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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全面封杀?个人挖矿到底算不算违法?_哔哩哔哩_bilib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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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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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新规下,致矿主朋友们的一封信 - 知乎

“挖矿”新规下,致矿主朋友们的一封信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挖矿”新规下,致矿主朋友们的一封信知乎用户nYtjf7律师法律服务“2018年1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办公室文件(整治办函[2018]2号),要求各地引导辖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2019年,国家发改委出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将“挖矿”行业列为淘汰产业,各地方政府据此开始清除“矿场”。但2019年11月国家发改委正式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属于淘汰产业的“虚拟货币挖矿”删除。受政策调整及比特币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2020年起中国大陆进入“挖矿”行业的民间资本继续增加。囿于虚拟货币带来的交易炒作风险和节能环保的政策导向要求,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再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对境内虚拟货币“挖矿”行业可谓影响深远。”文 | 刘磊 占青近日,应众多矿主朋友们的私信邀约,我们对挖矿行业新政策做出解读,为矿主朋友们提供一点关于应对新政策的小建议。- 1 -“挖矿”新规的“整治”对象和行为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从整个通知的内容来看,通知主要针对的还是企业、矿场等参与的集中式挖矿项目。依据通知的内容,对于存量的挖矿项目和在建、新建的增量挖矿项目,通知表示应当坚持分类处理的原则,对于增量挖矿项目,各级政府部门需严厉打击,严禁投资建设新增挖矿项目,而对于存量项目,各级政府应当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至于具体的实施过程,通知要求应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方式,即既要实现加快退出,又应当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而这一规定释放出的信号也表明,在新规出台后,不会也不应对存量的挖矿项目进行较为急迫和严厉的打击。- 2 -继续挖矿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无论是存量的集中式挖矿项目,亦或家庭分散式的挖矿行为,近期矿主朋友们较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继续挖矿是否违法?对于这一问题,如果用一句话概况,那结论就是,“挖矿违法,但违法不等于犯罪”。具体来看,可分为以下几点:1. 继续挖矿是否存在刑事风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面临牢狱之灾?目前挖矿行为最可能触及的刑法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即学界批判良久的口袋罪。《刑法》第225条 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据《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可知,如将挖矿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争议点在于以下几点:第一,挖矿行为是否违法了国家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即使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非法经营,也不得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从法律层级来说,目前关于整治挖矿行为的多是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范围,故而将挖矿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并不合理。第二,挖矿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所列举的行为之一?非法经营罪具体列举的行为除上述法条所列之外,还包括非法买卖外汇、倒卖烟草专卖品、互联网上网服务、擅自出版、印刷、音像制品出版等已有规定的具体行为。目前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决定、条例等,将挖矿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第三,挖矿是否有扰乱市场秩序?对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应当进行实质解释,必须将没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换言之,不能忽略“扰乱市场秩序”这一结果要件。尽管这一要件难以判断,但我们认为,相关部门在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时,应当利用自身对社会生活的经验,通过法益衡量,就具体的挖矿行为是否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来进行判断,而不能单纯依据法条字面意思来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此,可具体参照发改委在通知文件中所言,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的原因 在于,该活动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 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 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即,整治“挖矿”行为是由于其社会正 面影响较小,且不符合节能减排的国家政策,容易带来虚拟货币炒作热潮等。2. 挖矿行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具体的处罚方式及处罚力度可能有多大?《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发改委下发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这一文件来对挖矿行为进行处罚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处罚的方式有哪些?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通常来说,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于挖矿活动,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可能会采取没收矿机、责令关闭矿场、罚款等方式,但如行政机关认为相关人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可能有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对于挖矿行为可能被罚处的金额,通常应当依照违法犯罪所得等综合因素考量,如做出现场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3 -如何处理存量的矿机?早在2021年9月之前,全国各省份都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打击、清理挖矿项目,对此,部分矿主咨询到我们,政策出台后,如何处理现存的矿机呢?把矿机放在家里不会也被定为违法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吧?把矿机托管运到海外矿场去进行挖矿违法吗?1. 政策出台后,如何处理现存的矿机?目前很多的矿主们都咨询到本律师团队这一问题,严格来说,这并不算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无论是基于民法上的情势变更为由希望向矿机卖家退货,或者基于相关政策,希望举张已执行完毕的矿机买卖合同无效,都并不具有较大可行性,折价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等可能更有利于矿主们挽回部分损失。2. 将闲置矿机放在家中是否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政策出台的目的是整治挖矿行为,具体方法可能包括异常算力监测、异常用电量监测、IP地址监测等技术手段追踪挖矿行为。理论上而言,矿机闲置在家,并非法律上所不允许的行为,如未进行挖矿行为,无论从技术上还是法律上都较难受到法律上责任追究。3. 把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去进行挖矿违法吗?我国《刑法》的管辖原则是属人兼属地管辖原则,对于属人管辖,刑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故而,理论上而言,结合前述非法经营罪等量刑标准,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矿机运往海外挖矿的,如认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或其他罪名时,只要最高刑不低于三年,都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然而,在当前的法治现状下,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进行挖矿,民事风险是显高于刑事风险的,这里主要是指,托管合同、居间合同等都有极大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即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法院甚至会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即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合同的有效性亦是一大争议焦点,而此类涉外合同,即便判决胜诉,是否存在执行的可能也是难点。- 4 -写在最后从执法层面来说,在新规出台之前,各地多有为推动地方经济增长,打着“区块链”创新的旗帜,以招商引资等形式吸引“挖矿”企业前来设厂投资,甚至部分地方政府以合法的方式为这些企业提供税收、用电等优惠。新规出台后,政策要求各地方政府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和用电支持,这种新的产业政策可能会给相关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从公正、高效的执法原则而言,我们认为,政府部门既要避免“运动式执法”,更要避免“一刀切”式的暴力执法,在责令“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时候,应当贯彻人性化执法的精神,给予相关企业较为宽松的退出时间表,必要时可对相关企业给予适当补偿,而非“上行下令,一抓就罚”。从矿主们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此次新规的出台,是否会带来以往整治活动的“运动式执法”色彩尚不可知。但从中央层面已表现出将加大挖矿项目的打击力度,之前盛行的集中式挖矿项目也更多转战向民间分散式、家庭式挖矿,这无疑增加了政府部门的监管难度。但是,监管难不等于无法监管。正如上文所述,对于部分矿主的相关问题,如家庭挖矿违法吗?把矿机运往海外,托管给海外矿场可行吗?我们忠告各位矿主朋友们,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尝试在法律的边缘游走,整治挖矿是新形势下的政策需求,而将矿机托管至海外矿场的行为,亦是将自身置于“刀俎上的鱼肉”境地,最终很可能血本无归,实在得不偿失。有序处理存量项目,停止增量在建挖矿活动,系各位矿主朋友们应对新规的最佳方式,或许再等不到政策放宽之日,但也不至于将自身置于法律风险或无力的纠纷之中。本文作者:刘磊 | 占青 刘磊,经济法学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盈科上海“新十年.新青年”先进典型,甘肃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实务:刘律师代理涉数字货币民刑事案件近百件,专注于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新经济领域法律合规。学术:刘律师已发表学术论文2篇,分别发表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社会科学动态》,其中一篇荣获“广西省法学会一等奖”;在中央级报纸——《民主与法治报》发表论文两篇;在公众号发表文章50余篇;编写《数字货币与法》一书(已交稿)。刘律师曾受邀为“甘肃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做讲座;受邀参加“首届数字金融法治论坛”做发言;受邀为海南省司法厅主办的“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培养班”做讲座;受邀为甘肃政法大学做主题演讲。占青,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期间,参与了团队大量的非诉、民事诉讼、涉外合同纠纷等案件工作。长期对金融法与民商法方向法律知识进行深入研究,已发表3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参与编写《数字货币与法》一书。编辑于 2021-11-10 11:12挖矿比特币 (Bitcoin)挖矿机​赞同 17​​5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显卡挖矿是违法行为吗? - 知乎

显卡挖矿是违法行为吗?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显卡挖矿挖矿机显卡挖矿是违法行为吗?判无期或者死刑合适吗?显示全部 ​关注者5被浏览36,035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 1​添加评论​分享​4 个回答默认排序红金龙过度爱国!恶意爱国!小粉红!​ 关注你这问题问的。。。。。。当然不违法,显卡合法销售,到了用户手里,用户爱怎么玩怎么玩,没人管的了。现在矿潮确实很烦,把显卡硬盘等配件炒起来,然而说到底只是商业投机行为,跟违法不沾边。国家现在打击的是虚拟币的交易,因为这东西不受监管,造成不稳定。至于挖币,你爱怎么挖怎么挖,没人干涉的了。发布于 2021-05-25 10:41​赞同 2​​4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知乎用户​不合适,显卡挖多长时间,肉身就得在煤矿中挖多长时间,这样才低碳,才能弥补之前高耗能的罪过。发布于 2021-05-25 10:42​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区块链游戏搞挖矿,合法吗?_腾讯新闻

区块链游戏搞挖矿,合法吗?_腾讯新闻

区块链游戏搞挖矿,合法吗?

撰文:邵诗巍

2021 年 9 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不让挖矿了。之后,链游火起来了。这两者是否有什么关联性?有人说,虚拟货币挖矿是机器挖矿,区块链游戏是人肉挖矿,本质上并没有区别。那么,在国内禁止挖矿的背景之下,开发区块链游戏平台是否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玩链游是在挖矿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了解 2 个概念:虚拟货币挖矿和流动性挖矿。

1.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区块链中 「挖矿」的概念,是指一种对于区块链矿工的奖励行为。为了激励大家进行数据维护,区块链设置了一个奖励规则,数据处理的最快、最好且得到系统认可的人,可以获得相应数量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规则获得虚拟货币的方式就是「挖矿」,参与数据处理的人就是「矿工」,负责进行交易确认和数据打包。

2.什么是流动性挖矿(Yield Farming)

流动性挖矿是一种在 DeFi(去中心化金融)中的应用,指用户提供代币资产支持 DeFi 项目的流动性,从而获得收益的机制。例如用户在 Compound 借贷平台上存入或借出代币,让资金池流动性变得更好,从而获得 COMP 治理代币奖励。流动性挖矿本质上是一种代币分发机制,让 DeFi 应用变得更加好用,促进用户参与 DeFi 业务中。

简单来说,可以理解为存入代币即可获得收益,称作「挖矿」,是沿用了上述虚拟货币挖矿的概念。流动性挖矿的收益包括了治理代币和手续费。

举个例子,新开了一个银行,储户来存款,会获得银行提供的利息收益 / 手续费,银行为了提高资金的流动性,除了利息以外,还给储户提供银行发行的股票。银行越做越大,储户手里的股票就越值钱,银行干垮台了,储户手里的股票就一文不值了。只要你的银行卡里有钱,就是给银行的存取款业务提供了流动性。只不过在币圈,这个概念叫做流动性挖矿而已。

3.玩链游,和挖矿有什么关系?

上面两个概念搞清楚了之后,我们来看看,区块链游戏到底和挖矿有什么关系呢?

市面上绝大多数链游项目,都是需要玩家「氪金」才能参与的,氪金也有一定的门槛,首先需要注册一个虚拟币钱包(如 MetaMask),在虚拟货币交易所中购入 USDT 等虚拟货币,再用虚拟货币买入链游平台的游戏代币,进入游戏后,根据游戏类型的不同,通过升级打怪、繁殖宠物等方式,获得更多的游戏代币或道具,这些游戏代币或道具又可以在虚拟货币交易所中进行交易,兑换成其他虚拟货币。这种买入卖出链游平台的游戏代币 / 道具,与其他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的行为,主观上,是因为玩家想通过玩游戏实现边玩边赚,客观上,为交易所中不同虚拟货币的兑换提供了流动性。

例如成立于 2020 年的 Mobox,就是一个以 DeFi 流动性挖矿为核心的链游平台,Mobox 平台的一个核心玩法,就是利用流动性挖矿,用户通过在 PancakeSwap(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上提供 Mobox 代币和 BNB 代币交易的流动性,并将收取的 LP 代币质押在 Mobox 上,就可以获取空投的 Mbox 代币。

图片来源:YouTube

国内开发链游平台有什么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挖矿、流动性挖矿、以及区块链游戏中的 play to earn 模式的共同特征,就是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获得工作量证明,进而换取收益。那么文首提到的 21 年《通知》,是否限制链游「挖矿」呢?答案是不限制。

因为通知中整治的是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虚拟货币挖矿需要购买大量挖矿机和电脑显卡,消耗大量电力。在实践中,如比特币挖矿,更多的是触犯盗窃罪(盗窃电力),流动性挖矿和链游,虽然与虚拟货币挖矿存在原理上的相似,但实质并不存在耗费大量电力,浪费国家能源的情况。

没有《通知》中相关政策风险的限制,那是不是就没有法律风险了呢?对于链游开发者来说,有两类高频法律风险需要注意:开设赌场罪和非法集资类犯罪。

开设赌场罪相关法律分析可参考邵律师以往的文章《边玩边赚钱的区块链游戏,如何避免成赌博?》,今天主要讲一下非法集资类犯罪。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特定罪名,在刑法当中主要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罪名可总结为具有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

公开性和不特定性是任何链游项目都会具有的特征,主要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用户吸收资金。即使是一些项目使用邀请码等有一定门槛的方式才能参与游戏,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具有公开性并不存在障碍。

所以,如果链游平台希望尽可能规避涉嫌非吸的风险,在平台玩法上对于「非法性」和「利诱性」需予以杜绝。展开来说,「非法性」指的是,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国内禁止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利诱性」是指,在游戏宣发过程中,向用户承诺保本保息或给付收益回报。

第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集资款挥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隐匿、逃避返还资金等行为的。虽说区块链游戏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特征的一类应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国内做链游,不可能完全的去中心化。公链,私链,联盟链中,只有公链是高度去中心化的。私链在有限的节点内,理论上确实存在组织者与多个恶意玩家合谋损害其他玩家的可能。

写在最后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得出结论,链游「挖矿」,不会涉及虚拟货币挖矿的政策风险,链游平台创业者更多需要关注的是非法集资类法律风险。平台玩法上的「非法性」和「利诱性」,建议通过合规的宣发及玩法设计予以规避,并且,合伙人内部也需要签署相关协议,防范因部分股东损害平台及玩家利益,进而殃及其他股东的情况发生。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虚拟货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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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2年05月06日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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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转载来源:上海刘磊律师

  本文从“开设虚拟币矿场”与“家庭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是否必须“耗费电力能源”挖矿;从《节约能源法》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以及2021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发行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角度在国内监管政策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形势下,各个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些“矿友”就遇到了“矿场”被查封、“矿机”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部分“矿友”买几台“矿机”放在自己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处罚并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下来,能够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

  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决定”),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决定”),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一、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924通知”?

  自“924通知”发布之后,该通知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矿场”项目或者个人“挖矿”行为,都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呢?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思想查处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通知第一条指明了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个人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在家里“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知,查处的主要对象应为大规模的“矿场”或者企业“挖矿”。

  第二、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因此,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搞“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排查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场”规模大小都不属于被查处的对象,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个我们最后再分析。

  第四、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项、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存量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加收电价,但是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图1:来源baidu

二、适用上如何衔接“924通知”与“2005决定”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

  本条明确了,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前,适用“2005决定”相关禁止投资的规定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2005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挖矿”行为。

  “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由上述分析可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适用对象为企业,规范的是企业行为,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前,适用“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企业已投资的“挖矿”项目,限期淘汰,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后,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挖矿”项目;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淘汰类产业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类产业,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

图2:来源baidu

三、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一)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上文我们分析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挖矿”为淘汰类产业,视“矿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又有哪些?

  “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企业在“924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但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处罚时效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能对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通知发布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

  故而各地方监管部门在适用“924通知”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依法应区分是存量项目还是新增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的“矿场”还是仅仅几台“矿机”或者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责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尤其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当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课处行政处罚的程度?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当机械的甚至错误的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不分行为性质轻重、不分违法后果及损害程度大小、不分适用对象是否正确,笼统的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述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时,在考虑适用更重的没收处罚。如果不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不论“矿场”规模大小、不论“矿机”数量多少等,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执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既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等行政基本原则,也会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更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被处罚对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二)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可知,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未经特别许可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呢?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淘汰类产业,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挖矿”的过程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生产商品,且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均没有明确认可虚拟货币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图3:来源baidu

四、部分省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先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对涉及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的各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联合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15号)》,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2)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3)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查处、清退“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69号)》,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2)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77号)》,规定:(1)“挖矿”设备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且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该通知第一条对“挖矿”设备进行了列举式定义,即对“矿机”进行定义,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不同,尚不确定其对“矿机”的定义是否超出“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范畴;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本条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直接给予没收“矿机”的行政处罚,与国家发改委“924通知”规定的区分处理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适当性处罚的原则,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海南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2)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不能享受电价补贴)。

  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四)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方式的公告》,鼓励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186号)》规定:(1)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开始之日确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计量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监管部门并未发布专门适用于整治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活动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五、写在最后

  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及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查处、清退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当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及违法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在本文中分析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以及个人“挖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应当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等。但是我们仍然强烈建议“矿友”们要积极支持并响应国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尽早清退“挖矿”设备及“矿场”,充分认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及公共利益,高度警惕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实施的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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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靖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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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 中国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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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新规下,致矿主朋友们的一封信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挖矿”新规下,致矿主朋友们的一封信知乎用户nYtjf7律师法律服务“2018年1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办公室文件(整治办函[2018]2号),要求各地引导辖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2019年,国家发改委出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将“挖矿”行业列为淘汰产业,各地方政府据此开始清除“矿场”。但2019年11月国家发改委正式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属于淘汰产业的“虚拟货币挖矿”删除。受政策调整及比特币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2020年起中国大陆进入“挖矿”行业的民间资本继续增加。囿于虚拟货币带来的交易炒作风险和节能环保的政策导向要求,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再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对境内虚拟货币“挖矿”行业可谓影响深远。”文 | 刘磊 占青近日,应众多矿主朋友们的私信邀约,我们对挖矿行业新政策做出解读,为矿主朋友们提供一点关于应对新政策的小建议。- 1 -“挖矿”新规的“整治”对象和行为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从整个通知的内容来看,通知主要针对的还是企业、矿场等参与的集中式挖矿项目。依据通知的内容,对于存量的挖矿项目和在建、新建的增量挖矿项目,通知表示应当坚持分类处理的原则,对于增量挖矿项目,各级政府部门需严厉打击,严禁投资建设新增挖矿项目,而对于存量项目,各级政府应当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至于具体的实施过程,通知要求应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方式,即既要实现加快退出,又应当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而这一规定释放出的信号也表明,在新规出台后,不会也不应对存量的挖矿项目进行较为急迫和严厉的打击。- 2 -继续挖矿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无论是存量的集中式挖矿项目,亦或家庭分散式的挖矿行为,近期矿主朋友们较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继续挖矿是否违法?对于这一问题,如果用一句话概况,那结论就是,“挖矿违法,但违法不等于犯罪”。具体来看,可分为以下几点:1. 继续挖矿是否存在刑事风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面临牢狱之灾?目前挖矿行为最可能触及的刑法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即学界批判良久的口袋罪。《刑法》第225条 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据《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可知,如将挖矿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争议点在于以下几点:第一,挖矿行为是否违法了国家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即使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非法经营,也不得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从法律层级来说,目前关于整治挖矿行为的多是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范围,故而将挖矿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并不合理。第二,挖矿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所列举的行为之一?非法经营罪具体列举的行为除上述法条所列之外,还包括非法买卖外汇、倒卖烟草专卖品、互联网上网服务、擅自出版、印刷、音像制品出版等已有规定的具体行为。目前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决定、条例等,将挖矿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第三,挖矿是否有扰乱市场秩序?对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应当进行实质解释,必须将没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换言之,不能忽略“扰乱市场秩序”这一结果要件。尽管这一要件难以判断,但我们认为,相关部门在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时,应当利用自身对社会生活的经验,通过法益衡量,就具体的挖矿行为是否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来进行判断,而不能单纯依据法条字面意思来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此,可具体参照发改委在通知文件中所言,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的原因 在于,该活动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 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 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即,整治“挖矿”行为是由于其社会正 面影响较小,且不符合节能减排的国家政策,容易带来虚拟货币炒作热潮等。2. 挖矿行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具体的处罚方式及处罚力度可能有多大?《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发改委下发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这一文件来对挖矿行为进行处罚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处罚的方式有哪些?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通常来说,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于挖矿活动,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可能会采取没收矿机、责令关闭矿场、罚款等方式,但如行政机关认为相关人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可能有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对于挖矿行为可能被罚处的金额,通常应当依照违法犯罪所得等综合因素考量,如做出现场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3 -如何处理存量的矿机?早在2021年9月之前,全国各省份都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打击、清理挖矿项目,对此,部分矿主咨询到我们,政策出台后,如何处理现存的矿机呢?把矿机放在家里不会也被定为违法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吧?把矿机托管运到海外矿场去进行挖矿违法吗?1. 政策出台后,如何处理现存的矿机?目前很多的矿主们都咨询到本律师团队这一问题,严格来说,这并不算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无论是基于民法上的情势变更为由希望向矿机卖家退货,或者基于相关政策,希望举张已执行完毕的矿机买卖合同无效,都并不具有较大可行性,折价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等可能更有利于矿主们挽回部分损失。2. 将闲置矿机放在家中是否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政策出台的目的是整治挖矿行为,具体方法可能包括异常算力监测、异常用电量监测、IP地址监测等技术手段追踪挖矿行为。理论上而言,矿机闲置在家,并非法律上所不允许的行为,如未进行挖矿行为,无论从技术上还是法律上都较难受到法律上责任追究。3. 把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去进行挖矿违法吗?我国《刑法》的管辖原则是属人兼属地管辖原则,对于属人管辖,刑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故而,理论上而言,结合前述非法经营罪等量刑标准,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矿机运往海外挖矿的,如认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或其他罪名时,只要最高刑不低于三年,都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然而,在当前的法治现状下,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进行挖矿,民事风险是显高于刑事风险的,这里主要是指,托管合同、居间合同等都有极大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即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法院甚至会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即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合同的有效性亦是一大争议焦点,而此类涉外合同,即便判决胜诉,是否存在执行的可能也是难点。- 4 -写在最后从执法层面来说,在新规出台之前,各地多有为推动地方经济增长,打着“区块链”创新的旗帜,以招商引资等形式吸引“挖矿”企业前来设厂投资,甚至部分地方政府以合法的方式为这些企业提供税收、用电等优惠。新规出台后,政策要求各地方政府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和用电支持,这种新的产业政策可能会给相关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从公正、高效的执法原则而言,我们认为,政府部门既要避免“运动式执法”,更要避免“一刀切”式的暴力执法,在责令“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时候,应当贯彻人性化执法的精神,给予相关企业较为宽松的退出时间表,必要时可对相关企业给予适当补偿,而非“上行下令,一抓就罚”。从矿主们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此次新规的出台,是否会带来以往整治活动的“运动式执法”色彩尚不可知。但从中央层面已表现出将加大挖矿项目的打击力度,之前盛行的集中式挖矿项目也更多转战向民间分散式、家庭式挖矿,这无疑增加了政府部门的监管难度。但是,监管难不等于无法监管。正如上文所述,对于部分矿主的相关问题,如家庭挖矿违法吗?把矿机运往海外,托管给海外矿场可行吗?我们忠告各位矿主朋友们,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尝试在法律的边缘游走,整治挖矿是新形势下的政策需求,而将矿机托管至海外矿场的行为,亦是将自身置于“刀俎上的鱼肉”境地,最终很可能血本无归,实在得不偿失。有序处理存量项目,停止增量在建挖矿活动,系各位矿主朋友们应对新规的最佳方式,或许再等不到政策放宽之日,但也不至于将自身置于法律风险或无力的纠纷之中。本文作者:刘磊 | 占青 刘磊,经济法学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盈科上海“新十年.新青年”先进典型,甘肃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实务:刘律师代理涉数字货币民刑事案件近百件,专注于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新经济领域法律合规。学术:刘律师已发表学术论文2篇,分别发表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社会科学动态》,其中一篇荣获“广西省法学会一等奖”;在中央级报纸——《民主与法治报》发表论文两篇;在公众号发表文章50余篇;编写《数字货币与法》一书(已交稿)。刘律师曾受邀为“甘肃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做讲座;受邀参加“首届数字金融法治论坛”做发言;受邀为海南省司法厅主办的“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培养班”做讲座;受邀为甘肃政法大学做主题演讲。占青,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期间,参与了团队大量的非诉、民事诉讼、涉外合同纠纷等案件工作。长期对金融法与民商法方向法律知识进行深入研究,已发表3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参与编写《数字货币与法》一书。编辑于 2021-11-10 11:12挖矿比特币 (Bitcoin)挖矿机​赞同 17​​5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能“躺赚”?律师提醒:涉嫌违法、隐患重重_腾讯新闻

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能“躺赚”?律师提醒:涉嫌违法、隐患重重_腾讯新闻

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能“躺赚”?律师提醒:涉嫌违法、隐患重重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不少政策,要求全面整顿、清理虚拟货币炒作和“挖矿”等行为。

“看到有人在网上兜售‘矿机’,买卖‘矿机’合法吗?”近日,有网友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上述问题。连日来,长江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在不少QQ群、百度贴吧等平台上售卖“矿机”者仍不在少数,有卖家声称:“投入不到两万元,‘躺赚’。”还有人称,可代理海外“挖矿”,“你只需要付钱,其他的都不需要操心”。

百度贴吧“武汉挖矿吧”内发布的所谓的专业矿机图片。

“躺赚”“不需要操心”……天上真能掉下这样的“馅饼”吗?记者采访法律人士获悉,私自购买设备“挖矿”涉嫌违法,托管设备海外“挖矿”则隐患重重,其托管合同难受法律保护。法律人士提醒,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品或投资一定要认真甄别、谨慎投资,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

QQ群有人兜售“矿机”,卖家称投入不到两万能“躺赚”

以“矿机”为关键词检索QQ群,可以搜出数百个相关结果,包括“矿机直销”“矿机交流”“矿机维修”等不同类型的群聊。记者梳理发现,这些QQ群里的人数少则60人左右,多的达1200多人。这些群涉及多个虚拟货币币种,群里的卖家称可根据客户的需求设置不同的设备,连接不同的“矿池”。

记者以“想购买‘矿机’”为由,申请加入一个名为“矿机显卡挖矿以太坊交流群”的QQ群,不到5分钟就获得通过。群信息显示,该群内共有375人,在线人数通常在100人左右。每隔10至20分钟,就会有人在群里发布售卖“矿机”的相关信息,也有人在此寻找“挖矿”合伙人。

例如,一则消息显示:“你出质押gas币,其他硬件、机房、运维我全包,产出55分,官网数据同步。运营在成都,机房在宜昌,欢迎考察。”记者咨询专业人士获悉,该消息大致意思是,买家支付一定的虚拟货币押金,卖家提供硬件、机房以及运维服务,产生的收益双方平分。

QQ群内发布的“矿机”售卖信息。

9日下午,记者在群内看到一条“现货出50台”的信息,随即添加该卖家为好友,询问如何交易。卖家表示,单台设备价格从7000多元到8000多元不等,如果量大,价格可优惠。卖家称,会通过德邦物流发货,一般两天到货。“一般先支付30%定金,然后实时测机子,没问题后马上让快递来公司发走。出快递单号后,你那边补尾款就行。”

记者称自己是“刚入坑”的新手,向卖家咨询“挖矿”及其收益。卖家称:“刚开始玩,建议你拿两台588显卡机挖,性价比是目前市场上最高、最抢手的了。”

根据卖家的说法,以他推荐的设备测算,扣除电费成本后,每台“矿机”每天固定收益在50元左右。“一台机子一般七八个月回本,挖他一两年后就赚了。只要机子还是好的,你还可以又把机子卖出去。要是行情好了,你卖的时候还会比你买的时候贵。投入不到两万,‘躺赚’。”

卖家向记者兜售“矿机”,称“躺赚”。

私自“挖矿”是否存在风险?采访中,有卖家称:“完全不用担心,只要你不搞得把周围区域都断电了或者噪音扰民。”

“在家‘挖矿’是忽悠人”,有人称可代理海外“挖矿”

百度贴吧中有一个“武汉挖矿吧”,里面仅有5条帖子,均更新于去年3月至6月。其中3条是“矿机”售卖和托管的广告信息,还有2条是有关“挖矿”相关知识的“科普”。

买两台机器在家“挖矿”是否真的“躺赚”?10日,记者通过帖子里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上其中一位发帖者。她告诉记者,目前国家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挖矿”属于违法行为,自己也不售卖“矿机”,但是可提供代理服务,通过境外“矿场”挣钱。

交谈中,记者谎称“听说身边有朋友在家‘挖矿’收益还不错,自己也想买设备‘入坑’”。听闻此言,这名女子显得有些惊讶:“真正的‘矿工’是绝不可能自己在家挖的,即便之前在国内也是放到‘矿场’去挖。电耗、噪音,加上还要自己天天盯着,自己在家挖根本不可能。”

“其实这一行是有很多‘坑’的,所谓的在家里‘挖矿’就是忽悠人。”该女士还“提醒”道,“现在有很多人用低价机器吸引人入‘坑’,但你买了之后基本不可能挖到币,而且还很容易被查处。必须找我们这样的专业托管机构,成千上万的机器绑在一起挖才能产生收益。”

她称,可以充当“联系人”角色协助进行海外“挖矿”,有需要的话,可以面谈。“你只需要付钱就行,其他的都不需要操心。有个客户前年找我买的,去年房、车都解决了。”

一公司称:不再做“挖矿”相关业务,转型做显卡销售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在一个招聘网站上看到一条招聘信息——武汉一家互联网公司招聘“矿机”销售人员,招聘信息的发布时间为2020年9月。

该公司简介显示:“主要致力于区块链技术的开发以及应用,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币种产出设备(俗称“矿机”)的销售以及托管。在国内国外均建设有大型的‘矿场’,在‘矿机’托管领域,公司拥有一流的硬件设施,强大的运维团队,优良的售后服务体系,可为客户提供一条龙的‘挖矿’服务,实现全民‘挖矿’,全方位让客户体验到区块链的魅力所在。”

11日上午,记者根据招聘信息提供的地址来到这家公司。该公司共有10余名员工,一位男性负责人介绍,目前“币市”行情低迷,国家出台一系列限制政策,目前公司已不再从事“挖矿”或“矿机”托管等相关业务,也不再招聘销售人员。

“我们现在主要的业务是售卖显卡,至于买家用来干什么,我们也不清楚。”该负责人说。

根据该负责人指引,记者在京东等平台搜索“3070显卡”,出现大量搜索结果,价格从4000多元到6000多元不等。

该负责人说,“3070显卡”就是有些“矿机”上使用的显卡的一种型号。“实际上我们和网上这些商家类似,就是显卡的‘二道贩子’,收购回来再卖给别人赚个差价。”他还介绍,有些网吧淘汰或处理掉的显卡是他们的收购来源之一。

“挖矿”弊远大于利,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

长江日报记者获悉,“挖矿”设备一般包括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等,“矿机”本身具有高能耗、噪音大等特点。

去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显示,“挖矿”行为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相关报道显示,此前有一家利用数据业务作为掩护,专门进行“挖矿”的企业,月均耗电量达2500万度电,而该企业一年的纳税金额仅为25万元。另有媒体报道显示,今年4月,浙江某地查处相应违法案件4起,查获“挖矿”设备132台,可以腾出用能空间约330吨标准煤。

武汉一位软件工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挖矿”的危害性在于其过程耗费海量的计算机算力,必然会导致国家能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区块链的特点是“去中心化”,但是各种“各自为政”的虚拟货币,逻辑上本身就是在重复投入,浪费计算资源。

“这一过程并没有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实际发展,仅有极少数人获利,却消耗了大量能源和半导体资源、人力资源,其弊远大于利。”该软件工程师说。

自购设备“挖矿”涉嫌违法,托管海外从事“挖矿”隐患重重

当前在我国境内买卖“矿机”是否合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伟琪表示,“矿机”属于商品,买卖“矿机”本身就像买卖电脑、显卡、硬盘,不会涉及非法问题;但私自购买“矿机”用于“挖矿”,则涉嫌违法。

王伟琪介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国家整治的范围,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违反了《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规定。

QQ群内发布的专业“矿机”图片。

同时,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具有较大风险,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实行犯罪行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据介绍,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从事“挖矿”行为,其托管合同有极大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法院甚至有可能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即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一大争议焦点。而此类涉外合同,即便判决胜诉,执行可能也存在极大难点。

王伟琪提醒,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因此与之相关的商品或投资一定要认真甄别、谨慎投资,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

链接>>>

一、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与传统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也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二、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所谓的“挖矿”就是将一段时间内虚拟货币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进行确认,并记录在区块链上,形成新的区块。“挖矿”的人叫做矿工。简单来说,“挖矿”就是记账过程,矿工是记账员,区块链就是账本。“挖矿”其实质就相当于虚拟货币系统每10分钟出了一道数学题,谁最先计算出正确答案,谁就能获得对应的虚拟货币奖励。这个过程需要计算机不断进行计算,计算机计算速度越快,消耗的电量就越大。

三、“挖矿”行为有哪些危害?

(一)“挖矿”会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甚至可能使系统崩溃,造成数据丢失;

(二)虚拟货币“挖矿”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三)个人电脑或服务器被“挖矿”程序控制,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四)虚拟货币使用匿名进行交易,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四、购买“矿机”可能遭遇哪些“坑”?

(一)卖家跑路

通过QQ群等网络平台购买“矿机”,卖家身份难以核实追踪,一旦卖家收钱跑路,买家的投入“打水漂”。

(二)以次充好

卖家用低算力“矿机”冒充高算力产品,或用二手产品冒充新品,质量问题难以保障,且维权困难。

(三)传销陷阱

一些APP谎称“投资便捷、回报率高,线下拉人收益翻倍”,以“挖矿”之名行传销、诈骗之实。

(四)“币市”崩盘

虚拟货币市场风险高,相关交易在国内不受法律保护,大量投资购买“矿机”,“币市”崩盘血本无归。

(长江日报记者邓小龙)

【编辑:郑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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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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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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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挖矿”新规下,致矿主朋友们的一封信 - 知乎

“挖矿”新规下,致矿主朋友们的一封信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挖矿”新规下,致矿主朋友们的一封信知乎用户nYtjf7律师法律服务“2018年1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办公室文件(整治办函[2018]2号),要求各地引导辖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2019年,国家发改委出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将“挖矿”行业列为淘汰产业,各地方政府据此开始清除“矿场”。但2019年11月国家发改委正式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属于淘汰产业的“虚拟货币挖矿”删除。受政策调整及比特币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2020年起中国大陆进入“挖矿”行业的民间资本继续增加。囿于虚拟货币带来的交易炒作风险和节能环保的政策导向要求,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再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对境内虚拟货币“挖矿”行业可谓影响深远。”文 | 刘磊 占青近日,应众多矿主朋友们的私信邀约,我们对挖矿行业新政策做出解读,为矿主朋友们提供一点关于应对新政策的小建议。- 1 -“挖矿”新规的“整治”对象和行为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从整个通知的内容来看,通知主要针对的还是企业、矿场等参与的集中式挖矿项目。依据通知的内容,对于存量的挖矿项目和在建、新建的增量挖矿项目,通知表示应当坚持分类处理的原则,对于增量挖矿项目,各级政府部门需严厉打击,严禁投资建设新增挖矿项目,而对于存量项目,各级政府应当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至于具体的实施过程,通知要求应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方式,即既要实现加快退出,又应当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而这一规定释放出的信号也表明,在新规出台后,不会也不应对存量的挖矿项目进行较为急迫和严厉的打击。- 2 -继续挖矿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无论是存量的集中式挖矿项目,亦或家庭分散式的挖矿行为,近期矿主朋友们较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继续挖矿是否违法?对于这一问题,如果用一句话概况,那结论就是,“挖矿违法,但违法不等于犯罪”。具体来看,可分为以下几点:1. 继续挖矿是否存在刑事风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面临牢狱之灾?目前挖矿行为最可能触及的刑法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即学界批判良久的口袋罪。《刑法》第225条 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据《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可知,如将挖矿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争议点在于以下几点:第一,挖矿行为是否违法了国家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即使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非法经营,也不得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从法律层级来说,目前关于整治挖矿行为的多是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范围,故而将挖矿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并不合理。第二,挖矿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所列举的行为之一?非法经营罪具体列举的行为除上述法条所列之外,还包括非法买卖外汇、倒卖烟草专卖品、互联网上网服务、擅自出版、印刷、音像制品出版等已有规定的具体行为。目前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决定、条例等,将挖矿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第三,挖矿是否有扰乱市场秩序?对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应当进行实质解释,必须将没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换言之,不能忽略“扰乱市场秩序”这一结果要件。尽管这一要件难以判断,但我们认为,相关部门在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时,应当利用自身对社会生活的经验,通过法益衡量,就具体的挖矿行为是否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来进行判断,而不能单纯依据法条字面意思来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此,可具体参照发改委在通知文件中所言,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的原因 在于,该活动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 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 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即,整治“挖矿”行为是由于其社会正 面影响较小,且不符合节能减排的国家政策,容易带来虚拟货币炒作热潮等。2. 挖矿行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具体的处罚方式及处罚力度可能有多大?《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发改委下发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这一文件来对挖矿行为进行处罚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处罚的方式有哪些?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通常来说,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于挖矿活动,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可能会采取没收矿机、责令关闭矿场、罚款等方式,但如行政机关认为相关人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可能有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对于挖矿行为可能被罚处的金额,通常应当依照违法犯罪所得等综合因素考量,如做出现场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3 -如何处理存量的矿机?早在2021年9月之前,全国各省份都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打击、清理挖矿项目,对此,部分矿主咨询到我们,政策出台后,如何处理现存的矿机呢?把矿机放在家里不会也被定为违法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吧?把矿机托管运到海外矿场去进行挖矿违法吗?1. 政策出台后,如何处理现存的矿机?目前很多的矿主们都咨询到本律师团队这一问题,严格来说,这并不算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无论是基于民法上的情势变更为由希望向矿机卖家退货,或者基于相关政策,希望举张已执行完毕的矿机买卖合同无效,都并不具有较大可行性,折价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转让等可能更有利于矿主们挽回部分损失。2. 将闲置矿机放在家中是否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政策出台的目的是整治挖矿行为,具体方法可能包括异常算力监测、异常用电量监测、IP地址监测等技术手段追踪挖矿行为。理论上而言,矿机闲置在家,并非法律上所不允许的行为,如未进行挖矿行为,无论从技术上还是法律上都较难受到法律上责任追究。3. 把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去进行挖矿违法吗?我国《刑法》的管辖原则是属人兼属地管辖原则,对于属人管辖,刑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故而,理论上而言,结合前述非法经营罪等量刑标准,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矿机运往海外挖矿的,如认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或其他罪名时,只要最高刑不低于三年,都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然而,在当前的法治现状下,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进行挖矿,民事风险是显高于刑事风险的,这里主要是指,托管合同、居间合同等都有极大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即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法院甚至会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即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合同的有效性亦是一大争议焦点,而此类涉外合同,即便判决胜诉,是否存在执行的可能也是难点。- 4 -写在最后从执法层面来说,在新规出台之前,各地多有为推动地方经济增长,打着“区块链”创新的旗帜,以招商引资等形式吸引“挖矿”企业前来设厂投资,甚至部分地方政府以合法的方式为这些企业提供税收、用电等优惠。新规出台后,政策要求各地方政府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和用电支持,这种新的产业政策可能会给相关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从公正、高效的执法原则而言,我们认为,政府部门既要避免“运动式执法”,更要避免“一刀切”式的暴力执法,在责令“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时候,应当贯彻人性化执法的精神,给予相关企业较为宽松的退出时间表,必要时可对相关企业给予适当补偿,而非“上行下令,一抓就罚”。从矿主们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此次新规的出台,是否会带来以往整治活动的“运动式执法”色彩尚不可知。但从中央层面已表现出将加大挖矿项目的打击力度,之前盛行的集中式挖矿项目也更多转战向民间分散式、家庭式挖矿,这无疑增加了政府部门的监管难度。但是,监管难不等于无法监管。正如上文所述,对于部分矿主的相关问题,如家庭挖矿违法吗?把矿机运往海外,托管给海外矿场可行吗?我们忠告各位矿主朋友们,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尝试在法律的边缘游走,整治挖矿是新形势下的政策需求,而将矿机托管至海外矿场的行为,亦是将自身置于“刀俎上的鱼肉”境地,最终很可能血本无归,实在得不偿失。有序处理存量项目,停止增量在建挖矿活动,系各位矿主朋友们应对新规的最佳方式,或许再等不到政策放宽之日,但也不至于将自身置于法律风险或无力的纠纷之中。本文作者:刘磊 | 占青 刘磊,经济法学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盈科上海“新十年.新青年”先进典型,甘肃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实务:刘律师代理涉数字货币民刑事案件近百件,专注于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新经济领域法律合规。学术:刘律师已发表学术论文2篇,分别发表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社会科学动态》,其中一篇荣获“广西省法学会一等奖”;在中央级报纸——《民主与法治报》发表论文两篇;在公众号发表文章50余篇;编写《数字货币与法》一书(已交稿)。刘律师曾受邀为“甘肃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做讲座;受邀参加“首届数字金融法治论坛”做发言;受邀为海南省司法厅主办的“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培养班”做讲座;受邀为甘肃政法大学做主题演讲。占青,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期间,参与了团队大量的非诉、民事诉讼、涉外合同纠纷等案件工作。长期对金融法与民商法方向法律知识进行深入研究,已发表3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参与编写《数字货币与法》一书。编辑于 2021-11-10 11:12挖矿比特币 (Bitcoin)挖矿机​赞同 17​​5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是违法行为吗? - 知乎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是违法行为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中国虚拟货币挖矿是违法行为吗?知乎用户4J4gRp摘要本文从“开设虚拟币矿场”与“家庭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是否必须“耗费电力能源”挖矿;从《节约能源法》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以及2021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发行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角度来论证“中国虚拟货币挖矿,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在国内监管政策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形势下,各个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些“矿友”就遇到了“矿场”被查封、“矿机”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部分“矿友”买几台“矿机”放在自己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处罚并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下来,能够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决定”),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决定”),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924通知”?自“924通知”发布之后,该通知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矿场”项目或者个人“挖矿”行为,都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呢?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思想查处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第一,指明了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个人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在家里“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知,查处的主要对象应为大规模的“矿场”或者企业“挖矿”。第二,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因此,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搞“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三,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排查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场”规模大小都不属于被查处的对象,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个我们最后再分析第四,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项、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存量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加收电价,但是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来源baidu)适用上如何衔接“924通知”与“2005决定”“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本条明确了,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前,适用“2005决定”相关禁止投资的规定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05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挖矿”行为。“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由上述分析可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适用对象为企业,规范的是企业行为,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前,适用“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企业已投资的“挖矿”项目,限期淘汰,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后,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挖矿”项目;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淘汰类产业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类产业,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上文我们分析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挖矿”为淘汰类产业,视“矿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又有那些?“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企业在“924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但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处罚时效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能对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通知发布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故而各地方监管部门在适用“924通知”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依法应区分是存量项目还是新增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的“矿场”还是仅仅几台“矿机”或者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责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尤其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当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课处行政处罚的程度?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当机械的甚至错误的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不分行为性质轻重、不分违法后果及损害程度大小、不分适用对象是否正确,笼统的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述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时,在考虑适用更重的没收处罚。如果不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不论“矿场”规模大小、不论“矿机”数量多少等,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执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既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等行政基本原则,也会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更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被处罚对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可知,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未经特别许可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呢?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淘汰类产业,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挖矿”的过程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生产商品,且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均没有明确认可虚拟货币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发布于 2022-04-28 01:26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挖矿​赞同 5​​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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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国虚拟货币挖矿 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2年05月06日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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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转载来源:上海刘磊律师

  本文从“开设虚拟币矿场”与“家庭挖矿”的不同模式;从是否必须“耗费电力能源”挖矿;从《节约能源法》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以及2021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发行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角度在国内监管政策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形势下,各个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些“矿友”就遇到了“矿场”被查封、“矿机”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部分“矿友”买几台“矿机”放在自己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处罚并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在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下来,能够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

  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决定”),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决定”),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0日。

一、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924通知”?

  自“924通知”发布之后,该通知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矿场”项目或者个人“挖矿”行为,都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呢?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思想查处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区别对待、依法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通知第一条指明了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个人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在家里“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知,查处的主要对象应为大规模的“矿场”或者企业“挖矿”。

  第二、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禁止新增、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因此,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搞“一刀切”直接予以没收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通知第三条明确了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属于排查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场”规模大小都不属于被查处的对象,也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个我们最后再分析。

  第四、对于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项、第十三项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存量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加收电价,但是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图1:来源baidu

二、适用上如何衔接“924通知”与“2005决定”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

  本条明确了,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类产业之前,适用“2005决定”相关禁止投资的规定处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2005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挖矿”行为。

  “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由上述分析可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适用对象为企业,规范的是企业行为,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前,适用“2005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企业已投资的“挖矿”项目,限期淘汰,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国家发改委修订之后,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挖矿”项目;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淘汰类产业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为淘汰类产业,将“矿机”视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

图2:来源baidu

三、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一)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上文我们分析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挖矿”为淘汰类产业,视“矿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仅限企业,不适用于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处罚依据又有哪些?

  “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个人、企业在“924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但是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处罚时效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只能对通知发布之后继续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对通知发布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

  故而各地方监管部门在适用“924通知”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依法应区分是存量项目还是新增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的“矿场”还是仅仅几台“矿机”或者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定追责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尤其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当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课处行政处罚的程度?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当机械的甚至错误的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不分行为性质轻重、不分违法后果及损害程度大小、不分适用对象是否正确,笼统的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而应当首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当前述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时,在考虑适用更重的没收处罚。如果不论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不论“矿场”规模大小、不论“矿机”数量多少等,一律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执行“一刀切”的处理方式,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既违反了比例原则、损害最小等行政基本原则,也会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更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被处罚对象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二)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924通知”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实施各类犯罪活动必然会受到刑事制裁,那么单纯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可知,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未经特别许可就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呢?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规定的淘汰类产业,即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挖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经营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挖矿”的过程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生产商品,且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均没有明确认可虚拟货币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挖矿”行为,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均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图3:来源baidu

四、部分省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先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对涉及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的各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联合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15号)》,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2)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3)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查处、清退“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69号)》,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2)针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77号)》,规定:(1)“挖矿”设备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且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该通知第一条对“挖矿”设备进行了列举式定义,即对“矿机”进行定义,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不同,尚不确定其对“矿机”的定义是否超出“924通知”对“挖矿”活动的定义范畴;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本条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直接给予没收“矿机”的行政处罚,与国家发改委“924通知”规定的区分处理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适当性处罚的原则,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海南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2)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不能享受电价补贴)。

  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四)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方式的公告》,鼓励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186号)》规定:(1)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开始之日确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计量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并未发布关于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监管部门并未发布专门适用于整治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内处理虚拟货币“矿场”活动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五、写在最后

  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及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查处、清退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当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及违法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在本文中分析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以及个人“挖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应当直接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等。但是我们仍然强烈建议“矿友”们要积极支持并响应国家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尽早清退“挖矿”设备及“矿场”,充分认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及公共利益,高度警惕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实施的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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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靖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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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 中国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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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能“躺赚”?律师提醒:涉嫌违法、隐患重重_腾讯新闻

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能“躺赚”?律师提醒:涉嫌违法、隐患重重_腾讯新闻

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能“躺赚”?律师提醒:涉嫌违法、隐患重重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不少政策,要求全面整顿、清理虚拟货币炒作和“挖矿”等行为。

“看到有人在网上兜售‘矿机’,买卖‘矿机’合法吗?”近日,有网友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上述问题。连日来,长江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在不少QQ群、百度贴吧等平台上售卖“矿机”者仍不在少数,有卖家声称:“投入不到两万元,‘躺赚’。”还有人称,可代理海外“挖矿”,“你只需要付钱,其他的都不需要操心”。

百度贴吧“武汉挖矿吧”内发布的所谓的专业矿机图片。

“躺赚”“不需要操心”……天上真能掉下这样的“馅饼”吗?记者采访法律人士获悉,私自购买设备“挖矿”涉嫌违法,托管设备海外“挖矿”则隐患重重,其托管合同难受法律保护。法律人士提醒,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品或投资一定要认真甄别、谨慎投资,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

QQ群有人兜售“矿机”,卖家称投入不到两万能“躺赚”

以“矿机”为关键词检索QQ群,可以搜出数百个相关结果,包括“矿机直销”“矿机交流”“矿机维修”等不同类型的群聊。记者梳理发现,这些QQ群里的人数少则60人左右,多的达1200多人。这些群涉及多个虚拟货币币种,群里的卖家称可根据客户的需求设置不同的设备,连接不同的“矿池”。

记者以“想购买‘矿机’”为由,申请加入一个名为“矿机显卡挖矿以太坊交流群”的QQ群,不到5分钟就获得通过。群信息显示,该群内共有375人,在线人数通常在100人左右。每隔10至20分钟,就会有人在群里发布售卖“矿机”的相关信息,也有人在此寻找“挖矿”合伙人。

例如,一则消息显示:“你出质押gas币,其他硬件、机房、运维我全包,产出55分,官网数据同步。运营在成都,机房在宜昌,欢迎考察。”记者咨询专业人士获悉,该消息大致意思是,买家支付一定的虚拟货币押金,卖家提供硬件、机房以及运维服务,产生的收益双方平分。

QQ群内发布的“矿机”售卖信息。

9日下午,记者在群内看到一条“现货出50台”的信息,随即添加该卖家为好友,询问如何交易。卖家表示,单台设备价格从7000多元到8000多元不等,如果量大,价格可优惠。卖家称,会通过德邦物流发货,一般两天到货。“一般先支付30%定金,然后实时测机子,没问题后马上让快递来公司发走。出快递单号后,你那边补尾款就行。”

记者称自己是“刚入坑”的新手,向卖家咨询“挖矿”及其收益。卖家称:“刚开始玩,建议你拿两台588显卡机挖,性价比是目前市场上最高、最抢手的了。”

根据卖家的说法,以他推荐的设备测算,扣除电费成本后,每台“矿机”每天固定收益在50元左右。“一台机子一般七八个月回本,挖他一两年后就赚了。只要机子还是好的,你还可以又把机子卖出去。要是行情好了,你卖的时候还会比你买的时候贵。投入不到两万,‘躺赚’。”

卖家向记者兜售“矿机”,称“躺赚”。

私自“挖矿”是否存在风险?采访中,有卖家称:“完全不用担心,只要你不搞得把周围区域都断电了或者噪音扰民。”

“在家‘挖矿’是忽悠人”,有人称可代理海外“挖矿”

百度贴吧中有一个“武汉挖矿吧”,里面仅有5条帖子,均更新于去年3月至6月。其中3条是“矿机”售卖和托管的广告信息,还有2条是有关“挖矿”相关知识的“科普”。

买两台机器在家“挖矿”是否真的“躺赚”?10日,记者通过帖子里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上其中一位发帖者。她告诉记者,目前国家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挖矿”属于违法行为,自己也不售卖“矿机”,但是可提供代理服务,通过境外“矿场”挣钱。

交谈中,记者谎称“听说身边有朋友在家‘挖矿’收益还不错,自己也想买设备‘入坑’”。听闻此言,这名女子显得有些惊讶:“真正的‘矿工’是绝不可能自己在家挖的,即便之前在国内也是放到‘矿场’去挖。电耗、噪音,加上还要自己天天盯着,自己在家挖根本不可能。”

“其实这一行是有很多‘坑’的,所谓的在家里‘挖矿’就是忽悠人。”该女士还“提醒”道,“现在有很多人用低价机器吸引人入‘坑’,但你买了之后基本不可能挖到币,而且还很容易被查处。必须找我们这样的专业托管机构,成千上万的机器绑在一起挖才能产生收益。”

她称,可以充当“联系人”角色协助进行海外“挖矿”,有需要的话,可以面谈。“你只需要付钱就行,其他的都不需要操心。有个客户前年找我买的,去年房、车都解决了。”

一公司称:不再做“挖矿”相关业务,转型做显卡销售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在一个招聘网站上看到一条招聘信息——武汉一家互联网公司招聘“矿机”销售人员,招聘信息的发布时间为2020年9月。

该公司简介显示:“主要致力于区块链技术的开发以及应用,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币种产出设备(俗称“矿机”)的销售以及托管。在国内国外均建设有大型的‘矿场’,在‘矿机’托管领域,公司拥有一流的硬件设施,强大的运维团队,优良的售后服务体系,可为客户提供一条龙的‘挖矿’服务,实现全民‘挖矿’,全方位让客户体验到区块链的魅力所在。”

11日上午,记者根据招聘信息提供的地址来到这家公司。该公司共有10余名员工,一位男性负责人介绍,目前“币市”行情低迷,国家出台一系列限制政策,目前公司已不再从事“挖矿”或“矿机”托管等相关业务,也不再招聘销售人员。

“我们现在主要的业务是售卖显卡,至于买家用来干什么,我们也不清楚。”该负责人说。

根据该负责人指引,记者在京东等平台搜索“3070显卡”,出现大量搜索结果,价格从4000多元到6000多元不等。

该负责人说,“3070显卡”就是有些“矿机”上使用的显卡的一种型号。“实际上我们和网上这些商家类似,就是显卡的‘二道贩子’,收购回来再卖给别人赚个差价。”他还介绍,有些网吧淘汰或处理掉的显卡是他们的收购来源之一。

“挖矿”弊远大于利,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

长江日报记者获悉,“挖矿”设备一般包括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等,“矿机”本身具有高能耗、噪音大等特点。

去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显示,“挖矿”行为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相关报道显示,此前有一家利用数据业务作为掩护,专门进行“挖矿”的企业,月均耗电量达2500万度电,而该企业一年的纳税金额仅为25万元。另有媒体报道显示,今年4月,浙江某地查处相应违法案件4起,查获“挖矿”设备132台,可以腾出用能空间约330吨标准煤。

武汉一位软件工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挖矿”的危害性在于其过程耗费海量的计算机算力,必然会导致国家能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区块链的特点是“去中心化”,但是各种“各自为政”的虚拟货币,逻辑上本身就是在重复投入,浪费计算资源。

“这一过程并没有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实际发展,仅有极少数人获利,却消耗了大量能源和半导体资源、人力资源,其弊远大于利。”该软件工程师说。

自购设备“挖矿”涉嫌违法,托管海外从事“挖矿”隐患重重

当前在我国境内买卖“矿机”是否合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伟琪表示,“矿机”属于商品,买卖“矿机”本身就像买卖电脑、显卡、硬盘,不会涉及非法问题;但私自购买“矿机”用于“挖矿”,则涉嫌违法。

王伟琪介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国家整治的范围,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违反了《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规定。

QQ群内发布的专业“矿机”图片。

同时,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具有较大风险,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实行犯罪行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据介绍,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从事“挖矿”行为,其托管合同有极大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法院甚至有可能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即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一大争议焦点。而此类涉外合同,即便判决胜诉,执行可能也存在极大难点。

王伟琪提醒,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因此与之相关的商品或投资一定要认真甄别、谨慎投资,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

链接>>>

一、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与传统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也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二、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所谓的“挖矿”就是将一段时间内虚拟货币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进行确认,并记录在区块链上,形成新的区块。“挖矿”的人叫做矿工。简单来说,“挖矿”就是记账过程,矿工是记账员,区块链就是账本。“挖矿”其实质就相当于虚拟货币系统每10分钟出了一道数学题,谁最先计算出正确答案,谁就能获得对应的虚拟货币奖励。这个过程需要计算机不断进行计算,计算机计算速度越快,消耗的电量就越大。

三、“挖矿”行为有哪些危害?

(一)“挖矿”会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甚至可能使系统崩溃,造成数据丢失;

(二)虚拟货币“挖矿”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三)个人电脑或服务器被“挖矿”程序控制,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四)虚拟货币使用匿名进行交易,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四、购买“矿机”可能遭遇哪些“坑”?

(一)卖家跑路

通过QQ群等网络平台购买“矿机”,卖家身份难以核实追踪,一旦卖家收钱跑路,买家的投入“打水漂”。

(二)以次充好

卖家用低算力“矿机”冒充高算力产品,或用二手产品冒充新品,质量问题难以保障,且维权困难。

(三)传销陷阱

一些APP谎称“投资便捷、回报率高,线下拉人收益翻倍”,以“挖矿”之名行传销、诈骗之实。

(四)“币市”崩盘

虚拟货币市场风险高,相关交易在国内不受法律保护,大量投资购买“矿机”,“币市”崩盘血本无归。

(长江日报记者邓小龙)

【编辑:郑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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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之下,虚拟货币“挖矿”有哪些刑事风险? - 知乎

监管之下,虚拟货币“挖矿”有哪些刑事风险? - 知乎首发于虚拟货币犯罪辩护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监管之下,虚拟货币“挖矿”有哪些刑事风险?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作者韩武斌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围绕币圈一大主题的“挖矿”,现已成为国家重点监管的对象。作为获取虚拟货币的一种方式,监管早已有之。内蒙古率先打起第一枪最早打响禁止“挖矿”第一枪的是2017年内蒙古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引导我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内整治办函〔2017〕47号),明确“‘挖矿’产业与实体经济并无关系、耗能较大,一些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一些企业以“大数据产业”为包装享受地方电价、土地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予以取缔。“互金整治办”紧随其后2018年1月份,网传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发文(整治办函【2018】2号),要求积极引导辖区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发改委发文出现转机国家发改委在2019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中,“虚拟货币挖矿”被列为淘汰类产业。但在正式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 “虚拟货币挖矿” 从限制类消失,说明 “挖矿”不再被国家发改委界定为“淘汰产业”。金融委一锤定音,彻底封杀基于“挖矿”多采用烧显卡的工作方式,耗电量巨大。2021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到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并特别提及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这一次,虽然只是内蒙古明确禁止“挖矿”,但预示着重拳之下的监管大幕即将拉开。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提到,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这一次,禁止“挖矿”已提上全国重点工作。随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分别对不同主体进行“挖矿的”给予不同的惩罚措施: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严肃追责问责;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 “挖矿”的,取消各类优惠政策,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 “挖矿”的,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对网吧等 “挖矿”的,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至此,禁止“挖矿”行为的监管体系逐步确立。在频频高压监管之下,币民也是灵魂拷问:“挖矿”是否还有活路?是不是所有人“挖矿”都会受到监管?继续“挖矿”是否涉嫌刑事风险?连续追问之下,“挖矿”的未来之路也得分情况视之。就目前而言,与“挖矿”有关的主体主要是“矿机”生产商、“矿机”服务商与普通“矿工”,这三方主体随着“挖矿”监管力度的升级,会不会有风险,有何风险。在分析上述三方主体风险之前,不妨先看看已有观点的分析。有人认为“挖矿”是一种生产代币的过程,很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进而面临监管,甚至涉嫌非法经营罪。还认为购买矿机,个人”挖矿“的行为也会受到打击。但上述观点显然是夸大解读了国家禁止“挖矿”的范围。国家之所以打击“挖矿”,一方面是为了减少能源消耗与浪费,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另一方面是从源头上遏制虚拟币的产出,防止利用虚拟币交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避免金融风险。在此目的下,并不会“一刀切”的打击所有与“挖矿”有关的活动,而本质上是打击“挖矿”经营行为,以及利用“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因此,就目前来看,“矿机”生产商销售“矿机”设备,普通“矿工”“挖矿”并不会受到打击。首先,“矿机”生产商并不是都会参与“挖矿”,而是将“矿机”设备出售给有“挖矿”需求的个人或者“矿机”服务商,就单纯销售“矿机”的厂商而言,既没有消耗、浪费能源,也没有进行虚拟币交易,所以不会是“挖矿”监管的对象。同时,“矿机”厂商生产“矿机”设备,其最核心的配件就是芯片,而芯片的作用不仅仅只是用来“挖矿”,还可运用在各种程序计算层面。如果说禁止“挖矿”,诸如比特大陆、比特微等“矿机”生产商也会受到打击,显然不现实。因此,受到禁止的是“挖矿”经营行为,而非提供“矿机”的厂商。而另一个问题,则是个人购买“矿机挖矿”是否会违法而受到监管?答案是并不会。一个很简单的逻辑,个人购买“矿机挖矿”并不涉及任何一种经营行为。正如广强律所杨天意律师《监管不断加码,是否意味着虚拟货币“挖矿”在我国不再合法?》一文所说,“挖矿”重点整顿治理的对象,集中在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利用其经营主体进行的“挖矿”活动,并未涉及到不具有任何经营性质的私人领域。因此,在未有进一步监管措施出台,以及未有明确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肆意认定公民个人利用私人计算机进行“挖矿”为非法行为。同时购买“矿机”的行为更不会受到监管,既没有扰乱任何社会或经济管理秩序,也没有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不具有法益的侵害性。即使认为销售“矿机”行为违法,也不能处罚购买”矿机“的行为,这与只处罚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人,而不处罚购买淫秽物品的行为人的道理完全一致。真正受到监管且具有刑事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而且是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在内具有规模性的挖矿企业。非法经营罪“矿机”服务商通过提供“挖矿”服务,获取利润,本质是经营行为。作为一种经营活动,如果未来有法律法规予以明文禁止,那么“矿机”服务商就有非法经营罪的可能。但绝不是因为“挖矿”是一种生产代币的过程,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而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挖矿”本身只是一个计算机运算并产出虚拟币的过程,是提供算力并获得虚拟奖励的行为,不是一个发售数字代币的行为。再者,“矿机”服务商在提供“挖矿”服务过程中,很可能因为以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而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无论是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 ‘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定价、信息中介等等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等。”如果“矿机”服务商约定相关服务以虚拟货币结算,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集资真正隐藏巨大刑事风险的是提供“算力”租赁服务的云挖矿服务。目前市面上出现了众多“云挖矿”的模式。云挖矿模式是通过租赁平台提供的算力挖矿,作为一种投资方式,非常依赖虚拟货币在市场上的价值,如果业务中存在承诺高收益的虚拟币回报,当虚拟货币价格不稳或者出现价格大跌就会产生兑付危机,很有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已施行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将利用虚拟货币吸收资金的行为列入非法集资行为处置和调查认定对象。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矿机”服务商没有真正的算力提供,产不出虚拟币,则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另外,有刑事风险的是以“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最典型的是“算力租赁”“流动性挖矿”的发币行为。其模式是利用出售/租赁算力“挖矿”,吸引投资者用人民币或者将人民币兑换为主流币,购买不同等级的“算力”,挖取自己发行的虚拟币。此种模式往往会因为宣传模式的不同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往往存在投币生息的静态收益以及拉人头的动态收益。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会承诺虚拟币的价值一直会上涨,会获得高回报的虚拟币。综上,在虚拟货币“挖矿”监管的升级之下,国家并不会“一刀切”的打击所有与“挖矿”有关的活动,而本质上是打击“挖矿”经营行为,以及利用“挖矿”为名义的虚拟币交易行为。因此,就目前来看,“矿机”生产商销售“矿机”设备,普通“矿工”“挖矿”并不会受到打击。真正受到监管且具有刑事风险的是“矿机”服务商,而且是包括矿机托管、矿机租赁、算力租赁在内具有规模性的挖矿企业。这些“挖矿”企业在未来很有可能因自身业务的不规范性而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基于此,“矿机”服务商,在虚拟货币“挖矿”业务转型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刑事合规的意识,利用专业的刑事法律团队构建刑事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布置天罗地网,“防患于未然”,降低风险成本,提高抗风险能力,营造长久可持续的经济效益。发布于 2021-06-05 09:26虚拟货币挖矿刑事案件​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虚拟货币犯罪辩护专注于虚拟货币传销犯罪、非法集资犯罪、诈骗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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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挖矿是非法的吗? - 知乎

在国内挖矿是非法的吗?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挖矿在国内挖矿是非法的吗?关注者29被浏览161,594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1 条评论​分享​18 个回答默认排序李明阳​飞行学员​ 关注挖矿本身合法。但是如果涉及偷电、诈骗、传销、木马病毒等,就是违法的了。发布于 2020-10-10 23:48​赞同 21​​2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区块链海森堡​ 关注行政执法改革见成效 快破出租房“挖矿”案  通讯员 邵晨 邹斌斌 本报记者 陈毅人   本报讯 近日,湖州市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改经信局、埭溪派出所破获一起价值百万元的虚拟货币“挖矿”案件,这是湖州市破获的首起“挖矿”案。  4月12日,省发改委在日常监测平台上发现,吴兴区埭溪镇上强村有异常IP地址登录情况,怀疑在进行非法虚拟货币“挖矿”,于是第一时间将情况告知吴兴区发改经信局。发改经信局联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埭溪派出所,并成立行动小组,前往上强村开展排查。  一个多小时后,综合行政执法队员将目标锁定在上强村南园自然村一间简陋的出租民房内。“这间出租房平时大门紧闭,看不到人,但时常会传出噪声。”附近居民说。在公安协助下,出租房内的程某最终打开了大门。执法队员看到,在不到50平方米的房间内,堆满了大大小小的机器。询问过程中,程某承认是在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为了固定证据,执法队员对现场涉嫌虚拟货币“挖矿”的设备进行登记,并签发《询问通知书》。  4月15日,程某因擅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被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当天,执法队员带着现场查获的部分设备赶赴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浙江分中心,通过高科技手段进行技术鉴定和证据固定,确认了程某所持有的网络设备属于虚拟货币“挖矿”设备。  近日,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改经信局的相关人员前往埭溪镇对剩余设备进行现场核验。经核验,其中的121套设备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数据,总价值近300万元。执法队员向程某发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程某将没收其虚拟货币“挖矿”设备。  “自吴兴区全面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以来,包括发展改革领域在内的1013项事项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此次违法案件的办理,也是吴兴区在发改领域新划转事项的首次突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叶平说。发布于 2022-04-28 11:25​赞同​​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_腾讯新闻

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_腾讯新闻

排查、举报……“挖矿”被严打后,矿机在大陆还能卖吗?有哪些风险?

在监管明令要求全面整顿、清理虚拟货币炒作和“挖矿”活动的大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再次强调严打虚拟货币“挖矿”,各省市打击辖区内相关违法行为也在持续进行中。

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开社交平台上“矿机现货秒发、价格实惠”等广告层出不穷,其中不乏头部矿机商的全新产品,也有用户主动发布矿机求购信息。北京商报记者多方调查发现,尽管监管机构并未明确表明禁止矿机生产、售卖,但已有多家机构不再面向大陆客户提供矿机。也有分析人士直言,鉴于在大陆“挖矿”已被严厉禁止,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

二手交易存风险

在“挖矿”活动被全面叫停之后,作为“挖矿”工具的矿机,也在矿场关停、清退大潮下开启了海外迁徙之路。

“出市面上各类矿机,价格实惠,欢迎抢购”“家庭静音矿机,现货秒发,你值得拥有”“大量出矿机,现货秒发,实单可谈”“出售各类矿机 需要的滴滴”……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开社交平台,仍有不少用户在发布矿机广告。

在相关广告帖中,在售产品包括不同使用程度的头部品牌矿机,还有显卡、硬盘等电子产品,声称均可以用来实行“挖矿”活动。但对于矿机来源、出售价格等方面则并未公开。

矿圈从业者李森(化名)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挖矿”遭到全面整治后,国内矿场纷纷关停,具备实力和条件的机构选择“出海”,在海外重新开设矿场。多数中小机构无处可去,只能在国内处理机器,也出现了更多各类矿机在二手市场流转的情况。

在相关广告帖中,还有全新矿机产品可供选择。李森却指出,2021年以来,受到市场需求和芯片紧缺等因素影响,头部矿机厂商生产极为紧缺,全新矿机根本无需在此类市场上进行售卖,便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创造更多价值。“同时矿机本身属于消耗品,这些来源不明的矿机使用性能均无法保障,很可能已经是易手了很多次。”

北京商报记者也从一家头部矿机生厂商处得到证实,对于此类来源不明的商品,如果报修人无法提供原始产品订单上的准确信息,即便是公司旗下产品,也无法享受故障修理等售后服务。

此外,相关广告帖中,还有用户打出了“家用区块链计算机”噱头,称其耗能低、体积小,专为响应国家政策而研发,可参与多个主流币种挖矿。而在多位业务人士看来,这一概念更像是“杀猪盘”。李森更是直言,基于“挖矿”运作原理,矿机本身具备高能耗特点,噪音大,根本不可能在家庭中使用。

买卖矿机合规性待解

自大陆市场全面清退虚拟货币、整顿挖矿行为以来,币圈、矿圈机构出海、清退大陆地区用户的消息屡有传出。

全球最大的矿机厂商比特大陆更是在10月10日发文称,自10月11日起,旗下蚂蚁矿机将停止向中国大陆地区发货。本次发货政策调整不影响比特大陆海外市场客户。针对已采购远期产品的大陆地区客户,比特大陆表示将与其联系,提供替代方案。

11月18日,针对停止向大陆地区发货主要是基于哪些因素考虑、对于已采购的客户替代方案实施进度如何,北京商报记者也向比特大陆方面进行了采访,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对方回复。

北京商报记者多方了解到,市场需求、监管政策以及人文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头部矿机生产商早前已经开始了业务调整。尽管监管机构并未明确表明禁止矿机生产、售卖,部分机构也未对外进行公开声明,但已有多家机构不再向大陆用户售卖矿机。据相关人士介绍,海外“挖矿”合规区域,市场区域具备多元化特征,监管干扰因素小,有实力的合作方履约能力强,往往更受矿机厂商青睐。

针对当前境内买卖虚拟货币矿机是否合法这一问题,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也进行了多方了解。在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看来,从整个算力市场来看,大陆一直是矿机生产的中心地区,随着监管对“挖矿”、炒币等行为划出红线,大陆地区对于矿机需求几近归零,加速了矿机厂商的海外布局。

“就买卖矿机本身而言,矿机属于商品,商品买卖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即便是二手交易,卖家也要如实说明。”李亚指出,“买卖矿机本身就像是买电脑、显卡、硬盘,不会涉及到非法问题。但买卖矿机的风险在于其传导性,买矿机的目的是挖矿,而挖矿是违法的,那便很有可能卷入到违法行为的认定中。”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则认为,鉴于在大陆“挖矿”已被严厉禁止,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直接违反《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规定。

肖飒表示,基于我国碳中和、碳达峰的大环境和“9·24法规系列政策”,同时参考目前国内电商平台和二手交易平台已经全面下架和屏蔽矿机等类似商品的做法,向中国境内客户售卖矿机的行为有可能会被执法机关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相关机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有构成犯罪的风险。

“但不宜以刑法规制矿机买卖行为,刑法规制应当遵循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除非是社会危害极其严重、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矿机买卖行为,否则不宜以犯罪评价单纯买卖矿机的行为。”肖飒补充道。

防止“挖矿”死灰复燃

从当前头部矿机厂商的业务动向来看,相关机构加大了矿机销售、自营“挖矿”等业务在海外的布局。在矿机销售业务方面,有接近头部矿机厂商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称,根据其了解到的信息,监管方当前并未对矿机生产的头部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相关机构更多的是基于市场需求进行了业务调整。

“即便是从外行人的视角来看,‘挖矿’活动全面叫停这一背景下,矿机厂商主动调整业务范围,而不是在政策下来后被动执行,也是更利于公司经营的决定。”前述人士指出。

李森同样多次向北京商报记者强调,合法合规展业也是矿机厂商的生存之本。此前矿机生产行业鱼龙混杂,甚至还有机构通过宣扬“挖矿”收益,大量发展下线吸引用户购买矿机,或是以矿机生产名义对用户实行诈骗。“监管政策出台后,此类行为也将得到肃清,让行业回归良性运营。”

不论出海的矿机厂商如何为抢夺市场份额而“厮杀”,境内“挖矿”穷途末路已成定局。但在公开社交平台上,除了售卖矿机的广告外,也有不少用户主动发帖求购各品牌矿机,并公开咨询“监管政策禁止挖矿后,如何寻找新的挖矿渠道”等问题。

在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重申了“挖矿”的危害性,并强调称,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产业式集中式“挖矿”、国有单位涉及“挖矿”和比特币“挖矿”为重点开展全面整治。对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若发现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研究对其加征惩罚性电价,形成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高压态势。

各省市也加快了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整治工作,从全面排查到设置举报通道,防止“挖矿”活动在境内死灰复燃的大网正缓缓拉开。肖飒直言,从相关监管文件来看,“挖矿”在中国已无路可走,虚拟货币“挖矿”将重回淘汰类产业,没有转圜的余地。

李亚也进一步强调称,监管持续释放从严整治“挖矿”活动的信号,强势表明了持续打击“挖矿”的决心,也为部分“有心人”敲响了警钟。市场上以“挖矿”为明确目的的买卖矿机行为,买卖双方都应该及时打破幻想,放弃侥幸心理,避免开展此类操作。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廖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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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两万“挖矿”就能躺着赚钱?涉违法且易掉入陷阱

来源:长江日报2022-05-17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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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入两万“挖矿”就能躺着赚钱?

  长江日报记者调查发现:私自“挖矿”涉嫌违法且易掉入陷阱

  □ 长江日报记者邓小龙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不少政策,要求全面整顿、清理虚拟货币炒作和“挖矿”等行为。

  “看到有人在网上兜售‘矿机’,买卖‘矿机’合法吗?”近日,有网友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上述问题。连日来,长江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在不少QQ群、百度贴吧等平台上售卖“矿机”者仍不在少数,有卖家声称:“投入不到两万元,‘躺赚’。”还有人称,可代理海外“挖矿”,“你只需要付钱,其他的都不需要操心”。

  “躺赚”“不需要操心”……天上真能掉下这样的“馅饼”吗?记者采访法律人士获悉,私自购买设备“挖矿”涉嫌违法,托管设备海外“挖矿”则隐患重重,其托管合同难受法律保护。法律人士提醒,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品或投资一定要认真甄别、谨慎投资,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

  ■ QQ群有人兜售“矿机”

  称投入不到两万元能“躺赚”

  以“矿机”为关键词检索QQ群,可以搜出数百个相关结果,包括“矿机直销”“矿机交流”“矿机维修”等不同类型的群聊。记者梳理发现,这些QQ群少则60人左右,多的达1200多人。这些群涉及多个虚拟货币币种,群里的卖家称可根据客户的需求设置不同的设备,连接不同的“矿池”。

  记者以“想购买‘矿机’”为由,申请加入一个名为“矿机显卡挖矿以太坊交流群”的QQ群,不到5分钟就获得通过。群信息显示,该群共有375人,在线人数通常在100人左右。每隔10至20分钟,就会有人在群里发布售卖“矿机”的相关信息,也有人在此寻找“挖矿”合伙人。

  例如,一则消息显示:“你出质押gas币,其他硬件、机房、运维我全包,产出五五分,官网数据同步。运营在成都,机房在宜昌,欢迎考察。”记者咨询专业人士获悉,该消息大致意思是,买家支付一定的虚拟货币押金,卖家提供硬件、机房以及运维服务,产生的收益双方平分。

  9日下午,记者在群内看到一条“现货出50台”的信息,随即添加该卖家为好友,询问如何交易。卖家表示,单台设备价格从7000多元到8000多元不等,如果量大,价格可优惠。卖家称,会通过德邦物流发货,一般两天到货。“一般先支付30%定金,然后实时测机子,没问题后马上让快递来公司发走。出快递单号后,你那边补尾款就行。”

  记者称自己是“刚入坑”的新手,向卖家咨询“挖矿”及其收益。卖家称:“刚开始玩,建议你拿两台588显卡机挖,性价比是目前市场上最高、最抢手的了。”

  根据卖家的说法,以他推荐的设备测算,扣除电费成本后,每台“矿机”每天固定收益在50元左右。“一台机子一般七八个月回本,挖他一两年后就赚了。只要机子还是好的,你还可以又把机子卖出去。要是行情好了,你卖的时候还会比你买的时候贵。投入不到两万,‘躺赚’。”

  私自“挖矿”是否存在风险?采访中,有卖家称:“完全不用担心,只要你不搞得把周围区域都断电了或者噪音扰民。”

  ■ “在家‘挖矿’是忽悠人”

  有人转场代理海外“挖矿”

  记者在百度贴吧中搜索到一个“挖矿吧”,里面仅有5条帖子,均更新于去年3月至6月。其中3条是“矿机”售卖和托管的广告信息,还有2条是有关“挖矿”相关知识的“科普”。

  买两台机器在家“挖矿”是否真的“躺赚”?10日,记者通过帖子里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上其中一位发帖者。她告诉记者,目前国家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挖矿”属于违法行为,自己也不售卖“矿机”,但是可提供代理服务,通过境外“矿场”挣钱。

  交谈中,记者谎称“听说身边有朋友在家‘挖矿’收益还不错,自己也想买设备‘入坑’”。听闻此言,这名女子显得有些惊讶:“真正的‘矿工’是绝不可能自己在家挖的,即便之前在国内也是放到‘矿场’去挖。电耗、噪音,加上还要自己天天盯着,自己在家挖根本不可能。”

  “其实这一行是有很多‘坑’的,所谓的在家里‘挖矿’就是忽悠人。”该女士还“提醒”道,“现在有很多人用低价机器吸引人入‘坑’,但你买了之后基本不可能挖到币,而且还很容易被查处。必须找我们这样的专业托管机构,成千上万的机器绑在一起挖才能产生收益。”

  她称,可以充当“联系人”角色协助进行海外“挖矿”,有需要的话,可以面谈。“你只需要付钱就行,其他的都不需要操心。有个客户前年找我买的,去年房、车都解决了。”

  ■ 不再做网上“挖矿”相关业务

  “矿机”公司转型做显卡销售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在一个招聘网站上看到一条招聘信息——某地一家互联网公司招聘“矿机”销售人员,招聘信息的发布时间为2020年9月。

  该公司简介显示:“主要致力于区块链技术的开发以及应用,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币种产出设备(俗称“矿机”)的销售以及托管。在国内国外均建设有大型的‘矿场’,在‘矿机’托管领域,公司拥有一流的硬件设施,强大的运维团队,优良的售后服务体系,可为客户提供一条龙的‘挖矿’服务,实现全民‘挖矿’,全方位让客户体验到区块链的魅力所在。”

  11日上午,记者根据招聘信息提供的地址来到这家公司。该公司共有10余名员工,一位男性负责人介绍,目前“币市”行情低迷,国家出台一系列限制政策,目前公司已不再从事“挖矿”或“矿机”托管等相关业务,也不再招聘销售人员。

  “我们现在主要的业务是售卖显卡,至于买家用来干什么,我们也不清楚。”该负责人说。

  根据该负责人指引,记者在京东等平台搜索“3070显卡”,出现大量搜索结果,价格从4000多元到6000多元不等。

  该负责人说,“3070显卡”就是有些“矿机”上使用的显卡的一种型号。“实际上我们和网上这些商家类似,就是显卡的‘二道贩子’,收购回来再卖给别人赚个差价。”他还介绍,有些网吧淘汰或处理掉的显卡是他们的收购来源之一。

  ■ 高能耗碳排放量大

  “挖矿”弊远大于利

  记者获悉,“挖矿”设备一般包括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等,“矿机”本身具有高能耗、噪音大等特点。

  去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显示,“挖矿”行为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相关报道显示,此前有一家利用数据业务作为掩护,专门进行“挖矿”的企业,月均耗电量达2500万度电,而该企业一年的纳税金额仅为25万元。另有媒体报道显示,今年4月,浙江某地查处相应违法案件4起,查获“挖矿”设备132台,可以腾出用能空间约330吨标准煤。

  武汉一位软件工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挖矿”的危害性在于其过程耗费海量的计算机算力,必然会导致国家能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区块链的特点是“去中心化”,但是各种“各自为政”的虚拟货币,逻辑上本身就是在重复投入,浪费计算资源。

  “这一过程并没有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实际发展,仅有极少数人获利,却消耗了大量能源和半导体资源、人力资源,其弊远大于利。”该软件工程师说。

  ■ 自购设备“挖矿”涉嫌违法

  托管海外“掘金”隐患重重

  当前在我国境内买卖“矿机”是否合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伟琪表示,“矿机”属于商品,买卖“矿机”本身就像买卖电脑、显卡、硬盘,不会涉及非法问题;但私自购买“矿机”用于“挖矿”,则涉嫌违法。

  王伟琪介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国家整治的范围,在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违反了《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规定。

  同时,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具有较大风险,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实行犯罪行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据介绍,将“矿机”托管到海外“矿场”从事“挖矿”行为,其托管合同有极大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法院甚至有可能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即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一大争议焦点。而此类涉外合同,即便判决胜诉,执行可能也存在极大难点。

  王伟琪提醒,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因此与之相关的商品或投资一定要认真甄别、谨慎投资,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

  >>>链接

  ■ 什么是虚拟货币?

  以数字化形式存在

  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投资和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 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就是将一段时间内虚拟货币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进行确认,并记录在区块链上,形成新的区块。

  “挖矿”的人叫做矿工。简单来说,“挖矿”就是记账过程,矿工是记账员,区块链就是账本。

  “挖矿”其实质就相当于虚拟货币系统每10分钟出了一道数学题,谁最先计算出正确答案,谁就能获得对应的虚拟货币奖励。

  ■ “挖矿”行为有哪些危害?

  (一)“挖矿”会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甚至可能使系统崩溃,造成数据丢失

  (二)虚拟货币“挖矿”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三)个人电脑或服务器被“挖矿”程序控制,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四)虚拟货币使用匿名进行交易,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 购买“矿机”可能遭遇的坑

  卖家跑路

  通过QQ群等网络平台购买“矿机”,卖家身份难以核实追踪,一旦卖家收钱跑路,买家的投入“打水漂”

  以次充好

  卖家用低算力“矿机”冒充高算力产品,或用二手产品冒充新品,质量问题难以保障,且维权困难

  传销陷阱

  一些APP谎称“投资便捷、回报率高,线下拉人收益翻倍”,以“挖矿”之名行传销、诈骗之实

  “币市”崩盘

  虚拟货币市场风险高,相关交易在国内不受法律保护,大量投资购买“矿机”,“币市”崩盘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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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袁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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