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以太币、泰特币、瑞波币、火币、无限币、夸克币、泽塔币、烧烤币、隐形金条、质数币……这些名字奇特的“钱币”其实都是虚拟货币近年来围绕虚拟货币的投资理财热度不减然而❗️❗️在国内买卖虚拟货币是不被允许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今年9月,央行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国内对虚拟货币实施监管的政策,各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于9月份陆续开始停止交易平台新用户注册,并对大陆用户的资产进行清退,清退截止时间为12月底。谁知!骗子竟利用该时机冒充虚拟币平台客服以“将无法使用平台虚拟货币”为由进行诈骗“火币平台客服”来电骗走市民虚拟货币及2万元11月12日早上,市民黄先生接到一个852开头的香港电话,电话里,对方称火币平台要清退用户,黄先生需要配合“操作”,否则会导致账号被封,最终造成资金损失。在取得黄先生的信任后,对方让黄先生下载一指定的APP钱包,然后要求黄先生把在火币平台上的虚拟货币全部要转到该APP钱包里。在这一期间,黄先生还下载了一个聊天软件,在黄先生转移火币平台上的虚拟货币时全程用了该聊天软件与“客服”进行语音聊天和屏幕共享。在黄先生完成了上述“操作”后,“客服”称需要确认邮箱地址,便向黄先生索要了邮箱地址,没有多久黄先生就收到一个火币平台发来的邮件,上面提示黄先生在火币平台上的账户异常,需通过银联将20000元资金进行流水对冲,之后会将钱款退回个人原有账户。尊敬的用户您好,您提交的风险举证材料未通过审核。经我们审核判定——请通过银联20000元资金流水对冲……可当黄先生按要求将20000元转至“客服”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后,却发现APP钱包里价值4万人民币的虚拟货币被转走。这时黄先生又接到“客服”打来的电话,称“转账超时”需要再转账40000元,这时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赶紧拨打110报警。用屏幕共享偷走账号密码转移虚拟货币再用“假邮件”忽悠2万元现金骗子“狮子大开口”再要4万元黄先生终于警觉“币圈”这么乱入圈的你该这么办?今天厦门警方来给大家揭秘骗局指出骗子埋好的“坑”警方分析拆解骗子圈套厦门警方分析,黄先生遭遇的骗局是冒充虚拟币平台客服的新骗局,骗子谎称受害者在虚拟币平台交易的记录涉嫌违法或账户存在风险,进而实施诈骗。具体诈骗三步骤:首先,骗子会使用境外电话,冒充虚拟货币交易所客服或安全部门人员,毫不含糊地说出受害者的真实姓名、币所交易账号等,并向受害者核实具体的虚拟货币交易记录,甚至具体到交易时间、金额(精确到虚拟货币金额的后两位)。核实确定受害者的交易记录之后,在获取受害者的信任后,将你引入下一步的圈套之中;随后,骗子会以“将虚拟币平台资金转到指定软件以备资金查验”为由让受害者下载指定的软件,并在这个过程中开启钉钉“视频会议”或其他软件的“屏幕共享”功能,以此获取受害者新下载的指定软件的注册信息;最后,在受害者将资金转移到指定软件之后,骗子利用之前获取的账号信息登陆受害者的软件账号,最终将资金转走。而骗子在此类骗术中一般有以下五个特点:1.冒充火币网、币安、贝通、欧易等虚拟币交易平台客服;2.诈骗电话为不规则00境外号码、+852香港号码;3.针对身份认证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存量用户,主要以“交易平台将无法使用需清退虚拟币”“升级海外账户”“洗黑钱”“非法持有黑币”为由要求受害人配合;4.骗子引导受害人下载指定APP进行视频通话、屏幕共享等操作;5.骗子引导受害人开通贷款平台以做流水为由或骗取受害人短信验证码进行转账。针对近期出现的冒充虚拟币客服骗术厦门警方提醒广大虚拟币投资者遇上这些都是诈骗▲“清退中国大陆用户”,引导提币的?是诈骗!▲先给你打币,再要求提币到“安全地址”的?是诈骗!▲屏幕共享,引导消除账号风险并提币的?是诈骗!▲发“空投链接”,让您在非官方网站登录账号的?是诈骗!▲自称公检法,让您提币到“安全地址”的?还是诈骗!有任何疑问,拨打96110全国反诈劝阻专线进行咨询举报。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涉案金额2000余万!特大虚拟币诈骗案60余人被起诉|诈骗案_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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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2000余万!特大虚拟币诈骗案60余人被起诉

涉案金额2000余万!特大虚拟币诈骗案60余人被起诉

2021年10月11日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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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涉案金额2000余万!特大虚拟币诈骗案60余人被起诉  正义网讯(通讯员童画 杨晓波)通过自制的虚拟币交易平台,招募讲师、代理等成员,以投资虚拟币为幌子实施诈骗。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这一特大虚拟币诈骗案的60余名被告人全部提起公诉。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多个“虚拟币投资平台”悄然上线。在当时,人们并不知道这些平台背后藏着多大的猫儿腻。据查,这些平台是由杨某、孟某招募杨某甲(技术人员)等人开发出来的。为保证平台顺利运营,技术人员日夜工作负责运维。案发后,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聊天记录显示,技术人员直接参与出谋划策,协助管理人员规避网警侦查。  平台开发出来后,他们或是自行招募销售人员组成代理商团队,成立“直营店”;或是通过网络等渠道拉来代理商,成立“加盟店”。代理商负责把平台推荐给投资人,即本案中的众多被害人。  “虚拟币投资平台”有多名讲师,他们通过直播间或者微信群授课,吸引对“炒币”感兴趣的投资人,并联合代理商说服他们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币,到平台“炒币”。但实际上,这些所谓的“虚拟币投资大师”仅有一些金融投资、股票分析经历,距离其包装的拥有各种优质投资履历的身份有很大差距。  在该平台上,投资人与平台是对赌关系,只有投资人亏损,平台才能顺理成章占有对  方的投资款。因此,讲师往往通过“反向带单”实现“杀客户、吃客损”。例如,明知该平台的数据下一秒要被操作成上涨,讲师却偏偏说要跌。投资人听从意见必亏无疑,到最后还以为自己是正常的亏损,只能自认倒霉。次数多了,难免有投资人对讲师提出质疑,这时便会有人冒充投资人,分享并不存在的赚钱经历,打消被害人的顾虑。所以,这个“虚拟币投资平台”便是靠着大区招代理、代理招投资人、讲师打辅助的模式运营起来的。  2021年初,浦东警方获取了这些“虚拟币投资平台”涉嫌诈骗的线索。同年3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初步统计,已查明的被害人被骗损失达2000余万元。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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