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钱包下载官网|卖usdt收到黑钱被刑拘

作者: tp钱包下载官网
2024-03-15 20:20:02

买卖usdt等虚拟币被公安机关刑拘后会被判刑吗? - 知乎

买卖usdt等虚拟币被公安机关刑拘后会被判刑吗? - 知乎首发于银行卡专栏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买卖usdt等虚拟币被公安机关刑拘后会被判刑吗?钱洪亮律师​​广东美利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近期,因买卖usdt等虚拟币被异地抓捕并刑拘的势头有明显上升趋势,刑拘的罪名主要以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主,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也偶有出现,虽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大都能取保候审、化险为夷,但是从近期一些地区公布的判决来看,有罪判决率还是呈明显上升趋势,值得关注。一、因账户多次被冻结、止付且从业时间长而推定明知是赃款而接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2022年9、10月份,被告人张某深明知本人的多张银行账户多次被止付、冻结的情况下,仍利用“欧易”APP和“中币”APP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虚拟QC币和USDT币买、卖交易,并通过线下支付、收款后立即转账或将钱款取现的方式,通过虚拟货币的买进、卖出,以转账或取现的方式转移资金。经查,被告人张某深涉案5张银行卡共计转移资金48.9264万元。获取违法所得1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深辩称其不明知汇入、转移的资金是违法犯罪资金,经查,根据被告人张某深的供述、张某深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聊天信息以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某深辩称其2017年即开始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应当知晓虚拟货币的正常交易方式,涉案虚拟货币通常通过网络平台流转。被告人张某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接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二、推定明知交易资金可能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而以帮信罪判刑的。2022年2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1在明知自己经营的虚拟货币交易资金来源可能系上游犯罪赃款,且其名下两银行账户已被相关部门冻结的情况下,仍伙同被告人陈某2销售泰达币(USDT),被告人陈某1负责联系泰达币卖家后将信息通过微信发给“李某”(另案处理,未查实),“李某”将“货款”汇入陈某2账户,陈某1与卖家完成交易并将购买的泰达币(USDT)通过火币网汇入“李某”指定账户。另查明,“李某”给二被告人打款的账户均非本人账户,且其中17个账户因涉嫌电信诈骗被立案侦查,涉案金额共计1260113元。被告人陈某1、陈某2通过居间介绍,帮助“李某”完成虚拟货币交易非法获利9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陈展非法获利7000余元,被告人陈文超非法获利2000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1、陈某2目无国法,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用于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可能系网络电信诈骗分子犯罪赃款,仍长期为其在资金结算方面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十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以变相买卖外汇判处非法经营罪2021年11月,陈某做起现金买卖虚拟货币的业务,其向认识的币圈散户收购USDT(泰达币,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中间币,与美元汇率为1:1)(以下简称:U币),再倒卖给收购方,从中赚取差价。每次交易的牌价由收购方定价,收购方对比1个U币的价钱和其他虚拟币种当天牌价,计算出有赚的牌价。因每次交易都涉及到大量的现金,陈某怕被人抢劫,便雇请李某毅以保镖身份护送与散户交易的现金。2022年2月21日,在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高速路口,陈某、李某毅再次与收购方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进行U币交易,双方按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现金兑换约81.4万个U币,共计人民币5101770元。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李某毅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从犯李某毅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并处罚金1000元;依法没收赃款5101770元,上缴国库。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的居多,其次是帮信罪,无论是定何种罪名,前提都是“推定明知”虚拟币交易资金为违法犯罪资金的流转,在多份判决中我们看到,众多被告人均已自己不明知为抗辩理由,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均是综合多种证据加以判定,抗辩无效,此种推理是否合理暂且不论,虚拟币交易在国内越来越难是真,被冻结的越来越多也是真,如果各位虚拟币交易过程中遇到难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发布于 2023-05-25 15:13・IP 属地广东虚拟币银行账户冻结刑事犯罪​赞同 54​​3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银行卡专栏银行卡解冻及涉嫌刑事犯

为什么在平台卖了一点USDT银行卡就被冻了? - 知乎

为什么在平台卖了一点USDT银行卡就被冻了? - 知乎首发于虚拟货币涉刑事犯罪研究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为什么在平台卖了一点USDT银行卡就被冻了?杨天意-经济刑辩​暨南大学 法律硕士虚拟货币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五):为什么在平台卖了一点USDT银行卡就被冻了?——律师揭秘诈骗集团如何利用虚拟货币场外交易从事非法洗钱活动作者:杨天意律师,专注于新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近段时间笔者不断接到这样的咨询:咨询者:“杨律师啊,我的银行卡被公安冻结了,请问是怎么回事啊?”杨律:“您是做什么业务的?”咨询者:“我是做虚拟货币场外交易的,主要做USDT。”杨律:“那应该是卡里收到来路不明的资金了,才被公安机关冻结的。”咨询者:“可是我只是在平台卖币啊,我并没有帮别人做一些违法的事情啊?”……来咨询的朋友基本都是前述一脸蒙圈的状态,在OTC平台老老实实搬砖赚点差价,银行卡就被糊里糊涂地冻结了,甚至还有朋友被公安机关传唤问话,可谓是人在路边走,锅从天上来。这样的情况在近段时间非常普遍,自六月份开始,虚拟币场外市场就一直不太平,大面积的“冻卡潮”一波接一波。究其原因,是因为部分诈骗集团通过虚拟币场外交易平台入金,同时对诈骗资金进行洗白所致。一、诈骗集团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场外市场进行入金及洗钱的模式根据笔者的研究整理,诈骗集团通过虚拟币场外市场进行洗钱的模式如下图所示:诈骗集团通过虚拟货币OTC市场进行入金及洗钱的模式图简单来说,诈骗集团通过OTC交易平台入金及洗钱有以下几个步骤:1. 诈骗集团在OTC交易平台注册成为平台商户,并使用诈骗集团发展的被害人的身份证件,将被害人注册为OTC交易平台的用户,或要求被害人自行在平台注册;2. 诈骗集团在诈骗被害人财物时,首先使用被害人身份在OTC交易平台下单购买虚拟货币,通常是购买USDT,或要求被害人在平台自行下单购买USDT;平台完成订单匹配后,诈骗集团会要求被害人通过其个人银行卡支付购买USDT的款项,该款项由被害人账户转账至出售USDT的平台承兑商的银行卡内;3. 转账完成后,承兑商出售的USDT由平台划拨至被害人的账户内,被害人再将这部分USDT交付给诈骗集团,实现诈骗款项的入金;4. 至此,被害人被诈骗的款项,经过OTC交易平台的USDT交易,由人民币转换为等值的虚拟货币并为诈骗集团非法占有;5. 诈骗集团再通过其他交易渠道将已获取的USDT售出,并再次兑换为人民币,实现诈骗款项的洗白。这一入金及洗钱的模式,过程并不复杂,但却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诈骗集团选择虚拟货币作为洗钱的媒介,正是看中了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及去中心化属性。通过正常的交易将法币兑换为虚拟货币,再通过其他渠道将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币,这一系列反复交易让诈骗的款项在正常的虚拟货币买卖的过程中,像变魔术一样被不知不觉地洗白,并且难以追踪。二、诈骗被害人、场外交易平台及平台承兑商无形中沦为洗钱工具,成为诈骗犯罪的共同受害者在上图我们可以看到,这一过程真正的主导及获利者是躲在隐秘角落里的诈骗集团,而场外交易平台、平台承兑商及诈骗被害人都是诈骗集团用来实现入金及洗钱的工具。这其中,诈骗被害人被诈骗大量钱财,OTC交易平台因受牵连被公安机关调查,而承兑商则因为有诈骗款项流入而被公安机关大量冻结银行账户。承兑商的工作,其实就是“搬砖”,也就是将其他平台收购的价格略低的虚拟货币放在OTC交易平台出售,赚取中间差价。由于OTC交易平台的交易机制,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交易都是由平台根据双方的需求进行匹配与撮合的,在交易匹配过程中,买卖双方完全不知道交易对手的身份信息。即便在匹配完成后,交易双方也仅能够看到对方的姓名、银行卡号等交易信息。这一模式很像滴滴打车司机与乘客匹配的模式,是完全随机的。正是这一交易匹配与撮合机制,间接导致了承兑商被大面积“冻卡”。由于交易对手完全是系统随机撮合的,承兑商既无法选择将持有的虚拟币卖给谁,也无法核实买方的身份信息,承兑商在交易过程中是完全被动的。一旦匹配到了诈骗被害人的订单,在交易完成后,诈骗款项就不知不觉地进入了承兑商的银行账户(见示意图中“★”号标示的步骤),而承兑商对此是完全不知情的。一旦诈骗集团案发,公安机关会根据被害人的资金流向追溯,这也就是公安机关冻结承兑商银行卡的原因所在了。由于入金及洗钱的过程以承兑商与被害人的交易作为掩护并在不知不觉中完成,承兑商当然无法察觉这些异常,被冻卡时一脸蒙圈也就不足为奇了。律师观点:“冻卡”是公安机关查明案情、打击犯罪的需要,但应保持刑事司法的谦抑性,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及权益。本律师认为,诈骗集团以USDT等虚拟货币作为媒介,通过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入金及洗钱活动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交易平台、承兑商及被害人都变成了洗钱的工具。这一过程中,除了诈骗被害人外,平台及承兑商同样是受害者。公安机关因打击诈骗犯罪的需要,冻结与案件相关的银行卡是必要且必须的,但也应兼顾保护承兑商的合法权益。由于OTC交易匹配模式的随机性,承兑商是不可能与诈骗集团形成共谋并帮助其入金及洗钱的。承兑商从火币、OKEx等平台购买的虚拟货币都是公民合法持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出售这些网络虚拟财产获得的交易对价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安机关应保持刑事司法的谦抑性,一方面应当在查清案件情况后及时对冻结的银行账户进行解封,另一方面应避免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个人合法财产,这也是司法对私权应有的尊重。以上内容由杨天意律师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感谢各位读者的赞赏与支持。编辑于 2022-10-29 23:30虚拟货币金融犯罪USDT​赞同 341​​109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虚拟货币涉刑事犯罪研究本专栏研究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

因出售USDT导致银行卡被冻结,应该如何处理“解冻”事宜? - 知乎

因出售USDT导致银行卡被冻结,应该如何处理“解冻”事宜? - 知乎首发于虚拟货币涉刑事犯罪研究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因出售USDT导致银行卡被冻结,应该如何处理“解冻”事宜?杨天意-经济刑辩​暨南大学 法律硕士虚拟货币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十一):因出售USDT导致银行卡被冻结,应该如何处理“解冻”事宜?作者:杨天意律师,专注于新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虚拟货币投资者及场外交易承兑商在交易过程中,因为不小心收到来历不明的款项导致银行卡被冻结,该如何处理?许多“摊上事儿”的朋友遇到此类事件的时候,内心既震惊,又恐惧,更迷茫:“我做错了什么?”“为什么冻我的卡?”“我现在该怎么办?”“我……@#¥%&......”许多“币圈”的朋友,在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以后都带着上述无穷的问题向笔者咨询或求助。之所会产生如此多的问题,是因为多数与刑事司法“绝缘”的朋友在银行卡被司法机关冻结后,突然发现自己平静的人生竟然在此刻与刑事司法产生了“交集”,这种“交集”随之演化成“焦急”,只因当事者不知该如何处理。其实事情发生了,大家还是应该积极面对,既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也不必惶惶终日,而是应该按照基本的步骤和方法进行处理。步骤1:向冻结银行卡的银行查询冻卡信息。在遇到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时,当事人首先要做的是向冻结银行卡的银行查询冻卡信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银行卡被冻结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银行认为持卡人的资金流动异常而进行冻结,另一种是因持卡人涉嫌违法犯罪而被司法机关司法冻结。两种冻结的性质是完全不同,当事人因首先明确自己的银行卡究竟是不是司法冻结。在向银行查询冻卡信息的时候,当事人应当重点查询司法冻结的机关名称、冻结时间、冻结期限、冻结事由以及司法机关经办人员的联系方式等。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信息因司法机关预留信息量的不同,银行所能提供的信息量也会有差别。当事人在查询冻卡信息时可逐个询问,尽可能多地掌握冻卡信息。步骤2:向冻结银行卡的司法机关了解冻卡原因并说明实情。在查询到冻结银行卡的司法机关的信息后,如当事人对于冻卡事由感到疑惑,或者认为自己有必要第一时间说明事实情况,则应当尝试与冻卡机关取得联系,了解冻卡原因。一般情况下,冻卡机关的经办人员会主动与被冻卡者联系,告知冻卡原因,并向当事人详细地了解情况。但某些情况下,经办人员可能因为业务繁忙或忘记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告知相关情况,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考虑主动与冻卡机关取得联系。在与冻卡机关沟通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重点了解或核实以下问题:(1)被冻结银行卡的信息、冻结金额、拟冻结期限;(2)冻结银行卡的原因、涉及哪一笔或几笔银行流水;(3)是否可以申请解冻、应如何申请解冻。在第一时间与冻卡机关进行沟通,除了了解相关情况,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向司法机关陈述个人因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导致收到不明款项的事实。这一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冻卡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是信息不对称的。于冻卡机关而言,他们所看到的只是当事人的银行流水,银行流水反映的只是当事人收到“赃款”的事实,对于当事人是如何收到“赃款”则一概不知,更不知道当事人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事实;于当事人而言,当事人知道的仅仅是自己买卖USDT的事实,对于收到何种性质的款项是完全不知情的。因此,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冻卡机关出售USDT的事实,这是自己可能收到不明款项的主要原因。步骤3:查询个人交易记录、银行卡流水,确认冻卡情况是否与交易事实相符。当事人与冻卡机关进行初步沟通后,应当查询个人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交易记录以及被冻结银行卡的流水,核实导致被冻卡的交易是否存在,核对交易记录及银行卡流水,比对信息是否匹配,以核实该交易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本人进行的交易。核实交易的真实性是非常必要的,冻卡机关也可能存在“误冻”的情况。如果当事人经比对后发现该笔交易并不存在或者并不是本人进行的交易,则可能是冻卡机关出现了“误冻”的情况,应及时与冻卡机关沟通并核实相关情况。步骤4:与冻卡机关沟通、协商,并提供相关资料及专业文书,提出解冻申请。实践中,被司法冻结的银行卡解冻的确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这并不意味着申请解冻不具有可行性。一方面,解冻是一个沟通、协商的过程,并不是所有冻卡机关都对解冻的要求置之不理,冻卡机关本身也是某案件的办案单位,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追求案件的侦破而不是为了冻卡。因此,当事人在与冻卡机关形成良性沟通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是完全有可能向被冻卡者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解冻方案的。另一方面,申请解冻也是准备资料及专业文书的过程。申请解冻只靠沟通是远远不够的,向司法机关申请银行卡解冻,更多地需要靠能够证明本人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无关的资料,以及将这些资料形成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的专业文书。准备哪些资料、如何准备资料以及出具专业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缺乏专业上的支持,可以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或委托律师代为处理解冻事宜。综上,本律师认为,当事人遭遇因出售USDT导致银行卡被司法冻结的情况时,不必过于惊慌,应按照了解情况→核实情况→沟通协商→申请解冻的步骤循序渐进地解决问题,必要的时候,可以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或委托律师协助处理。以上内容由杨天意律师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感谢各位读者的赞赏与支持。发布于 2021-01-30 11:37USDT虚拟货币金融犯罪​赞同 13​​2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虚拟货币涉刑事犯罪研究本专栏研究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

4名95后倒卖USDT洗钱3800万元,被判帮信罪且获刑_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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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动 BlockBeats 消息,5 月 24 日,据 21 世纪经济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诈骗团伙利用 USDT 进行洗钱的案件裁判。4 名 95 后通过其银行卡绑定接单平台倒卖 USDT 单边交易流水金额总计达 3800 万元,总计非法获利 10.72 万元。2021 年 12 月 21 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定 4 人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主从犯之分;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此外,李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款 1 万元;肖大光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罚款 1 万元;蒋委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罚款 5 千元;肖小光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罚款 3 千元。宣判后,李原和蒋委不服,提出上诉。2022 年初,株洲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最终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无论是从支付结算金额还是违法所得金额均构成情节严重,且本案共有 31.2515 万元被诈骗资金流入,本案被帮助对象达到了诈骗罪入罪门槛。」株洲中院认为,李原、蒋委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且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达到了诈骗罪入罪门槛,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此外,株洲中院表示,李原、蒋委等人是根据走账金额即银行流水金额千分之二点八提取好处费,故一审判决以单边交易流水金额为依据追缴其违法犯罪所得,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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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十): 因出售USDT银行卡被冻结,需要向“被害人”进行“退赔”吗?

办案律师/作者:

杨天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2-01

杨天意律师,专注于新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正    文近段时间,笔者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咨询者:杨律师,我因为卖USDT银行卡被XX公安机关冻结了。杨律师:公安机关是否与你联系?是否说明冻卡原因?咨询者:与我联系了,说是收到了诈骗被害人的款项,涉嫌诈骗。公安现在要求我把钱退给被害人,可我没有诈骗啊,这钱到底要不要退呢?因出售USDT收到不明款项导致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在近半年的时间频频出现。而冻结银行卡的公安机关往往都是“一冻了之”,被冻卡者申请解冻可谓难如登天。在此情况下,一些公安机关推出了“新办法”,要求被冻卡者退还“被害人”的款项,以此换取解冻银行卡的“可能性”。这一办法看起来似乎是非常“人性化”,但这样做是否合理,是否合法?被冻卡者到底要不要退还“被害人”财物?客观来说,这个问题,还是要分情况的。第一种情况,如果行为人在明知他人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通过USDT交易帮助他人从事入金、出金或洗钱活动,此种情况行为人为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甚至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在存在明确被害人的情况下,被冻结的款项作为涉案财物,当然应当予以退还。这一情况因为其本身具有违法性,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第二种情况,也是虚拟货币一般投资者或场外交易承兑商遇到的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即正常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收到来历不明的款项,导致银行卡被冻结。此种情形,公安机关要求被冻卡者退还“被害人”财物,究竟是否合理、合法?答案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我们都知道,犯罪行为的发生与犯罪结果的出现之间必须要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因果关系”。而在上述情形下,被冻卡者与“被害人”之间并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冻卡者收到“被害人”被诈骗的款项并不是“被害人”被诈骗的“因”,“被害人”因受欺诈导致处分财产并不是被冻卡者收款行为产生的“果”。既然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我们自然不能说被冻卡者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既然没有权益侵害,当然也不应当负有赔付他人所受损失并将法律关系恢复原状的责任。因此,本律师认为,部分公安机关要求因出售USDT收到来历不明的款项导致银行卡被冻结的被冻卡者归还“被害人”被诈骗款项的行为,并没有抓住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更没有厘清被冻卡者与“被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盲目地要求被冻卡者“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冻卡的公安机关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认知错误,是因为被冻卡者收到来历不明的款项与“被害人”被诈骗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一,“被害人”被诈骗,是因为从事诈骗活动的犯罪分子对被害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进而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了其合法财产。在诈骗犯罪实施过程中,诈骗分子要求被害人以购买USDT的形式实现“入金”,被害人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以缴纳USDT的方式处分了财产。这是第一层法律关系。其二,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过程中,“被害人”通过OTC市场购买USDT,出售USDT的虚拟货币投资者或承兑商在OTC市场出售USDT,USDT在“被害人”与被冻卡者之间交易及流转的过程中,“被害人”从投资者或承兑商处取得了USDT,而被冻卡者则从“被害人”处收取了出售USDT的款项。这是第二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法律关系,是诈骗分子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刑事法律关系;而第二层法律关系,则是“被害人”与投资者或承兑商之间以USDT为交易标的物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显然,第二层法律关系不可能直接作用于第一层法律关系而导致“被害人”被诈骗的结果出现。第二层法律关系中的买卖合同行为虽然因第一层法律关系而产生,却是独立于前者的民事法律关系。本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的首要职责是根据犯罪线索,通过侦查手段查明犯罪事实。在未查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盲目地要求被冻卡者“退赔”给被害人,未免有“未审先判”之嫌。试问,在此情形下,被冻卡者以何种法律地位,基于何种犯罪事实,向所谓的“被害人”进行“退赔”?综上,在不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在被冻卡者收到不明款项与“被害人”被诈骗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本律师不认同盲目要求被冻卡者“退赔”的做法,也不建议被冻卡者在此种情况下为寻求“解冻”而进行“退赔”。以上内容由杨天意律师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感谢各位读者的赞赏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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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usdt银行卡收到钱有脏款嫌疑,公安局刑侦大队把我的银行卡都冻结了,公安局要我去,你们说可以去吗?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银行卡储蓄卡银行卡盗刷卖usdt银行卡收到钱有脏款嫌疑,公安局刑侦大队把我的银行卡都冻结了,公安局要我去,你们说可以去吗?关注者41被浏览73,613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添加评论​分享​32 个回答默认排序哥不是币神​ 关注币圈币冻卡,时有发生,但是因此被行政拘留的,极少遇到。可以去跟公安沟通。当然,沟通的方式和技巧非常重要。目前,国内命令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所以,在国内买卖虚拟货币并不合法。但是个人交易行为属于个人投资的范畴。但是,如果以营利性活动买卖虚拟货币套利为业的(如OTC币商或者线下收币等行为),有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的范畴。异地公安司法冻结,大概率是提币出金的时候收到对方的黑钱了,导致银行账户涉案了,所以公安部门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或止付的处理。一般情况下是只收不付。或者你的卡的交易记录里面存在与案件相关联的资金存在,与风险账户之间有交易往来,公安会对这种情况的账户作一个紧急止付,以防止资金外流。解决方案:遇到公安司法冻结的情况,先等3天,因为一般临时止付的期限是3天。只需要等待它到期是否自行解开即可。但是大部分临时止付在三天后会变成正式冻结,续冻半年,这时候就说明你的银行卡已经正式被认定为涉案了。遇到银行卡涉案被冻正式结的情况,首先向银行查询冻结该卡的公安单位名称、案件编号和负责警官的联系方式等,然后向冻结部门的民警取得联系,了解银行卡冻结的原因,并说明自己的个人情况,跟民警配合处理。一般情况下,由于炒币被涉案的银行卡,耐心沟通,是有希望解除司法冻结的。这过程中沟通的技巧非常关键,建议找专业人士指导。现在大家知道,原来炒币出金被冻结,是多少麻烦和痛苦的一件事了。 所以,“防患于未然”非常重要。编辑于 2023-12-26 15:51​赞同 15​​2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现代捕快​专攻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公安业务。​ 关注银行卡被公安冻结,去或者不去,取决于你,想不想解冻卡,取决于你,能不能接受卡冻结带来的影响和火锅,如果能接受,那么可以不去,如果不能接受,最好积极配合。虚拟货币交易,国内不支持,因为很多人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但是也不代表虚拟货币交易就一定是违法的,因为对于很多币商来说,就是正常的虚拟货币交易,并不是参与洗钱。虚拟货币很容易在卖币的时候,收到赃款,导致卡冻结,这种情况下,国家在不支持虚拟货币交易的态度下,会优先保护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对于被骗的受害人会优先保护,而这种情况下,对于收到赃款的币商和卡主的利益,机会放在后一位了,这就是为什么很多时候,虚拟货币收到赃款后,无法保证币商的利益,而是需要币商把收到的资金退还给被骗的受害人,就是这个原因。所以虚拟货币收到赃款的话,你如果想要解冻卡,那肯定是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还涉案资金,才能争取解冻卡。如果你不想解冻卡,那不予理会也是可以的,但是卡会一直冻结着,你卡里的这笔涉案资金,也可能会被划拨了,也是有这个可能性的。同时涉案卡冻结了,也可能会牵连你名下其他卡,导致被银行限制使用,并且后续贷款和办新卡,都会受限制,如果你能接受以上的后果,那也可以不去处理 的。多了解法律知识,远离违法犯罪,少走弯路。可解答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办理程序问题、案件办理进度、如何争取从轻处罚,量刑范围,举报投诉渠道,银行卡冻结的问题。发布于 2024-01-24 22:30​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收到黑钱USDT被刑拘?虚拟货币承兑商搬砖,律师无罪辩护方法_交易_犯罪_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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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黑钱USDT被刑拘?虚拟货币承兑商搬砖,律师无罪辩护方法

2022-05-12 16:24

来源:

全国优秀律师张智勇

发布于:重庆市

原标题:收到黑钱USDT被刑拘?虚拟货币承兑商搬砖,律师无罪辩护方法

文/张智勇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

虚拟货币在一些人眼中是一夜暴富的香饽饽,但在另一部分人眼里是想连忙撇清关系的“烫手山芋”。

虽然我国始终未认可过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有民事裁判观点认可了其具有商品属性,可以作为商品进行合法流转。随着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指出:“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这无疑又一次对虚拟货币念起了“紧箍咒”。那么,在虚拟货币的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不少人会问,是不是一沾上虚拟货币,就构成犯罪了?

虽然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不会构成犯罪,但不可否认的是,其潜在的刑事风险较高。

由于虚拟货币去中心化、隐蔽性等特性,资金来源无保障,一度成为了洗钱、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行为的重灾区。也基于此,部分办案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时,天然地认为但凡是虚拟货币交易,构成犯罪就是板上钉钉,甚至对个人合法财产采取先“冻结、扣押”为敬。这一现状也对辩护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期笔者团队成功办理了一起流水金额上千万,成功不起诉的帮信罪案件。

无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无罪辩护的重点之一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笔者将结合26年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对“主观明知”要件的认定标准进行探讨,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银行账户出现明显异常后,仍继续参与虚拟货币交易

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刑事案 (2022)皖03刑终153号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某作为本科毕业的成年人,先后办理十张银行卡进行大额资金的非法转账活动,且在其银行卡多次被冻结的情况下安排其他人帮助其转账,其应当认识到涉案资金可能是犯罪所得,应认定其主观上明知。

但并不代表,只要银行账户被止付、冻结过,继续交易的,就一定推定行为人明知。《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该但书条款指明了无罪辩护的思路。

展开全文

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静检刑不诉〔2021〕55号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徐某团伙所使用的12个支付宝账户共计被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冻结8次,止付14次,该团伙在支付宝账户被冻结或止付后,使用其他先期注册的账号继续在火币网从事USDT等虚拟货币的买卖业务。经公安部电信诈骗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证实,犯罪嫌疑人徐某团伙所使用的多个支付宝账户共计收到电信诈骗涉案资金约42.5万余元。

不起诉理由: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以“测卡”、“试卡”的行为推定其“明知”

有的办案机关认为,在交易虚拟货币前,行为人对银行卡进行小额转账(0.01-1元不等),以测试该银行卡没有被冻结的行为,以证明其主观上清楚资金来路不明,可以推定为“明知”。

刘某、汪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刑事案 (2021)鲁17刑终442号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等人要求其员工在“绿洲平台”注册用户并均绑定十余张银行卡,在平台交易前进行“测卡”,且员工需在接收到转账后15分钟内放币。各上诉人应当知道接受的资金来路不正。

但笔者认为,正因为交易虚拟货币导致冻卡的现象太过高发。所以,即便是正常交易,行为人为了保证交易安全,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也是其无比关心的问题。按照行业惯例,商户通常会要求查看客户近一个月的流水、信用登记,保证大额进账资金至少沉淀7天,还要求对方证明银行账户是“活卡”。所以,单纯“测卡”并不能直接证明,行为人有为犯罪行为提供资金结算的故意。

三、快转快出,资金不过夜推定其“明知”

赵XX、陈XX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审刑事案 (2021)赣1025刑初173号

乐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XX从2021年1月份开始在中币网、火币网从事虚拟货币U币交易业务,其应当熟知虚拟货币的正常交易方式,但其通过创建“微信群”、“蝙蝠群”群聊等方式,收集祝某1、祝某2等多人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银行卡支付账号,要求收款后立即完成U币交易并转交给上线或将钱款取现,且交易资金量巨大,资金均显示快进快出,被告人赵XX等人明知该交易方式明显异常,仍参与转移犯罪资金,应当认定被告人赵XX等人对其转移资金中包含犯罪所得具有主观明知,客观上实施了帮助上游犯罪转移诈骗赃款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行为人如果在收到涉案资金之后,交易资金快进快出,在不同账户频繁划转,通过不同平台分批次充值提现,其行为明显异常,不符合常理的,可能会被推定为明知,被界定为犯罪。

四、以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价格推定其“明知”

发生在山东省的一起搬砖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在火币网、OKEX平台以单个均价约7.12元的价格买进,并以远远高出市场价格的单价7.39元(USDT的正常价格7.11-7.13元),出售60余万个USDT虚拟货币给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套现,非法获利1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未设置购买者的注册时间条件,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与对方反复进行交易,应认识到对方款项来源不清,可能是犯罪所得,由此推断周某某对于赃款的“明知”,致使对方转移财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然,虚拟货币的价格往往不是固定的,是随着市场行情波动的。所以,行为人若是出于交易安全,选择更稳定、安全的相对方进行交易,交易价格在适当范围上浮,也无可厚非,绝不能据此认定犯罪。

五、其他考虑因素:是否使用加密聊天软件;是否采取线下交易;是否使用现金交易;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还是他人提供的资金等。

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武检刑不诉〔2021〕87号

不起诉理由:本案中余某某购买虚拟货币所使用的资金系自己所有,并非上游犯罪所得的赃款,其交易虚拟货币无固定买家,主观上购买虚拟货币的目的系因为朋友刘某某介绍可以“炒币”挣钱,目前并无证据证实其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购买货币系接受了上游犯罪的委托,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或掩饰、隐瞒他人犯罪所得的故意及相关事实,故其在平台上注册商家号收购散户等的虚拟货币并进行出售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所以,笔者认为:

(一)仅凭单一因素不能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要结合多因素综合判断。

(二)确实不明知的,就应当明确地供述自己不明知。坚持实事求是,避免因为害怕、诱导等,不切实际地做出“我好像听说过XX平台上存在问题资金”等模糊性供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一定要说出来,最后签字确认的时候,一定要对笔录上每一个字,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看清楚后再签字。如果记录有偏差,不是亲口所述的内容,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这一点,非常关键。

(三)在接受询问或讯问时,最好不要空手去,应提交自己在交易过程中已经采取风控措施的相关证据。比如交易发生在头部交易所,有合法来源的银行流水、对方人卡一致的证据、历史交易凭证、合理的交易价格等。

作者:张智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被国家司法部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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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DT灰产调查:贩毒、网赌、洗钱

USDT灰产调查:贩毒、网赌、洗钱

2020年11月30日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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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USDT灰产调查:贩毒、网赌、洗钱USDT等加密货币,正在变成收取毒资的“绿色通道”。“相比于微信支付宝转账,加密货币的流动没有可完全证实的信息可查。买卖双方都安全。“一涉毒人士在自建博客网站上写道。加密货币,金融史上的一个伟大实验。它的发明始于2009年名为“中本聪”的账号写的一篇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天生带着去杠杆和硬通货的使命,也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由于匿名化特点,如今逐渐沦为犯罪分子的最爱,其中USDT(泰达币)最受欢迎。不只限于买卖毒品,USDT还被应用至网络赌博、洗钱、资金外逃等黑色产业。深潮TechFlow采访、调研加密货币黑色产业链当事人,试图呈现USDT隐秘的角落。用USDT买大麻“相比于微信支付宝转账,加密货币的流动没有可完全证实的信息可查。买卖双方都安全。”周晓(化名)在自建的博客网站上写道。周晓称,因为比特币,找自己买“飞叶子”的人不用担心,在交易所购买比特币需要实名认证,但这只能证明你买过比特币(投资过比特币),至于比特币去了哪儿,为什么去哪里,“你不主动说,没人知道”。“你可以说自己看比特币今年涨势喜人,投资了一些比特币玩。然后转去自己另外的比特币钱包了。另外的钱包密码啥的我写在纸上,不见了,这几天我还在找呢。”他介绍。周晓经营着一家毒品线上交易平台,主要帮国内玩家代购大麻、LSD等新型毒品。像周晓这样用加密货币买卖毒品、“拿命赚钱”的人不在少数。据正义网报道,长春市一夫妻用比特币地址来收取、转移毒资。妻子刘某将自己的比特币账号交给了丈夫马某。马某利用该账户收取毒资,并提现至刘某银行卡转移毒资,共计10 万余元。检察官审查案件后认为,刘某在明知马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将比特币账户提供给马某用于收取毒资并提供银行卡转移毒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今年 1 月 20 日,法院当庭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马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刘某构成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周晓之所以逍遥法外,是因为其比特币地址难以被追踪。他表示,自己的比特币地址通过椭圆加密算法批量离线生成,随意生成地址和相应密钥,无限制随便生成。周晓曾选择3种加密货币用于转账:比特币、USDT和其自己发行的E-RMB。他一开始选择比特币,后来,因为遭遇熊市BTC价格下跌,卖家要求保值交易,于是采用稳定币USDT转账。USDT是Tether公司推出的一种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的加密货币,1USDT=1美元, 即每发行1个 USDT 代币,其银行账户都会有1美元的资金保障。近期他还预备推出电子人民币E-RMB。他介绍,该币安全、隐私度高度提高,币值稳定,始终与人民币1:1价格锚定,仅限于买过的老用户使用。像周晓这样精通加密货币并灵活运用的人,在灰产世界越来越多。他们游走在法律边缘,在加密货币的隐匿之下,“用命赚钱“。加密货币的灰色世界“我账户上有九十万U(USDT)。”艾巴(化名)在缅甸勐拉经营一家线下赌场,他告诉笔者,每天需要将现金换成现汇或者USDT。Chainalysis报告数据显示,从2019年7月到2020年6月,有超过500亿美元加密货币从位于东亚地址转移到海外地址。其中超过180亿美元是USDT。加密货币在灰色产业主要呈现3种用途:贩毒、网赌和资金外逃。这是一条隐秘的灰色产业链,鱼龙混杂。以跨境转账为例,一知乎用户在2016年介绍自己跨境转账的操作:在国内交易所购买比特币,转移至Bitfinex,提现之前,平台要认证个人信息,按照提示填上身份证,护照,住址证明。在提现后,平台会收取0.1%的手续费,最低20美金。这样整个比特币跨境汇款流程完成。知情人士告诉深潮TechFlow,以上具备实操性,自己试过将中国地址打到美国交易所,兑换美元转到美国账户,“但这只是个例”。如果上述操作仅限于个人摸索,需要自己承担风险,那随着数字货币的普及和发展,如今已经出现用加密货币跨境汇款的产业链。“我们做美元和澳元。”纪楠(化名)称,自己提供收U(USDT)出法币(现汇)服务,只需要“告知我们收款银行,是私户还是公户,是哪个银行注册,在哪个地区注册的,一个工作日即可到账”。如果客户是个户,就以借款、欠款名义,如果客户是公户,就以劳务报酬名义。纪楠介绍,相比于传统银行电汇长至数周、高达5%的手续费,USDT转账的手续费更低(接近0)、转账即时到账。“最低5000(USDT),上不封顶,单笔超过100万(USDT),提前告诉我就好。“纪楠称,客户转账用途一般是做美股交易或者买房、移民。相比起上述用于跨境转账的“简单”操作,加密货币的专业跑分团伙则更加隐秘而庞大。“跑分”这个词,源于电脑或者手机的性能检测,但支付领域的跑分,却有新的含义。以往,网络博彩平台会收购大量银行卡来收钱。但这样做,成本很高——收一张银行卡,成本成百上千。一旦银行卡被封,这些钱就打了水漂。2018年后,跑分模式开始兴起。市场上出现了很多跑分平台,它们用众包的方式,让洗钱成本大大降低。这些跑分平台宣称“只要一张二维码,在家躺着都能赚钱”。跑分玩家在跑分平台缴纳押金(比如说1万元),并上传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而充值玩家通过支付方的对接,将钱打给跑分玩家,收满1万元后,跑分结束。跑分平台会给跑分玩家一定比例的收款佣金,并将一万元押金转给博彩平台。“类似于运送资金的滴滴打车,滴滴打车运的是人,我们运的是钱。”跑分人士介绍,整个过程中,博彩平台不参与资金流动,跑分玩家们成了洗钱工具。USDT跑分是用数字货币跑分支付的新模式。传统跑分,跑的是人民币;USDT跑分,跑的则是USDT。上述跑分人士介绍,USDT跑分最大的优势是去中心化交易,“都是客户与我们的司机(承兑商)在发生交易,中间没有资金池,有效的防止资金被大面积冻结。而且中间有USDT作为阻断,整个过程都是无痕交易,不会被追踪到去向。我们的交易量够大够分散”。“我们是为博彩平台提供出入金服务的。”QQ上一跑分人士称,以加密货币USDT交易,“用本金赚取佣金,一单一结,一万本金挣150~200元佣金,直接回你银行卡上”。据深潮TechFlow了解,这类跑分团伙在QQ群、百度贴吧、闲鱼等平台引流,然后于蝙蝠、电报、纸飞机等通讯软件沟通交易细节,并于交易所买入加密货币,最后将币转入跑分平台,最常用的加密货币是USDT。“跑U的有是有,U进Y(人民币)出。那种特别少,90%以上都是坑人的资金盘或者骗子。”艾巴表示,就算见面交易,也有突然消失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场针对加密货币洗钱的严打正在来袭。严打来袭“不能像以前那么猖狂了。”艾巴介绍,最近风声紧了,他不再接受USDT业务,而是采用现金换现汇,比例是100:105。9月24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九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廖进荣指出,每年自中国境内流出涉赌资金超出一万亿元,特别点名加密货币被用于转移赌资。“在近期的案件当中,发现部分涉赌团伙利用虚拟货币收集转移赌资,甚至在缅甸部分地区以虚拟货币投资为由,行网络赌博之实。这类新型的数字货币通道不可冻结,匿名难以溯源,给我们打击治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今年以来,全国上下开展了如火如荼的“反洗钱”和断卡行动。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而加密货币毫无疑问是打击的重点区域。部分加密货币OTC商也受此波及,被冻卡甚至调查。根据刑法关于洗钱罪立案标准,为洗钱行为“提供资金账户”,提供账户的人会被立案追诉,最高刑罚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今年 6 月 8 日,惠州警方打掉了一个利用USDT数字货币经营第四方支付平台的犯罪团伙,共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76名,查处涉案网络支付工作室4家,捣毁网络赌博团伙2个。该案是全国侦破的首例利用USDT数字货币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案件。经初步核实,该平台运营近15个月,为境外120个赌博网站以及70家投资诈骗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涉案金额达1.2亿元。深潮 TechFlow 发现,USDT因为价值稳定、同样具备隐匿性,越来越受到犯罪分子的喜爱。上述的无论贩毒、网赌还是跨境转账,所使用的,无一例外皆是USDT。USDT成罪魁祸首?与大众观念不太一样的是,最受中国人欢迎的加密货币不是比特币,而是USDT。根据Chainalysis报告,USDT在今年 6 月击败比特币,成为东亚最受欢迎的加密货币。而其中,中国所占比例最高。报告称,“Tether已成为中国加密货币用户事实上的法币替代品,并且是向比特币和其他标准加密货币过渡的主要手段”。根据谷歌趋势,USDT热度在中国大陆是最大的,辐射至整个华人区当前 USDT 的总市值超过 191 亿美元,但 2017 年,这个数字也就差不多 1 亿的规模。短短 3 年,USDT市值实现了 191 倍的跨越式增长。这些被迅速增发的USDT应用场景在哪里呢?早在 2019 年 7 月,Coindesk就报道过USDT被用于俄罗斯跨境贸易的案例,“销售额里20%是比特币,80%是USDT”,一位俄罗斯OTC商人表示,“中国企业购买的USDT一天购买的总量可达到 1000 万至 3000 万美元”。事实上,USDT已成为最“出圈”的加密货币,和灰产联系也最紧密。围绕USDT的犯罪事件愈演愈烈。中国检察网数据显示,今年来已经有85例USDT关联犯罪案件,而在2020年之前,只有5 例。这一趋势已为各国监管所察觉,立法正在逼近。欧盟在 9 月正式提出加密资产和稳定币的监管框架,明确表示将欧盟现有金融类法律未涵盖的所有加密资产纳入监管中。日前英国财政部发表声明,正在起草规范私人稳定币,也在研究央行数字货币作为现金替代品的可能性。回到国内,2020年10月23日公示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据上文所述,USDT在跨境转账、洗钱灰产等领域已经取代人民币法币的地位,并且还是中国加密货币用户事实上的法币替代品。USDT会暴雷吗?何时暴雷?这恐怕是悬在每个加密货币用户头顶的问题。在一些极客眼里,技术是无罪的,只是为不怀好意的人所用。但越来越多的加密货币犯罪案件出现也在提醒我们,技术并不能为人性之恶完全洗脱责任。“The Genie is out of the Bottle”(妖怪已经放出了瓶子)。比特币钱包公司Xapo 总裁 Ted Rogers这样形容BCH分叉内战。这句谚语源自《一千零一夜》里阿拉丁神灯的故事,意思是妖怪一旦放出瓶子,就会对世界产生不可逆的负面影响。如今这句话依然可以用在USDT等加密货币身上。“比特币天生带有去杠杆和硬通货的使命,USDT是现在交易所高杠杆之源。一种货币有更多人用理论上是好事,但如果用途仅限于黑产和投机,是不是该审视一下加密货币的初心呢?”MakerDAO中国区负责人潘超曾如此评论道。(尊重受访者意见,周晓、艾巴、纪楠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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