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token钱包下载安卓最新版本|元宇宙平台合法吗

作者: imtoken钱包下载安卓最新版本
2024-03-10 21:27:04

元宇宙在中国合法吗?哪个平台比较受关注?-网易瑶台

中国合法吗?哪个平台比较受关注?-网易瑶台首页解决方案核心技术生态合作新闻报道资料库帮助中心关于我们登录搜索活动免费体验首页/常见问题/元宇宙在中国合法吗?哪个平台比较受关注?元宇宙在中国合法吗?哪个平台比较受关注?来源:网易伏羲时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元宇宙这一概念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它被定义为一个虚拟共享空间,由物理现实和数字虚拟现实融合而成的新领域。在中国,元宇宙的合法性一直是业界和用户关注的焦点。目前,中国政府尚未对元宇宙领域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意味着元宇宙在中国是非法的。实际上,许多中国科技公司已经开始探索并建设自己的元宇宙平台。在众多元宇宙平台中,网易瑶台无疑是最受关注的之一。作为网易公司的重要产品,网易瑶台不仅继承了网易在游戏、社交、传媒等方面的深厚积累,而且在技术上也表现出了成熟和稳定。产品的特色在于其独特的创新和有趣味性,这些特点非常符合年轻一代的喜好。网易瑶台的用户可以在这个平台上举办各种元宇宙活动,如元宇宙展览、搭建元宇宙博物馆和元宇宙景区等。这些活动不仅为用户提供了新颖的娱乐方式,也为文化艺术的展示提供了新的平台。更重要的是,网易瑶台中的虚拟人物可以基于AIGC技术进行个性化创建,这一点在元宇宙领域中尤为突出。网易瑶台的成功并非偶然。它的背后是网易公司多年来在相关领域的积累和探索。网易一直以来都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游戏和社交体验,这些经验在元宇宙的构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网易在传媒领域的深耕也为网易瑶台提供了丰富的内容资源。尽管网易瑶台在技术和内容上都有着不俗的表现,但元宇宙领域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例如,如何保障用户的隐私和安全、如何构建健康的生态系统、如何处理虚拟财产的权益等问题都需要行业内外共同努力解决。此外,随着元宇宙概念的普及,监管机构也可能会逐步出台相关政策来规范这一新兴领域。总的来说,元宇宙在中国是合法的,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的需求,元宇宙将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网易瑶台等平台的探索和实践将为整个行业的成长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参考。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元宇宙将会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展现出更加丰富多彩的面貌。<< 上一篇 (元宇宙空间是什么?可以提供哪些功能? )(元宇宙在中国的发展受重视吗?都有哪些功能?)下一篇 >>热门评论S杀**方元宇宙这个概念很新颖,相信在未来会有更多的应用和发展空间。X潇湘**倾城中国的科技公司都在积极探索元宇宙,网易瑶台的表现确实不错,期待他们能带来更多创新。N凝眸*香处保障用户的隐私和安全,构建健康的生态系统,处理虚拟财产的权益,这些都是元宇宙发展需要面对的挑战,希望行业可以共同解决这些问题。Z醉饮*世酒看到这篇文章,对元宇宙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感觉这是一个充满可能性的领域,期待更多的发展和变化。S笙**断虚拟人物可以基于AIGC技术进行个性化创建,这个特点很吸引我,期待能在元宇宙平台上试试看。新一代虚拟活动平台,等你开启!立即咨询试用24 小时热门文章 AIGC与元宇宙:打造超现实的“第二个世界”远程视频会议app 功能多吗?必须要下载吗?VR全景云上展厅普及了吗?如何选择靠谱平台?线上会议准备事项有哪些?策划需要多少时间?元宇宙现状与未来浅析,体验感决定成败本周热门文章 web 3.0的应用场景不限人数的会议平台哪个好?怎么召开在线会议?VR是否是元宇宙的一部分?远程会议是什么意思?元宇宙虚拟会议是怎么交互的?数字人和元宇宙的关系相关推荐关于数字人你必须知道的五个要点虚拟展台设计有哪些技巧?虚拟展台应该找谁设计?视频会议用啥软件?用元宇宙视频会议体验逼真效果国家支持元宇宙什么?元宇宙能带来哪些改变?线上发布会用什么平台?元宇宙发布会有哪些类型?客服电话咨

元宇宙到底是不是一个大骗局?这篇文章讲透了! - 知乎

元宇宙到底是不是一个大骗局?这篇文章讲透了!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元宇宙到底是不是一个大骗局?这篇文章讲透了!商隐社2021 年,“元宇宙”无疑是最火的概念。无论是元宇宙概念第一股罗布乐思(Roblox)今年3月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首日市值就突破380亿美元,还是Facebook宣布将在5年内转型成一家元宇宙公司,亦或是在国内,腾讯、字节跳动等互联网巨头及米哈游等游戏新星都争先恐后的宣布加入到元宇宙赛道当中。对于元宇宙,有人说它是炒作,甚至是骗局,但也有人说它是下一代互联网,是互联网的未来。到底什么是元宇宙?元宇宙的底层逻辑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认识、看待、拥抱已来的未来?肖风说:“我们不能简单把元宇宙归结为下一代互联网,它是下一代网络。今天分享的题目叫元宇宙——虚实相生的网络世界。看见虚妄,才知实相,给你一个全面的、立体的、完整的真实世界。”文|肖风博士 中国万向控股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来源|混沌学园元宇宙的预言和趋势分析元宇宙:已来的未来元宇宙实际上早已来到了人间,来到了商业领域。一、五连冠和EDG前不久,EDG获得《英雄联盟》S11总决赛冠军,这场决赛,据统计有4.5亿人次观看。美国还有一组数据,目前为止全美收视率最高的四个体育竞赛项目,其中已有三项为电子竞技。这就是时代,这就是未来。年轻人喜欢的东西和过去不一样了。他们喜欢电子化的、虚拟的、数字化的竞技,喜欢虚拟世界里面的赢和输。二、数字技术平台赋能打工人现在有几千万的外卖小哥、快递小哥,他们大部分不属于任何一家公司。共享经济的软件平台,赋能给了最基层的劳动者,让他们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某一软件平台。公司制在一系列数字化技术的冲击下,实际上面临着瓦解。打工人在这些数字技术的赋能下,痛并快乐着。三、可以不要JOB,照样还有WORK上个季度统计数据表明,美国有440万人辞职离开原雇主。这就是数字时代,一整套数字化技术,让劳动者能够轻易获得工作报酬。所以为什么还一定要去追求那个Job、职位、岗位呢?这就是潮流。四、数字偶像AI制造之下,虚拟的、数字化的偶像已经蔚然成风。从最初日本二次元文化的卡通形象初音未来,到后来参加过央视春节晚会的全息形象洛天依,再到今年年初,清华大学宣布接受第一位虚拟本科生华智冰入学,这是真正具有智能的数字人物。大家可以在网上搜到一段视频,是华智冰在弹吉他。所以我们在谈元宇宙的时候,要知道它不是今天才出现的概念。《雪崩》这本小说发表在1992年,之后不断有学界、商界、技术界的人在探讨元宇宙,轻易地去否定一个有几十年积累的东西,那显然太草率了。元宇宙必然到来的五个理由如果真正了解到元宇宙必然到来的几个道理,我们就会知道不能轻视它、略过它,更不能错过它。一、从“上网”到“在线”再到“在场”元宇宙会帮我们实现“在线”到“在场”的飞跃。仅凭能把人类带入虚拟世界这一点,元宇宙就有它存在的价值。举个例子,一支有很强竞争力的球队,价值在10亿欧元或10亿美元左右。但如果能搭建一场基于元宇宙的球赛,球队的价值应该翻10倍。“在场”的环境会打破比赛的物理空间限制,可以让1亿人坐在自家客厅,用VR头盔感受世界杯足球冠亚军的决赛现场。由于物理空间被打破,一些大规模的、超距离的、深沉浸的、高体验的……很多新的商业就会被创造出来。二、从三维现实到二维屏幕再到三维虚拟现实人类社会生活在三维现实空间里,互联网带来了二维屏幕。如果没有录音、录像、视频、图像这些技术,时间过去了,没有办法再重启。但元宇宙带来一个三维虚拟的空间,有更多可能性会迸发出来。无论是爱因斯坦相对论下的时光倒流,还是科幻小说里的时空穿越,在三维虚拟空间里面都能做到,这些被重组的时间和空间,也会给商业利益带来十倍几十倍的扩展。三、商业场景从物理空间扩展到虚拟空间中国已经有11亿月活跃互联网用户,每个用户每月使用互联网的时长已经达到了160个小时。互联网迎来了增长的极限,在互联网世界里,很难再去做规模收益递增、规模成本递减这样的事情。尤其是最近5年,互联网公司商业模式创新变得非常艰难。如果要扩大消费需求,就要增加消费场景,而数字世界不会受到空间和物理上供应稀缺性的限制,这样一个消费场景几十倍的扩展,会带来消费需求几十倍的扩大。四、火星移民和数字化生存在我看来,真正人类社会的内卷是什么呢?是固守在这个地球,受地球物理空间的限制,就在地球上做事情,这才叫做人类社会最大的内卷。任何想打破地球这个物理空间限制的努力,都是在逃离内卷,都是想引入新的熵减。用一句俏皮话来说,无非就是走两条路:“要么原宇宙,要么元宇宙”。人类要么就去拓展地球的物理空间,去火星,去其他星系,向星辰大海进发;要么就去追求虚拟空间、数字空间,追求意识和精神的世界,这也是在打破封闭系统。只待在地球上哪也不去,什么事情都不做,才是真正的内卷。我们必然要去做这件事,打破熵增,引入新的能量,建立一个开放系统。五、大疫导致大变新冠病毒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改变,极大地推进了人类社会数字化迁徙和数字化生存的进程。疫情期间,出现了视频会议系统,但这样开会方法仍然是二维的,我们能不能改良它?把它变成三维虚拟空间,让所有人都能聚集在虚拟的会议室里,面对面开会?有人说这件事不靠谱,因为网络、硬件、系统都不支持。这些问题确实存在,但纵观人类社会,任何一个伟大的架构,想要能够商用和大规模使用,都必须经历具体的场景和具体的需求,在使用得到迭代和优化。有了具体需求,就会有人去改善VR、AR,去寻找新的带宽的传输方法。不断迭代3年、5年,就会出现一个体验非常好,能够适应大规模商用的硬件或者软件系统。元宇宙现在或许有弊病或者缺点,但我们要以乐观的态度去看待它的未来。元宇宙的本质和内在结构元宇宙是什么?对元宇宙有了认识框架之后,我们来讨论核心问题,元宇宙到底是什么?一、虚拟社会互联网、元宇宙、区块链,都是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不断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新环境、新空间。从人的角度来说,元宇宙就是一个虚拟的人类社会。二、数字世界这样一个虚拟社会,是用一整套数字化方法架构和建造出来的。包括通讯网络、ICT,也包括互联网、区块链这样的价值网络,同时也包含AI、游戏引擎等很多数字化技术,这些数字化技术帮助构建一个虚拟社会。三、意识的世界元宇宙是人类意识的世界。我们对世界的认知有一个比较发达和完善的认知体系,但对人意识的认知却非常欠缺。前不久杨振宁先生说,如果你问我有没有一个像人这种形状的上帝,那我告诉你说没有,但是如果你问我有没有造物主,把宇宙从开始就做了很好的安排,那么我想是有的。这些话引起了轩然大波。作为不断解剖客观世界,找寻建构客观世界规律的科学家,他最后认为有很多事情无法科学客观地解释。而元宇宙,这种虚拟现实的世界的建立,有助于我们去建立人意识的世界,从而让我们更好地、更全面地去看待客观世界。真实的世界一定包括着意识,没有意识的真实世界,是一个残缺的世界。四、可编程的世界元宇宙是一个可编程的世界。元宇宙基于通讯网络、信息网络和价值网络,通过计算机编程来构建和改造。将以上四个特点放在一起,我们就能够看清楚元宇宙的雏形。当然,随着元宇宙发展,我们对元宇宙的看法也会逐步迭代更新,逐渐看到一个越来越接近真相的元宇宙。元宇宙的六层架构我觉得元宇宙就像互联网的TCP/IP模型,也具备一个基本的架构,我把它分成六层。一、物理层最底层是物理层。互联网的底层也是物理层,有光纤和电缆,才能建成一张网,元宇宙同样也架在ICT网络基础上,互联网是元宇宙的一个基础设施。此外,包括VR、AR、MR、XR在内的这些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的硬件设备,就是元宇宙的最底层,物理层。二、数据层第二层是数据层。虚拟现实世界,一定是万物互联,数字共生的。那首先要考验的就是我们的带宽、存储能力和计算能力。IT(信息技术)、CT(通信技术)、DT(数据技术)平台是元宇宙的最基础平台。带宽一定要足够宽,才能够传输3D的东西。同时3D的视频、图像,这样永远在线的一个低延时的环境,对每个人存储空间的需求会大10个数量级以上。去中心化的全球存储平台和计算平台,将是元宇宙的标配。在区块链上有个项目叫Dfinity,Dfinity是一套区块链协议,目标是把全球所有的数据中心进行连接,任何人无需许可就可以去调用该网络上的算力。今年5月上线,就已经链接了全球100个数据中心。再有两年时间的优化迭代,它会连上500个、1000个甚至1万个数据中心,形成一个去中心化的全球计算网络,为元宇宙提供一个算力。三、算法层第三层叫算法层。算法层里面有三要素。第一个是隐私计算。在元宇宙里,隐私保护、隐私计算是一个核心课题。第二个是AIGC。什么是AIGC?我们都知道PGC是专家创造内容,UGC是客户创造内容,OGC是机构创造内容。元宇宙里一定有AIGC,用AI在数字世界、虚拟现实里原生出很多内容。百度曾经发布消息,称训练出能创作中国古代诗词的AI模型。AI不仅通晓格律,还掌握了所有诗词的数据,知道诗词是如何构建的,使用了什么样的词汇,用了哪些典故和隐喻。这就叫做AIGC。第三个是无代码开发。元宇宙将会是容纳几十亿人的宇宙,不能要求所有进入元宇宙的人必须会写代码。需要把复杂的东西逐步下沉,成为基础设施。就好像微信一样,微信是极其复杂的系统,可能需要100万行代码,才能够顺畅运行,但它以APP的形式呈现给前端,让前端每个客户有非常好的体验。元宇宙要具有提供无代码环境的能力,这也蕴含了巨大的商业机会。四、治理层第四层是治理层。关乎元宇宙如何组织,如何有效地运转,如何变为一个无限的游戏。这个层面,元宇宙是什么状态呢?我认为它类似于公有区块链。Facebook的小扎也说过,元宇宙不是哪家公司能干完的。元宇宙一定不是一个中心化机制下的组织架构、它一定是分布式、去中心、自组织的。以太坊就是一个区块链,在一个无主网络上,每周都会有很多有创意的东西被发布出来。以太坊上,有全球上百万的开发者,他们不属于任何组织,7×24小时在想着怎样做出又好玩又有用的东西。任何中心化的商业组织,都不可能具备它这样的创造能力和生命力。五、激励层第五层是激励机制。虚拟现实世界必然有一套自己的货币系统。元宇宙金融市场是数字金融市场,而不是传统的金融市场。最近有一个案例,是推特专门建立了一套比特币打赏系统。推特用户来自于全球不同的国家,处于全球不同的货币区。到底用什么货币、用什么样的支付系统打赏?最后推特发现用比特币的闪电网络来建立一个微支付系统,是最好的方法。那里货币统一,不需要兑换货币,点对点支付,可以省略交易过程当中的所有中间环节。区块链过去12年的实践,已经为元宇宙建立了一个非常完整的运行良好的去中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元宇宙必然建立在这样一个金融市场体系上。六、应用层最上层是应用层。在这一层级,有各种内容创作者,进行形式多样的应用创新。在应用层,我们探讨人类的数字化生存和数字化生产,生产又包括虚拟服务和虚拟商品的生产。以上是元宇宙的一个大致结构。通过这样一个结构,企业可以看到在元宇宙中自己能有何种作为,可以分析有哪些现有经验可以延展到元宇宙中。没人能凭一己之力,搭建一个层次完整的元宇宙,但大家可以在结构中找到相应的位置。元宇宙的四大工具从工具的角度来看,去搭建元宇宙,可能会用到什么样的工具?一、游戏引擎第一个工具是游戏引擎。游戏引擎有很多种,腾讯和网易都有自己的游戏引擎,全球通用著名的游戏引擎,一个叫虚幻引擎,还有一个叫Unity,是国外很多游戏开发者都会使用到的两个引擎。我们并非要用游戏引擎在元宇宙里搭建游戏,而是要利用它们来搭建元宇宙中的某些特殊环境。二、数字孪生第二个工具是数字孪生。数字孪生工具也很多,真正最好最底层的是英伟达的Omniverse。宝马曾用Omniverse在虚拟的环境里设计汽车,同时用这套数字孪生技术去搭建无人工厂,在不断进行测试,把所有能耗、工序调优到最优之后,最终才实地建设真实的生产工厂,节省了很大成本。现在全球有1700多个机构用Omniverse搭建虚拟物品,进行虚拟的测试、仿真和设计。中国有一位做数字原生艺术的加密艺术家,前不久英伟达找到她,支持她使用Omniverse这样一套软件来画画,进行数字原生艺术的创作。三、数字原生数字原生就是在数字世界里面无中生有创作出来的,现实世界根本不存在的东西。是纯粹用数字化的方法创新创造出来原生的数字化事物或数字化服务,所以叫数字原生。前面讲到那些无代码开发平台,方便每一个元宇宙的参与者,在数字世界里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原创出原生于数字世界上的东西,就叫做数字原生。四、虚实相生第四,数字的东西足够强大后,一定会反过来会影响现实世界。从数字孪生到数字原生,最后会走向虚实相生。实的东西会影响影响虚的,虚的东西壮大之后也会影响现实。3D打印就是为了改造现实世界而生。你可以先在虚拟世界里设计产品,通过3D扫描、3D建模、3D仿真,把它优化成了最终产品之后,用3D打印的方式呈现在物理空间里面。将来一定会出现很多事物,是在虚拟世界创造之后,孪生到现实世界中的,那时3D打印将会具有巨大价值。元宇宙的组织模型经过以上分析,你会发现元宇宙跟公有区块链的组织模型相似,不可能有一个中心化的机构去控制它,也不可能由某一家公司来构建它。类似于以太坊这样的一个无主网络,一个自主自治理、基于数字货币、数字资产、数字通证的价值网络,去中心化大规模协作网络,才是元宇宙的一个组织模型。但元宇宙并不排斥中心化的机构和网络,将来也一定会有无数中心化的机构,也有无数中心化的做法,在这样一个去中心化的网络里面扮演自己的角色。毕竟还需要有人去做AIGC的开发,也需要有人组织起来去做游戏引擎,需要大家不断优化,越来越好地共同打造一个3D虚拟世界。元宇宙的商业实践元宇宙里有四类玩家:工具建造者英伟达提供了Omniverse,微软也在打造元宇宙工具,这两家是目前为止从工具建造角度来说,最积极、成果也最显著的两家公司。平台建造者Facebook已经改名为Meta,就是希望能打造一个平台。英伟达同样也不满足于做工具建造,它有一个更大的构想,并且迈出了脚步,使我们看见它有能力,且有很大概率能成为一个平台建设者。所以英伟达发布会结束之后,股票涨了很多。应用建造者就像大家谈到的ROBLOX,堡垒之夜,包括前不久迪士尼宣布,要建设一个元宇宙世界,这些都是应用建造者。ROBLOX是元宇宙,但是元宇宙不是ROBLOX,迪士尼是元宇宙,但元宇宙不是迪士尼,它们都是其中一个参与者。内容创造者互联网是一个消费者驱动的经济,所以一定要谈流量,谈用户增长,要数用户,多少个用户值多少钱,给公司做估值。到区块链,就已经不再是消费者驱动的经济,变成了开发者驱动的经济,以太坊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开发者,在上面不断部署应用,开发出来的应用99%没有用,但有1%成长为几十亿美元、上百亿美元市值的应用,这个网络就具有了5000亿美元的市值。元宇宙再往前一步,是创作者驱动的经济,内容创作者在元宇宙这个网络里创作的不管是游戏、社交还是其他内容,决定了这个网络的价值。这四大类玩家都属于元宇宙,但是元宇宙并不是只属于他们。虚拟人物和数字人物我们在谈论元宇宙时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虚拟人物和数字人物,人类只能以数字分身的方式进入到元宇宙。虚拟人物在元宇宙里面会有两类人,一类叫虚拟人物,虚拟人物是什么呢?它跟现实世界的人完全没有关系,就是在虚拟世界里面原生的。数字人物数字人是跟现实当中有关系的,是我们的化身和分身,人在物理架构上具有唯一性,但可以在数字空间里映射出来3个、5个、10个数字分身、数字化身,担当不同的事情。工作效率、劳动生产率成倍在扩大、在增长,这就是元宇宙可能带来的经济价值。数字分身有一部电影叫《上载新生》,把人的意识和知识上载到数字分身里面去,它跟肉体的你,在认识水平、在能力、在表达等方面一模一样,可以在不同的空间里面跟你面对面地探讨问题,这就是三维空间,三维虚拟现实对时间和空间重组,这个重组会释放出来10倍、20倍的价值。虚拟人物、数字人物、数字分身,将来会使整个世界的人口突破肉身的限制,突破环境和物质的限制。现在地球上共有77亿人,在虚拟世界里,可能会有770亿人在里面做生意。社交关系,商业关系会千倍于我们的物理世界,千倍于地球上目前总的资源、总的人口,做生意的空间被扩大,十倍几十倍的消费需求、商业需求就被释放出来。元宇宙给人类带来的价值元宇宙帮助认识更多客观世界从虚拟世界出发,悟客观世界之道中国科学院院士、西湖大学教授施一公说我们所看到的不是客观世界,我们能看到和感觉到的只是客观世界的4%,96%的客观世界既看不见也感觉不到,这96%里面还有23%是暗物质。元宇宙,它是意识的世界,是虚拟的世界,元宇宙真正地发展得完善完整,可以帮助我们人类从虚拟世界出发,更全面地认识客观世界。那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可能从4%提高到14%或者24%。我们应该这样去追求对这个客观世界的认识。元宇宙与庄周梦蝶我想起了中国最古老的一个故事,庄周梦蝶。梦完之后,庄周说我也不知道是我梦见了蝴蝶还是蝴蝶梦见了我,到底是我在那个虚拟的世界里头,还是蝴蝶在那个虚拟的世界里面。虚与实、真与假,感官与意识,有时候你是分不清楚的,有时候你从虚的那一面来想想实,从实的那一面来看看虚,你可能才能够更好地看清楚我们此刻所处的这个环境,这个世界。人类数千年的终极追问《金刚经》里有一句话,凡所有相,皆是虚妄,若见诸相非相,则见如来。如果我们把如来理解成为真理或真实世界,就需要能把现象看穿,才能看到真理、真实,元宇宙就是来帮助我们这样去认识世界。所以要真正认识这个世界,要虚实相对,虚实相成,虚实相生,这个世界就应该是虚和实,是一体两面。埃隆·马斯克也曾经说过,最终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是没有办法区分的,他认为人类社会可能就是一个更高文明建立的虚拟矩阵,我们就生活在这个虚拟矩阵里面。埃隆·马斯克的观点和《金刚经》以及庄子的理念高度一致。人类社会千年以来一直在追求如何通过虚和实两方面来更好地认识真实世界,元宇宙可能是这个追求过程中一个更高阶的跃升,在一系列数字化技术的帮助之下,我们突破了某个点,能够在一个更高的维度去看待这个真实的世界。所以,只有看见虚妄才知实相,元宇宙是一个虚实相生的网络世界,它不可抗拒,人类社会发展到达了这样一个必然阶段。行业大战系列文章推荐中国厨师消亡记健身房普遍三年内就死,为什么腾讯、阿里、高瓴们还要投几个亿?中国胸罩大战,爆发了被忽略的5万亿体育产业的大机遇中国酸奶大战中国儿童零食大战,爆发了!发布于 2021-12-04 18:00骗局(诈骗)宇宙庞氏骗局​赞同 1​​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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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到底是不是一个大骗局?这篇文章讲透了!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元宇宙到底是不是一个大骗局?这篇文章讲透了!商隐社2021 年,“元宇宙”无疑是最火的概念。无论是元宇宙概念第一股罗布乐思(Roblox)今年3月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首日市值就突破380亿美元,还是Facebook宣布将在5年内转型成一家元宇宙公司,亦或是在国内,腾讯、字节跳动等互联网巨头及米哈游等游戏新星都争先恐后的宣布加入到元宇宙赛道当中。对于元宇宙,有人说它是炒作,甚至是骗局,但也有人说它是下一代互联网,是互联网的未来。到底什么是元宇宙?元宇宙的底层逻辑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认识、看待、拥抱已来的未来?肖风说:“我们不能简单把元宇宙归结为下一代互联网,它是下一代网络。今天分享的题目叫元宇宙——虚实相生的网络世界。看见虚妄,才知实相,给你一个全面的、立体的、完整的真实世界。”文|肖风博士 中国万向控股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来源|混沌学园元宇宙的预言和趋势分析元宇宙:已来的未来元宇宙实际上早已来到了人间,来到了商业领域。一、五连冠和EDG前不久,EDG获得《英雄联盟》S11总决赛冠军,这场决赛,据统计有4.5亿人次观看。美国还有一组数据,目前为止全美收视率最高的四个体育竞赛项目,其中已有三项为电子竞技。这就是时代,这就是未来。年轻人喜欢的东西和过去不一样了。他们喜欢电子化的、虚拟的、数字化的竞技,喜欢虚拟世界里面的赢和输。二、数字技术平台赋能打工人现在有几千万的外卖小哥、快递小哥,他们大部分不属于任何一家公司。共享经济的软件平台,赋能给了最基层的劳动者,让他们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某一软件平台。公司制在一系列数字化技术的冲击下,实际上面临着瓦解。打工人在这些数字技术的赋能下,痛并快乐着。三、可以不要JOB,照样还有WORK上个季度统计数据表明,美国有440万人辞职离开原雇主。这就是数字时代,一整套数字化技术,让劳动者能够轻易获得工作报酬。所以为什么还一定要去追求那个Job、职位、岗位呢?这就是潮流。四、数字偶像AI制造之下,虚拟的、数字化的偶像已经蔚然成风。从最初日本二次元文化的卡通形象初音未来,到后来参加过央视春节晚会的全息形象洛天依,再到今年年初,清华大学宣布接受第一位虚拟本科生华智冰入学,这是真正具有智能的数字人物。大家可以在网上搜到一段视频,是华智冰在弹吉他。所以我们在谈元宇宙的时候,要知道它不是今天才出现的概念。《雪崩》这本小说发表在1992年,之后不断有学界、商界、技术界的人在探讨元宇宙,轻易地去否定一个有几十年积累的东西,那显然太草率了。元宇宙必然到来的五个理由如果真正了解到元宇宙必然到来的几个道理,我们就会知道不能轻视它、略过它,更不能错过它。一、从“上网”到“在线”再到“在场”元宇宙会帮我们实现“在线”到“在场”的飞跃。仅凭能把人类带入虚拟世界这一点,元宇宙就有它存在的价值。举个例子,一支有很强竞争力的球队,价值在10亿欧元或10亿美元左右。但如果能搭建一场基于元宇宙的球赛,球队的价值应该翻10倍。“在场”的环境会打破比赛的物理空间限制,可以让1亿人坐在自家客厅,用VR头盔感受世界杯足球冠亚军的决赛现场。由于物理空间被打破,一些大规模的、超距离的、深沉浸的、高体验的……很多新的商业就会被创造出来。二、从三维现实到二维屏幕再到三维虚拟现实人类社会生活在三维现实空间里,互联网带来了二维屏幕。如果没有录音、录像、视频、图像这些技术,时间过去了,没有办法再重启。但元宇宙带来一个三维虚拟的空间,有更多可能性会迸发出来。无论是爱因斯坦相对论下的时光倒流,还是科幻小说里的时空穿越,在三维虚拟空间里面都能做到,这些被重组的时间和空间,也会给商业利益带来十倍几十倍的扩展。三、商业场景从物理空间扩展到虚拟空间中国已经有11亿月活跃互联网用户,每个用户每月使用互联网的时长已经达到了160个小时。互联网迎来了增长的极限,在互联网世界里,很难再去做规模收益递增、规模成本递减这样的事情。尤其是最近5年,互联网公司商业模式创新变得非常艰难。如果要扩大消费需求,就要增加消费场景,而数字世界不会受到空间和物理上供应稀缺性的限制,这样一个消费场景几十倍的扩展,会带来消费需求几十倍的扩大。四、火星移民和数字化生存在我看来,真正人类社会的内卷是什么呢?是固守在这个地球,受地球物理空间的限制,就在地球上做事情,这才叫做人类社会最大的内卷。任何想打破地球这个物理空间限制的努力,都是在逃离内卷,都是想引入新的熵减。用一句俏皮话来说,无非就是走两条路:“要么原宇宙,要么元宇宙”。人类要么就去拓展地球的物理空间,去火星,去其他星系,向星辰大海进发;要么就去追求虚拟空间、数字空间,追求意识和精神的世界,这也是在打破封闭系统。只待在地球上哪也不去,什么事情都不做,才是真正的内卷。我们必然要去做这件事,打破熵增,引入新的能量,建立一个开放系统。五、大疫导致大变新冠病毒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改变,极大地推进了人类社会数字化迁徙和数字化生存的进程。疫情期间,出现了视频会议系统,但这样开会方法仍然是二维的,我们能不能改良它?把它变成三维虚拟空间,让所有人都能聚集在虚拟的会议室里,面对面开会?有人说这件事不靠谱,因为网络、硬件、系统都不支持。这些问题确实存在,但纵观人类社会,任何一个伟大的架构,想要能够商用和大规模使用,都必须经历具体的场景和具体的需求,在使用得到迭代和优化。有了具体需求,就会有人去改善VR、AR,去寻找新的带宽的传输方法。不断迭代3年、5年,就会出现一个体验非常好,能够适应大规模商用的硬件或者软件系统。元宇宙现在或许有弊病或者缺点,但我们要以乐观的态度去看待它的未来。元宇宙的本质和内在结构元宇宙是什么?对元宇宙有了认识框架之后,我们来讨论核心问题,元宇宙到底是什么?一、虚拟社会互联网、元宇宙、区块链,都是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不断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新环境、新空间。从人的角度来说,元宇宙就是一个虚拟的人类社会。二、数字世界这样一个虚拟社会,是用一整套数字化方法架构和建造出来的。包括通讯网络、ICT,也包括互联网、区块链这样的价值网络,同时也包含AI、游戏引擎等很多数字化技术,这些数字化技术帮助构建一个虚拟社会。三、意识的世界元宇宙是人类意识的世界。我们对世界的认知有一个比较发达和完善的认知体系,但对人意识的认知却非常欠缺。前不久杨振宁先生说,如果你问我有没有一个像人这种形状的上帝,那我告诉你说没有,但是如果你问我有没有造物主,把宇宙从开始就做了很好的安排,那么我想是有的。这些话引起了轩然大波。作为不断解剖客观世界,找寻建构客观世界规律的科学家,他最后认为有很多事情无法科学客观地解释。而元宇宙,这种虚拟现实的世界的建立,有助于我们去建立人意识的世界,从而让我们更好地、更全面地去看待客观世界。真实的世界一定包括着意识,没有意识的真实世界,是一个残缺的世界。四、可编程的世界元宇宙是一个可编程的世界。元宇宙基于通讯网络、信息网络和价值网络,通过计算机编程来构建和改造。将以上四个特点放在一起,我们就能够看清楚元宇宙的雏形。当然,随着元宇宙发展,我们对元宇宙的看法也会逐步迭代更新,逐渐看到一个越来越接近真相的元宇宙。元宇宙的六层架构我觉得元宇宙就像互联网的TCP/IP模型,也具备一个基本的架构,我把它分成六层。一、物理层最底层是物理层。互联网的底层也是物理层,有光纤和电缆,才能建成一张网,元宇宙同样也架在ICT网络基础上,互联网是元宇宙的一个基础设施。此外,包括VR、AR、MR、XR在内的这些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的硬件设备,就是元宇宙的最底层,物理层。二、数据层第二层是数据层。虚拟现实世界,一定是万物互联,数字共生的。那首先要考验的就是我们的带宽、存储能力和计算能力。IT(信息技术)、CT(通信技术)、DT(数据技术)平台是元宇宙的最基础平台。带宽一定要足够宽,才能够传输3D的东西。同时3D的视频、图像,这样永远在线的一个低延时的环境,对每个人存储空间的需求会大10个数量级以上。去中心化的全球存储平台和计算平台,将是元宇宙的标配。在区块链上有个项目叫Dfinity,Dfinity是一套区块链协议,目标是把全球所有的数据中心进行连接,任何人无需许可就可以去调用该网络上的算力。今年5月上线,就已经链接了全球100个数据中心。再有两年时间的优化迭代,它会连上500个、1000个甚至1万个数据中心,形成一个去中心化的全球计算网络,为元宇宙提供一个算力。三、算法层第三层叫算法层。算法层里面有三要素。第一个是隐私计算。在元宇宙里,隐私保护、隐私计算是一个核心课题。第二个是AIGC。什么是AIGC?我们都知道PGC是专家创造内容,UGC是客户创造内容,OGC是机构创造内容。元宇宙里一定有AIGC,用AI在数字世界、虚拟现实里原生出很多内容。百度曾经发布消息,称训练出能创作中国古代诗词的AI模型。AI不仅通晓格律,还掌握了所有诗词的数据,知道诗词是如何构建的,使用了什么样的词汇,用了哪些典故和隐喻。这就叫做AIGC。第三个是无代码开发。元宇宙将会是容纳几十亿人的宇宙,不能要求所有进入元宇宙的人必须会写代码。需要把复杂的东西逐步下沉,成为基础设施。就好像微信一样,微信是极其复杂的系统,可能需要100万行代码,才能够顺畅运行,但它以APP的形式呈现给前端,让前端每个客户有非常好的体验。元宇宙要具有提供无代码环境的能力,这也蕴含了巨大的商业机会。四、治理层第四层是治理层。关乎元宇宙如何组织,如何有效地运转,如何变为一个无限的游戏。这个层面,元宇宙是什么状态呢?我认为它类似于公有区块链。Facebook的小扎也说过,元宇宙不是哪家公司能干完的。元宇宙一定不是一个中心化机制下的组织架构、它一定是分布式、去中心、自组织的。以太坊就是一个区块链,在一个无主网络上,每周都会有很多有创意的东西被发布出来。以太坊上,有全球上百万的开发者,他们不属于任何组织,7×24小时在想着怎样做出又好玩又有用的东西。任何中心化的商业组织,都不可能具备它这样的创造能力和生命力。五、激励层第五层是激励机制。虚拟现实世界必然有一套自己的货币系统。元宇宙金融市场是数字金融市场,而不是传统的金融市场。最近有一个案例,是推特专门建立了一套比特币打赏系统。推特用户来自于全球不同的国家,处于全球不同的货币区。到底用什么货币、用什么样的支付系统打赏?最后推特发现用比特币的闪电网络来建立一个微支付系统,是最好的方法。那里货币统一,不需要兑换货币,点对点支付,可以省略交易过程当中的所有中间环节。区块链过去12年的实践,已经为元宇宙建立了一个非常完整的运行良好的去中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元宇宙必然建立在这样一个金融市场体系上。六、应用层最上层是应用层。在这一层级,有各种内容创作者,进行形式多样的应用创新。在应用层,我们探讨人类的数字化生存和数字化生产,生产又包括虚拟服务和虚拟商品的生产。以上是元宇宙的一个大致结构。通过这样一个结构,企业可以看到在元宇宙中自己能有何种作为,可以分析有哪些现有经验可以延展到元宇宙中。没人能凭一己之力,搭建一个层次完整的元宇宙,但大家可以在结构中找到相应的位置。元宇宙的四大工具从工具的角度来看,去搭建元宇宙,可能会用到什么样的工具?一、游戏引擎第一个工具是游戏引擎。游戏引擎有很多种,腾讯和网易都有自己的游戏引擎,全球通用著名的游戏引擎,一个叫虚幻引擎,还有一个叫Unity,是国外很多游戏开发者都会使用到的两个引擎。我们并非要用游戏引擎在元宇宙里搭建游戏,而是要利用它们来搭建元宇宙中的某些特殊环境。二、数字孪生第二个工具是数字孪生。数字孪生工具也很多,真正最好最底层的是英伟达的Omniverse。宝马曾用Omniverse在虚拟的环境里设计汽车,同时用这套数字孪生技术去搭建无人工厂,在不断进行测试,把所有能耗、工序调优到最优之后,最终才实地建设真实的生产工厂,节省了很大成本。现在全球有1700多个机构用Omniverse搭建虚拟物品,进行虚拟的测试、仿真和设计。中国有一位做数字原生艺术的加密艺术家,前不久英伟达找到她,支持她使用Omniverse这样一套软件来画画,进行数字原生艺术的创作。三、数字原生数字原生就是在数字世界里面无中生有创作出来的,现实世界根本不存在的东西。是纯粹用数字化的方法创新创造出来原生的数字化事物或数字化服务,所以叫数字原生。前面讲到那些无代码开发平台,方便每一个元宇宙的参与者,在数字世界里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原创出原生于数字世界上的东西,就叫做数字原生。四、虚实相生第四,数字的东西足够强大后,一定会反过来会影响现实世界。从数字孪生到数字原生,最后会走向虚实相生。实的东西会影响影响虚的,虚的东西壮大之后也会影响现实。3D打印就是为了改造现实世界而生。你可以先在虚拟世界里设计产品,通过3D扫描、3D建模、3D仿真,把它优化成了最终产品之后,用3D打印的方式呈现在物理空间里面。将来一定会出现很多事物,是在虚拟世界创造之后,孪生到现实世界中的,那时3D打印将会具有巨大价值。元宇宙的组织模型经过以上分析,你会发现元宇宙跟公有区块链的组织模型相似,不可能有一个中心化的机构去控制它,也不可能由某一家公司来构建它。类似于以太坊这样的一个无主网络,一个自主自治理、基于数字货币、数字资产、数字通证的价值网络,去中心化大规模协作网络,才是元宇宙的一个组织模型。但元宇宙并不排斥中心化的机构和网络,将来也一定会有无数中心化的机构,也有无数中心化的做法,在这样一个去中心化的网络里面扮演自己的角色。毕竟还需要有人去做AIGC的开发,也需要有人组织起来去做游戏引擎,需要大家不断优化,越来越好地共同打造一个3D虚拟世界。元宇宙的商业实践元宇宙里有四类玩家:工具建造者英伟达提供了Omniverse,微软也在打造元宇宙工具,这两家是目前为止从工具建造角度来说,最积极、成果也最显著的两家公司。平台建造者Facebook已经改名为Meta,就是希望能打造一个平台。英伟达同样也不满足于做工具建造,它有一个更大的构想,并且迈出了脚步,使我们看见它有能力,且有很大概率能成为一个平台建设者。所以英伟达发布会结束之后,股票涨了很多。应用建造者就像大家谈到的ROBLOX,堡垒之夜,包括前不久迪士尼宣布,要建设一个元宇宙世界,这些都是应用建造者。ROBLOX是元宇宙,但是元宇宙不是ROBLOX,迪士尼是元宇宙,但元宇宙不是迪士尼,它们都是其中一个参与者。内容创造者互联网是一个消费者驱动的经济,所以一定要谈流量,谈用户增长,要数用户,多少个用户值多少钱,给公司做估值。到区块链,就已经不再是消费者驱动的经济,变成了开发者驱动的经济,以太坊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开发者,在上面不断部署应用,开发出来的应用99%没有用,但有1%成长为几十亿美元、上百亿美元市值的应用,这个网络就具有了5000亿美元的市值。元宇宙再往前一步,是创作者驱动的经济,内容创作者在元宇宙这个网络里创作的不管是游戏、社交还是其他内容,决定了这个网络的价值。这四大类玩家都属于元宇宙,但是元宇宙并不是只属于他们。虚拟人物和数字人物我们在谈论元宇宙时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虚拟人物和数字人物,人类只能以数字分身的方式进入到元宇宙。虚拟人物在元宇宙里面会有两类人,一类叫虚拟人物,虚拟人物是什么呢?它跟现实世界的人完全没有关系,就是在虚拟世界里面原生的。数字人物数字人是跟现实当中有关系的,是我们的化身和分身,人在物理架构上具有唯一性,但可以在数字空间里映射出来3个、5个、10个数字分身、数字化身,担当不同的事情。工作效率、劳动生产率成倍在扩大、在增长,这就是元宇宙可能带来的经济价值。数字分身有一部电影叫《上载新生》,把人的意识和知识上载到数字分身里面去,它跟肉体的你,在认识水平、在能力、在表达等方面一模一样,可以在不同的空间里面跟你面对面地探讨问题,这就是三维空间,三维虚拟现实对时间和空间重组,这个重组会释放出来10倍、20倍的价值。虚拟人物、数字人物、数字分身,将来会使整个世界的人口突破肉身的限制,突破环境和物质的限制。现在地球上共有77亿人,在虚拟世界里,可能会有770亿人在里面做生意。社交关系,商业关系会千倍于我们的物理世界,千倍于地球上目前总的资源、总的人口,做生意的空间被扩大,十倍几十倍的消费需求、商业需求就被释放出来。元宇宙给人类带来的价值元宇宙帮助认识更多客观世界从虚拟世界出发,悟客观世界之道中国科学院院士、西湖大学教授施一公说我们所看到的不是客观世界,我们能看到和感觉到的只是客观世界的4%,96%的客观世界既看不见也感觉不到,这96%里面还有23%是暗物质。元宇宙,它是意识的世界,是虚拟的世界,元宇宙真正地发展得完善完整,可以帮助我们人类从虚拟世界出发,更全面地认识客观世界。那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可能从4%提高到14%或者24%。我们应该这样去追求对这个客观世界的认识。元宇宙与庄周梦蝶我想起了中国最古老的一个故事,庄周梦蝶。梦完之后,庄周说我也不知道是我梦见了蝴蝶还是蝴蝶梦见了我,到底是我在那个虚拟的世界里头,还是蝴蝶在那个虚拟的世界里面。虚与实、真与假,感官与意识,有时候你是分不清楚的,有时候你从虚的那一面来想想实,从实的那一面来看看虚,你可能才能够更好地看清楚我们此刻所处的这个环境,这个世界。人类数千年的终极追问《金刚经》里有一句话,凡所有相,皆是虚妄,若见诸相非相,则见如来。如果我们把如来理解成为真理或真实世界,就需要能把现象看穿,才能看到真理、真实,元宇宙就是来帮助我们这样去认识世界。所以要真正认识这个世界,要虚实相对,虚实相成,虚实相生,这个世界就应该是虚和实,是一体两面。埃隆·马斯克也曾经说过,最终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是没有办法区分的,他认为人类社会可能就是一个更高文明建立的虚拟矩阵,我们就生活在这个虚拟矩阵里面。埃隆·马斯克的观点和《金刚经》以及庄子的理念高度一致。人类社会千年以来一直在追求如何通过虚和实两方面来更好地认识真实世界,元宇宙可能是这个追求过程中一个更高阶的跃升,在一系列数字化技术的帮助之下,我们突破了某个点,能够在一个更高的维度去看待这个真实的世界。所以,只有看见虚妄才知实相,元宇宙是一个虚实相生的网络世界,它不可抗拒,人类社会发展到达了这样一个必然阶段。行业大战系列文章推荐中国厨师消亡记健身房普遍三年内就死,为什么腾讯、阿里、高瓴们还要投几个亿?中国胸罩大战,爆发了被忽略的5万亿体育产业的大机遇中国酸奶大战中国儿童零食大战,爆发了!发布于 2021-12-04 18:00骗局(诈骗)宇宙庞氏骗局​赞同 1​​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浅析“元宇宙”可能带来的法律挑战和解决路径 - 知乎

浅析“元宇宙”可能带来的法律挑战和解决路径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浅析“元宇宙”可能带来的法律挑战和解决路径重庆律师​法律行业 律师“元宇宙”时代的到来,不是未来时,而是现在进行时。作为律师,我们要紧随或展望“元宇宙”相关产业链条发展动向,助力客户法律合规运行。所以,在具有历史意义的新时代,研究“元宇宙”的法律规则以及关联权益保护成为了必须要思考的话题。锦天城(重庆)合伙人律师李章虎、实习生郭静撰文,试图从五个方面浅析“元宇宙”可能带来的法律挑战和解决路径,以期对未来制定规则提供一些启示。一、元宇宙概念1、元宇宙的出现2021年3月,被称为元宇宙第一股的罗布乐思(Roblox)正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10月28日,扎克伯格宣布将Facebook更名为Meta(取自于“元宇宙”的英文词汇Metaverse);11月,虚拟世界平台Decentraland公司发布消息,巴巴多斯将在元宇宙设立全球首个大使馆,暂定2022年1月启用。12月27日,百度Create AI开发者大会与开发者和网民见面,在元宇宙分论坛中一款名为“希壤”的虚拟空间多人互动平台正式面向开发者开放。[1]“元宇宙”到底是什么呢?为何这些互联网巨头都纷纷开启了“元宇宙”计划。元宇宙(metaverse)并不是一个新造词,它最早出现在国外的一部科幻小说《雪崩》之中。在这部出版于1992年的小说中,作者尼尔·斯蒂芬用绚烂的文字和独特的描述向读者生动的展现了自己所想象的未来美国社会:在全球经济崩溃后,美国曾经的强盛不复存在,社会资源由私营企业和特权阶层把控,中下层劳动力艰难维持生计,而富人居住在有枪炮和军队保护的完全封闭的社区。但好在这里有一处完全沉浸式的虚拟“伊甸园”为绝望之人提供一个短暂逃离无法忍受的现实的机会,这个虚拟“伊甸园”就被称为“元宇宙”。2、元宇宙产生的原因那么为何在30年后的今天,元宇宙会突然受到了众多投资人士的追捧,吸引了一批互联网、科技企业纷纷开启元宇宙市场的布局,从最开始的游戏到虚拟社区,穿戴设备再到互联网等都试图跟元宇宙扯上关系?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受疫情政策的影响,人们外出时间减少,居家上网时间增多,“宅经济”发展迅速;(2)底层技术和硬件产品迭代突破性发展。例如,5G、AI、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以及新基建配套,可实现低延时、沉浸式、随时性等元宇宙环境需求;(3)为了寻找新的资本出口,谋求发展新动力。互联网时代已经发展了30余年,传统互联网市场逐渐趋于饱和,投资者若想要进一步发展,就要寻找新的发展空间,而元宇宙——这个极有可能成为移动互联网后继技术的出现,就为投资者带来了发展的契机,于是有远见的企业家和投资者纷纷开启了所谓的元宇宙布局,意图抢先占领潜在市场,抓住新的发展机遇。3、元宇宙的概念和内涵目前关于元宇宙还没有形成统一、权威的定义,北京大学陈刚教授、董浩宇博士将元宇宙定义为:“元宇宙是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2];清华大学新闻学院沈阳教授这样定义元宇宙:“元宇宙是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以及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通过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编辑”[3];马化腾提出的“全真互联网”概念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对元宇宙的理解。总而言之,元宇宙并非一个简单的虚拟空间,而是将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AR、VR等底层技术相融合。把网络、硬件终端和用户囊括进一个永续的、广阔的虚拟与现实所并存的,极致开放、复杂、巨大的系统之中,在这个系统中既存在对现实世界的复制,又充满着虚拟世界的产物。二、元宇宙可能带来的法律挑战及解决路径为了推动元宇宙从抽象的概念走向现实,并在未来的全球竞争中抢占先机,我国应在技术、标准、法律规则3个方面做好前瞻性布局。此前,关于元宇宙的讨论多是从其技术、标准展开,但是正如江苏省法学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会长、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禄生表示:“如果未来元宇宙成为社会主场景,那么它所带来对经济安全、国家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挑战,都需要学界提前关注,做好随时应对风险的准备,降低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4]。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元宇宙同样也应当受到法律和规则的约束。因此,从法律方面来看,随着元宇宙的发展及成熟,有关于主体人格、虚拟财产、个人信息、数据安全、新型犯罪等一系列问题也将随之产生,提前思考如何防止和解决元宇宙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将成为未来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环节。1、虚拟主体人格Roblox的首席执行官Baszucki给出元宇宙的第一个关键特征是“身份”,且这种身份是可以自由设定并开发其“第二人生”的。现实世界的人可以通过某种设备或途径为自己塑造出一个独一无二的虚拟形象以供其进入到一个虚拟空间生产、生活。这个虚拟形象可以是与现实世界中个体形象相似,也可以是某个不限于性别和物种的全新的形象,但问题在于:我们该如何界定这种身份的法律属性?元宇宙中“虚拟形象”的法律责任是否需要由现实世界的主体承担?元宇宙中的“人物”属性如何获得现实世界的认同?是拥有法律权利可以独自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还是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的客体受到法律保护呢?当你发现自己在元宇宙的“分身”形象被他人模仿时,该怎样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呢?是用人格权中的肖像权保护、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保护、还是物权中的财产权来保护呢?或则,现有法律不足以应对上述问题,需要国家出台新的专门规定来解决。上述问题听起来有些抽象,但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关于如何界定虚拟人物的法律属性问题,由于当前社会也存在虚构角色,例如,漫威的超级英雄,罗琳笔下的哈利波特,西游记中的师徒四人等都是虚构角色,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现有法律对虚构角色的规定来展望今后元宇宙中的“身份”问题。目前实践中对于虚拟角色多用著作权法来保护。例如,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确立了虚构角色可以独立于作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制度,并发展出了相应的可版权性标准。德国著作权法将虚构角色拆分为角色名称和角色图像两个部分,角色图像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日本也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卡通形象独立于作品的版权法保护地位[5]。近几年,我国法院在“虚构角色”法律问题上陆续也有判例,最高人民法院第(2013)民申字第368号裁定书:“涉案虚拟人物形象,其表现形式既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又采用了虚拟夸张的手法,对头、脸、眼、鼻、耳等部位创作出不同真人的特点,具有独创性,属于利用线条、色彩、图案等表现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具有人物造型艺术的作品,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又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18号判决:”动漫作品的判例中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且表达了创作者对线条、色彩、手法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该动漫角色形象属于具有审美意义、并且可以复制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所称的美术作品”。随着虚构角色知名度的提升,一系列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虚构角色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与商品相结合来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也不断出现,而著作权法很难将其保护延伸于角色的组成要素,但这种行为确实窃取了角色的商业信誉,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会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救济。但是,元宇宙世界中的“虚拟形象”毕竟不同于游戏或者影视中的虚拟角色,它还体现了现实世界中的主体人格。因此现有的《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宇宙中的“身份”问题。笔者认为随着元宇宙的发展,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外延,将元宇宙中的“分身”看作是独立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正如前面已经谈到的,元宇宙里的“虚拟形象”就是现实世界的人在元宇宙的“分身”,其行为完全受到现实世界人的控制和影响,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现实世界的人格特征。就好比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每个人都拥有不同的社交账号,这些账号就是我们在互联网的身份证,而我们在互联网上的言行举止也会波及到账号后面处于现实世界的人。当你使用账号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或受到他人侵害时,首先出面干预的往往是相关监管机构,严重的就会由现实世界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例如有人在微博上对你进行了言语侮辱、造谣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你可以先向微博管理员投诉对该账号采取禁言、封号等措施,如果该行为已经严重到违法犯罪程度,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账号后的主体采取相应制裁手段。移动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元宇宙作为移动互联网的后继技术,一定是在移动互联网的基础上进行革新和发展,因此移动互联网的很多规则原理都可以适用于元宇宙时代。所以,笔者认为,在关于“虚拟形象”问题上,我们可以在借鉴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加以完善,例如建立相应的“元宇宙准入”机制,形成“分身”与“实体”一一对应;成立有关的元宇宙监管机构;制定合理、有效的规则体系,形成“分身”与“实体”的双重责任归责原则。2、虚拟财产我们所畅想的元宇宙将会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现实与虚拟交互的世界,“你”可以在元宇宙世界中尽情地发挥劳动价值创造出属于自己的“财产”。关于如何界定这些“财产”的属性,该“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简单举例,你在元宇宙中所获得的土地和房产被人所侵占或毁损,那么你能通过怎样的合法渠道来获得救济呢?元宇宙中的“财产”不同于现实世界中的财产,它更像是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虚拟财产” 。学术界关于虚拟财产的定义主要有两种,一部分学者采广义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具有专属性的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箱、QQ号码、虚拟装备和虚拟货币等;另一部分学者采狭义说,他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就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指那些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集中体现在网络用户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得现实利益的虚拟物品[6]。关于虚拟财产的问题,我国早已展开了激烈讨论,比如微信账号、游戏账号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游戏里面的道具是否属于财产权保护对象?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性质是什么?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就将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虚拟货币定义为虚拟商品,所以虚拟货币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广义的虚拟财产范畴。目前我国《民法典》只对虚拟财产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对于虚拟财产的定义、性质和保护模式却并没有详细规定。学术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及保护方式产生了物权说、债权说、新型财产权说和知识产权说四种代表性观点。其中物权说和债权说支持者最多。笔者个人比较赞同对虚拟财产采取物权保护模式,尤其当发展到“去中心化”的元宇宙时代。届时,虚拟与现实将高度融合,个人完全可以跨过平台对虚拟财产进行处分,对于“物”的限制也不会只停留在现有的“有体物”上,虚拟财产权在基本属性和权能上将完全符合物权的基本属性和权能,因此在虚拟财产遭受侵害时,完全可以援用相关物权保护的规定。为此,随着元宇宙的逐步建立,网络虚拟财产在财产属性方面需要尽快完成与传统民事财产权利的保护客体范围的对接,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保护范围,并逐渐完善物权法的体系和内容。3、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2021年之所以成为元宇宙爆发的元年,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区块链简单来说就是“透明数据库”,元宇宙的中心思想就是“去中心化”,即用户可以越过平台,实现自我管理。这种自我管理依赖与不同平台之间的基础数据共享,比如,在元宇宙中通过游戏平台获得的金币、装备等虚拟资产不用转换成一般等价物而可以直接用到购物平台去消费,甚至直接用于现实世界的消费。这种交易模式的实现依赖于底层技术的建立和成熟,比如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因此在元宇宙时代,数据信息的作用不言而喻,但是伴随而来的问题就是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不要说元宇宙时代,就目前的移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泄露问题也十分严峻。据Risk Based Security统计,2019年上半年,世界范围内发生了3813起数据泄露事件,公开数据达41亿条,数据泄露事件的数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增加了54%,全球各行业正在遭受高频次爆发的数据泄露事件困扰,数据安全问题正成为各国共同面对的重要难题[7]。我国对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态度经历了由忽视到重视的发展过程,2021年9月1日《数据安全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数据安全步入法治化轨道。从将个人、企业和公共机构的数据安全纳入保障体系,到规范行业组织和科研机构等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安全法确立了对数据领域的全方位监管、治理和保护。《民法典》的颁布也是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标志性成果。不同于欧洲等大多数国家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权范畴加以概括性的保护模式,也不同于将个人信息看作为一种财产权的保护模式,我国《民法典》首次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相区分,把个人信息规定为一项单独人格权加以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人格权编还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为单独一章加以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迈向新的发展阶段。因此,在构建元宇宙空间的同时,相关立法机构和行业主体必须继续承担起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促进立法完善,加强行业自治,提高监管力度,打造绿色、开放、安全、高效的数字化平台。4、人工智能为了在元宇宙中实现更大限度的自由,AI技术要实现从传统的决策树和状态机向更高级的深度学习、强化学习发展,从而营造出随机生成,从不重复的体验,摆脱人工脚本的束缚,达到真正的沉浸感和多样化,但是人工智能尤其是超高智能机器人的出现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性,归属和保护、人工智能侵权甚至是犯罪的归责原则都是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现目前,无论从司法实践,还是对人工智能法律属性的理论界观点来看,尽管部分观点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属性,但都无一例外拒绝承认人工智能的“自然人”法律属性。尽管部分学者以及法院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但认定作品著作权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的“制造者或管理者”。另外,基于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还没有发展到“超智能”程度,实践中也没有出现太大的问题,上述问题的紧迫性还不严重。但是元宇宙时代必定会伴随着超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届时,上述问题就会成为必须面对加以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们现在对有关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时最好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动态,前瞻性的思考人工智能可能会带来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立法机构也应当在合适的时候形成统一、权威的法律法规。5、对于违法犯罪的监管如前所述,元宇宙的实现要依赖于底层技术的高度完善,否则元宇宙只能是“镜花水月”,永远停留在畅想阶段。就目前的技术来说,我们还无法在短期内实现元宇宙规划。但是目前市面上已经有不少的不法分子抓住元宇宙元年的热潮,在有关监管机制还未形成之前,打着元宇宙的旗号,开发所谓的“元宇宙区块链游戏”,这种游戏无一例外都需要用户将人民币兑换为USDT这种虚拟币,再兑换成该游戏所使用的虚拟币,但其实这些游戏只是开发成本很低的网页小游戏,与真正的元宇宙概念游戏大相径庭,其本质上是借着元宇宙概念吸引大众投资的新型骗局。对于此类不法行为,现有的法律规范就可以有效应对,因为不管其表面如何变化,其本质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为了减少或者杜绝人们受到上述打着元宇宙旗号的新型骗局的伤害,我们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加大对于“元宇宙”相关概念、知识的科普,破除普通大众对于元宇宙的错误观念。尽管目前只有部分互联网、科技巨头公司开启了元宇宙布局,大多数企业仍在观望阶段,但“元宇宙”仍然是一种发展趋势,因此建立相关机构加大对市场监管、规范行业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例如,此前受元宇宙概念影响而股价大涨的中青宝就受到了深交所重点关注,要求中青宝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文章,说明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是否存在蹭元宇宙热点概念炒作股价的动机。此外,深交所还要求中青宝进一步核实公司股价短期内涨幅较大与公司基本面是否匹配,并就股价较大波动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8]。同时,还要求公司披露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其次,元宇宙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势必会对社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就好比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孕育了一些新型的犯罪案件,例如信息网络犯罪、计算机系统犯罪、产生了新的犯罪手段,例如在网络上施行侮辱诽谤行为。为了有效应对上述问题,立法机关对法律规范进行了及时的更新和调整,相应的监管机构陆续成立,互联网企业也加强了对自身行为的规范。逐渐形成了国家监管与行业自治共同运作的良性发展模式。同理,随着元宇宙计划的展开,面对新问题、新需求的出现,我们依然要坚持统筹发挥各部门、各组织的作用,形成国家、社会、行业和个人的有机统一。10月13日,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元宇宙工作委员会在京成立,这是第一家元宇宙全国社团机构,代表了元宇宙行业自治的初探。三、结语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农耕时代、工业革命时代、还是电子信息时代,统治者们无一例外地都会制定一定的“规则”来维护统治、维持社会秩序。而今“元宇宙”的出现为人类社会实现最终数字化转型提供了新的路径,并与“后人类社会”发生全方面的交集,为全人类迈向下一个新时代提供了可行的方案。因此,无论是作为这一时代的法律人,还是作为见证历史更替的参与人,相随“元宇宙”元年,对其中的虚拟主体、客体、财产等研究,我们任重而道远。[1]参见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5%83%E5%AE%87%E5%AE%99/58292530#reference-[2]-33626919-wrap[2]参见:https://m.gmw.cn/baijia/2021-11/19/35323118.html光明社,北京大学学者发布元宇宙特征与属性START图谱,[3]参见: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6627582511122860&wfr=spider&for=pc新华社,什么是元宇宙?为何要关注它?[4]参见: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5922271元宇宙、区块链、NFT!聚焦人工智能法学的时代命题![5]参见:滕越,《虚构角色的法律保护困境及出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6]参见:周玉斌:《浅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合肥学院学报》2006年8月第23卷第3期。[7]参见:文章:网络平台、资产发行与管理、网络空间安全:元宇宙三大法律问题https://view.inews.qq.com/a/20210823A08Q8H00[8]参见:央视财经,文章:集体涨停!元宇宙异常火爆,监管火速出手!https://mp.weixin.qq.com/s/CYhxW-JrKCDRYWjxzfm6fQ发布于 2022-01-08 17:35宇宙天体物理学天文学​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元宇宙到底是不是一个大骗局?这篇文章讲透了! - 知乎

元宇宙到底是不是一个大骗局?这篇文章讲透了!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元宇宙到底是不是一个大骗局?这篇文章讲透了!商隐社2021 年,“元宇宙”无疑是最火的概念。无论是元宇宙概念第一股罗布乐思(Roblox)今年3月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首日市值就突破380亿美元,还是Facebook宣布将在5年内转型成一家元宇宙公司,亦或是在国内,腾讯、字节跳动等互联网巨头及米哈游等游戏新星都争先恐后的宣布加入到元宇宙赛道当中。对于元宇宙,有人说它是炒作,甚至是骗局,但也有人说它是下一代互联网,是互联网的未来。到底什么是元宇宙?元宇宙的底层逻辑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认识、看待、拥抱已来的未来?肖风说:“我们不能简单把元宇宙归结为下一代互联网,它是下一代网络。今天分享的题目叫元宇宙——虚实相生的网络世界。看见虚妄,才知实相,给你一个全面的、立体的、完整的真实世界。”文|肖风博士 中国万向控股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来源|混沌学园元宇宙的预言和趋势分析元宇宙:已来的未来元宇宙实际上早已来到了人间,来到了商业领域。一、五连冠和EDG前不久,EDG获得《英雄联盟》S11总决赛冠军,这场决赛,据统计有4.5亿人次观看。美国还有一组数据,目前为止全美收视率最高的四个体育竞赛项目,其中已有三项为电子竞技。这就是时代,这就是未来。年轻人喜欢的东西和过去不一样了。他们喜欢电子化的、虚拟的、数字化的竞技,喜欢虚拟世界里面的赢和输。二、数字技术平台赋能打工人现在有几千万的外卖小哥、快递小哥,他们大部分不属于任何一家公司。共享经济的软件平台,赋能给了最基层的劳动者,让他们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某一软件平台。公司制在一系列数字化技术的冲击下,实际上面临着瓦解。打工人在这些数字技术的赋能下,痛并快乐着。三、可以不要JOB,照样还有WORK上个季度统计数据表明,美国有440万人辞职离开原雇主。这就是数字时代,一整套数字化技术,让劳动者能够轻易获得工作报酬。所以为什么还一定要去追求那个Job、职位、岗位呢?这就是潮流。四、数字偶像AI制造之下,虚拟的、数字化的偶像已经蔚然成风。从最初日本二次元文化的卡通形象初音未来,到后来参加过央视春节晚会的全息形象洛天依,再到今年年初,清华大学宣布接受第一位虚拟本科生华智冰入学,这是真正具有智能的数字人物。大家可以在网上搜到一段视频,是华智冰在弹吉他。所以我们在谈元宇宙的时候,要知道它不是今天才出现的概念。《雪崩》这本小说发表在1992年,之后不断有学界、商界、技术界的人在探讨元宇宙,轻易地去否定一个有几十年积累的东西,那显然太草率了。元宇宙必然到来的五个理由如果真正了解到元宇宙必然到来的几个道理,我们就会知道不能轻视它、略过它,更不能错过它。一、从“上网”到“在线”再到“在场”元宇宙会帮我们实现“在线”到“在场”的飞跃。仅凭能把人类带入虚拟世界这一点,元宇宙就有它存在的价值。举个例子,一支有很强竞争力的球队,价值在10亿欧元或10亿美元左右。但如果能搭建一场基于元宇宙的球赛,球队的价值应该翻10倍。“在场”的环境会打破比赛的物理空间限制,可以让1亿人坐在自家客厅,用VR头盔感受世界杯足球冠亚军的决赛现场。由于物理空间被打破,一些大规模的、超距离的、深沉浸的、高体验的……很多新的商业就会被创造出来。二、从三维现实到二维屏幕再到三维虚拟现实人类社会生活在三维现实空间里,互联网带来了二维屏幕。如果没有录音、录像、视频、图像这些技术,时间过去了,没有办法再重启。但元宇宙带来一个三维虚拟的空间,有更多可能性会迸发出来。无论是爱因斯坦相对论下的时光倒流,还是科幻小说里的时空穿越,在三维虚拟空间里面都能做到,这些被重组的时间和空间,也会给商业利益带来十倍几十倍的扩展。三、商业场景从物理空间扩展到虚拟空间中国已经有11亿月活跃互联网用户,每个用户每月使用互联网的时长已经达到了160个小时。互联网迎来了增长的极限,在互联网世界里,很难再去做规模收益递增、规模成本递减这样的事情。尤其是最近5年,互联网公司商业模式创新变得非常艰难。如果要扩大消费需求,就要增加消费场景,而数字世界不会受到空间和物理上供应稀缺性的限制,这样一个消费场景几十倍的扩展,会带来消费需求几十倍的扩大。四、火星移民和数字化生存在我看来,真正人类社会的内卷是什么呢?是固守在这个地球,受地球物理空间的限制,就在地球上做事情,这才叫做人类社会最大的内卷。任何想打破地球这个物理空间限制的努力,都是在逃离内卷,都是想引入新的熵减。用一句俏皮话来说,无非就是走两条路:“要么原宇宙,要么元宇宙”。人类要么就去拓展地球的物理空间,去火星,去其他星系,向星辰大海进发;要么就去追求虚拟空间、数字空间,追求意识和精神的世界,这也是在打破封闭系统。只待在地球上哪也不去,什么事情都不做,才是真正的内卷。我们必然要去做这件事,打破熵增,引入新的能量,建立一个开放系统。五、大疫导致大变新冠病毒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改变,极大地推进了人类社会数字化迁徙和数字化生存的进程。疫情期间,出现了视频会议系统,但这样开会方法仍然是二维的,我们能不能改良它?把它变成三维虚拟空间,让所有人都能聚集在虚拟的会议室里,面对面开会?有人说这件事不靠谱,因为网络、硬件、系统都不支持。这些问题确实存在,但纵观人类社会,任何一个伟大的架构,想要能够商用和大规模使用,都必须经历具体的场景和具体的需求,在使用得到迭代和优化。有了具体需求,就会有人去改善VR、AR,去寻找新的带宽的传输方法。不断迭代3年、5年,就会出现一个体验非常好,能够适应大规模商用的硬件或者软件系统。元宇宙现在或许有弊病或者缺点,但我们要以乐观的态度去看待它的未来。元宇宙的本质和内在结构元宇宙是什么?对元宇宙有了认识框架之后,我们来讨论核心问题,元宇宙到底是什么?一、虚拟社会互联网、元宇宙、区块链,都是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不断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新环境、新空间。从人的角度来说,元宇宙就是一个虚拟的人类社会。二、数字世界这样一个虚拟社会,是用一整套数字化方法架构和建造出来的。包括通讯网络、ICT,也包括互联网、区块链这样的价值网络,同时也包含AI、游戏引擎等很多数字化技术,这些数字化技术帮助构建一个虚拟社会。三、意识的世界元宇宙是人类意识的世界。我们对世界的认知有一个比较发达和完善的认知体系,但对人意识的认知却非常欠缺。前不久杨振宁先生说,如果你问我有没有一个像人这种形状的上帝,那我告诉你说没有,但是如果你问我有没有造物主,把宇宙从开始就做了很好的安排,那么我想是有的。这些话引起了轩然大波。作为不断解剖客观世界,找寻建构客观世界规律的科学家,他最后认为有很多事情无法科学客观地解释。而元宇宙,这种虚拟现实的世界的建立,有助于我们去建立人意识的世界,从而让我们更好地、更全面地去看待客观世界。真实的世界一定包括着意识,没有意识的真实世界,是一个残缺的世界。四、可编程的世界元宇宙是一个可编程的世界。元宇宙基于通讯网络、信息网络和价值网络,通过计算机编程来构建和改造。将以上四个特点放在一起,我们就能够看清楚元宇宙的雏形。当然,随着元宇宙发展,我们对元宇宙的看法也会逐步迭代更新,逐渐看到一个越来越接近真相的元宇宙。元宇宙的六层架构我觉得元宇宙就像互联网的TCP/IP模型,也具备一个基本的架构,我把它分成六层。一、物理层最底层是物理层。互联网的底层也是物理层,有光纤和电缆,才能建成一张网,元宇宙同样也架在ICT网络基础上,互联网是元宇宙的一个基础设施。此外,包括VR、AR、MR、XR在内的这些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的硬件设备,就是元宇宙的最底层,物理层。二、数据层第二层是数据层。虚拟现实世界,一定是万物互联,数字共生的。那首先要考验的就是我们的带宽、存储能力和计算能力。IT(信息技术)、CT(通信技术)、DT(数据技术)平台是元宇宙的最基础平台。带宽一定要足够宽,才能够传输3D的东西。同时3D的视频、图像,这样永远在线的一个低延时的环境,对每个人存储空间的需求会大10个数量级以上。去中心化的全球存储平台和计算平台,将是元宇宙的标配。在区块链上有个项目叫Dfinity,Dfinity是一套区块链协议,目标是把全球所有的数据中心进行连接,任何人无需许可就可以去调用该网络上的算力。今年5月上线,就已经链接了全球100个数据中心。再有两年时间的优化迭代,它会连上500个、1000个甚至1万个数据中心,形成一个去中心化的全球计算网络,为元宇宙提供一个算力。三、算法层第三层叫算法层。算法层里面有三要素。第一个是隐私计算。在元宇宙里,隐私保护、隐私计算是一个核心课题。第二个是AIGC。什么是AIGC?我们都知道PGC是专家创造内容,UGC是客户创造内容,OGC是机构创造内容。元宇宙里一定有AIGC,用AI在数字世界、虚拟现实里原生出很多内容。百度曾经发布消息,称训练出能创作中国古代诗词的AI模型。AI不仅通晓格律,还掌握了所有诗词的数据,知道诗词是如何构建的,使用了什么样的词汇,用了哪些典故和隐喻。这就叫做AIGC。第三个是无代码开发。元宇宙将会是容纳几十亿人的宇宙,不能要求所有进入元宇宙的人必须会写代码。需要把复杂的东西逐步下沉,成为基础设施。就好像微信一样,微信是极其复杂的系统,可能需要100万行代码,才能够顺畅运行,但它以APP的形式呈现给前端,让前端每个客户有非常好的体验。元宇宙要具有提供无代码环境的能力,这也蕴含了巨大的商业机会。四、治理层第四层是治理层。关乎元宇宙如何组织,如何有效地运转,如何变为一个无限的游戏。这个层面,元宇宙是什么状态呢?我认为它类似于公有区块链。Facebook的小扎也说过,元宇宙不是哪家公司能干完的。元宇宙一定不是一个中心化机制下的组织架构、它一定是分布式、去中心、自组织的。以太坊就是一个区块链,在一个无主网络上,每周都会有很多有创意的东西被发布出来。以太坊上,有全球上百万的开发者,他们不属于任何组织,7×24小时在想着怎样做出又好玩又有用的东西。任何中心化的商业组织,都不可能具备它这样的创造能力和生命力。五、激励层第五层是激励机制。虚拟现实世界必然有一套自己的货币系统。元宇宙金融市场是数字金融市场,而不是传统的金融市场。最近有一个案例,是推特专门建立了一套比特币打赏系统。推特用户来自于全球不同的国家,处于全球不同的货币区。到底用什么货币、用什么样的支付系统打赏?最后推特发现用比特币的闪电网络来建立一个微支付系统,是最好的方法。那里货币统一,不需要兑换货币,点对点支付,可以省略交易过程当中的所有中间环节。区块链过去12年的实践,已经为元宇宙建立了一个非常完整的运行良好的去中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元宇宙必然建立在这样一个金融市场体系上。六、应用层最上层是应用层。在这一层级,有各种内容创作者,进行形式多样的应用创新。在应用层,我们探讨人类的数字化生存和数字化生产,生产又包括虚拟服务和虚拟商品的生产。以上是元宇宙的一个大致结构。通过这样一个结构,企业可以看到在元宇宙中自己能有何种作为,可以分析有哪些现有经验可以延展到元宇宙中。没人能凭一己之力,搭建一个层次完整的元宇宙,但大家可以在结构中找到相应的位置。元宇宙的四大工具从工具的角度来看,去搭建元宇宙,可能会用到什么样的工具?一、游戏引擎第一个工具是游戏引擎。游戏引擎有很多种,腾讯和网易都有自己的游戏引擎,全球通用著名的游戏引擎,一个叫虚幻引擎,还有一个叫Unity,是国外很多游戏开发者都会使用到的两个引擎。我们并非要用游戏引擎在元宇宙里搭建游戏,而是要利用它们来搭建元宇宙中的某些特殊环境。二、数字孪生第二个工具是数字孪生。数字孪生工具也很多,真正最好最底层的是英伟达的Omniverse。宝马曾用Omniverse在虚拟的环境里设计汽车,同时用这套数字孪生技术去搭建无人工厂,在不断进行测试,把所有能耗、工序调优到最优之后,最终才实地建设真实的生产工厂,节省了很大成本。现在全球有1700多个机构用Omniverse搭建虚拟物品,进行虚拟的测试、仿真和设计。中国有一位做数字原生艺术的加密艺术家,前不久英伟达找到她,支持她使用Omniverse这样一套软件来画画,进行数字原生艺术的创作。三、数字原生数字原生就是在数字世界里面无中生有创作出来的,现实世界根本不存在的东西。是纯粹用数字化的方法创新创造出来原生的数字化事物或数字化服务,所以叫数字原生。前面讲到那些无代码开发平台,方便每一个元宇宙的参与者,在数字世界里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原创出原生于数字世界上的东西,就叫做数字原生。四、虚实相生第四,数字的东西足够强大后,一定会反过来会影响现实世界。从数字孪生到数字原生,最后会走向虚实相生。实的东西会影响影响虚的,虚的东西壮大之后也会影响现实。3D打印就是为了改造现实世界而生。你可以先在虚拟世界里设计产品,通过3D扫描、3D建模、3D仿真,把它优化成了最终产品之后,用3D打印的方式呈现在物理空间里面。将来一定会出现很多事物,是在虚拟世界创造之后,孪生到现实世界中的,那时3D打印将会具有巨大价值。元宇宙的组织模型经过以上分析,你会发现元宇宙跟公有区块链的组织模型相似,不可能有一个中心化的机构去控制它,也不可能由某一家公司来构建它。类似于以太坊这样的一个无主网络,一个自主自治理、基于数字货币、数字资产、数字通证的价值网络,去中心化大规模协作网络,才是元宇宙的一个组织模型。但元宇宙并不排斥中心化的机构和网络,将来也一定会有无数中心化的机构,也有无数中心化的做法,在这样一个去中心化的网络里面扮演自己的角色。毕竟还需要有人去做AIGC的开发,也需要有人组织起来去做游戏引擎,需要大家不断优化,越来越好地共同打造一个3D虚拟世界。元宇宙的商业实践元宇宙里有四类玩家:工具建造者英伟达提供了Omniverse,微软也在打造元宇宙工具,这两家是目前为止从工具建造角度来说,最积极、成果也最显著的两家公司。平台建造者Facebook已经改名为Meta,就是希望能打造一个平台。英伟达同样也不满足于做工具建造,它有一个更大的构想,并且迈出了脚步,使我们看见它有能力,且有很大概率能成为一个平台建设者。所以英伟达发布会结束之后,股票涨了很多。应用建造者就像大家谈到的ROBLOX,堡垒之夜,包括前不久迪士尼宣布,要建设一个元宇宙世界,这些都是应用建造者。ROBLOX是元宇宙,但是元宇宙不是ROBLOX,迪士尼是元宇宙,但元宇宙不是迪士尼,它们都是其中一个参与者。内容创造者互联网是一个消费者驱动的经济,所以一定要谈流量,谈用户增长,要数用户,多少个用户值多少钱,给公司做估值。到区块链,就已经不再是消费者驱动的经济,变成了开发者驱动的经济,以太坊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开发者,在上面不断部署应用,开发出来的应用99%没有用,但有1%成长为几十亿美元、上百亿美元市值的应用,这个网络就具有了5000亿美元的市值。元宇宙再往前一步,是创作者驱动的经济,内容创作者在元宇宙这个网络里创作的不管是游戏、社交还是其他内容,决定了这个网络的价值。这四大类玩家都属于元宇宙,但是元宇宙并不是只属于他们。虚拟人物和数字人物我们在谈论元宇宙时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虚拟人物和数字人物,人类只能以数字分身的方式进入到元宇宙。虚拟人物在元宇宙里面会有两类人,一类叫虚拟人物,虚拟人物是什么呢?它跟现实世界的人完全没有关系,就是在虚拟世界里面原生的。数字人物数字人是跟现实当中有关系的,是我们的化身和分身,人在物理架构上具有唯一性,但可以在数字空间里映射出来3个、5个、10个数字分身、数字化身,担当不同的事情。工作效率、劳动生产率成倍在扩大、在增长,这就是元宇宙可能带来的经济价值。数字分身有一部电影叫《上载新生》,把人的意识和知识上载到数字分身里面去,它跟肉体的你,在认识水平、在能力、在表达等方面一模一样,可以在不同的空间里面跟你面对面地探讨问题,这就是三维空间,三维虚拟现实对时间和空间重组,这个重组会释放出来10倍、20倍的价值。虚拟人物、数字人物、数字分身,将来会使整个世界的人口突破肉身的限制,突破环境和物质的限制。现在地球上共有77亿人,在虚拟世界里,可能会有770亿人在里面做生意。社交关系,商业关系会千倍于我们的物理世界,千倍于地球上目前总的资源、总的人口,做生意的空间被扩大,十倍几十倍的消费需求、商业需求就被释放出来。元宇宙给人类带来的价值元宇宙帮助认识更多客观世界从虚拟世界出发,悟客观世界之道中国科学院院士、西湖大学教授施一公说我们所看到的不是客观世界,我们能看到和感觉到的只是客观世界的4%,96%的客观世界既看不见也感觉不到,这96%里面还有23%是暗物质。元宇宙,它是意识的世界,是虚拟的世界,元宇宙真正地发展得完善完整,可以帮助我们人类从虚拟世界出发,更全面地认识客观世界。那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可能从4%提高到14%或者24%。我们应该这样去追求对这个客观世界的认识。元宇宙与庄周梦蝶我想起了中国最古老的一个故事,庄周梦蝶。梦完之后,庄周说我也不知道是我梦见了蝴蝶还是蝴蝶梦见了我,到底是我在那个虚拟的世界里头,还是蝴蝶在那个虚拟的世界里面。虚与实、真与假,感官与意识,有时候你是分不清楚的,有时候你从虚的那一面来想想实,从实的那一面来看看虚,你可能才能够更好地看清楚我们此刻所处的这个环境,这个世界。人类数千年的终极追问《金刚经》里有一句话,凡所有相,皆是虚妄,若见诸相非相,则见如来。如果我们把如来理解成为真理或真实世界,就需要能把现象看穿,才能看到真理、真实,元宇宙就是来帮助我们这样去认识世界。所以要真正认识这个世界,要虚实相对,虚实相成,虚实相生,这个世界就应该是虚和实,是一体两面。埃隆·马斯克也曾经说过,最终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是没有办法区分的,他认为人类社会可能就是一个更高文明建立的虚拟矩阵,我们就生活在这个虚拟矩阵里面。埃隆·马斯克的观点和《金刚经》以及庄子的理念高度一致。人类社会千年以来一直在追求如何通过虚和实两方面来更好地认识真实世界,元宇宙可能是这个追求过程中一个更高阶的跃升,在一系列数字化技术的帮助之下,我们突破了某个点,能够在一个更高的维度去看待这个真实的世界。所以,只有看见虚妄才知实相,元宇宙是一个虚实相生的网络世界,它不可抗拒,人类社会发展到达了这样一个必然阶段。行业大战系列文章推荐中国厨师消亡记健身房普遍三年内就死,为什么腾讯、阿里、高瓴们还要投几个亿?中国胸罩大战,爆发了被忽略的5万亿体育产业的大机遇中国酸奶大战中国儿童零食大战,爆发了!发布于 2021-12-04 18:00骗局(诈骗)宇宙庞氏骗局​赞同 1​​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法眼观澜|“元宇宙”面临的七大法律问题_腾讯新闻

法眼观澜|“元宇宙”面临的七大法律问题_腾讯新闻

法眼观澜|“元宇宙”面临的七大法律问题

刘立杰

梁禹霖

钱浩

张伟

壹、元宇宙降临

(一)元宇宙:下一代互联网?

元宇宙(Metaverse)是一个诞生于科幻作品中的概念,2021年10月28日,马克·扎克伯格正式宣布将“Facebook”公司更名为“Meta”后,元宇宙话题热度飙升,由虚拟降临到现实。

图源:《了解一下,元宇宙的三大特质!》社区营销研究院http://www.woshipm.com/it/5195706.html

目前尚未形成关于元宇宙概念的权威定义,有观点认为元宇宙是实时同步,联系虚拟与现实的下一代互联网,如扎克伯格将其称为实体互联网,马化腾将其称为全真互联网。也有观点认为元宇宙可以看做是当前世界的延伸,是一个脱胎于现实世界,又与之平行、相互影响的在线虚拟世界。[1]还有观点认为,元宇宙可以看做是当前世界的延伸,既不是平行世界,也不是完全的虚拟世界,而是现实和虚拟的结合,是一个与现实世界平行存在、相互连通、各自精彩的模拟世界。[2]目前比较理性的认识是,零碳元宇宙智库Meta创始人陈序提出的,“元宇宙是人以数字身份参与和生活的可能的数字世界。”

作为元宇宙概念上市第一股的罗布乐思(Roblox)明确提出元宇宙定义的八大要素,即“身份、朋友、沉浸感、低延迟、多元化、随地、经济系统、文明。

注:整理自Roblox招股书及相关新闻

(二)元宇宙:资本新风口?

2021年3月,元宇宙概念第一股罗布乐思(Roblox)公司在纽交所上市,上市后市值超500亿,元宇宙概念在资本市场爆发出巨大能量。随后,腾讯、网易等多家国内游戏公司也纷纷对其展开布局。[3]元宇宙概念集中爆发后,绿洲VR创始人尹桑表示,差不多连续两个月,几乎每天都有资本找上来,询问项目进展以及投资意向。[4]

2021年11月2日,微软介绍了其在元宇宙、人工智能、云计算与大数据、混合办公、数字化转型与数字安全等领域所开发的创新技术、应用领域和行业场景,正式宣布进军元宇宙领域。

2021年11月9日,英伟达GTC 2021大会上,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黄仁勋宣布发布人工智能阿凡达平台(NVIDIA Omniverse Avatar)及许多相关软硬件项目,有报道称英伟达在这次GTC大会上坚定了进军元宇宙的决心。[5]

元宇宙概念如同催产剂一般,加速了资本孵化的进程,并且在未来可能会吸引更多的资本关注。

(三)元宇宙:人类新未来?

有人说元宇宙是人类文明的一次内卷,也有人说元宇宙代表了人类的未来。争论也许会一直持续下去,但我们认为元宇宙至少为人类的未来提供了一种看得见的可能。

元宇宙之所以成为众多巨头布局的重点,正是由于元宇宙基本的六大支撑技术,包括交互技术、区块链技术、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网络及运算技术和电子游戏技术,为人类的未来提供了一种最直观的可能。

图源:《10个问题说清楚,什么是元宇宙》微信公众号“解析元宇宙”

其中,交互技术是提升元宇宙沉浸感要素的重要技术,区块链技术是元宇宙去中心化交易系统实现的必要技术,网络及运算技术的完善有助于改善延迟和突破终端性能的限制,人工智能是提升元宇宙内容质量的重点抓手,物联网技术是元宇宙与现实结合的必经之路,电子游戏技术是元宇宙最初的入口,也是“梦开始的地方”。

图源:《元宇宙通证》,赵国栋、易欢欢、徐远重著,中译出版社

正如外交学院的施展教授所言,“元宇宙是属于第三层次的真·分布式数字世界”。与地理大发现、工业革命和计算机革命类似,我们处于一个充满了不确定性的时代,技术变迁引领人的观念提前进入了新的时代,这种观念与时代的矛盾会不可避免得带来既有秩序的失衡与重构。

全球疫情背景下,各国的经济发展与生活均受到极大影响,元宇宙概念的兴起正是科技和资本对此进行的一种回应。我们认为,元宇宙的各项基础性技术仍未完全成形,元宇宙更像是在疫情冲击下科技文明生出的早产儿,其未来是否能“长大成人”健康发展,一方面取决于技术的进步与突破,另一方面取决于法律和政策对其的引导与规范。

贰、元宇宙面临的七大法律问题

(一)元宇宙的元规则

1.元宇宙的双重规则

元宇宙中的元规则至少应包括技术规则与社会规则。一方面,元宇宙是依托软硬件技术形成的虚拟世界、技术世界,需要遵守支撑整个元宇宙世界存在的技术规则。代码、算法、存储运行设备等是构成元宇宙的基本要素,某种程度上来说,科技是元宇宙的造物主,只有遵守科学技术的规则,元宇宙才能存在。同时,作为技术规则存在的元规则可能是确定且不可修改的。另一方面,元宇宙只有在人类参与后,才成为完整的元宇宙。社交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人类必将在元宇宙中建立起新的社会,这种新生的社会,需要一种元规则的存在,这种规则可以是写入代码中的,也可以是只存在于元宇宙社会中的。同时,元宇宙与现实社会有着紧密的联系,只有发现或创设了元规则后,元宇宙才能和现实社会建立起稳定的良性关系。

2.元规则的制定者

元规则的制定需要每个元宇宙主体的参与。从社会发展的历史上来看,传统意义上规则的制定者往往是主权国家,并且专属于主权国家,在互联网时代科技巨头则对规则制定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在元宇宙中,国家与科技巨头可能都会对元宇宙规则的制定产生影响,但可能没有一个主体能在元宇宙中拥有绝对的规则制定权威。如此,元规则的制定者就具有了更多的可能,也就需要更多个体的参与。在元宇宙中,每个个体都可以是元规则的制定者,这也意味着,元规则很可能是元宇宙中每个个体的共识。

3.元规则的形成:群体共识

元规则的形成主要依靠群体共识,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现实世界的规则。元宇宙是一种分布式数字世界,即去中心化的世界。在去中心化的模式下,主导整个世界的是群体共识,即群体共识就是元规则。群体共识本身也是以分布式存在的,没有主体能够控制群体共识,它可以因为某种原因建立,也可以一哄而散,维系群体共识模式存在的基础是信用。正如国际法与行政法领域的“软法”概念,元规则本身也是分布式的,从长期来看,并不会有永远适用于元宇宙的元规则存在,但阶段性来看,元规则又总是清晰有效的。

此外,元宇宙与现实世界有着无法割断的联系,元规则也必然要受到现实世界法律、道德等规则的影响,需要思考的是,在代表着未来的元宇宙中,既有的现实世界规则,该以怎样的面孔出现,又该保留多少内容。

(二)元宇宙的责任主体

1.元宇宙中的“人”

元宇宙中的“人”能够独立于现实世界存在。元宇宙中的人主要指现实世界的人借助技术手段在元宇宙中拥有的虚拟存在。由于元宇宙并不会对虚拟存在的数量进行限制,因此现实世界的人在元宇宙中往往会拥有多个对应的虚拟存在。同时由于元宇宙具有匿名化的特征,即使每个现实世界的人只拥有一个对应的虚拟存在,在元宇宙中也可以以多种身份活动。

元宇宙中的人与现实世界的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元宇宙并非对现实世界的全面复刻,在元宇宙中,人的身份与行为可能并不会受现实世界的全面约束。即,元宇宙中的人有时只存在于元宇宙中,元宇宙中的人有时是在元宇宙中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而与现实世界无关。

2.元宇宙中的“组织”

元宇宙中的“组织”既可能是现实世界组织的延伸,也可能是独立于现实世界的。元宇宙中的组织至少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作为现实世界组织的延伸而存在,另一种是完全存在于元宇宙中。

作为现实世界组织延伸而存在的组织,与现实世界中的人在元宇宙中的延伸可能并不完全相同,因为存在于元宇宙中的组织有的可能会与现实世界的组织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其所实施的大部分行为并不是独立存在于元宇宙中的。由于现实与元宇宙身份的连续性,以这种样态存在于元宇宙中的组织,仍面临着与现实社会类似的机遇与挑战。

作为完全存在于元宇宙中的组织,由于其并没有明确对应的现实组织,所以更类似独立的元宇宙人,其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可能仅仅发生于元宇宙范围内,不会延伸到现实世界中。

3.元宇宙的“原住民”

“人工智能”等可能存在的元宇宙原住民会使元宇宙面临的主体问题异常复杂化。正如某视频平台上线的“柳夜熙”角色,元宇宙也可能有着自己的原住民存在。随着元宇宙的逐步建成,“人工智能”也可能以独立主体地位出现在元宇宙中。

这种完全脱离现实世界主体的存在,使得元宇宙中的主体情况更加复杂。即使认为“人工智能”不应在现实世界承担责任,而应由其开发者或运营维护者承担,但在元宇宙中,这一思路并不能当然适用。

进一步来看,“人工智能”作为元宇宙的原住民,也可能组成完全存在于元宇宙中的组织,这就使得元宇宙中的元规则设立面临更大的挑战,也使得元宇宙中的责任主体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三)元宇宙中的财产

1.虚拟物品

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与权利界定是元宇宙的重要问题。元宇宙中的所有物品几乎都是新创的,同时也都是虚拟的。与传统现实社会中的物权不同,即使在初始阶段,元宇宙中的物品也不以占有宣示其所有。

抛开元宇宙中的虚拟物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不谈,元宇宙中的物品本身是一边被创作一边存在的,元宇宙中的主体只是拥有公开的所有权外表,根据数据衍生出的虚拟物品很可能实际上并不为其所有。正如一些游戏中的装备,玩家对装备进行转让并不是将数据或代码转让给另一名玩家,而是在该段代码或数据上添加相应的所有权象征。因此,元宇宙中的物品可能不能当然地适用现实世界中的财产法。

同时,目前我国《民法典》虽然对虚拟财产进行了规定,但仅在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设立了原则性条款“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的法律中,尚无更明确的规范。

此外,元宇宙中存在的部分物品可能是单纯算法重复的产物,即具有可复制性,并可以低成本重现,这一部分物品的财产性质具有一定的可讨论性。此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件物品在元宇宙内被视为有价值的财产,但在现实世界评价中其不应被视为有价值的财产时,应当如何处理?

因此,元宇宙中的虚拟物品主要面对两大问题:一是虚拟财产的范围,即该以何种标准评价虚拟物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二是虚拟物品的所有与占有关系问题,即如何在元宇宙中确定权属。

对于这一问题,可以借鉴NFT的处理逻辑。NFT是英文Non-fungible Token的简称,中文译为“非同质化代币”。NFT是存储在数字账本(Digital Ledger),即更为人熟知的区块链(Blockchain)上的数据单元。由此得以确定其为具有唯一性的数字资产。[6]由于NFT是非同质化的,其天然具备稀缺性,具有其独特的经济价值。NFT的购买者并不会排除其他主体对NFT的复制粘贴甚至是使用,只是在以太坊或类似环境中可以证明其所有者身份。这与元宇宙中的虚拟物品具有高度的相似性,相信其对元宇宙中虚拟财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将产生重要影响。

2.数字货币

一般等价物是经济活动的基础,而数字加密货币可能在元宇宙的交易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完整的世界,经济活动极大可能会在元宇宙中发生。货币是经济活动的基础条件,在去中心化的元宇宙中,数字加密货币是元宇宙货币的一种可能。

依托区块链技术,目前的数字加密货币也已实现去中心化。虽然数字加密货币概念中包括货币两个字,但其本质上只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其与一般等价物之间尚不能完全等同。但即便如此,在同样以去中心化为重要特征的元宇宙中,数字加密货币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在元宇宙中,数字加密货币目前主要面临的交易效率问题与交易波动性问题可能会得到改善,元宇宙可能也需要这样一种去中心化的固定交易媒介存在。

3.元宇宙财产现实化

元宇宙财产与现实世界财产产生关联将会引发诸多新问题。元宇宙不是完全独立于现实世界存在的,元宇宙中的人也不是完全与现实世界无关的,因此元宇宙的财产也必然要与现实世界发生关联。这就涉及到元宇宙财产与现实世界财产间的交换关系。

在元宇宙内,财产的价值并不是恒定的,其主要由群体共识或交易双方共识决定,这种价值确定方式类似于目前现实社会中收藏品、艺术品的价值确定。但如果将元宇宙内的一切都视为收藏品、艺术品,自然是不合理的,从对现实世界经济秩序的影响来看,可能也是弊大于利的。因此,即使元宇宙财产与交易媒介问题能够基本解决,仍将面对元宇宙财产现实化的问题。

(四)元宇宙中的交易

1.基本模式: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与元宇宙具有高度契合性,但本身也存在缺陷。目前来看,未来元宇宙中的交易很可能以智能合约为基本模式。根据其首倡者尼克·萨博的界定,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于其上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7]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去信任等特点,可自由与多种数据和资产匹配,能够实现安全高效的信息交换、价值转移和资产管理。[8]

与传统交易合同相比,智能合约追求的核心并不是法律效力,而是交易双方意思表示的自动执行,即把交易双方的意思表示编写为特定代码,并在符合条件时由软件自动执行。严格来说,智能合约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只是意思表示的数字表达。但由于在区块链上,这种被转化为代码的意思表示会被软件自动执行,并不可逆转,实际上产生了合同的效果。

在数字搭建的元宇宙中,智能合约可能会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智能合约本身存在的代码瑕疵、代码漏洞风险也将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2.交易模式对权利的影响

从智能合约的特征来看,其在区块链上的展开是为了解决陌生人交易中的信用缺失问题,但这种对交易信用的追求是通过限制交易参与方的一定权利实现的,如在以智能合约模式实现的交易中,交易参与方是不可反悔的,交易结果是不可逆的。智能合约交易模式下,交易参与方一旦形成满足条件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缔结与履行是同时发生的,并且是不可被修改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是可以撤回的,第五百四十三条则规定了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与智能合约交易模式存在一定矛盾。交易自由是市场的重要原则,这种自由包括了对意思表示的撤回、变更甚至作废。而在智能合约追求交易信用的过程中,牺牲了一定的交易自由,尤其是部分丧失了反悔权,这就使得智能合约交易模式的建立与推广面临一定障碍。

3.元宇宙内交易现实化

元宇宙内的交易并不是完全发生于元宇宙中的,作为现实世界的延伸,元宇宙中的交易也可能是现实世界交易的一种新的形式。由于现实世界交易模式与元宇宙中交易模式存在明显差异,现实世界中的交易遵循的规则也与元宇宙中不同。因此,元宇宙内交易现实化,可能会面对法律规则的选择与适用问题。

(五)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

1.元宇宙内部纠纷解决

元宇宙内部纠纷解决可能是群体共识引导的全新模式。由于不涉及元宇宙外的因素,元宇宙内部的纠纷解决将会与元规则类似,从长期来看,可能也不会存在永远有效且不变的固定规则。而阶段性相对固定的规则,则也是通过群体共识产生,由于元宇宙时空的便利性,纠纷解决的物理成本被大大节约了,关注的核心主要是纠纷解决结果的可接受性,这种可接受性并不仅指纠纷双方对结果的可接受性,也包括元宇宙社群全体或大部分成员对结果的可接受性。

由于元宇宙的根本特征是去中心化,群体共识是维系元宇宙存续的关键要素,因此,元宇宙内部的纠纷解决也必须符合群体共识。同时,由于元宇宙本身的高度复杂性,同一类型纠纷可能并不会得到相同的解决结果。即纠纷解决结果本身不再是核心,纠纷解决的可接受性可能更加重要。这种纠纷解决模式的存在,可能会给现实社会带来无法预料的挑战。

2.元宇宙外部纠纷解决

元宇宙外部的纠纷解决与元宇宙相关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方面,如果现实世界的人认同元宇宙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愿意将纠纷在元宇宙内解决,那么这种可能和元宇宙本身并无关联的纠纷,也通过元宇宙的方式解决。同时,正如元宇宙基础性技术数字孪生可以达成的效果,元宇宙外的主体可以通过在元宇宙内模拟,提前判断结果的发生,以及后续的发展,即使不使用元宇宙内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可借助元宇宙解决现实世界的纠纷。

另一方面,如果元宇宙内的纠纷与现实世界产生紧密关联,如与现实世界存在明确对应的组织与其他主体产生纠纷,此时纠纷既存在于元宇宙中,也存在于现实世界中,而纠纷解决的方式又存在差异。这种情形中,如何处理纠纷将成为元宇宙领域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3.元宇宙纠纷解决的执行

元宇宙内的纠纷解决后,可以采用类似智能合约的模式自动执行。但当纠纷解决与现实世界相关时,由于元宇宙的匿名性特征、去中心化等特点,执行对象的确定便成为一项难题。同时,在现实世界中被执行的对象,是否仍要在元宇宙中被执行,也会成为一个问题。

(六)元宇宙的数据安全

1.元宇宙内的数据安全

元宇宙内的数据安全可能主要围绕技术展开。在元宇宙中,数据往往等价于财产。因此,元宇宙内的数据安全问题,更大程度上是技术问题。即如何在元宇宙内防止数据的泄露或遗失,在去中心化的元宇宙中数据是否存在恢复或重现的可能。

此外,即使在高度代码化、智能化、自动化的元宇宙中,人也存在着操作失误等可能。当这种失误与具有价值或私密的数据相关,如何处理或防范这一情况的出现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2.元宇宙外的数据安全

元宇宙离不开现实世界的硬件支持,国家与科技公司是提供硬件支持的最主要主体。元宇宙中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一切,都会存储于现实世界中,元宇宙外的数据安全,就是对科技公司数据安全的要求。

我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三十六条规定,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无论是当下还是未来的元宇宙领域公司,都至少需遵守以上规定,合法合规存储、利用数据。这种数据并不局限于个人的数据,如对于地图而言,《地图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及《地图管理条例》第七条要求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元宇宙领域公司如缺乏相应资质,在元宇宙中模拟、获取、披露、使用相应数据,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甚至犯罪。

3.元宇宙数据的监管者

元宇宙是建立在数据上的宇宙,其数据安全的实现需要元宇宙内外合力。数据是元宇宙的基础元素,除政府等传统的监管主体外,元宇宙内也必须存在相应的监管主体。这种监管主体的存在并不会阻碍元宇宙的发展,也并不与元宇宙的去中心化相冲突。去中心化并不意味着无序,监管主体的存在也不意味着中心化。与元规则和纠纷解决类似,只要符合元宇宙内的群体共识和群体利益,监管主体就可以存在。因此,该问题的核心在于群体共识的形成与可持续发展。

(七)元宇宙的黑产治理

首先,仅作为概念使用的元宇宙可能成为传销、非吸、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元宇宙目前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其依托的诸多基础性技术也未发展成熟。目前元宇宙概念虽然在资本市场中取得了一定成功,但对于非专业的投资者而言,仍应保持理性,谨慎对待,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其次,虚拟货币、NFT等领域已频现洗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依托于区块链、电子游戏等技术的元宇宙,同样面临着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问题。

最后,元宇宙本身的去中心化、匿名化等特征,使得其成为滋生部分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室,色情、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必将出现于元宇宙中。由于元宇宙具有跨时空性,不同法域对违法犯罪的界定存在一定差异,如何甄别元宇宙中的违法犯罪风险,以及如何处置和应对相应的司法案件,是未来的法律需要关注和解决的又一问题。

叁、未来已来,将至未至

伟大的哲学家康德曾说“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律。”2021年是元宇宙元年,是人类仰望元宇宙浩瀚星空的起点,与此同时,我们不应忘记心中的道德定律。

元宇宙应当成为人类文明的助推器,而非逃离现实的乌托邦。

注释:

[1]东吴研究所,《元宇宙专题报告:技术与应用变革掀开互联网新篇章,把握元宇宙时代投资机会》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3283466543910497=spider&for=pc(2021年11月12日摘)

[2]TMT科技圈,《《Metaverse》元宇宙新报告:全真互联掀开互联网新篇章,把握新时代投资机会》

https://www.sohu.com/a/495015722_121117236(2021年11月12日摘)

[3] 张书乐,《腾讯欲打造鹅版《头号玩家》,网易、莉莉丝也要制造元宇宙》https://baike.baidu.com/tashuo/browse/content?id=0cbc6fa2df6ed438f30e04dd&lemmaId=3594112&fromLemmaModule=pcRight&lemmaTitle=Metaverse

[4] 麋鹿,《元宇宙“杀疯了”:创业者被疯抢,资本疯狂布局》https://baike.baidu.com/tashuo/browse/content?id=aeb9b7bbd3f64f7b3b272064&fromLemmaModule=pcTopicList&fromTopicId=508cb2fb14e916169409ee5e

[5] 腾讯网.《英伟达抱紧元宇宙,全能阿凡达平台亮出3个虚拟人!》https://new.qq.com/omn/20211111/20211111A08QNJ00.html

[6] Sam Dean.$69 Million for Digital Art?The NFT Craze,Explained.https://www.latimes.com/business/technology/story/2021-03-11/nft-explainer-crypto-trading-collectible.2021-05-08访问。

[8] 欧阳丽炜、王帅、袁勇、倪晓春、王飞跃:《智能合约:架构及进展》,载《自动化学报》2019年第43期。

刘立杰

■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立杰,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专家库成员,腾讯财经专栏特约作者。刘立杰律师2007年进入首都某中级法院工作,具有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工作经历,2017年辞去公职加入京都。刘立杰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出版专业著作多部,并在《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中国法律评论》《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和香港《文汇报》《大公报》等报刊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50余万字;参与办理各类案件超过1000起,其中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被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财新网、腾讯网、搜狐网等媒体关注报道。

梁禹霖

■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禹霖,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擅长新型信息网络类犯罪的辩护,参与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的信息网络类、经济类犯罪案件辩护,辩护效果良好。以其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获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钱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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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浩,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张伟

■ 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张伟,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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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到底是不是一个大骗局?这篇文章讲透了! - 知乎

元宇宙到底是不是一个大骗局?这篇文章讲透了!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元宇宙到底是不是一个大骗局?这篇文章讲透了!商隐社2021 年,“元宇宙”无疑是最火的概念。无论是元宇宙概念第一股罗布乐思(Roblox)今年3月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首日市值就突破380亿美元,还是Facebook宣布将在5年内转型成一家元宇宙公司,亦或是在国内,腾讯、字节跳动等互联网巨头及米哈游等游戏新星都争先恐后的宣布加入到元宇宙赛道当中。对于元宇宙,有人说它是炒作,甚至是骗局,但也有人说它是下一代互联网,是互联网的未来。到底什么是元宇宙?元宇宙的底层逻辑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认识、看待、拥抱已来的未来?肖风说:“我们不能简单把元宇宙归结为下一代互联网,它是下一代网络。今天分享的题目叫元宇宙——虚实相生的网络世界。看见虚妄,才知实相,给你一个全面的、立体的、完整的真实世界。”文|肖风博士 中国万向控股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来源|混沌学园元宇宙的预言和趋势分析元宇宙:已来的未来元宇宙实际上早已来到了人间,来到了商业领域。一、五连冠和EDG前不久,EDG获得《英雄联盟》S11总决赛冠军,这场决赛,据统计有4.5亿人次观看。美国还有一组数据,目前为止全美收视率最高的四个体育竞赛项目,其中已有三项为电子竞技。这就是时代,这就是未来。年轻人喜欢的东西和过去不一样了。他们喜欢电子化的、虚拟的、数字化的竞技,喜欢虚拟世界里面的赢和输。二、数字技术平台赋能打工人现在有几千万的外卖小哥、快递小哥,他们大部分不属于任何一家公司。共享经济的软件平台,赋能给了最基层的劳动者,让他们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某一软件平台。公司制在一系列数字化技术的冲击下,实际上面临着瓦解。打工人在这些数字技术的赋能下,痛并快乐着。三、可以不要JOB,照样还有WORK上个季度统计数据表明,美国有440万人辞职离开原雇主。这就是数字时代,一整套数字化技术,让劳动者能够轻易获得工作报酬。所以为什么还一定要去追求那个Job、职位、岗位呢?这就是潮流。四、数字偶像AI制造之下,虚拟的、数字化的偶像已经蔚然成风。从最初日本二次元文化的卡通形象初音未来,到后来参加过央视春节晚会的全息形象洛天依,再到今年年初,清华大学宣布接受第一位虚拟本科生华智冰入学,这是真正具有智能的数字人物。大家可以在网上搜到一段视频,是华智冰在弹吉他。所以我们在谈元宇宙的时候,要知道它不是今天才出现的概念。《雪崩》这本小说发表在1992年,之后不断有学界、商界、技术界的人在探讨元宇宙,轻易地去否定一个有几十年积累的东西,那显然太草率了。元宇宙必然到来的五个理由如果真正了解到元宇宙必然到来的几个道理,我们就会知道不能轻视它、略过它,更不能错过它。一、从“上网”到“在线”再到“在场”元宇宙会帮我们实现“在线”到“在场”的飞跃。仅凭能把人类带入虚拟世界这一点,元宇宙就有它存在的价值。举个例子,一支有很强竞争力的球队,价值在10亿欧元或10亿美元左右。但如果能搭建一场基于元宇宙的球赛,球队的价值应该翻10倍。“在场”的环境会打破比赛的物理空间限制,可以让1亿人坐在自家客厅,用VR头盔感受世界杯足球冠亚军的决赛现场。由于物理空间被打破,一些大规模的、超距离的、深沉浸的、高体验的……很多新的商业就会被创造出来。二、从三维现实到二维屏幕再到三维虚拟现实人类社会生活在三维现实空间里,互联网带来了二维屏幕。如果没有录音、录像、视频、图像这些技术,时间过去了,没有办法再重启。但元宇宙带来一个三维虚拟的空间,有更多可能性会迸发出来。无论是爱因斯坦相对论下的时光倒流,还是科幻小说里的时空穿越,在三维虚拟空间里面都能做到,这些被重组的时间和空间,也会给商业利益带来十倍几十倍的扩展。三、商业场景从物理空间扩展到虚拟空间中国已经有11亿月活跃互联网用户,每个用户每月使用互联网的时长已经达到了160个小时。互联网迎来了增长的极限,在互联网世界里,很难再去做规模收益递增、规模成本递减这样的事情。尤其是最近5年,互联网公司商业模式创新变得非常艰难。如果要扩大消费需求,就要增加消费场景,而数字世界不会受到空间和物理上供应稀缺性的限制,这样一个消费场景几十倍的扩展,会带来消费需求几十倍的扩大。四、火星移民和数字化生存在我看来,真正人类社会的内卷是什么呢?是固守在这个地球,受地球物理空间的限制,就在地球上做事情,这才叫做人类社会最大的内卷。任何想打破地球这个物理空间限制的努力,都是在逃离内卷,都是想引入新的熵减。用一句俏皮话来说,无非就是走两条路:“要么原宇宙,要么元宇宙”。人类要么就去拓展地球的物理空间,去火星,去其他星系,向星辰大海进发;要么就去追求虚拟空间、数字空间,追求意识和精神的世界,这也是在打破封闭系统。只待在地球上哪也不去,什么事情都不做,才是真正的内卷。我们必然要去做这件事,打破熵增,引入新的能量,建立一个开放系统。五、大疫导致大变新冠病毒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改变,极大地推进了人类社会数字化迁徙和数字化生存的进程。疫情期间,出现了视频会议系统,但这样开会方法仍然是二维的,我们能不能改良它?把它变成三维虚拟空间,让所有人都能聚集在虚拟的会议室里,面对面开会?有人说这件事不靠谱,因为网络、硬件、系统都不支持。这些问题确实存在,但纵观人类社会,任何一个伟大的架构,想要能够商用和大规模使用,都必须经历具体的场景和具体的需求,在使用得到迭代和优化。有了具体需求,就会有人去改善VR、AR,去寻找新的带宽的传输方法。不断迭代3年、5年,就会出现一个体验非常好,能够适应大规模商用的硬件或者软件系统。元宇宙现在或许有弊病或者缺点,但我们要以乐观的态度去看待它的未来。元宇宙的本质和内在结构元宇宙是什么?对元宇宙有了认识框架之后,我们来讨论核心问题,元宇宙到底是什么?一、虚拟社会互联网、元宇宙、区块链,都是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不断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新环境、新空间。从人的角度来说,元宇宙就是一个虚拟的人类社会。二、数字世界这样一个虚拟社会,是用一整套数字化方法架构和建造出来的。包括通讯网络、ICT,也包括互联网、区块链这样的价值网络,同时也包含AI、游戏引擎等很多数字化技术,这些数字化技术帮助构建一个虚拟社会。三、意识的世界元宇宙是人类意识的世界。我们对世界的认知有一个比较发达和完善的认知体系,但对人意识的认知却非常欠缺。前不久杨振宁先生说,如果你问我有没有一个像人这种形状的上帝,那我告诉你说没有,但是如果你问我有没有造物主,把宇宙从开始就做了很好的安排,那么我想是有的。这些话引起了轩然大波。作为不断解剖客观世界,找寻建构客观世界规律的科学家,他最后认为有很多事情无法科学客观地解释。而元宇宙,这种虚拟现实的世界的建立,有助于我们去建立人意识的世界,从而让我们更好地、更全面地去看待客观世界。真实的世界一定包括着意识,没有意识的真实世界,是一个残缺的世界。四、可编程的世界元宇宙是一个可编程的世界。元宇宙基于通讯网络、信息网络和价值网络,通过计算机编程来构建和改造。将以上四个特点放在一起,我们就能够看清楚元宇宙的雏形。当然,随着元宇宙发展,我们对元宇宙的看法也会逐步迭代更新,逐渐看到一个越来越接近真相的元宇宙。元宇宙的六层架构我觉得元宇宙就像互联网的TCP/IP模型,也具备一个基本的架构,我把它分成六层。一、物理层最底层是物理层。互联网的底层也是物理层,有光纤和电缆,才能建成一张网,元宇宙同样也架在ICT网络基础上,互联网是元宇宙的一个基础设施。此外,包括VR、AR、MR、XR在内的这些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的硬件设备,就是元宇宙的最底层,物理层。二、数据层第二层是数据层。虚拟现实世界,一定是万物互联,数字共生的。那首先要考验的就是我们的带宽、存储能力和计算能力。IT(信息技术)、CT(通信技术)、DT(数据技术)平台是元宇宙的最基础平台。带宽一定要足够宽,才能够传输3D的东西。同时3D的视频、图像,这样永远在线的一个低延时的环境,对每个人存储空间的需求会大10个数量级以上。去中心化的全球存储平台和计算平台,将是元宇宙的标配。在区块链上有个项目叫Dfinity,Dfinity是一套区块链协议,目标是把全球所有的数据中心进行连接,任何人无需许可就可以去调用该网络上的算力。今年5月上线,就已经链接了全球100个数据中心。再有两年时间的优化迭代,它会连上500个、1000个甚至1万个数据中心,形成一个去中心化的全球计算网络,为元宇宙提供一个算力。三、算法层第三层叫算法层。算法层里面有三要素。第一个是隐私计算。在元宇宙里,隐私保护、隐私计算是一个核心课题。第二个是AIGC。什么是AIGC?我们都知道PGC是专家创造内容,UGC是客户创造内容,OGC是机构创造内容。元宇宙里一定有AIGC,用AI在数字世界、虚拟现实里原生出很多内容。百度曾经发布消息,称训练出能创作中国古代诗词的AI模型。AI不仅通晓格律,还掌握了所有诗词的数据,知道诗词是如何构建的,使用了什么样的词汇,用了哪些典故和隐喻。这就叫做AIGC。第三个是无代码开发。元宇宙将会是容纳几十亿人的宇宙,不能要求所有进入元宇宙的人必须会写代码。需要把复杂的东西逐步下沉,成为基础设施。就好像微信一样,微信是极其复杂的系统,可能需要100万行代码,才能够顺畅运行,但它以APP的形式呈现给前端,让前端每个客户有非常好的体验。元宇宙要具有提供无代码环境的能力,这也蕴含了巨大的商业机会。四、治理层第四层是治理层。关乎元宇宙如何组织,如何有效地运转,如何变为一个无限的游戏。这个层面,元宇宙是什么状态呢?我认为它类似于公有区块链。Facebook的小扎也说过,元宇宙不是哪家公司能干完的。元宇宙一定不是一个中心化机制下的组织架构、它一定是分布式、去中心、自组织的。以太坊就是一个区块链,在一个无主网络上,每周都会有很多有创意的东西被发布出来。以太坊上,有全球上百万的开发者,他们不属于任何组织,7×24小时在想着怎样做出又好玩又有用的东西。任何中心化的商业组织,都不可能具备它这样的创造能力和生命力。五、激励层第五层是激励机制。虚拟现实世界必然有一套自己的货币系统。元宇宙金融市场是数字金融市场,而不是传统的金融市场。最近有一个案例,是推特专门建立了一套比特币打赏系统。推特用户来自于全球不同的国家,处于全球不同的货币区。到底用什么货币、用什么样的支付系统打赏?最后推特发现用比特币的闪电网络来建立一个微支付系统,是最好的方法。那里货币统一,不需要兑换货币,点对点支付,可以省略交易过程当中的所有中间环节。区块链过去12年的实践,已经为元宇宙建立了一个非常完整的运行良好的去中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元宇宙必然建立在这样一个金融市场体系上。六、应用层最上层是应用层。在这一层级,有各种内容创作者,进行形式多样的应用创新。在应用层,我们探讨人类的数字化生存和数字化生产,生产又包括虚拟服务和虚拟商品的生产。以上是元宇宙的一个大致结构。通过这样一个结构,企业可以看到在元宇宙中自己能有何种作为,可以分析有哪些现有经验可以延展到元宇宙中。没人能凭一己之力,搭建一个层次完整的元宇宙,但大家可以在结构中找到相应的位置。元宇宙的四大工具从工具的角度来看,去搭建元宇宙,可能会用到什么样的工具?一、游戏引擎第一个工具是游戏引擎。游戏引擎有很多种,腾讯和网易都有自己的游戏引擎,全球通用著名的游戏引擎,一个叫虚幻引擎,还有一个叫Unity,是国外很多游戏开发者都会使用到的两个引擎。我们并非要用游戏引擎在元宇宙里搭建游戏,而是要利用它们来搭建元宇宙中的某些特殊环境。二、数字孪生第二个工具是数字孪生。数字孪生工具也很多,真正最好最底层的是英伟达的Omniverse。宝马曾用Omniverse在虚拟的环境里设计汽车,同时用这套数字孪生技术去搭建无人工厂,在不断进行测试,把所有能耗、工序调优到最优之后,最终才实地建设真实的生产工厂,节省了很大成本。现在全球有1700多个机构用Omniverse搭建虚拟物品,进行虚拟的测试、仿真和设计。中国有一位做数字原生艺术的加密艺术家,前不久英伟达找到她,支持她使用Omniverse这样一套软件来画画,进行数字原生艺术的创作。三、数字原生数字原生就是在数字世界里面无中生有创作出来的,现实世界根本不存在的东西。是纯粹用数字化的方法创新创造出来原生的数字化事物或数字化服务,所以叫数字原生。前面讲到那些无代码开发平台,方便每一个元宇宙的参与者,在数字世界里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原创出原生于数字世界上的东西,就叫做数字原生。四、虚实相生第四,数字的东西足够强大后,一定会反过来会影响现实世界。从数字孪生到数字原生,最后会走向虚实相生。实的东西会影响影响虚的,虚的东西壮大之后也会影响现实。3D打印就是为了改造现实世界而生。你可以先在虚拟世界里设计产品,通过3D扫描、3D建模、3D仿真,把它优化成了最终产品之后,用3D打印的方式呈现在物理空间里面。将来一定会出现很多事物,是在虚拟世界创造之后,孪生到现实世界中的,那时3D打印将会具有巨大价值。元宇宙的组织模型经过以上分析,你会发现元宇宙跟公有区块链的组织模型相似,不可能有一个中心化的机构去控制它,也不可能由某一家公司来构建它。类似于以太坊这样的一个无主网络,一个自主自治理、基于数字货币、数字资产、数字通证的价值网络,去中心化大规模协作网络,才是元宇宙的一个组织模型。但元宇宙并不排斥中心化的机构和网络,将来也一定会有无数中心化的机构,也有无数中心化的做法,在这样一个去中心化的网络里面扮演自己的角色。毕竟还需要有人去做AIGC的开发,也需要有人组织起来去做游戏引擎,需要大家不断优化,越来越好地共同打造一个3D虚拟世界。元宇宙的商业实践元宇宙里有四类玩家:工具建造者英伟达提供了Omniverse,微软也在打造元宇宙工具,这两家是目前为止从工具建造角度来说,最积极、成果也最显著的两家公司。平台建造者Facebook已经改名为Meta,就是希望能打造一个平台。英伟达同样也不满足于做工具建造,它有一个更大的构想,并且迈出了脚步,使我们看见它有能力,且有很大概率能成为一个平台建设者。所以英伟达发布会结束之后,股票涨了很多。应用建造者就像大家谈到的ROBLOX,堡垒之夜,包括前不久迪士尼宣布,要建设一个元宇宙世界,这些都是应用建造者。ROBLOX是元宇宙,但是元宇宙不是ROBLOX,迪士尼是元宇宙,但元宇宙不是迪士尼,它们都是其中一个参与者。内容创造者互联网是一个消费者驱动的经济,所以一定要谈流量,谈用户增长,要数用户,多少个用户值多少钱,给公司做估值。到区块链,就已经不再是消费者驱动的经济,变成了开发者驱动的经济,以太坊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开发者,在上面不断部署应用,开发出来的应用99%没有用,但有1%成长为几十亿美元、上百亿美元市值的应用,这个网络就具有了5000亿美元的市值。元宇宙再往前一步,是创作者驱动的经济,内容创作者在元宇宙这个网络里创作的不管是游戏、社交还是其他内容,决定了这个网络的价值。这四大类玩家都属于元宇宙,但是元宇宙并不是只属于他们。虚拟人物和数字人物我们在谈论元宇宙时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虚拟人物和数字人物,人类只能以数字分身的方式进入到元宇宙。虚拟人物在元宇宙里面会有两类人,一类叫虚拟人物,虚拟人物是什么呢?它跟现实世界的人完全没有关系,就是在虚拟世界里面原生的。数字人物数字人是跟现实当中有关系的,是我们的化身和分身,人在物理架构上具有唯一性,但可以在数字空间里映射出来3个、5个、10个数字分身、数字化身,担当不同的事情。工作效率、劳动生产率成倍在扩大、在增长,这就是元宇宙可能带来的经济价值。数字分身有一部电影叫《上载新生》,把人的意识和知识上载到数字分身里面去,它跟肉体的你,在认识水平、在能力、在表达等方面一模一样,可以在不同的空间里面跟你面对面地探讨问题,这就是三维空间,三维虚拟现实对时间和空间重组,这个重组会释放出来10倍、20倍的价值。虚拟人物、数字人物、数字分身,将来会使整个世界的人口突破肉身的限制,突破环境和物质的限制。现在地球上共有77亿人,在虚拟世界里,可能会有770亿人在里面做生意。社交关系,商业关系会千倍于我们的物理世界,千倍于地球上目前总的资源、总的人口,做生意的空间被扩大,十倍几十倍的消费需求、商业需求就被释放出来。元宇宙给人类带来的价值元宇宙帮助认识更多客观世界从虚拟世界出发,悟客观世界之道中国科学院院士、西湖大学教授施一公说我们所看到的不是客观世界,我们能看到和感觉到的只是客观世界的4%,96%的客观世界既看不见也感觉不到,这96%里面还有23%是暗物质。元宇宙,它是意识的世界,是虚拟的世界,元宇宙真正地发展得完善完整,可以帮助我们人类从虚拟世界出发,更全面地认识客观世界。那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可能从4%提高到14%或者24%。我们应该这样去追求对这个客观世界的认识。元宇宙与庄周梦蝶我想起了中国最古老的一个故事,庄周梦蝶。梦完之后,庄周说我也不知道是我梦见了蝴蝶还是蝴蝶梦见了我,到底是我在那个虚拟的世界里头,还是蝴蝶在那个虚拟的世界里面。虚与实、真与假,感官与意识,有时候你是分不清楚的,有时候你从虚的那一面来想想实,从实的那一面来看看虚,你可能才能够更好地看清楚我们此刻所处的这个环境,这个世界。人类数千年的终极追问《金刚经》里有一句话,凡所有相,皆是虚妄,若见诸相非相,则见如来。如果我们把如来理解成为真理或真实世界,就需要能把现象看穿,才能看到真理、真实,元宇宙就是来帮助我们这样去认识世界。所以要真正认识这个世界,要虚实相对,虚实相成,虚实相生,这个世界就应该是虚和实,是一体两面。埃隆·马斯克也曾经说过,最终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是没有办法区分的,他认为人类社会可能就是一个更高文明建立的虚拟矩阵,我们就生活在这个虚拟矩阵里面。埃隆·马斯克的观点和《金刚经》以及庄子的理念高度一致。人类社会千年以来一直在追求如何通过虚和实两方面来更好地认识真实世界,元宇宙可能是这个追求过程中一个更高阶的跃升,在一系列数字化技术的帮助之下,我们突破了某个点,能够在一个更高的维度去看待这个真实的世界。所以,只有看见虚妄才知实相,元宇宙是一个虚实相生的网络世界,它不可抗拒,人类社会发展到达了这样一个必然阶段。行业大战系列文章推荐中国厨师消亡记健身房普遍三年内就死,为什么腾讯、阿里、高瓴们还要投几个亿?中国胸罩大战,爆发了被忽略的5万亿体育产业的大机遇中国酸奶大战中国儿童零食大战,爆发了!发布于 2021-12-04 18:00骗局(诈骗)宇宙庞氏骗局​赞同 1​​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深度探讨 | 元宇宙时代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 知乎

深度探讨 | 元宇宙时代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深度探讨 | 元宇宙时代的法律风险与应对重庆律师​法律行业 律师引言:元宇宙作为一个新兴的虚拟世界,吸引了全球用户的关注,虚拟现实、数字资产和区块链技术的结合,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数字化体验和商业机会。然而,元宇宙的出现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涉及数据隐私、知识产权、虚拟资产交易等方面。作为资深元宇宙领域法律工作从业者,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章虎律师团队,从实际承办案件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等角度,探讨在元宇宙时代中可能面临的九类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应对策略。一、数据隐私与安全风险:随着人们在元宇宙中创建和分享个人信息,数据隐私和安全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未经授权的数据收集、数据泄露和虚拟现实中的身份盗窃等问题可能引发用户隐私权的侵犯。为应对这些风险,以下措施可被采取:1、加强数据保护措施:元宇宙平台和服务提供商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如加密技术和多重身份验证,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泄露。2、明确用户权益:平台和服务提供商应明确用户的隐私权和控制权,提供明确的隐私政策和使用条款,用户应了解并同意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式。举例:假设在一个虚拟现实游戏中,玩家可以创建虚拟角色并与其他玩家互动。游戏开发商应确保玩家的个人信息和交互数据受到保护,不会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获取或滥用。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元宇宙中的内容创作和交易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未经授权的数字资产复制、虚拟现实内容的盗用和虚拟物品的侵权行为可能会引发知识产权纠纷。以下是应对该风险的建议:1、建立清晰的版权规则:元宇宙平台应制定明确的版权规则,保护内容创作者的权益,并为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举报和投诉机制。2、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为数字资产提供可追溯性和不可篡改性,帮助保护知识产权,减少盗版和侵权行为。举例:假设在一个元宇宙平台上,用户可以购买和销售虚拟艺术品。平台可以使用区块链技术来记录艺术品的所有权和交易历史,确保艺术家的权益得到保护,并提供透明的交易环境。三、虚拟资产交易与合规风险:在元宇宙中,虚拟货币和虚拟资产的交易成为一个重要的商业活动。然而,缺乏监管和透明度可能导致欺诈、洗钱和非法交易等问题。以下是应对虚拟资产交易风险的建议:1、强化合规措施:元宇宙平台和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并实施合规审查和监控措施。2、促进合法交易:平台应提供合法的交易环境,鼓励用户进行合规的虚拟资产交易,并加强对交易的监督和追踪。举例:假设在一个元宇宙金融平台上,用户可以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投资和交易。平台应遵守当地的金融监管要求,确保用户的交易合法、透明和安全。四、虚拟现实体验和责任风险:元宇宙中的虚拟现实体验可能涉及到用户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问题。虚拟现实眩晕、运动损伤和心理影响等风险可能引发责任纠纷。以下是应对该风险的建议:1、提供警示和指导:元宇宙平台和虚拟现实内容提供商应向用户提供适当的警示和指导,让用户了解虚拟现实体验的潜在风险,并提供使用建议和注意事项。2、责任分担机制:平台和内容提供商应制定明确的责任分担机制,确保用户在使用虚拟现实体验时的安全和健康,同时用户也需承担一定的自身责任。举例:在一个虚拟现实游戏中,玩家需要进行剧烈的身体动作,如跳跃、躲避等。游戏开发商应提供适当的警示,并向玩家提供相关的体能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减少运动损伤的风险。五、虚拟身份和诈骗风险:在元宇宙中,虚拟身份是用户在数字世界中的代表。然而,虚拟身份的滥用、冒用和欺诈可能导致用户权益的侵害。以下是应对虚拟身份风险的建议:1、身份验证和认证:元宇宙平台应实施有效的身份验证和认证机制,确保用户的虚拟身份真实可信。2、提供举报和投诉渠道:平台应提供用户举报虚拟身份冒用和欺诈行为的渠道,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举例:在一个虚拟社交平台上,用户可以创建和管理虚拟身份。为了防止身份冒用和欺诈行为,平台可以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验证,以确保虚拟身份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六、地域和跨界法律差异:元宇宙的跨界性质可能导致不同地域的法律差异和冲突。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数据隐私、知识产权和虚拟资产交易等问题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可能会给参与者带来法律不确定性。以下是应对跨界法律风险的建议:1、跨界合规咨询:在跨界运营时,企业和个人应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了解并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要求,确保合规运营。2、法律风险评估:在进入新的市场或与其他地区的参与者进行交互时,应对可能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和预防,避免潜在的纠纷和违法行为。举例:一个虚拟商城平台在不同国家提供服务,平台运营者需要研究并遵守每个国家的电子商务法律规定,确保平台在不同地区的合规性。七、虚拟现实伦理和道德风险:元宇宙的发展可能引发一系列伦理和道德问题,如虚拟现实中的暴力和色情内容、人工智能的道德使用等。这些问题可能引发社会舆论和道德争议,并可能影响用户和参与者的声誉。以下是应对这些风险的建议:1、制定伦理准则:元宇宙平台和内容提供商应制定明确的伦理准则,规范用户行为和内容创作,避免涉及敏感、冒犯性或违法的内容。2、社会参与和反馈机制:平台应建立用户参与和反馈机制,让用户能够提供意见和举报违规行为,以保持社区的道德准则。举例:在一个虚拟社交平台中,平台可以设立专门的团队或机构,负责审查和监管用户发布的内容,确保内容符合道德和伦理标准。八、人身安全风险:在元宇宙中,人们可能面临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的人身安全风险,如虚拟现实中的追踪和滋扰、虚拟欺凌等。以下是应对这些风险的建议:1、设置用户安全和举报机制:平台应提供用户安全设置,如隐身模式、阻止和报告功能,帮助用户防止和应对不良行为。2、加强安全监管:平台和服务提供商应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管,及时处理和惩罚虚拟世界中的滋扰和欺凌行为。举例:在一个虚拟现实社交平台中,用户可以选择匿名身份进行互动,同时平台也应提供举报机制,让用户能够报告滋扰和骚扰行为,以保障用户的人身安全。九、权益保护和消费者保护风险:在元宇宙中,用户作为消费者购买虚拟商品和服务,涉及到权益保护和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以下是应对这些风险的建议:1、清晰的交易规则和退款政策:平台和服务提供商应制定明确的交易规则和退款政策,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2、提供争议解决机制:平台应提供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以便消费者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寻求公正和及时的解决方案。举例:在一个虚拟商品交易平台上,平台可以设立退款保证金制度,确保用户在购买到虚假或不符合描述的商品时能够获得退款。总之,随着元宇宙的发展,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应对数据隐私与安全风险、虚拟现实体验和责任风险、虚拟身份和诈骗风险等,是确保元宇宙健康发展和用户权益的重要方面。我们需要不断关注和适应变化,以确保元宇宙的可持续和健康发展,通过建立合规措施、制定伦理准则、加强用户安全和消费者保护等多种措施,我们更能为元宇宙创造更安全、可信和繁荣的环境。————律师简介:李章虎律师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投资并购、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并着力研究高新科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新能源以及物联网领域的法律事务。李律师是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中小企业合规评价认证标准》起草人之一,荣登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The Legal 500》推荐律师榜单(2023)、《Benchmark Litigation》 评为 中国西部诉讼之星(2022、2021两届)、《LEGALBAND》客户首选:知识产权多面手15强(2022)、法治新时代十佳知识产权律师(2020)、重庆保护知识产权先进个人(2020)、重庆最佳青年律师(2019入围)等荣誉,承办案件多次入选全国中小企业典型维权案例、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重庆市律师协会十佳知识产权案例;著作书籍包括《重庆行业纠纷可视化分析报告》。发布于 2023-05-24 02:50・IP 属地重庆法律风险投资风险元宇宙(Metaverse)​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浅析“元宇宙”可能带来的法律挑战和解决路径 - 知乎

浅析“元宇宙”可能带来的法律挑战和解决路径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浅析“元宇宙”可能带来的法律挑战和解决路径重庆律师​法律行业 律师“元宇宙”时代的到来,不是未来时,而是现在进行时。作为律师,我们要紧随或展望“元宇宙”相关产业链条发展动向,助力客户法律合规运行。所以,在具有历史意义的新时代,研究“元宇宙”的法律规则以及关联权益保护成为了必须要思考的话题。锦天城(重庆)合伙人律师李章虎、实习生郭静撰文,试图从五个方面浅析“元宇宙”可能带来的法律挑战和解决路径,以期对未来制定规则提供一些启示。一、元宇宙概念1、元宇宙的出现2021年3月,被称为元宇宙第一股的罗布乐思(Roblox)正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10月28日,扎克伯格宣布将Facebook更名为Meta(取自于“元宇宙”的英文词汇Metaverse);11月,虚拟世界平台Decentraland公司发布消息,巴巴多斯将在元宇宙设立全球首个大使馆,暂定2022年1月启用。12月27日,百度Create AI开发者大会与开发者和网民见面,在元宇宙分论坛中一款名为“希壤”的虚拟空间多人互动平台正式面向开发者开放。[1]“元宇宙”到底是什么呢?为何这些互联网巨头都纷纷开启了“元宇宙”计划。元宇宙(metaverse)并不是一个新造词,它最早出现在国外的一部科幻小说《雪崩》之中。在这部出版于1992年的小说中,作者尼尔·斯蒂芬用绚烂的文字和独特的描述向读者生动的展现了自己所想象的未来美国社会:在全球经济崩溃后,美国曾经的强盛不复存在,社会资源由私营企业和特权阶层把控,中下层劳动力艰难维持生计,而富人居住在有枪炮和军队保护的完全封闭的社区。但好在这里有一处完全沉浸式的虚拟“伊甸园”为绝望之人提供一个短暂逃离无法忍受的现实的机会,这个虚拟“伊甸园”就被称为“元宇宙”。2、元宇宙产生的原因那么为何在30年后的今天,元宇宙会突然受到了众多投资人士的追捧,吸引了一批互联网、科技企业纷纷开启元宇宙市场的布局,从最开始的游戏到虚拟社区,穿戴设备再到互联网等都试图跟元宇宙扯上关系?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受疫情政策的影响,人们外出时间减少,居家上网时间增多,“宅经济”发展迅速;(2)底层技术和硬件产品迭代突破性发展。例如,5G、AI、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以及新基建配套,可实现低延时、沉浸式、随时性等元宇宙环境需求;(3)为了寻找新的资本出口,谋求发展新动力。互联网时代已经发展了30余年,传统互联网市场逐渐趋于饱和,投资者若想要进一步发展,就要寻找新的发展空间,而元宇宙——这个极有可能成为移动互联网后继技术的出现,就为投资者带来了发展的契机,于是有远见的企业家和投资者纷纷开启了所谓的元宇宙布局,意图抢先占领潜在市场,抓住新的发展机遇。3、元宇宙的概念和内涵目前关于元宇宙还没有形成统一、权威的定义,北京大学陈刚教授、董浩宇博士将元宇宙定义为:“元宇宙是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2];清华大学新闻学院沈阳教授这样定义元宇宙:“元宇宙是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以及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通过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编辑”[3];马化腾提出的“全真互联网”概念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对元宇宙的理解。总而言之,元宇宙并非一个简单的虚拟空间,而是将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AR、VR等底层技术相融合。把网络、硬件终端和用户囊括进一个永续的、广阔的虚拟与现实所并存的,极致开放、复杂、巨大的系统之中,在这个系统中既存在对现实世界的复制,又充满着虚拟世界的产物。二、元宇宙可能带来的法律挑战及解决路径为了推动元宇宙从抽象的概念走向现实,并在未来的全球竞争中抢占先机,我国应在技术、标准、法律规则3个方面做好前瞻性布局。此前,关于元宇宙的讨论多是从其技术、标准展开,但是正如江苏省法学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会长、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禄生表示:“如果未来元宇宙成为社会主场景,那么它所带来对经济安全、国家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挑战,都需要学界提前关注,做好随时应对风险的准备,降低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4]。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元宇宙同样也应当受到法律和规则的约束。因此,从法律方面来看,随着元宇宙的发展及成熟,有关于主体人格、虚拟财产、个人信息、数据安全、新型犯罪等一系列问题也将随之产生,提前思考如何防止和解决元宇宙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将成为未来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环节。1、虚拟主体人格Roblox的首席执行官Baszucki给出元宇宙的第一个关键特征是“身份”,且这种身份是可以自由设定并开发其“第二人生”的。现实世界的人可以通过某种设备或途径为自己塑造出一个独一无二的虚拟形象以供其进入到一个虚拟空间生产、生活。这个虚拟形象可以是与现实世界中个体形象相似,也可以是某个不限于性别和物种的全新的形象,但问题在于:我们该如何界定这种身份的法律属性?元宇宙中“虚拟形象”的法律责任是否需要由现实世界的主体承担?元宇宙中的“人物”属性如何获得现实世界的认同?是拥有法律权利可以独自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还是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的客体受到法律保护呢?当你发现自己在元宇宙的“分身”形象被他人模仿时,该怎样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呢?是用人格权中的肖像权保护、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保护、还是物权中的财产权来保护呢?或则,现有法律不足以应对上述问题,需要国家出台新的专门规定来解决。上述问题听起来有些抽象,但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关于如何界定虚拟人物的法律属性问题,由于当前社会也存在虚构角色,例如,漫威的超级英雄,罗琳笔下的哈利波特,西游记中的师徒四人等都是虚构角色,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现有法律对虚构角色的规定来展望今后元宇宙中的“身份”问题。目前实践中对于虚拟角色多用著作权法来保护。例如,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确立了虚构角色可以独立于作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制度,并发展出了相应的可版权性标准。德国著作权法将虚构角色拆分为角色名称和角色图像两个部分,角色图像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日本也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卡通形象独立于作品的版权法保护地位[5]。近几年,我国法院在“虚构角色”法律问题上陆续也有判例,最高人民法院第(2013)民申字第368号裁定书:“涉案虚拟人物形象,其表现形式既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又采用了虚拟夸张的手法,对头、脸、眼、鼻、耳等部位创作出不同真人的特点,具有独创性,属于利用线条、色彩、图案等表现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具有人物造型艺术的作品,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又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18号判决:”动漫作品的判例中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且表达了创作者对线条、色彩、手法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该动漫角色形象属于具有审美意义、并且可以复制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所称的美术作品”。随着虚构角色知名度的提升,一系列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虚构角色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与商品相结合来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也不断出现,而著作权法很难将其保护延伸于角色的组成要素,但这种行为确实窃取了角色的商业信誉,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会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救济。但是,元宇宙世界中的“虚拟形象”毕竟不同于游戏或者影视中的虚拟角色,它还体现了现实世界中的主体人格。因此现有的《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宇宙中的“身份”问题。笔者认为随着元宇宙的发展,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外延,将元宇宙中的“分身”看作是独立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正如前面已经谈到的,元宇宙里的“虚拟形象”就是现实世界的人在元宇宙的“分身”,其行为完全受到现实世界人的控制和影响,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现实世界的人格特征。就好比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每个人都拥有不同的社交账号,这些账号就是我们在互联网的身份证,而我们在互联网上的言行举止也会波及到账号后面处于现实世界的人。当你使用账号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或受到他人侵害时,首先出面干预的往往是相关监管机构,严重的就会由现实世界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例如有人在微博上对你进行了言语侮辱、造谣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你可以先向微博管理员投诉对该账号采取禁言、封号等措施,如果该行为已经严重到违法犯罪程度,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账号后的主体采取相应制裁手段。移动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元宇宙作为移动互联网的后继技术,一定是在移动互联网的基础上进行革新和发展,因此移动互联网的很多规则原理都可以适用于元宇宙时代。所以,笔者认为,在关于“虚拟形象”问题上,我们可以在借鉴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加以完善,例如建立相应的“元宇宙准入”机制,形成“分身”与“实体”一一对应;成立有关的元宇宙监管机构;制定合理、有效的规则体系,形成“分身”与“实体”的双重责任归责原则。2、虚拟财产我们所畅想的元宇宙将会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现实与虚拟交互的世界,“你”可以在元宇宙世界中尽情地发挥劳动价值创造出属于自己的“财产”。关于如何界定这些“财产”的属性,该“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简单举例,你在元宇宙中所获得的土地和房产被人所侵占或毁损,那么你能通过怎样的合法渠道来获得救济呢?元宇宙中的“财产”不同于现实世界中的财产,它更像是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虚拟财产” 。学术界关于虚拟财产的定义主要有两种,一部分学者采广义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具有专属性的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箱、QQ号码、虚拟装备和虚拟货币等;另一部分学者采狭义说,他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就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指那些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集中体现在网络用户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得现实利益的虚拟物品[6]。关于虚拟财产的问题,我国早已展开了激烈讨论,比如微信账号、游戏账号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游戏里面的道具是否属于财产权保护对象?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性质是什么?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就将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虚拟货币定义为虚拟商品,所以虚拟货币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广义的虚拟财产范畴。目前我国《民法典》只对虚拟财产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对于虚拟财产的定义、性质和保护模式却并没有详细规定。学术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及保护方式产生了物权说、债权说、新型财产权说和知识产权说四种代表性观点。其中物权说和债权说支持者最多。笔者个人比较赞同对虚拟财产采取物权保护模式,尤其当发展到“去中心化”的元宇宙时代。届时,虚拟与现实将高度融合,个人完全可以跨过平台对虚拟财产进行处分,对于“物”的限制也不会只停留在现有的“有体物”上,虚拟财产权在基本属性和权能上将完全符合物权的基本属性和权能,因此在虚拟财产遭受侵害时,完全可以援用相关物权保护的规定。为此,随着元宇宙的逐步建立,网络虚拟财产在财产属性方面需要尽快完成与传统民事财产权利的保护客体范围的对接,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保护范围,并逐渐完善物权法的体系和内容。3、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2021年之所以成为元宇宙爆发的元年,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区块链简单来说就是“透明数据库”,元宇宙的中心思想就是“去中心化”,即用户可以越过平台,实现自我管理。这种自我管理依赖与不同平台之间的基础数据共享,比如,在元宇宙中通过游戏平台获得的金币、装备等虚拟资产不用转换成一般等价物而可以直接用到购物平台去消费,甚至直接用于现实世界的消费。这种交易模式的实现依赖于底层技术的建立和成熟,比如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因此在元宇宙时代,数据信息的作用不言而喻,但是伴随而来的问题就是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不要说元宇宙时代,就目前的移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泄露问题也十分严峻。据Risk Based Security统计,2019年上半年,世界范围内发生了3813起数据泄露事件,公开数据达41亿条,数据泄露事件的数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增加了54%,全球各行业正在遭受高频次爆发的数据泄露事件困扰,数据安全问题正成为各国共同面对的重要难题[7]。我国对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态度经历了由忽视到重视的发展过程,2021年9月1日《数据安全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数据安全步入法治化轨道。从将个人、企业和公共机构的数据安全纳入保障体系,到规范行业组织和科研机构等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安全法确立了对数据领域的全方位监管、治理和保护。《民法典》的颁布也是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标志性成果。不同于欧洲等大多数国家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权范畴加以概括性的保护模式,也不同于将个人信息看作为一种财产权的保护模式,我国《民法典》首次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相区分,把个人信息规定为一项单独人格权加以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人格权编还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为单独一章加以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迈向新的发展阶段。因此,在构建元宇宙空间的同时,相关立法机构和行业主体必须继续承担起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促进立法完善,加强行业自治,提高监管力度,打造绿色、开放、安全、高效的数字化平台。4、人工智能为了在元宇宙中实现更大限度的自由,AI技术要实现从传统的决策树和状态机向更高级的深度学习、强化学习发展,从而营造出随机生成,从不重复的体验,摆脱人工脚本的束缚,达到真正的沉浸感和多样化,但是人工智能尤其是超高智能机器人的出现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性,归属和保护、人工智能侵权甚至是犯罪的归责原则都是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现目前,无论从司法实践,还是对人工智能法律属性的理论界观点来看,尽管部分观点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属性,但都无一例外拒绝承认人工智能的“自然人”法律属性。尽管部分学者以及法院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但认定作品著作权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的“制造者或管理者”。另外,基于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还没有发展到“超智能”程度,实践中也没有出现太大的问题,上述问题的紧迫性还不严重。但是元宇宙时代必定会伴随着超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届时,上述问题就会成为必须面对加以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们现在对有关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时最好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动态,前瞻性的思考人工智能可能会带来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立法机构也应当在合适的时候形成统一、权威的法律法规。5、对于违法犯罪的监管如前所述,元宇宙的实现要依赖于底层技术的高度完善,否则元宇宙只能是“镜花水月”,永远停留在畅想阶段。就目前的技术来说,我们还无法在短期内实现元宇宙规划。但是目前市面上已经有不少的不法分子抓住元宇宙元年的热潮,在有关监管机制还未形成之前,打着元宇宙的旗号,开发所谓的“元宇宙区块链游戏”,这种游戏无一例外都需要用户将人民币兑换为USDT这种虚拟币,再兑换成该游戏所使用的虚拟币,但其实这些游戏只是开发成本很低的网页小游戏,与真正的元宇宙概念游戏大相径庭,其本质上是借着元宇宙概念吸引大众投资的新型骗局。对于此类不法行为,现有的法律规范就可以有效应对,因为不管其表面如何变化,其本质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为了减少或者杜绝人们受到上述打着元宇宙旗号的新型骗局的伤害,我们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加大对于“元宇宙”相关概念、知识的科普,破除普通大众对于元宇宙的错误观念。尽管目前只有部分互联网、科技巨头公司开启了元宇宙布局,大多数企业仍在观望阶段,但“元宇宙”仍然是一种发展趋势,因此建立相关机构加大对市场监管、规范行业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例如,此前受元宇宙概念影响而股价大涨的中青宝就受到了深交所重点关注,要求中青宝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文章,说明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是否存在蹭元宇宙热点概念炒作股价的动机。此外,深交所还要求中青宝进一步核实公司股价短期内涨幅较大与公司基本面是否匹配,并就股价较大波动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8]。同时,还要求公司披露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其次,元宇宙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势必会对社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就好比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孕育了一些新型的犯罪案件,例如信息网络犯罪、计算机系统犯罪、产生了新的犯罪手段,例如在网络上施行侮辱诽谤行为。为了有效应对上述问题,立法机关对法律规范进行了及时的更新和调整,相应的监管机构陆续成立,互联网企业也加强了对自身行为的规范。逐渐形成了国家监管与行业自治共同运作的良性发展模式。同理,随着元宇宙计划的展开,面对新问题、新需求的出现,我们依然要坚持统筹发挥各部门、各组织的作用,形成国家、社会、行业和个人的有机统一。10月13日,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元宇宙工作委员会在京成立,这是第一家元宇宙全国社团机构,代表了元宇宙行业自治的初探。三、结语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农耕时代、工业革命时代、还是电子信息时代,统治者们无一例外地都会制定一定的“规则”来维护统治、维持社会秩序。而今“元宇宙”的出现为人类社会实现最终数字化转型提供了新的路径,并与“后人类社会”发生全方面的交集,为全人类迈向下一个新时代提供了可行的方案。因此,无论是作为这一时代的法律人,还是作为见证历史更替的参与人,相随“元宇宙”元年,对其中的虚拟主体、客体、财产等研究,我们任重而道远。[1]参见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5%83%E5%AE%87%E5%AE%99/58292530#reference-[2]-33626919-wrap[2]参见:https://m.gmw.cn/baijia/2021-11/19/35323118.html光明社,北京大学学者发布元宇宙特征与属性START图谱,[3]参见: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6627582511122860&wfr=spider&for=pc新华社,什么是元宇宙?为何要关注它?[4]参见: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5922271元宇宙、区块链、NFT!聚焦人工智能法学的时代命题![5]参见:滕越,《虚构角色的法律保护困境及出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6]参见:周玉斌:《浅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合肥学院学报》2006年8月第23卷第3期。[7]参见:文章:网络平台、资产发行与管理、网络空间安全:元宇宙三大法律问题https://view.inews.qq.com/a/20210823A08Q8H00[8]参见:央视财经,文章:集体涨停!元宇宙异常火爆,监管火速出手!https://mp.weixin.qq.com/s/CYhxW-JrKCDRYWjxzfm6fQ发布于 2022-01-08 17:35宇宙天体物理学天文学​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全民反诈】还没搞懂元宇宙是个啥,就有人用它诈骗了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诈】还没搞懂元宇宙是个啥,就有人用它诈骗了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全民反诈】还没搞懂元宇宙是个啥,就有人用它诈骗了2022-01-07 22:40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从去年开始“元宇宙”概念莫名其妙地火了起来从网上冲浪时跳出的页游社交平台里推荐的培训课到股市基金中的大师分析但凡和钱沾边的东西不带点“元宇宙XX学”似乎就是跟不上时代潮流不禁让警叔想起比特币、区块链刚出来时大家也是如此一拥而上仿佛晚了一步错失的就是成为千万富翁的机会元宇宙究竟是什么?元宇宙真的是风口吗?我们普通人该如何看待元宇宙?号称40天翻18倍已有多人上当根据Roblox公司的说法,一个元宇宙应该具备八大要素,即身份、朋友、沉浸感、低延迟、多元化、随地、经济系统和文明。骗子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以元宇宙为幌子,虚拟货币为基础,忽悠普通百姓投资元宇宙虚拟货币。据上观新闻报道,“工作人员”称他们正在推广一种名为“ME”的虚拟货币,未来的元宇宙将使用它作为货币。目前推广已经进入第二阶段。当被问到如何赚钱时,“工作人员”这样解释:投资者可以参加第二阶段的游戏,即将投资所得的虚拟货币冻结40天,每天可以领取一定数量的“ME”币,并使用这些币去抽12星座卡牌,抽到不同的卡牌,可以使投入的币翻不同的倍数,最低两倍。所获得的货币可以再冻结,实现利滚利。该工作人员还介绍,推广进入“第三阶段”,元宇宙将经历农业、工业、互联网等6个时代,每个时代有不同的赚钱方式。以农业时代为例,系统会出售200个岛屿,就像QQ农场一样,给投资者经营,而购买这些岛屿以及其他物资,都需要使用“ME”币,经营岛屿也会获得相对应的“ME”币。该工作人员还称,“ME”币数量有限,全球仅发行2100万枚,因此十分稀缺,未来一定会涨。“工作人员”还在白板上计算起来,并强调,如果现在投资,40天可以翻18倍。打开“ME”币的关联小程序,处处都能看到硕大的字,强调着元宇宙元素,如“将区块链浸入元宇宙”“构建元宇宙生态”等等。这些天花乱坠的概念,真的与元宇宙有关系吗?一名区块链行业资深投资者说,现在网络上鼓吹的“元宇宙生态”,都是由来已久的“虚拟币”和“区块链游戏”,只是装在了元宇宙的“壳子”里炒作推广而已。元宇宙培训课10天狂赚百万任何新兴概念的出现,都逃不过网课培训的魔爪。那些你不知道的元宇宙奥秘,都将有专业讲师“解答”。据央视新闻报道,一门名为《元宇宙第一课》的网络课程就以“一次688,逐浪元宇宙十年”的噱头,10天吸引了上千位用户买单,狂赚160万元。那么这些课程听完真的有用吗?翻看了几百条网络评论,发现这些售价上百的课程仅仅只是梳理了现有内容,并未对用户做出实质性的建议。显而易见,通过贩卖元宇宙概念已经成了“讲师”们一夜暴富的密码。元宇宙炒房千万价值打破认知在虚拟的元宇宙里,买一块土地或一间房屋需要多少钱?最近不断刷新的金额或许也会打破你的认知。有统计显示,在2021年11月22-28日的一周内,四个最主要的元宇宙房地产交易平台总交易额接近1.06亿美元。有建筑公司在元宇宙中设计一个项目可以赚近30万美元。在虚拟游戏平台Sandbox上,一块虚拟土地以2740万人民币的价格售出,一举创下了元宇宙房地产交易价格新纪录。所谓元宇宙“房产”,其实就是元宇宙中的一部分虚拟空间,程序员只要敲敲代码就能创建。虽然它摸不着也住不了,但却超出现实世界里很多大城市的实际住房价格。投资元宇宙赚钱?警惕落入庞氏骗局投资这样的“元宇宙”,真的如宣传所称可“打游戏日入上万”?专业人士指出,揭开元宇宙的壳子,警惕里面本质上都是“庞氏骗局”,崩盘是迟早的事。一方面,网络上流行的“链游”,往往都算不上是真正的游戏,不具备传播力。只是通过简单的操作,让投资者持有的虚拟币“假装”在不断增加。同时,游戏会设定种种机制,让投资者持有的不断增值的虚拟币被“锁”住,如承诺你冻结返还奖励,如质押挖矿赚取收益,避免投资者将赚取的虚拟币兑换提现,拉长“骗局”的周期。而即便有人提现,也是用后入场的人支付的钱来填补窟窿。另一方面,区块链骗局中一个典型的特点就是投资者的“对手”就是发币方。尽管虚拟币表面上进入某个交易所交易,但投资者的买入、卖出均是和发币方发生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发币方可以随意控制价格。一旦发币方觉得赚够了撤离,这些虚拟币或只能买不能卖,或干脆价格跌至一文不值,归根结底还是前些年“空气币”的那一套。早在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就发布公告明确指出,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等部门又联合发出风险提示,指出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2019年11月22日,央行上海总部再次发布消息指出,虚拟币的炒作近日有抬头迹象,炒作花样翻新、投机盛行,价格暴涨暴跌,风险快速聚集。如今,同一套路的骗局又装进了“元宇宙”的壳子卷土重来。随着网络的不断热炒,尽管已经耳熟能详,但元宇宙概念迄今仍没有清晰准确的定义。多元的声音不一而足,可以明确的一点是:虽然元宇宙似乎拥有广阔空间和多种可能,但目前还是一个尚未成型的新兴事物。在此提醒大家认清各类打着元宇宙旗号的套路与骗局,避免被一些自媒体鼓吹的“一夜暴富”所蒙蔽。对待新鲜事物,保持好奇和探索的同时,更要保留一份审慎和理性。让子弹再飞一会儿吧元宇宙来临的前夜里人人都怕错失机会殊不知前往元宇宙的路上骗子已经布下天罗地网不做正在发芽的“韭菜”是咱们普通人该有的觉悟来源:广东刑警原标题:《【全民反诈】还没搞懂元宇宙是个啥,就有人用它诈骗了》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元宇宙”平台主体相关法律规制 自2021年起,“元宇宙(metaverse)”似乎便成为了全世界最为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不过在元宇宙及相关产业于国内外... - 雪球

”平台主体相关法律规制 自2021年起,“元宇宙(metaverse)”似乎便成为了全世界最为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不过在元宇宙及相关产业于国内外... - 雪球首页行情行情中心筛选器新股上市买什么交易A股交易基金交易私募中心下载App扫一扫,下载登录/注册时贰闫()发布于2022-09-18 19:17来自雪球关注“元宇宙”平台主体相关法律规制来自时贰闫的雪球专栏来源:雪球App,作者: 时贰闫,(https://xueqiu.com/7664471198/230992798) 自2021年起,“元宇宙(metaverse)”似乎便成为了全世界最为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不过在元宇宙及相关产业于国内外蓬勃发展的同时,由此引发的元宇宙企业合规问题也不可避免地逐渐成为金融界及法律界热议的话题。 Metaverse  NO.1  一、元宇宙的基本概念 事实上,元宇宙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而是多种新兴技术的融合集成下的概念具化,包括云计算、5G、人工智能、数字货币、虚拟现实、区块链、物联网、人机交互等等。简单来讲,元宇宙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建立在多种技术群基础上的“人造的虚拟数字世界”,在元宇宙中,人们可以建立全新的社群系统、经济体系与身份认知,享受由现实世界映射却与现实世界不同的另一种生活。作为一个持续发展演变的概念,“元宇宙”的内涵与外延也始终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不断延伸。 Metaverse  NO.2  二、我国“元宇宙”的发展问题 (一)元宇宙运营平台资质合规问题 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创新融合,催生出新的需求、新市场、新业态和新的商业模式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行业乱象。在市场的疯狂中,元宇宙的概念被推高到了一个非理性的层面,很多人在对元宇宙的定义概念都不甚理解之时,就被卷入了投资宣传的狂潮当中。这种现象在我国尤甚,“元宇宙房地产”“元宇宙货币”等概念层出不穷。但在短暂高光之后,各种问题就接踵而来:元宇宙房地产量价猛跌、不法分子卷款跑路、恶意投资炒作..... 在具体规则制定上,由于我国元宇宙行业发展处于初期,监管政策和法律规制都暂不明确。参考过往数字经济领域中的,如互联网金融平台从鼓励到禁止,可以看出在很多情况下,我国对新兴产业的态度是从“任性发展到强势治理”,逐渐收紧管控。 对于“第一批吃螃蟹”的企业而言,元宇宙政策出台缺乏可预期性,存在沉没成本较大的问题。不过,我们可以依然可以从现有法律文件以及官方态度上,去明确继而规避元宇宙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寻找元宇宙企业的生存之路。 Metaverse  NO.3  三、元宇宙企业相关法律规制 (一)元宇宙运营平台资质合规问题 目前我国元宇宙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项目采用电子平台的方式开展,具有电子商务平台的属性。因此,平台资质合规是开展元宇宙项目面临的第一个问题。 1. 平台必要资质 ① 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   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元宇宙平台应当在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备案手续,并且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如果不进行备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且改正前平台应当暂停相关业务;如果平台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平台如果发行销售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国内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参考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备案。 如果元宇宙平台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将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平台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如果平台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责令停业整顿。 2. 业务相关许可 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元宇宙平台发行销售产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应参考具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资质,或发行销售经具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资质平台出版的产品。如果要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还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如果平台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相关规定,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达警示通知书、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责令公开检讨、责令删除违法内容等行政措施;平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将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触犯刑法,平台将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如果平台需要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③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条款,平台如要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否则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④ 拍卖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规,如果元宇宙平台想要直接开展数字藏品等拍卖业务,应当取得拍卖经营许可证。如果平台并不需要专门开展此业务,则可以选择引入有拍卖经营许可的公司来开展藏品拍卖。       需要注意的是,对元宇宙平台等市场主体的资质要求以及主体责任要求始终在不断调整完善,比如今年3月1日就新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因此,元宇宙平台在参考遵循现行法律规定的平台资质要求外,还需要始终关注最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以及政策风向,及时跟并调整企业合规策略,从而帮助企业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二)虚拟代币相关法律规制 自2013年12月《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后,我国就虚拟货币的监管,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 从以上文件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虚拟货币认定的特点是: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å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可以说,监管最核心的一点在于代币/虚拟货币不得具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功能及地位,不得与现实货币进行兑换。 对代币、虚拟货币,国家的监管重心在于以下几点: 1. 不得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包括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这些都会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2. 以虚拟币交易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3. 境外虚拟货币不得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否则也将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且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国家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国家对代币及虚拟货币的规制日渐完善,元宇宙主体及平台在平台构建、业务宣传时,一定要注意我国法律法规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认定及相关规则,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尤其要注意不得模糊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界限。 (三)NFT的定义及产权保护问题 1. NFT的定义 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通证,具有特定性、唯一性以及不可替代性。在国内,这一名词一般指数字藏品。 由于我国暂时并没有对NFT出台专门的相关立法,因此在数字藏品掀起热潮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诸如炒作、诈骗等不规范的行为。对于NFT,目前也并没有国家官方文件的定义,不过在2022年9月4日举办的服贸会“世界前沿科技大会——元宇宙与数字经济论坛”上正式发布的《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团体标准)进行的概念界定,可供参考:国内发行的数字藏品一般指一种限量发行的虚拟文化商品,包括数字形式的图片、音乐、视频、3D模型等形式,通过区块链技术对其发行、购买、使用等流程进行记录,使其具有唯一性、不可复制、不可篡改、永久存证的特征,又称为“数字艺术品”“虚拟数字商品”。现阶段,数字藏品较为准确的定义为“数字藏品是数字出版物的一种新形态”。 2. NFT产权保护问题 对目前国内元宇宙平台上架的数字藏品,其产权的确认以及发行方、平台方的责任分配承担问题,是需要关注的重点。因为在实践中,通过平台进行数字藏品上链的人,很有可能是没有任何权利的第三人,这将涉及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在2022年4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的“元宇宙侵权第一案”中,法院便认定杭州某科技公司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的运营方,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因此,对于此类侵权行为,NFT数字艺术品交易平台应当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或者在与销售端签订协议时做好规避风险的预前处理,否则,就会容易出现第三人随意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艺术品上链,铸造数字藏品并发行、销售并导致侵权的风险。 (四)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我国监管的重心。根据2021年1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且一般需要取得个人的同意。同时,参考工信部公布的数据,2021年度APP被通报的理由中占比最多的分别是违规收集个人信息、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违规使用个人信息、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 因此,元宇宙平台一定要注意避免非法获取、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等行为,强化对用户个人信息与数据安全保护;在拟定平台用户隐私政策时,参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等规定,注意在条款中对重要信息采用粗体或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显著标注,公开收集规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具体范围,明确用户不开启某些权限不会影响其他功能与服务的正常使用等监管重点。 结语 本文仅对元宇宙企业最为基础的法律规制进行了讨论,除了以上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以外,元宇宙企业合规还需要考虑虚拟主体行为规制、数据安全等等一系列问题。毋庸置疑的是,国家对元宇宙企业、平台的管控将会逐渐严格化、规范化,在进入这一新兴的时领域时,企业一定要做到未雨绸缪,警惕可能遭遇的问题,做好应对备案,才能走的更远。 ✦ END ✦ 文章作者 2022 RECRUIT / 何美萱 何美萱 ,时贰闫团队实习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辅修英语(涉外法商),2022届上海市优秀毕业生。 在校期间担任校学生会执行主席、校团委秘书处秘书长、学生代表团常务副团长,多次获得校学年综合一等奖学金、校团学之星奖学金。 曾获华东政法大学2018—2019年度“优秀学生代表”; 华东政法大学2018--2019学年“三好学生”; 2019-2020学年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团干部; 2019年度“华东政法大学青年五四奖章”; 2019-2020学年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干部”; 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上海市市级立项。 2022 RECRUIT / 时贰闫 时贰闫律师团队,是专注于金融、商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创新型律师团队。 时贰闫律师团队坚持专业化发展方向,截止目前,已形成以“时贰闫”IP为核心的新媒体宣传矩阵,与智合、顾问云、图解金融、资产界、高顿金融、梯子约读APP等知名金融、法律媒体达成深度合作关系。并与东方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签约,出版专著《投资基本功—图解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入门》等。 自成立以来,时贰闫团队客户集中在大中型投资机构(私募基金、银行、FA机构、三方财富等)、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优质民营企业等。以金融、商事服务为核心,业务领域分为金融诉讼法律服务(涵盖:资管产品纠纷解决、金融刑事犯罪、商事纠纷等)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涵盖:金融机构合规业务、私募基金、股权激励、商业计划书、常年法律顾问等)。 时贰闫律师团队始终以向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细致、全面的法律服务为己任,为客户制定体系性、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已收录至专栏  ·时贰闫的专栏142篇文章, 11676人关注进入专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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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法律问题及合规初探2022-03-07Facebook更名为“Meta”, Roblox首次以元宇宙概念成功上市,甚至巴巴多斯政府将在Decentraland的虚拟世界中设立全球首个大使馆,元宇宙时代似乎已经开启。事实上,国内各个互联网大厂都已竞相布局元宇宙。腾讯投资Roblox并获得Roblox 国内代理权。阿里成立了XR实验室,主要致力于AR、VR的相关技术研究。百度、网易、京东等在元宇宙领域均有发力。那么“元宇宙”究竟是什么?学界、业界以及各方都有不同的说法,如果用一句话简单概括,可以把“元宇宙”视为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又与现实世界联通的虚拟世界。一、元宇宙是什么?“元宇宙”一词最早在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中出现。《雪崩》的作者描绘了这样一个场景:“只要带上耳机和目镜,找到一个终端,就可以通过连接进入由计算机模拟的另一个三维现实。每个人,都可以在这个与真实世界平行的虚拟空间中拥有自己的分身。”据此,元宇宙可以被视为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随着技术的不断升级发展,元宇宙的内涵也变得越来越丰富,元宇宙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它更是一个与现实世界联通、连接的世界,今后现实与虚拟世界的界限会变得越来越模糊。在元宇宙中,人们可以社交、互动、学习、工作甚至是生活。人们可以在元宇宙中开展工作,进行会议、展示产品,进行销售。人们可以在元宇宙中去往世界各地的知名大学进入身临其境地进行学习。人们可以在元宇宙中听一场演唱会,在元宇宙中体验极限运动。人们甚至还可以在元宇宙中购置地产,进行投融资。现实世界中的场景似乎都可以在元宇宙中找到映射。二、元宇宙为什么会产生法律问题?现阶段的元宇宙主要还是以游戏的方式呈现,参与者可以参与游戏互动和社交,也可以购置游戏资产和装备,因此关于网络游戏类的相关法律问题例如知识产权、虚拟资产认定问题也会成为元宇宙相关的法律问题。随着元宇宙的经济生态越来愈丰富,元宇宙中的交易、金融问题就会引发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在元宇宙中的虚拟土地买卖及投资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及监管问题。虚拟土地的法律属性是什么?虚拟土地如何进行合法交易?如出现争议,买卖双方如何维权?三、元宇宙的相关法律问题(一)元宇宙非独有的法律问题1.元宇宙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等问题并非元宇宙特有。在互联网2.0时代这两大法律问题就已出现,在元宇宙时代这两大问题会日益凸显,并变得更为复杂。元宇宙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还是围绕著作权、商标侵权及维权展开的。元宇宙中的著作权侵权场景如下:受版权保护的游戏软件、角色、用户界面受到侵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其著作改编成元宇宙版本的游戏或场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当引用歌曲、音乐、相关影视片段等。商标类侵权无疑也是元宇宙知识产权类侵权问题的一个重点关注问题,比如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或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元宇宙中使用商标开设虚拟店铺,此类问题一旦出现,由于很难确定侵权主体,因此权利人也很难维权。2.元宇宙数据安全问题现阶段的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各国立法机关纷纷制定法律并采取措施,即便如此,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事件仍然频发。根据Risk Based Security 出具的《2021年度数据泄露速览报告》[1] , 2021年度有4145起数据泄露事件,超过220亿条数据被泄漏,2020年度有7619起数据泄露事件,超过365亿条数据被泄漏。元宇宙可以提供给用户更真实、沉浸式地体验,呈现这种体验可能需要收集更多的用户可识别信息,比如生物信息。一旦用户的可识别信息,例如生物信息或财产信息产生被泄露或滥用,这对整个元宇宙生态会产生极大的冲击。(二)元宇宙独有的法律问题1.主体主体是法律的一个重要概念,民事法律行为需要主体适格,比如合同的订立一般由成年人完成,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效力根据主体是否适格区分为有效、无效或效力待定。元宇宙中的主体,由于其区别于现实世界中的主体身份,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来讨论。元宇宙的主体身份可以与现实世界对应,也可以不对应,现实世界的主体可以在元宇宙中拥有多个身份,而且这些身份可以不限性别、物种。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元宇宙中的主体产生法律责任,现实世界的主体是否需要承担?由谁来承担?是创作者还是虚拟身份的使用者?2.财产元宇宙场景的实现,在元宇宙中交互都离不开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构建元宇宙经济一项必不可少的元素,比如在元宇宙中“置业”,就需要购买虚拟土地。那么像虚拟土地等元宇宙中的财产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其性质,如何进行保护,如何解决交易纠纷,将无不影响元宇宙中资产投资的安全性。目前法律没有对类似于虚拟土地之类的元宇宙财产性质的界定,但可以借鉴法律对于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具有财产价值的游戏装备道具等可被视为虚拟财产,而根据《民法典》虚拟财产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现阶段元宇宙中的虚拟财产主要以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代币)的形式呈现。因此,对于元宇宙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分析可以借鉴NFT。NFT资产可以通过密钥进行掌控,买家购买NFT后,相应的NFT便会出现在只有买家掌控密钥的钱包中,因此密钥的合法持有人一般可被认为NFT的所有权人。合法持有密钥的用户对自己的虚拟财产具有支配权利,换言之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置,这与《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3.交易元宇宙中的交易如何保护?只要由智能合约控制就可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吗?智能合约通过代码和算法自动执行交易,交易双方将交易的条件通过计算机代码的形式设定,当交易条件满足时,代码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自动执行交易。智能合约具有自动执行、不可篡改,不可逆的特点,因此智能合约可以防止合同双方违约,是帮助合同成功履行的一个有效科技手段。[2]智能合约可以自动执行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相比较传统合同,智能合约能更好地保证合同义务的履行。然而这是否意味着智能合约就可以完全替代传统合同,是否就完全没有风险了呢?显然不是,智能合约的本质是计算机代码,当代码出现安全漏洞时,无疑会导致风险及损失。而当智能合约出现瑕疵造成损失时,谁会成为责任主体将值得进一步探讨。另外,有同行指出,在智能合约交易模式下,交易参与方不可反悔,交易结果不可逆,一旦满足交易条件时,智能合约便会自动执行,可以说合同的缔结和履行同时发生,这样交易参与方便无法更改合同,无法撤销承诺,这与我国《民法典》中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对合同进行变更的规定有悖,这对促进交易反而产生了障碍。[3]4.虚拟主体的行为元宇宙远远突破了现实世界划定的自由界限,很多在现实世界中无法寻求的刺激可能在元宇宙中可以实现,很多在现实世界中被认定为犯罪和道德底线的行为可能在元宇宙中滋生。[4]赌场、色情场所及其他非法经营场所根据我国法律都是非法场所,是被禁止的,而这些非法场所在元宇宙中却可以随意运营,甚至日常有很多用户。近来,元宇宙中甚至出现了虚拟脱衣舞俱乐部,未成年人正在使用虚拟分身在虚拟脱衣舞俱乐部提供热舞服务,如不对元宇宙进行监管,后果将不堪设想。四、元宇宙合规前文已经介绍了元宇宙特有及非特有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给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些挑战不仅是各种概念在法律界定上的难题,更大的问题在于现行法律是否可以规制元宇宙?如果现行法律不能完全解决元宇宙的各种法律底线问题时,是否应该出台更适合元宇宙治理的规则?这些规则由谁制定?对于元宇宙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和数据安全问题,由于其并非元宇宙独有的法律问题,各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及数据安全的法律及规则,绝大多数元宇宙中的知识产权及数据安全问题,可以通过现行法律找到依据,对于此二类问题的关注点并非在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上,笔者认为关注点应在是否可以找到侵权主体上,如果在元宇宙中发现自己的商标或著作被侵权了,或是个人数据被滥用了,权利人找谁维权是一个大问题,这就又回到了元宇宙主体界定的问题。(一)元宇宙主体的合规前文已经提到,元宇宙的主体和现实世界的主体不一一对应,在元宇宙中找到的分身很有可能不能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其实需要让元宇宙主体和现实世界主体产生对应是可以实现的,这需要各类平台在用户注册使用时进行实名认证及KYC(Know Your Customer客户识别)程序。然而,如果元宇宙的平台都实现实名认证,也就与元宇宙去中心化、匿名化的精神背道而驰。但如果对于主体不设置任何形式的准入规则,这就会滋生各类民事侵权、刑事犯罪案件。鉴于此,笔者建议元宇宙设置一定的准入规则,通过结合法律及元宇宙自治规则来规制元宇宙主体。底线是元宇宙的自由不能成为犯罪、恐怖主义或是权利被践踏、滥用的平台。(二)元宇宙财产的合规现阶段的元宇宙财产主要还是以虚拟货币及NFT作为载体,虚拟土地或游戏道具等都主要还是以NFT形式呈现。因此,对于虚拟货币及NFT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文件可以作为元宇宙财产合规的法律基础。我国就虚拟货币的监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包括2013年生效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生效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8年生效的《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及《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2021年生效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最近,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将通过虚拟货币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明确为非法集资行为。由此可见,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红线在于不得存在项目非法集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包括兑换、交易、清算、结算或其他虚拟货币金融衍生品交易等行为。元宇宙主体及平台应注意不要涉及前述法律底线。我国虽然没有制定关于NFT 交易的特别的政策及规定,但对于NFT相关炒作行为我国是打击的,一旦涉及利用NFT非法集资或其他非法金融行为,在我国也会被认定为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元宇宙中资产合规的重点在于避免违法金融活动。(三)元宇宙交易的合规智能合约通过自动执行代码来完成元宇宙中的交易,似乎是最适合元宇宙交易的一个有效技术手段。前文也提到,智能合约固有其天然优势,但也有其缺陷和风险。当智能合约出现代码漏洞或其他问题时,传统合同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一套结合智能合约及传统合同的交易体系。在元宇宙中进行价值重大的资产交易时,在交易页面应该显示相应的交易条款及合同条款,比如权利义务的约定及纠纷解决机制等。五、结语现行法律制度对于元宇宙的治理和监管提供了重要思路,但不能完全适用于元宇宙。首先元宇宙的主体、行为、财产和交易等目前还无法在法律上作出清晰的界定,其次,如果元宇宙是一个全球可以互通连接的虚拟世界,那么仅靠一个或几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去监管肯定是存在问题的。笔者认为元宇宙治理不能从上帝的视角自上而下地进行,这样元宇宙又会成为各种利益集团角逐权力、争夺利益的平台,这与元宇宙去中心化的理念是背离的。随着元宇宙的不断发展,一种类似于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自治模式会在元宇宙的治理中发挥重要角色。参考文献:[1]Goddijn I. and Allocca, A. (2022). 2021 Year End Report: Data Breach QuickView. https://pages.riskbasedsecurity.com/hubfs/Reports/2021/2021%20Year%20End%20Data%20Breach%20QuickView%20Report.pdf.[2]欧阳丽炜、王帅、袁勇、倪晓春、王飞跃.《智能合约:架构及进展》.《自动化学报》,2019年第43期.[3]刘立杰.“元宇宙”面临的七大法律问题.https://zhuanlan.zhihu.com/p/436020974.[4]Kumar, N. (2022). Six Unaddressed Legal Concerns For The Metaverse. https://www.forbes.com/sites/forbestechcouncil/2022/02/17/six-unaddressed-legal-concerns-for-the-metaverse/?sh=70b287617a94.本文作者: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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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元宇宙的市场前景及政府监管_腾讯新闻

前瞻:元宇宙的市场前景及政府监管_腾讯新闻

前瞻:元宇宙的市场前景及政府监管

游戏、商务解决方案、广告+数字经济的新大陆

——兼论元宇宙的市场前景及政府监管

2021年,随着扎克伯格将其公司Facebook更名为Meta,表示要成为一家元宇宙公司后,“元宇宙”一词瞬间成为互联网数字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经济领域的热词。目前社会上与元宇宙有关的概念、培训、书籍、专家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好像嘴边不挂个元宇宙就落后于时代了。有人戏言,现在还有啥不是元宇宙吗?

元宇宙到底是什么?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笔者就元宇宙一词的由来、技术环境、硬件(VR、AR、仿真感应器等)、软件、NFT交易及代币政策、商业模式(盈利点)、元宇宙平台,元宇宙中的游戏和广告,元宇宙中税收、市场主体管理、知识产权确认及保护、意识形态和伦理,元宇宙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元宇宙的市场前景,元宇宙的国际监管和中国政府对元宇宙的监督政策等进行粗浅的分析或者预判。

一、元宇宙一词的由来及前景

元宇宙一词源于1992年美国科幻作家尼尔·史蒂芬森的科幻小说《雪崩(Snow Crash)》,尼尔·史蒂芬森在这部作品中提到了Metaverse这个概念。Meta在希腊语中表示超越,verse就是universe,两词合称为 Metaverse,这就是元宇宙单词的最初呈现。对于元宇宙的场景描述,在影视作品中相对应的有2018年上映的《头号玩家》。此外,美剧《上载新生》中展现的剧情被认为是最接近于终极形态的元宇宙,即并不是与真实世界并行的虚拟世界,而是能与真实世界相融、互通、互动的交叉存在。

Metaverse为什么译为中文的“元宇宙”?关于宇宙二字的翻译尚好理解,而“元”字有人认为是出自《易经》中“元亨利贞”的“元”,一元初始,万象更新。Meta被译为元,早在社会学和统计学的概念中就有之,Meta-analysis,即元分析(荟萃分析)。在此,笔者认为现在从元宇宙外延的无限性而言,“元”可以做任意的理解和想象,探究其本义意义不大,你可以认为他就是一个黑洞或者暗物质一样的神秘存在。有人认为,钱学森对“灵境”一词的表述更能被中国人所认同。“灵境”一词在国人心中不由得会与“灵异鬼神”联系在一起,让人浮想联翩,不过,这词在北京八宝山人民公墓的牌坊上也可以看到,所以也让人感到背后发凉、头皮发瘆。倘若将“Meta”译成“太虚幻境”,又会让人感觉多少有些戏谑、不正经的成分,权衡左右,所以还是叫元宇宙吧。

目前对于元宇宙热捧的不少,尤其是那些做NFT、区块链、云计算、VR眼镜等产品的商家,当然也有质疑的声音存在。如网络上盛传刘慈欣说元宇宙将把人类带入歧途,网络上又说刘慈欣本人否认他说过这样的话,最后是林林总总的表述,信息的真伪令人很难辨析。究竟元宇宙未来将诞生出什么似乎已经不重要,围绕元宇宙产生的故事却变成了主角,哪怕是罗生门。就当前整体而言,无论是学术、工商、法律等社会各个领域,都对元宇宙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甚至表现出强烈的期许,大家普遍认为,这将是一个新的“风口”。于是很多人抱着这样的想法:没有接受互联网的人已经被社会淘汰,没有拥抱移动互联网的人已经落后,在WEB 3.0时代,如果跟不上元宇宙的步伐,那就不会有未来。元宇宙带来的现实迫切性与未来的无限可能性,也引起了部分行业协会的关注。例如,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成立了元宇宙工作委员会、中国广告协会也成立了元宇宙工作委员会。

二、元宇宙的现实应用与愿景

对于元宇宙的描绘,有人认为它就是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MMORPG)的升级版,这样的游戏20年前就有,当然这种认识较片面。还有人用Second Life和《动物森友会》这样的游戏进行说明,特别是虚拟与现实的共生与互动,如在《动物森友会》中拜登的支持者甚至成立了拜登党,在虚拟世界中为现实社会中的拜登拉选票。

基于VR眼镜、传感器等硬件设备介入的游戏,可以被认为是人类进入元宇宙时代的最后一个台阶,也是最关键的一个台阶。所以有分析指出,扎克伯格布局元宇宙,第一阶段就是通过以VR眼镜为硬件的游戏起步(目前已经实现);第二阶段是商务解决方案,如扎克伯格在公司更名新闻发布会时所展示的仿真会议场景;第三阶段是在元宇宙世界里对现实广告市场的争夺。对于元宇宙的应用,游戏、商务解决方案、广告、社交等可能也只是其中一部分,此后将会有更神秘的数字经济的新大陆浮出水面。

基于元宇宙的永恒概念、全时空、唯一性等特点,可以创造出更多与现实相结合的产品。如有年轻人买不起现实中的婚房,可以先在元宇宙中购买虚拟的房屋,并在其中进行装修装饰,等之后在现实中他们有了购买能力,就可以迅速将在元宇宙中的设计落实到实处。在元宇宙中,虚拟人间的交友、婚恋等带来的沉浸与满足感,与传统的网络体验完全不同,如果利用高度敏感的传感器等硬件设备,将会是头脑中的“感觉”延伸到肉体和物质的概念,最终实现可以“做梦娶媳妇”“想啥来啥”的理想状态。

目前,关于元宇宙的应用,只是其初级的版本,主要集中在教学、文博、培训、演出、游戏、娱乐等领域中,很多只是VR、AR、MR、XR的版本(有部分标榜元宇宙的应用甚至连其中一种都没有做到)。在笔者所设想的纯粹的元宇宙的产品和应用场景中,一个没有行动能力的植物人,可以通过脑机接口将意识上传到元宇宙中成为一个不死且有思考能力的虚拟人,这个虚拟人将是天使或钟馗一样的存在,用上帝之眼照顾着在现实社会中的真身,这个虚拟人可以决定真身消费什么、购买什么样的医疗服务。当真身的继承人想对其做安乐死时,虚拟人会进行有力地抵制反对,因为这其实是现实中的真身对自己命运的本意安排。当奇迹发生,疾病可以被治愈并且意识重新下载至真身肉体时,现实生活中的真身本人即可又恢复了行动、记忆和思考的能力......这样的场景对于有财产、行动能力丧失或身患绝症的人,有继承人但没有人愿意照顾自己的老人,等于是在虚拟的世界里“养儿为自己防老”。当然也有人会认为,元宇宙是对现实世界的数字化、虚拟化,而笔者上述的应用场景则更接近于意识上传。

在元宇宙中,虚拟的我可以用进度条、查找等功能找到我人生的每一个片段,回放和我生活相关的场景。如果是一个五音不全的男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为心爱的姑娘举办一场网上的音乐会,他自己就是一个明星,这场音乐会还可以卖票,卖票所得还可以转化为现实的购买力,为心爱的姑娘在现实社会买999朵玫瑰。当然,也可以像“王多鱼”那样,在“西虹市”放一场绚烂的烟花,让所有元宇宙中的居民观看,提出“是哪一个姑娘这么幸福”的疑问,而这样的场景,是个体人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能实现的。理解元宇宙,需要理解为什么孩子、成年人都可能会喜欢接受网络游戏,这种理解不应该带有贬义或者道德的评判。

前面提到的美剧《上载新生》,目前则可以被认为属于最接近于终极元宇宙的呈现,剧情讲的是男主人公遇到车祸后,在抢救期间通过脑机接口下载了他大脑中所有的记忆和思考的能力,将其上传到了元宇宙中的平行虚拟世界,但是虚拟世界也有管理员,在虚拟世界中生活,需要男主人公在现实社会中的女朋友为他付费后才能购买服务和商品。在虚拟世界当中,人们所能够享受到的服务和商品,包括住房、娱乐、饮食的品质等,也都是与费用的支付直接挂钩。需要注意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载新生》中,上载意识的概念不属于元宇宙的重点,作品中对于虚拟世界的描述及其真实性的表现才是元宇宙的目标。

三、元宇宙的特征和基础条件要求

有观点认为,元宇宙有八个特征分别是:身份、社交、沉浸感、随时性、延迟性、多元化、经济性、文明性。我们所指的身份是指玩家拥有属于自己独特的身份,可以通过虚拟形象进行自我表达;社交是指玩家通过虚拟的数字身份形象穿梭于不同的游戏世界中,与熟人或网友进行社交;沉浸感是指玩家可以通过VR设备提升沉浸感;随时性是指玩家可以跨终端操作,通过手机、PC、主机等方式进入;低延迟是指通过云平台来降低各地服务器之间的延迟;多元化是指丰富的UGC游戏内容带来多元化体验;最后的经济性是指玩家可使用平台内虚拟货币自由交易、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是可兑换的;文明性则是指当用户数、使用时长与内容丰富度达到一定规模,虚拟世界平台有望形成稳定繁荣的内容生态。

关于元宇宙对网络环境要求,可以理解为组成强大的无处不在的网络环境必要条件,在软件方面,主要包括区块链技术、云计算、云存储、配套的设计软件;在硬件方面,则包括VR眼镜、手柄传感器、VR手套、触感背心、定位传感器,甚至嗅觉、味觉传感器等外部设备。对于实现元宇宙愿景的条件,有人戏称那可能要在8G时代以后,从目前技术发展看,我们至少不能失去信心。从功能手机到智能手机,到移动互联的时代,也只有短短的几年时间。或者说,我们多数人不能整体地感受到元宇宙基础条件的成熟带来的生活改变,但至少可以实现部分的感知。比如VR眼镜如果能从500多克降到200多克,那我们看视频时头颈部的疲劳感就可以大大减少,可以延长舒适使用的时长。人类的科技可能就是在伟大的发明和创举中,转化到每个人身上,有些发明可能是有限而普通的,但是又实实在在地影响我们的生活,如当年为解决宇航员在太空小便问题的尿不湿,现在不仅服务于婴儿,还让失能人群受益。

关于元宇宙经济系统,按照玩家可使用平台内虚拟货币自由交易,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是可兑换的说法,如比特币(我国政府不承认其合法性),或者其他NFT类产品均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

四、元宇宙的商业布局和市场前景

目前规模较大的元宇宙平台主要有三家,分别是Sandbox、Decentraland和Roblox,其中Roblox在2021年初上市,上市后股票即迅速上涨,目前上涨十倍,现在市值已高达400多亿美元。据悉林俊杰已经花了123000美元在虚拟世界平台Decentraland购买了房产。微软CEO动用了600多亿美元(占微软现金流部分的1/2)收购动视暴雪公司,此举也显示了微软加入元宇宙的决心,但也有人认为这是微软在布局XGP。

Meta元宇宙布局则是要构建一个庞大的系统,从操作系统、平台、游戏、产品等构成一个完整的生态链。在配套的工具方面,英伟达公司推出了专为元宇宙设计的相应场景工作平台,假如在这样的设计平台上,你对着一块虚拟的玻璃扔出一块虚拟的石头,就出现了石头砸碎玻璃的VR画面,而且有碎渣四溅的真实效果,当然这只是其中的小儿科功能。阿迪达斯等各类企业已经开始用NFT+实物的方式开展经营。美国说唱歌手特拉维斯·斯科特就曾在《堡垒之夜》这款游戏里举办了一场演唱会,引来了1230万名玩家观看。

在硬件方面,2014年Facebook(现Meta)收购了Oculus(目前消费级的产品4000元人民币即可买到),2021年Oculus销售量达到1000万台以上,这是互联网时代数字化产品进入大众生活的基准数量。Meta表示要在五年内完成向一家元宇宙公司的转变,届时其将成为一家超级的平台,其影响力及商业前景将是无限的。Meta旗下还拥有温控器类的企业。正如IOS系统不仅给苹果带来了丰富利润,还有竞争上的护城河及超级客户粘性的作用。在此强调下,有关Meta2021财年出现100多亿美元的亏损是误传,Meta2021财年营收1179.29亿美元,与2020财年的859.65亿美元相比增长37%。亏损的是旗下的元宇宙部门Meta的现实实验室Reality Labs,读者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研发投入。

微软在MR眼镜方面推出有HoloLens,2018年,微软收到一份价值4.8亿美元的合同,为美国陆军提供集成视觉增强系统(IVAS)的原型。此外,中国台湾地区的HTC也是VR眼镜的重要品牌。中国大陆地区也有像字节跳动、腾讯等企业走在各大互联网企业前列。字节跳动在2021年8月花费近70亿人民币收购了Pico,这家企业是一家制作VR眼镜的企业。阿里旗下的南华早报已经开始在NFT方面进行拓展,腾讯也开始对澳大利亚的NFT相关公司进行投资。

游戏、商务解决方案和广告在元宇宙的初期将是企业的主要盈利点,尤其是通过游戏可以创收毋需多议。在商务解决方案方面,阿里巴巴寄希望于通过元宇宙为实体商铺引流。从商业用户角度出发,在元宇宙中组织会议,可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交流,现场开会的人表情及行为语言、座次排序等问题,实现这些所传递出的信息量及信息价值,这是目前的二维视频会议室所不能实现的。同时,可以通过商务解决方案,售出商业级产品、培养大量潜在的能够接受元宇宙虚拟现实的客户,从生产角度拓展相关业务。

关于广告,应是元宇宙的商家必争之地。在元宇宙的世界中,不会缺少广告,如《头号玩家》中看到,虽然是虚拟的世界,但依然会有很多现实世界中门店或者商品的广告牌。在元宇宙里,企业还可以进行经营开发,布置自己的商业场景,购买街上的广告位,可以在元宇宙家庭的电视里播自己的广告。在元宇宙应用场景中,你从北京到上海坐飞机或者高铁的时间可以压缩成一瞬间,但是在上海街道的某些路段,你必须一步步地走过,接受熙熙攘攘的人流,你也有可能碰到元宇宙世界中的朋友。元宇宙平台让你走必须走过的路,是为了让你“不经意地”看到路边建筑上的大型广告屏,而那上面的内容,就是经过算法完成对你的人物数据画像后,为你专门设计播出的广告。

中国大陆一年的广告费用为一万亿元人民币左右,目前互联网广告和电视广告占五千亿元人民币以上,在未来元宇宙的世界里,究竟可以分走多少存量或者新增多少流量还不得而知,但是我们可以预见到,随着元宇宙版图的无限扩大,虚拟人数增多,在元宇宙里投放广告的企业会越来越多。在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到中国广告协会专门成立元宇宙委员会的前瞻性。

当下,关于元宇宙的新概念,除游戏以外什么是赚钱的风口?无外乎NFT、元宇宙的培训和文博会展领域的服务等。以国内的NFT产品来看,卖图片、视频、实物组合等种类繁多,甚至新华社已经卖了1万份NFT数字化新闻产品。涉及元宇宙相关内容的各种层次的培训五花八门,如中国传媒大学所属学院推出的元宇宙4天班32课时学费就达9800/人/期。只要与元宇宙挂边的特色培训班几千元一期更是屡见不鲜,其中有讲原理的、有讲市场开拓的、有讲软件开发的等等。从文博会展领域的服务以及从业者的关注点来看,打造网上博物馆几乎成了元宇宙宣传的标配。

五、中国元宇宙的市场前景和政府监管

元宇宙具有广阔的前景,目前仍在起步阶段,除了硬件、软件、使用协议等有待发展完善以外,元宇宙产品可以跨越国界等因素、在产品和交易的合法性、代币的认可等方面都存在争议,如中国政府就不承认比特币的合法性。在元宇宙的世界里,即使是一国公民,在本国注册的元宇宙平台上进行经济社会行为,也会产生平台经营所涉及的信息存储、管理、使用的合法性等问题。从中国现行的法律看,元宇宙将会涉及刑法、民法、治安处罚法、涉外关系法、网络安全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数据安全法、公司法、个人所得税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执业医师法、劳动法、拍卖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法规。

如果一个元宇宙达到了平行于现实世界的水平,那么这些法律规定如何在元宇宙的世界中适用?如果元宇宙与真实社会实现了对接,实现了共生与互动,那么我们现行的法律体系如何健全完善?元宇宙中的遗产,现实社会中的人是否可以继承?现实社会人留下的遗嘱,要完成其遗产转入元宇宙由其虚拟人继续使用,这个虚拟人是否适格?

元宇宙的世界也将存在意识形态与伦理等问题,而其去中心化是一个伪命题,元宇宙平台面对监管,是否也要进行必要的删除?平台和超级管理员的存在就是再中心化。而外汇政策和对本国货币的管制等,更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谓去中心化,面对破坏服务器和断电等最简单粗暴的物理动作,也只能算是有限的去中心化而已。

中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在元宇宙的发展过程中,众多企业已经进入。可以预见,从硬件角度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硬件的发言权仍会掌握在欧美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手中,同样软件方面也不乐观,中国企业目前依然在消费应用的层面上,实现不了对工业应用的突破。在平台的操作系统上,如果不能摆脱手机领域依赖苹果公司的IOS系统和谷歌公司安卓系统的现状,中国的元宇宙也将只能依附于国际平台主导的元宇宙世界中,那些现实世界卡我们脖子的问题,在元宇宙的世界里,我们也同样难以回避。

对于元宇宙的政府监管,由于其全球化的特点,这是我们传统的监管法律、技术条件、人才储备等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难以适应的,所以乐观地看,在元宇宙的早期,因为其影响力小,交易少等原因政府对其发展可能带有观望、了解的因素,能够体现出一定的包容审慎。而当元宇宙发展到一定阶段,其在游戏、商务解决方案、广告等层面达到一定影响力,开始涉足数字经济的新大陆后,政府的监管应是严厉而稳健的。并且不排除对一些敏感领域采取“双减”性质的“拔草”式雷霆手段。

如果把元宇宙监管比喻成对枪支的管理,各国对民间持枪的态度差异巨大。对于国际元宇宙平台在中国境内的发展,可以参考目前我国政府对谷歌的态度。中国自主的元宇宙平台,最后可能会演变为一个独立的带有中国特色、能够保证政府进行相对有效监管的元宇宙。再如NFT是元宇宙中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NFT在国际上可以作为代币,在中国即限缩为只能是数字化藏品,而且转赠、拍卖目前都受到严格的规制,目的是防止其具有货币属性。

如果中国元宇宙平台与境外元宇宙平台实现互通互联,需要的可能不仅仅是几个类似HTTP这样的协议,而是要面对如现实世界中的海关、护照、外汇兑换、对于犯罪分子的引渡等等一系列问题。而这样的问题,在现实世界中至今也是纷争不断。对于中国的企业而言,如果进入元宇宙市场,立足国内就要依照中国的国情与法律,发展中国版的元宇宙。如果希望占有中国以外的市场,将中国版的元宇宙推向世界,就要搞TikTok类型的国际版。对于引进国外平台的元宇宙在中国发展,则需要认真考虑因社会文化、法律、不同群体等原因带来的本土化问题。

在对元宇宙的监管方面,国内可以涉及的部门至少有网信办、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工信部、文旅部、公安部、国安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如果在政策上发力,扶持的政策可以有,但效果尚需检验。在元宇宙领域现在不清楚“红绿灯”的具体要求下,在中国市场,元宇宙企业对政策的把握理解不应仅仅停留在执行落实上,更多的应是加强研究预判,在业务的开拓上必须留出足够的缓冲地带,同时,经营者更要有“黄灯”意识。

在现阶段,游戏、商务解决方案和基于社交、数字孪生等技术的广告等领域,依然可以从传统监管方式和力度看到趋势,整体上还是处于可以安全运作的空间,所遵循的也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而一些借助VR、AR技术的文博会展等领域,基本上不受监管的影响,但是这些领域也只能算是元宇宙泛化后的边缘产品。

在中短期内(至少五年),广告应是元宇宙中的最主要增长点,而元宇宙的特点使得元宇宙中广告的监督管理,从法律强制性规定到道德导向的规制,都需要适应多层次、多维度、多角度的需要。在国家法律和强制性标准难以一步到位的情况下,行业的自律就变得必要而迫切,正是基于这样的市场环境,如何有效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将给中国广告协会及其元宇宙委员会这样的组织足够的发挥展示空间。

在元宇宙的社会监督方面,如何加强游戏和广告所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成为了摆在中国消费者协会这样具有法定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面前的重要问题。中国广告协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在元宇宙领域共同培育、规范和发展市场,共同以消费者权益为立足点开展工作,也具有较广阔的前景。在中国的元宇宙领域,“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社会共治体系应与元宇宙的发展同步。用一句流行语,他们必将是“时空伴随者”!

作者 | 中国消费者协会 张德志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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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对著作权法的挑战与回应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著作权法的挑战与回应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元宇宙对著作权法的挑战与回应2022-11-18 11:00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摘 要】元宇宙是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去中心化虚拟现实世界,供来自全球的用户利用元宇宙平台提供的工具自由创建和交易虚拟现实物品,因而可为人们提供与现实世界无异的创作环境。然而,元宇宙跨境去中心化运营会对著作权法的地域性带来一系列的挑战,导致元宇宙中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具体权利内容和保护程度、著作权的利用以及侵权救济都会出现不确定性,但通过科学解释著作权基本原理和国际私法规则,并结合技术解决方案仍可以妥善应对。【关键词】元宇宙 著作权 NFT目次一、元宇宙提出的著作权问题二、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挑战三、作品跨境同步利用的挑战四、作品侵权救济的挑战五、结论一元宇宙提出的著作权问题元宇宙(metaverse)并非2021年才凭空提出。早在1992年,尼尔·斯蒂芬森在小说《雪崩》中就首次提出这个概念。在该小说中,尼尔将元宇宙描绘成一个由计算机协会全球多媒体协议组织管理的虚拟空间,当用户进入元宇宙时看到的是一条大街,楼宇和电子标志牌延伸到黑暗之中,消失在星球弯曲的地平线之外,用户实际看到的是一幕幕电脑图形表象,即一个个出自各大公司设计的软件用户界面。若想把这些东西放置在元宇宙大街上,各家大公司必须征得全球多媒体协议组织的批准,还要购买临街的门面土地,得到分区规划许可、获得相关执照;有关土地购买的资金全部流入由该组织拥有和运营的一项信托基金,用于开发和扩充机器设备,维持大街继续存在。在元宇宙中,每个用户都是编程高手,所以这片乐园显得品味不凡。虽然元宇宙目前尚未完全构建出来,但已经有三次重大尝试。第一次突破性的尝试是林登实验室2003年创建的虚拟现实空间《第二人生》。林登实验室突破了传统游戏开发商对游戏内容和故事完全掌控的做法,仅为用户提供可购买的虚拟土地、可自由创建三维内容的工具,以及可自由交易创建内容的平台和可兑换现实货币的林登币,从而让用户充分根据自己的意愿去创建内容并与他人交互。根据林登实验室2022年的数据,《第二人生》全球拥有5000万用户,用户自创20亿个虚拟物品,这些虚拟物品年交易额达到6.5亿美元。不过,这个元宇宙雏形仍然是中心化的大型在线虚拟现实空间,用户仍然要遵守林登实验室制定的平台规则,而且用户创建的内容无法在其他平台共享使用。第二次尝试是2017年开发的Decentraland。不同于基于中心化管理的《第二人生》,Decentraland基于区块链以太坊而创建,采用“去中心化自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DAO)来管理,用户可以利用NFT技术交易自主创建的虚拟物品,还可以成为Decentraland的成员来参与管理。Decentraland使用以太坊钱包作为用户在元宇宙中的账号,为与其他同样使用以太坊创建元宇宙的平台进行跨平台交互提供了可能。第三次尝试则是扎克伯格2021年10月对元宇宙虚拟现实的设想。他通过长达77分钟的视频阐述了更为贴近尼尔·斯蒂芬森在《雪崩》中所要构建的元宇宙,即元宇宙有且只有一个,是由多平台共建、可互联互通的虚拟现实世界,而且用户在任一个元宇宙平台创建的内容都可以直接在另一个元宇宙平台使用。基于上述有关元宇宙的设定,我们可以结合作品创作、管理、利用和保护四大制度归纳元宇宙的特点。一是提供用户自我创作的充分自由度,即用户利用元宇宙平台提供的物品编辑器可以编辑三维虚拟物品。只要满足独创性,这些物品可以构成作品。二是具备社交属性,用户通过作品在多个元宇宙平台之间无缝传播自己的思想表达,并在好友或者粉丝中建立声誉。三是提供用户对其创设内容变现的环境和机会,即用户利用元宇宙平台提供的数字货币可以自主对虚拟物品标价并与其他用户交易,这些数字货币可以与现实货币兑换。从作品交易的角度而言,用户可以通过作品著作权许可或转让的形式获得版税收入。四是可以实现去中心化管理。通过成为去中心化组织成员的形式,用户可以享有对元宇宙尤其是用户自建内容的运营和管理的决定权。从作品保护的角度而言,用户作为去中心化管理的成员更有可能形成有利于作品在元宇宙中的创作、管理、利用和保护的平台规则共识,例如将作品交易中介费降低到让这个交易系统可以持续运转的程度即可。不过,元宇宙的去中心化跨境运营与著作权法的地域性会产生一定冲突。这些冲突至少可以归纳为三大方面:一是每个国家对作品的归属安排不尽相同,为了元宇宙全球同步运营,可能需要作品著作权统一归属的安排;二是作品的全球跨平台展示和传播涉及的具体著作权有所不同,例如各国采用不同的著作财产权来控制作品交互式传播,这对作品全球统一许可或转让带来一定的难度;三是元宇宙中散布全球的用户发生著作权侵权如何确定管辖和准据法,一旦确定侵权,元宇宙采用的交易记录不可篡改的区块链技术可能会对停止侵权等侵权责任的承担造成障碍。考虑到多平台互联互通并去中心化管理的元宇宙尚未完全建成,本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时,将围绕中心化的《第二人生》和去中心化的Decentraland两个代表性元宇宙模型展开交叉分析,希望能够发掘元宇宙开发不同阶段上述著作权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求教于各位方家。二作品归属权的挑战基于著作权的绝对权属性,元宇宙中的作品创作完成即产生著作权,不因平台规则而消灭,但对这些作品在全球的统一著作权归属仍要基于《伯尔尼公约》相关规则来解决。(一)用户创作行为的决定性《伯尔尼公约》规定只要作品创作完成,作者就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不需要通过任何登记或审批等行政程序。因此,在现实世界中,著作权始于作品创作这一事实行为。对于元宇宙,我们假定包括我国政府在内的各国政府都承认元宇宙的物品可以获得现实世界的价值,那么用户创作的虚拟物品就不仅仅停留在虚拟空间,进而可通过赋予著作权的形式激励更多作品在元宇宙空间内的创作,打破过去由游戏开发商集中开发和控制的单一局面。在元宇宙中,用户的哪些行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在传统大型网络游戏构建的虚拟现实空间中,用户只能根据游戏开发商设计的内容和故事,进行竞技或者升级打怪,但这些行为都不是对游戏内容的创作。相比之下,元宇宙开发平台突破传统游戏开发商单方集中式创设内容的局限性,提供用户创制虚拟物品的工具或者编辑器,让用户创作更为丰富和复杂的虚拟现实世界。例如,林登实验室开发的《第二人生》直接提供游戏内的3D实时编辑器和脚本编辑工具,用户注册后就可以实时创制虚拟物品,并可以通过脚本程序设置指令让这些虚拟物品动起来。而且,林登实验室也不对用户创制内容设置单独的提交和审批程序。相比之下,Decentraland在提供创制物品的编辑器和脚本程序的同时,还提供了建造虚拟物品的3D模型和材料的在线内容库,并兼容外部3D模型和材料内容库,让用户创建内容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同时还可以借助NFT技术让创建内容变得可特定化。因此,在元宇宙平台中,用户的创作行为可以是完全自我创作原始作品的事实行为,也可以是在他人创制的3D模块基础之上创作演绎作品的演绎行为。世界各国著作权法都普遍承认这两类产生作品著作权的创作行为,只是演绎作者在行使演绎作品著作权时必须尊重被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创作者对具备独创性的虚拟物品享有著作权。一般而言,用户在元宇宙中创作的虚拟物品主要包括化身的造型及其装饰品、虚拟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建筑物内部和周边可以展示的任何跟真实世界物品外观类似的物品,包括墙上的广告和其他2D画面、地面上静态或动态的3D物品。其中,化身造型及装饰品是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得到保护。虚拟建筑物因表现出审美意义而可构成建筑作品得到保护。静态物品如以一定比例仿照现实物品的形状和结构则可以构成模型作品。动态物品涉及脚本程序,可作为计算机软件得到保护。在这些虚拟物品是否具备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中,各国著作权法虽有差异,但随着《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对各国著作权法的融合,这种差异基本可以忽略,只要能够体现出作者在创作素材的选择和安排中的个性化即可。当然,仅仅复制他人3D模块不构成演绎,简单组合他人3D模块也因不具有独创性而无法产生著作权。(二)平台规则不影响用户著作权的产生著作权作为财产权具有绝对性,其权利的产生、权利的类型和保护期等不因私人的意志而变化,所以平台一旦提供用户创作作品的工具并允许这些作品可与现实世界交互,那么用户因创作而产生和享有的著作权就不因平台规则而消灭或者剥夺。在传统游戏中,游戏运营商为了绝对控制游戏,往往在平台规则中禁止玩家交易游戏装备,一旦玩家被发现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者线下交易游戏装备就可以封号,剥夺用户参与游戏的权利,法院也普遍承认传统游戏运营商通过格式合同作出的这种限制。相比之下,元宇宙开发平台如果赋予用户创制内容的工具,同时又在其平台规则中不承认用户对其创制内容享有著作权,那么该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可以根据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则判定为无效,即因构成排除和限制用户主要权利而无效。有鉴于此,目前致力于打造元宇宙的《第二人生》和Decentraland的平台规则都承认用户对其创作内容的著作权。其中,《第二人生》最新的平台规则并未直接强调用户对其内容享有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是仅仅规定“您通过您的账号或使用Tilia(《第二人生》开发商林登实验室的下属子公司)服务而提交的细节、信息或者其他数据享有所有权”。相比较而言,Decentraland作为新兴元宇宙代表则在其平台规则中比较详细而明确地承认用户对其创制内容享有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即“用户对其创造的内容享有其上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三)元宇宙用户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确定《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足以确保元宇宙用户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世界上已经有179个国家加入《伯尔尼公约》,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如果元宇宙用户属于成员国国民,其作品著作权自动在另一成员国获得同等保护;即使元宇宙用户不属于公约成员的国民或者属于无国籍人,只要在元宇宙上创作并发布作品,基于元宇宙的全球跨国同步运行的原理,该行为同样符合作品首次在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非成员国和一个成员国同时出版的条件,其著作权也可以在该公约成员国获得同等保护。在著作权归属上,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普遍提供两种规则:一般规则和特定作品的特殊规则。其中,《伯尔尼公约》明确了作品归属的一般规则,即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在作品之上署名的自然人推定为作者,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即使作者采用假名,只要根据该假名可以准确识别作者身份,该推定同样成立。在元宇宙中,用户通过元宇宙平台的账号创造的作品都会直接附属在这个账号之上,而且Decentraland等元宇宙平台本身是建立在区块链之上的,用户创制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借助区块链记载这一证据推定该用户所有人是作者,并借助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的优点强化这一推定。不过,由于区块链只是将作品的哈希值而非作品本身记录在区块链之上,而且区块链平台并不审查作品上链前是否属于该特定区块链账户原始创作的作品,所以区块链记载也仅仅起到作品登记的证据效力,任何人有相反证据时,仍可以推翻前述权属推定。相比之下,《伯尔尼公约》对于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视听作品和演绎作品等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未设定统一规则,留给成员国自行规定,元宇宙的同一作品可能因不同国家对其归属的不同规定导致出现不同的著作权人,给该作品在元宇宙的跨国统一许可或转让等带来障碍。以其中最为复杂的视听作品为例,视听作品指的是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包括电影、电视剧、短视频等形式,各国在规定其著作权归属时可能授予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所有、制片人所有,或者自然人和制片人共同所有,也可以是自然人所有(即原始所有人)但默示转让给制片人(继受所有人),还可以是自然人所有但推定(可被推翻)转让给制片人。而且,各国的规定可能在不同时期出现变动,例如我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前采用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概念,其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但2020年修法时采用了视听作品的概念,其中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可以单独决定电影作品的利用,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但短视频等其他类型视听作品则由参与创作的主体约定其著作权归属。有鉴于此,《伯尔尼公约》第14条之二专门协调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著作权人的权利边界。首先,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原则上由被要求保护国的著作权法来决定归属,并且在该国内的电影作品利用则按照该国的规则确定;其次,如果被要求保护国著作权法承认参加电影作品制作的剧本作者、配乐作者、台词作者、电影主要导演之外的自然人(如摄影、副导演)属于著作权人,该国法律除非另有特别规定,应当默示承认这些作者不能反对对电影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表演、演奏、向公众有线传播、广播、公开传播、配制字幕和配音。尽管做了这样的协调,成员国的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成员国内部,仍然会出现同一电影作品在不同成员国有不同权利人的局面,仍然无法解决全球统一许可和转让的问题。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以最密切联系国的著作权法来确定这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由该权利人统一决定后续的利用,其中的最密切联系点可以体现为主要决定这些特殊作品的内容创作行为或者投资行为的实施地。三作品跨境同步利用的挑战 基于元宇宙在全球去中心化的同步运营,元宇宙中作品的利用因为涉及不同国家的不同著作权法,除了前述不同著作权归属带来的难题外,同一利用行为也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不同具体著作权,这些权利的许可和转让都会给元宇宙作品全球跨境跨平台利用制造障碍。(一)元宇宙利用涉及的具体著作权元宇宙的全球去中心化运营表明它是一个公众中不特定成员可以自由访问并受现实法律规制的空间,那么,元宇宙用户创作完作品之后的利用行为都可以落入著作权法框架下具体权利控制范围,作品的许可和转让合同要协调不同国家的不同规定。著作权主要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主要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广义上的复制权、传播权和演绎权。在元宇宙中利用作品都要受到这些权利的控制。例如,用户利用元宇宙平台提供的工具创作完成作品之后,选择对外发布即公众可见,相当于行使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而且发表权一经行使就用尽。又如,虚拟物品发布后向公众展示,让公众中的成员可以访问该作品,那么该行为就受传播权的控制。如果将虚拟物品铸造成NFT进行出售,其中铸造和发行可能涉及复制权、传播权。如果允许他人在自己作品之上继续创作可能涉及演绎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将不在元宇宙中创作的作品以NFT画框的形式展示在元宇宙空间内,同样涉及作品的传播权。然而,每个国家著作权法对人身权、复制权、传播权和演绎权的具体规定并不相同。例如,对公众可以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控制,在我国法规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在美国法则可能受制于公开展示权(针对作品单个复制品或者视听作品中图片的单独展示)或者公开表演权(针对视听作品图片的连续性表演)。这就造成对全球同一行为的控制到底应当通过许可或者转让哪一个权利来实现的技术性问题。(二)对元宇宙平台作品利用的全球授权模式在元宇宙中作品的统一许可或转让更有利于著作权人进行作品管理和收益。一方面,虽然元宇宙未改变著作权法的地域性以及著作权的私权属性,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利用可以选择各国的单独许可和转让,但著作权人这样做的同时也要背负根据单一国家著作权法确定交易的合同条款和价格所带来交易成本。这种单独授权模式很大程度上贬损了元宇宙去中心化全球运行的价值。另一方面,元宇宙全球统一实时运行意味着作者的版权市场是全球市场,所有潜在买家都可以同时参与交易甚至是竞价,从而让作者以最低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在这里,有两大技术帮助著作权人实现作品全球统一管理,并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一是智能合约,它是合约(交易规则)的代码(即计算机程序),可在区块链上运行,一旦触发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可自动执行。因此,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作品的交易和营收分配,省去了各国层层中间商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理环节和利益分流。二是谷歌浏览器等语言自动翻译技术,传统环境下的作品传播和交易可能存在不同国别有不同的语言和传播范围的局限,但是目前很多采用NFT形式开展的作品交易可以通过谷歌等浏览器实时进行作品内容和交易条件的翻译,从而破除了过去的语言障碍。实践中,元宇宙作品利用的主体主要有两大类,元宇宙平台和元宇宙用户。对于元宇宙平台的利用,著作权人往往不得不同意元宇宙平台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其中,元宇宙平台根据其是否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分为中心化运营元宇宙和去中心化元宇宙,而中心化运营元宇宙是元宇宙的过渡形式。因此,《第二人生》这类中心化平台的平台规则往往要求用户对其创造作品的著作权提供宽泛的全球免费许可,“您同意授予一个全球、免费、可再许可、可再转让的,有关您上传、存储、发送、接收或者通过本服务而提供的任何内容的使用、复制、发行、演绎、展示等许可”。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该平台选择的许可规则已经超出了一国对作品利用应当明确具体许可的权利类型和一国地域范围之内的通常规则。同时,考虑到元宇宙的全球运营以及各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具体权利的不同规定,该许可条款直接规定许可针对的是任何使用(并列举主要的利用形式,如复制、展示),而不指向具体权利的许可。此外,可再许可的要求也对未来多平台互联互通的利用预留了空间。相比之下,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元宇宙平台则遵守区块链尤其是公链的去中心化运行的特性,不对用户创制作品进行集中存储、审核和事前管理,也不直接调用用户的作品。例如,基于以太坊区块链运作的Decentraland在其平台规则中规定,用户在该平台购买虚拟土地后可以在该土地之上自主创设任何内容(包括符合作品条件的内容),并且对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而未规定平台对用户作品的利用。(三)NFT形式的作品利用授权元宇宙中作品利用的主要市场来自其他用户的交易和后续使用,具体交易对象主要有两种,用于装扮化身的可穿戴虚拟装备和其他虚拟现实物品(包括外形上与现实世界物品类似或一致的虚拟物品和数字化的传统艺术品)。这两种交易主要通过NFT技术来实现交易对象的确认、跟踪和流转。NFT即不可替代代币或者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Tokens),指的是一种基于智能合约管理的具有不可分割、不可替代、可验证、可流通等特性的数据单元(合同地址,unit256代币标识),每一个代币标识都对应一个合同地址而可以代表对数字或者实物资产的所有权。目前,NFT主要指的是通过以太坊《ERC-721:NFT智能合约标准》发行的NFT,该标准定义了在以太坊智能合约上跟踪、流转NFT的应用接口规范。每个NFT在ERC-721智能合约中都通过unit256数据(即元数据)而获得唯一标识(简称TokenID),该标识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更改,并以“合同地址,unit256代币标识”的形式成为特定资产在以太坊链上的全球唯一的标识符,用于指示该合同地址所有者对代表数字资产的标识拥有所有权,可以决定对该资产是否进行交易以及交易的条件。在ERC-721标准下铸造NFT时通常会涉及著作权控制的有关作品利用行为。第一步:将数字内容上传至网络服务器(可以是集中或者分散的服务器)可能涉及作品的复制。拥有以太坊钱包(钱包地址就是合同地址)的用户,通过某个以太坊应用平台(如Opensea)将特定数字内容(如图片、视频、3D模型等)上传至该平台的服务器,从而在该服务器上形成了有关该数字内容的复制品,并生成有关该内容的网络地址。如果数字内容构成作品,那么该上传行为构成作品复制行为,至于是否会演变为传播行为则取决于NFT铸造者的下一步行为。第二步:用户在设定该NFT交易规则时可能涉及提出有关作品许可或转让的要约或者创设事实上的追续权规则。在创制NFT时,铸造者可以选择在智能合约用户界面上描述该数字内容,如著作权人是谁,购买者获得该NFT的意义(如可以获赠一张带有创作者签名的作品复制品),以及转售该NFT时创作者可以获得的利益分成(不高于交易费的10%),用户也可以选择不对这些内容进行描述,而只描述该数字内容是什么。这一步骤可能发生两个关键著作权行为。一是提出有关NFT交易的著作权许可或转让条件,只要该条件非常明确则可以构成要约(如包括了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和附带的著作权许可或转让约定),一旦买方同意该交易条件并点击确认交易则构成承诺,交易双方根据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即可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著作权许可或转让合同。不过,ERC-721标准并不要求NFT铸造者作出有关作品著作权许可或转让方面的描述或约定,因为一旦描述就构成智能合约的一部分并在条件成就时自动执行合同条款。一方面,ERC-721标准制定者并不想干预铸造者在这方面的自由,另一方面智能合约只保障计算机环境下合约的自动执行,而不保证现实世界作品的许可和转让的自动执行。第二步的第二个关键行为是NFT铸造者一旦设定了NFT二次交易时交易费用返回给NFT铸造者的比例,则构成通过智能合约设定事实上的作品追续权规则。为了吸引艺术家采用以太坊上NFT这种新型应用,形成良好生态,部分NFT平台允许艺术家选择在智能合约中设定NFT二次交易利益分享比例(例如Opensea平台要求不超过10%),在NFT二次交易时基于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产生类似法定追续权的效果。然而,这种做法并不满足法定追续权的三大要件。追续权指的是作家和作曲家对其艺术原作和原稿在二次交易时对二次交易价格享有一定比例的利益分配权。对此权利《伯尔尼公约》并未硬性规定,目前法国等80多个国家已有规定,我国不在此列。追续权的第一要件是作品类型及载体限制,仅限于艺术作品的原作和原稿。NFT涉及的往往是上传至NFT平台的作品复制件。第二个要件是对作品原件和原稿首次交易后二次公开商业化交易,私下交易不受该权的限制。NFT二次交易会记录在区块链上,满足公开交易要求,因而可以满足该要件。三是二次交易利益分配的对象和比例由成员国法律确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确定。NFT二次交易的利益分成则在平台最高限框架下由作者自行决定,不能代表国家意志。第三步:发布NFT可能涉及作品的传播行为。完成前面两步,该NFT尚未对外发布也未被写入区块链。区块链上记录内容的算力成本和燃费(gas)都非常高,因此所记录的仅仅是交易摘要的哈希值和时间戳。铸造NFT本身只是对上传到网络服务器上的数字内容复制品的所在网址根据特定算法生成了唯一标识码,只有其他用户购买该NFT时才能完成交易,这时形成的交易摘要的哈希值才会上链记录。同时,考虑到防止恶意交易和激励矿工耗费算力对交易进行上链,NFT铸造者在发布前往往被要求预付NFT交易上链的燃费。只有支付足额燃费后,该NFT才会正式在NFT交易平台上发布,并在未来交易完成时上链。在NFT平台发布后,公众即可在选定时间和地点,通过NFT附带的网络地址或者哈希值全网搜索的形式,访问存储在网络服务器的作品。因此,发布NFT受传播权的控制,具体到我国则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第四步:交易NFT可能涉及作品利用的正式授权,但通常购买者仅通过交易获得了代表数字内容的唯一标识码,并未获得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所有权。NFT在NFT平台发布后,任何公众只要用其数字签名确认接受该NFT的出售价格和附带的智能合约并完成支付,双方就通过要约和承诺形成了交易合同,区块链则根据智能合约自动记载此次交易摘要的哈希值,相应地该NFT的数据单元(合同地址,unit256代币标识)中的卖家合同地址就会替换为买家合同地址,买家据此持有了该NFT。然而,购买者实际上仍然没有获得作品本身,而仅仅持有该作品在NFT平台上对应的唯一标识码,也没有获得独家访问上链前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对应作品复制品的权利,因为该复制品为了后续NFT二次交易而仍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并供公众公开访问。值得注意的是,鉴于发行权必须涉及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转移,卖家或者作者通过NFT交易也并非在行使发行权:一是因为NFT交易仅涉及作品数字化复制品的元数据(unit256代币标识)的持有者改变(合同地址发生变化),而并非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的改变;二是《ERC-721:NFT智能合约标准》并不要求NFT平台或者NFT铸造者必须在智能合约中约定交易完成即将存储在NFT平台上的作品复制品发送一份给买方,买方因而不必然获得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而通常获得访问NFT平台上作品复制件的权利。因此,元宇宙用户利用以太坊《ERC-721:NFT智能合约标准》铸造NFT与其他用户交易时,假设这些NFT所指向的数字内容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用户通过NFT平台发布NFT相当于默示授予该平台在全球范围内的作品使用许可,以供其存储一份复制品并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展示该复制品;同时默示授予购买NFT的用户个人在全球范围内的非商业性使用许可,以供购买者在全球根据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访问该复制品,甚至使用该复制品(如将可穿戴物品穿搭在化身上),但购买者持有该作品复制品的全球唯一标识码本身跟著作权没有任何关系。不过,作者如果在铸造NFT时在标准智能合约之外作出其他著作权许可或者转让要约,在购买者作出承诺并支付更大对价时,则与购买者达成相应的著作权许可或者转让合同。只要这类超出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合约部分符合法律的要求,完全可以通过法院加以强制执行。四作品侵权救济的挑战元宇宙用户在自行创制作品的过程中可能有三个场景会发生著作权侵权:一是将他人现实世界的作品复制到元宇宙中,如将他人的名画数字化后制作成元宇宙内的虚拟物品进行售卖;二是在元宇宙中对他人在元宇宙创作的作品进行复制,例如将他人在元宇宙创造的3D作品超出其著作权许可范围进行演绎或者商业性使用;三是将他人在元宇宙中的作品复制到现实世界,例如将他人的3D虚拟物品打印成平面图片印制在T恤上出售。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即构成侵权,因而这些场景下的著作权侵权在侵权判断标准上跟现实世界没有差异,即首先确认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然后判断被告行为是否落入著作权人专有权控制的范围。然而,元宇宙的去中心化运营却可能给著作权人维权带来挑战:一是司法管辖权的确定;二是准据法的确定;三是著作权停止侵权在区块链技术下的实现。(一)司法管辖权的确定基于元宇宙的全球去中心化运行,用户的账户采用区块链钱包(即私钥管理软件),用户的身份是匿名并且对平台而言通常也是匿名的,况且利用区块链的元宇宙平台管理者往往是去中心化组织(例如DAO)。那么,一旦发生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人应当向哪里的法院起诉这些侵权人,法院又是否有权审理发生在他国的侵权行为?例如,拥有A国国籍的张三复制了拥有B国国籍的李四的作品,并利用王五在C国运营的NFT平台铸造了NFT,并利用在D国设立运营的元宇宙平台Decentraland中的NFT画框将该NFT植入Decentraland,那么全球公众可以通过上述NFT平台或者Decentraland访问到上述作品。这时,李四作为著作权人面对这种涉外侵权纠纷是选择在ABCD四个国家同时起诉,还是选择在某个国家起诉张三要求对在全球范围内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上述主张又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就成为问题。《伯尔尼公约》第5条规定,作者享有的具体著作权、保护的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救济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WIPO在解释该条款时只强调被要求给予保护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事项并不延及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等合同问题,并未明确涉外著作权案件的管辖权。对此,国际著名版权法学家山姆·里基森、简·金斯伯格指出,涉外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由各国自行规定。然而,各国对涉外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规定并不统一,可能采取属人管辖权或者对事管辖权,或者二者兼有。其中,前者的联结点是被告所在地,包括了国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后者的联结点多是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被告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因财产权益造成的涉外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各国不同的司法管辖权规定可能带来的重要影响除了诉讼的成本之外,还有法院有权对原告提出的哪些诉求进行审理,最终影响原告能否通过单一诉讼获得充分救济。通常而言,限于著作权法的地域性,如果法院实施管辖的联结点是侵权结果发生地,那么法院的审理权限也限于该国境内的损害,无权审理发生在他国的损害;当实施管辖的联结点是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时,法院仍不能通盘考虑发生在其他国家的侵权,原告需对在其他国家产生的损害结果发起单独诉讼。对此问题,欧盟《布鲁塞尔条例》允许侵权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跨越多国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然而,我国对此问题尚未明确规定,未来我国法院在审理元宇宙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就要对此作出选择。目前而言,我国采用类似欧盟的做法更为可取,一方面国际上有这样的先例,另一方面能最大化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此外,如果多国法院依据本国法都有权管辖时,而且原被告就同一侵权行为在多国起诉时,那么各国诉讼之间应当如何处理,是最先受理法院先行审理、其他国家法院应等待先行审理判决后才能审理,还是不受先行审理法院的影响?对此,各国做法也不统一,目前中国法院和美国法院认为不受影响,欧盟国家遵守《布鲁塞尔条约》则要等待先行审理法院的结果。因此,元宇宙案件中原告在A国提起侵权之诉,而被告在B国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时,两诉之间的关系受制于这两个国家之间是否存在管辖权的条约,如果缺少则完全取决于这两个国家的各自规定。对此,可能的理想解决方案是鼓励当事人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法院进行诉讼,从而避免陷入多国竞争诉讼的泥潭。(二)准据法的确定按照《伯尔尼公约》第5条规定,一旦著作权人选择在某国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那么其作品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内容、保护的程度以及救济方法都归该国法律来确定。同时,《伯尔尼公约》仅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最低要求,各国在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保护的期限、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单轨保护还是双规保护、损害赔偿是否包括惩罚性赔偿及其计算方法等方面都各不相同。例如,德国法规定公开提供权控制作品的网络交互式传播,作品保护期持续到自然人作者死后七十年,但并未规定著作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相比之下,中国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作品的交互式传播,作品保护期仅持续到自然人作者死后五十年,但提供了一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由此,各国的规定可能导致著作权人获得的保护在结果上有违国民待遇原则,于是《伯尔尼公约》对第5条又做出了例外规定。首先,各国可以自主决定对实用艺术品以及工业品平面和立体设计提供专门法保护或者著作权法保护(但保护期不得少于25年),如果起源国和被要求保护国都仅提供专门法保护,则按照被要求保护国的专门法保护,如果被要求保护国仅提供著作权法保护,则按照作品提供保护。因此,如果元宇宙用户将现实世界的实用艺术品及工业品平面和立体设计复制到元宇宙中,要遵守这一例外规定。其次,被要求保护国对作品的保护期限如果超过作品起源国,仍以起源国的保护期限为准。其中,关于何为作品起源国:对于首次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出版的作品,以该国家为起源国;对于在分别给予不同保护期的几个本同盟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作品,以立法给予最短保护期的国家为起源国。在元宇宙全球同步运行的情况下,元宇宙内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往往以《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中给予最短保护期的国家为起源国。不过,在涉外诉讼中其保护期仍然可以按被要求保护国提供的更长保护期计算。最后,对于追续权的保护,被要求保护国不提供追续权保护的,或者被要求保护国提供追续权保护但作者国籍国不提供追续权保护的,那么该追续权主张无法得到被要求保护国法院的支持;作者国籍国和被要求保护国同时提供追续权保护的,以被要求保护国为准提供保护。因此,元宇宙用户如果选用NFT来出售作品,并且在智能合约中设定了二次销售的利益分享比例,那么借助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铸造NFT的用户可以获得这些分成,不论被要求保护国和作者国籍国是否提供追续权保护。然而,如果该用户并非著作权人,著作权人起诉时,在被要求保护国提供追续权保护但作者国籍国不提供追续权保护的情况下,法院不保护著作权人的追续权诉求,但这里不排除法院将其作为侵权人获利计入其他侵权的损害赔偿额。此外,在被要求保护国提供的追续权二次交易利益分享比例高于作者国籍国保护程度且高于侵权人在智能合约中设定的比例时,著作权人应当获得的追续权利益要比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还要高。因此,元宇宙本身对著作权侵权的准据法确定本身并未提出挑战,但对当事人维权设置了难题:当事人不仅要考虑哪国是否有管辖权、是否最适合管辖等程序问题,更要结合具体侵权情况考虑该国实体法是否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三)共同侵权的被告问题在元宇宙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涉及元宇宙平台和侵权用户的责任问题,然而元宇宙依靠区块链去中心化运行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缺乏内容集中存储和统一控制的中心化平台,平台的管理组织通常是去中心化运行的DAO组织;二是在区块链上开发元宇宙并不要求用户在平台中提供身份信息注册才能登录元宇宙,相反该元宇宙平台往往允许拥有相应区块链账户的用户直接登录,此时元宇宙平台也不直接掌握用户的身份信息。那么,著作权人维权时应当如何确定和选择所要起诉的被告?对此,我们仍然需要结合被要求保护国有关共同侵权或者间接侵权规则来确定起诉的主体。各国这些实体法通常直接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各国在具体规则上仍然存在差异。例如,美国的间接侵权规则主要是法院形成的判例法,包括了帮助侵权、替代侵权和引诱侵权,并在一系列涉及作品P2P共享的案件中引入著作权侵权领域,这些判例的特点是原告著作权人可以仅仅起诉提供共享技术的平台并要求其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而无须起诉直接侵权人。那么,著作权人选择在美国起诉著作权侵权时,就可以不再单独考虑起诉直接侵权的用户,而可以选择起诉DAO组织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虽然DAO组织不实际存储所有用户上传的内容,但它仍然是这个平台运行规则的实际制定者(可以通过成员投票改变平台运行规则,如加入作品上传的审查要求)并拥有财产(通常是信托财产)。相比之下,我国法下共同侵权规则有三个特点:一是起初《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帮助侵权条款,但法院在适用时往往要求原告同时起诉直接侵权人和帮助侵权的平台,否则以不能查明案件事实为由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后来《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的网络侵权条款都直接规定了帮助侵权的平台因为自己的行为要独立承担侵权扩大责任,所以元宇宙平台也可以作为帮助侵权人被单独起诉;二是我国没有对应的替代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著作权侵权司法解释中指出平台直接从直接侵权中获利的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三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著作权司法实践中也明确了引诱侵权,元宇宙平台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也可以被单独起诉要求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各国的共同侵权规则不仅存在差异,而且各自可能还在不断发展变化,著作权人在维权时要进一步考虑准据法中的共同侵权或者间接侵权规则,最终确定所要起诉的被告及其承担的具体侵权责任。(四)停止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元宇宙的去中心化运行往往依赖区块链技术,该技术的分布式记账导致当事人无法篡改有关作品的交易记录,因而可以通过交易价格与区块链交易记账的燃费和中介费的差价来计算出交易的获利,以此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从而让著作权人更容易获得准确的损害赔偿。然而,区块链技术导致交易记录不可篡改和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也给著作权的停止侵权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如可能导致侵权状态自动持续下去。对此,为了防止NFT交易的持续,国内法院在第一起NFT案件中认为,“(NFT)平台可将该侵权NFT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法律效果”。其中,黑洞地址指的是丢了私钥或者无法确定其私钥的地址,而地址就是用户账户,即用户在区块链所用加密技术中分配的公钥,缺少了对应的唯一私钥用户就无法再操控该账户,由此NFT交易到这些地址后就像进入黑洞一样无法逃逸,尽管该NFT仍然存在但无法进行后续交易。同时,由于用户在铸造NFT时将作品复制品上传于NFT平台并形成了该复制品的网络地址,任何人全网搜索该地址即可访问到该复制品。因此,法院认为在区块链上对数字作品的网络地址予以断开并将该NFT打入黑洞地址可以实现停止侵权的效果。对于法院的上述做法,我们应当回归到停止侵权的责任形式来评价。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停止侵权的责任形式是停止侵害,针对的是侵权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已经发生并且仍在继续的,内容上不包括《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的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这两种预防性责任形式。其中,排除妨碍适用的前提是侵权人实施的行为使他人无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然而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是非物质性或者非竞争性的,侵权人占有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作品复制品并不妨碍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如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故著作权侵权不适用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指负有责任的人支配下的物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受到威胁的人有权请求消除这种危险,然而如果他人仅仅持有一份作品复制品但未公开传播往往受隐私权或者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如个人使用)的保护,并不必然威胁到著作权人的利益。在NFT侵权场景下,侵权行为首先表现为NFT平台用户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至NFT平台并生成一份复制品,这构成侵害复制权;其次,借助NFT平台的服务自动生成有关该作品复制品可公开访问的网络地址,该地址转化为NFT智能合约下的unit256代币标识并在后续交易完成时被写入区块链,而且任何人知悉或者持有作品复制件的网络地址或者其对应代币标识都可以访问该作品,这构成侵害我国法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这个过程中,用户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人,NFT平台是帮助侵权人,但在该案中权利人仅向平台主张停止侵害,因此法院只要判令平台删除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或者断开侵权链接即可。侵权用户持有NFT仅仅持有了侵权作品的网络访问地址并不等同于向公众提供侵权内容,一旦NFT平台断开了侵权链接,任何人持有的网络地址将不再能够访问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停止侵害的诉求就可以满足,至于侵权用户继续交易NFT,本质上并不会侵害著作权,似乎造成了未来可能侵害著作权人的危险而需要请求消除危险,但著作权侵权不适用消除危险。况且,在以太坊等公链技术之下,NFT平台通常无权操纵用户账户使涉案NFT与黑洞地址发生交易。当然,在该案中,NFT平台刚好利用的是联盟链,平台在技术上仍能够操纵用户,但这对联盟链的声誉实质上是一种伤害。回归到元宇宙中NFT的停止侵权问题,元宇宙平台理论上采用公链技术,平台无法直接操纵用户账户使之与黑洞地址发生交易。而且,元宇宙平台中的用户内容往往存储在用户自己的电脑终端或者其他分散的节点,只有用户删除该终端上的侵权内容或者将侵权内容移出共享文件才可以实现停止侵害,即侵权内容不再被访问。因此,著作权人主张停止侵害的应当起诉侵权的元宇宙用户。值得注意的是,采用公链技术的元宇宙平台往往不要求用户使用真名,也不要求注册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甚至可能不要求用户注册而直接使用其公链钱包账户登录元宇宙平台,因此用户真实身份往往难以确定。如果该侵权用户不主动表明身份就很可能逍遥法外,这时的停止侵害可能得通过改变区块链共识机制来实现。然而,共识机制是区块链运行的重大机制,需要大多数节点同意才能修改共识机制,因此修改共识机制的成本与某个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失相比完全不合比例,采用这种方法来实现停止侵权不具有操作性。例如,在以太坊theDAO事件中,黑客攻击theDAO项目将价值6000万美元的360多万以太币转走,为了解决这次危机,以太坊创始人维塔利(Vitalik)通过改变共识机制的形式来追回部分被盗资金。通常情况下著作权侵权损失达不到这个数额,而且修改共识机制也会对区块链的声誉造成重大损失。五结论打造元宇宙的目的不是平台集权式开发内容让用户娱乐,而是解放人们的创造力,让用户可以自由在虚拟现实空间中自由创作,并通过作品的分享与交易获得其他用户认可的声誉乃至经济回报,从而进一步激发用户在元宇宙中创作更多作品,推进人类“向内”发展。要实现这样的目的,元宇宙开发平台通过区块链提供用户创作的工具、社交的媒介和作品交易变现的经济体。鉴于这种虚拟与现实的交互,现实世界的法律应当适用于元宇宙,且不因元宇宙开发者意志而转移,包括元宇宙中的作品创作完成自动产生著作权,作品的利用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未获得授权的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等。而且,元宇宙借助区块链这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记账技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借助区块链上运行的智能合约和NFT技术,用户可以对创作的作品在不依靠中间商的前提下完成交易并获得经济回报,实现了著作权制度设计者们梦寐以求的愿景——作品目标受众与作者的直接市场化连接。不过,元宇宙的去中心化全球运行,也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全球跨国许可或转让、著作权侵权救济带来一定的挑战,但通过对著作权的基本原理、《伯尔尼公约》等规则的适当解释以及技术解决方案,仍然可以妥当解决这些新型问题,尚不至于说元宇宙会颠覆传统著作权法。原标题:《元宇宙对著作权法的挑战与回应》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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